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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金秋
原来违背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个“意愿”还必须是高尚的,嫌嫖资少不想交易不算意愿,只有维护贞操之类才算意愿。于是妓女已经没有贞操了,不可能有维护贞操之类的高等意愿,所以对妓女没有违背意愿一说。再加上“卖淫女连卖淫都不觉得是伤害,强迫一哈她就觉得痛不欲生了?”“强奸正在卖淫场所卖淫的妓女也不构成强奸罪”之类妙论,感觉回到了中世纪。干脆直接说妓女是没有人权没有性自主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另类。
晓梦 发表于 2013-9-28 12:26 不瞒你说,我还就是这么个观点!卖淫就正规卖个淫,就让它规范化、合法化,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这就是职业规范了。有嫖客就要服务,没你挑三拣四的份儿,不能张三来了愿意,轮到李四又不愿意了。出租车上街转悠不想拉客还能告他个拒载,你不想拉客就拿你没辙,别人强迫你了就要坐牢,因为你的贞操、声誉受到侵害了,好像别人不强迫你时你就特么是圣女贞德,尼玛!又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又想挣嫖资还想当受害人获得赔偿,天底下就属京城好卖淫,尼玛什么世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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