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定性强奸没有悬念,两个同案犯已经认罪、道歉。并且先行赔偿了,不可能女方说是强奸,男方认罪并赔偿,法院却来判成嫖娼;也不可能五人轮奸案判成:一三五嫖娼,二与四强奸,那成世界笑话了。

强奸罪判三到十年,二人轮奸十到十二年起刑,五人还要加重,未成年从轻,只算十年,但李是劳教释放再犯的,要加重,首犯要加重,拒不认罪赔偿要加重,所以,13年。

李的首犯也跑不了,因为根据李的律师确认,包房的钱是李出的,另一陪酒女的三百元小费是李出的,可证明陪酒女是李叫来的,又是第一个强奸,定首犯并不冤枉。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她只跟着张哥走吗?张哥要她陪李某某几个并给了她1000元她是不是拿了?
金秋 发表于 2013-9-24 12:11
这个1000元出处在什么地方?麻烦师太给个链接。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哦,谢谢,看到陈有西说这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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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24 21:58 编辑
这个信息是哪里来的,公安审讯允许未成年男子家长在场?这比轮奸案蹊跷多了!
老程 发表于 2013-9-24 18:22
四个未成年人都有监护人在场,审讯录像给律师看了的,这是同案张某的律师说的。所以除了李某某其他四个被告的律师都选择了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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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2:18:24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赵运恒律师向晚报记者讲诉了他所经历的事情经过

    2013年9月13日 北京 不出意外的话,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将在本月作出判决。但是,自上次庭审之后的10多天来,社会上对庭审过程有诸多曲解之处。比如有无律师代被告人认罪?有过警察工作经历的几名律师是否替公安背书?庭审中是否有3名被告人认罪?证人是否当庭推翻原证言等等。对这些庭审内容的不同认识,歪曲了社会舆论的公正评价。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由他回答了其亲历的事实经过。

    关于认罪:确有3名被告认罪并获谅解

    记者:李某某一方多次声称5名被告人均未认罪,只是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不好的事”表示道歉,事实是这样吗?请问您的当事人张某及您了解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认罪的表态?

    赵运恒:这种说法与庭审事实不符,庭审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确认罪的。他们认罪的方式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且当庭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赔偿。在法律上,这已经是完全的认罪表示。有没有说“我认罪”这三个字,不影响上述的认罪意思表示。我的当事人张某也是这样表达了其认罪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之后,包括我在内的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记者:庭审之后,李某某一方多次指责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作的有罪辩护违背职业伦理。请问您的罪轻辩护,是否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其他几名律师的罪轻辩护,是否与被告人的当庭表态相违背?

    赵运恒:首先,认罪的3名被告人均是真诚的认罪悔罪的,律师也同时作了罪轻辩护。从我的辩护而言,是事先与被告人及监护人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后所作的辩护,所以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一说。被告人王某本人不认罪,但其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询问他是否同意其作罪轻辩护,他明确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其次,根据律师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所以也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的问题。

        记者:9月7日,12名专家应李某某一方的邀请,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作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隐私的非公开案件,专家能否接触此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监控视频?

    赵运恒:这些专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权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强奸被害人隐私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包括案件资料不能公开。那么,这次的专家论证会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如果把案件资料都给了专家,这种作法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向案外人泄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没有全案的证据材料作论证基础,专家们又如何得出客观的分析结论呢?

    记者:对李某某一方依据专家观点申请第二次开庭有何看法?

    赵运恒:只依据专家观点,不能成为第二次开庭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庭审中,所有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监护人、律师都没有提出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要求,所以从程序上说,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审时提出。

    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映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关于案情:李某某曾说:“兄弟,上。”

    记者:杨女士为何跟着李某某等人跑了几个地方,请问在法庭调查中,有无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杨女士在酒吧时,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经过服务员张伟的劝说,杨女士才答应出来吃饭,而且说:“张哥去哪,我去哪。”从李家的地下车库出来时,杨女士上车后发现张伟已经离开,她就要求下车,李某某开始殴打,杨女士开始反抗。这个过程有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张伟出庭的证言相互印证。概括起来就是,杨女士始终是跟服务员张伟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记者:刚才说到杨女士有被殴打的情节,请问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殴打与发生性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揣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煽耳光。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记者:具体到一些供述,有无警方对李某某有持续3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或者有诱供和逼供情节?庭审中有无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非法证据排除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提审记录、申请查看审讯录像,是最基本的三项内容。但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只看了审讯录像,没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两项均未申请。警方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大声呵斥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以及不当问话方式,但是,按我国法律规定,这些瑕疵不构成《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

    记者:结合在案证据,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赵运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断,没有证据证明有圈套和所谓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设计者也设计不出打人的情节。至于酒吧和服务员张伟是否有责任,我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动机、是否从犯、是否未遂、被害人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辩护。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告人创造道歉、赔偿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从轻情节。

    人物介绍: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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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卖淫女收了钱谈好了价又不愿意了,顾客强行交易,这个“强奸”和普通意义上的“强奸”是不是一回事?收了钱就视为愿意,可以这么说吧?收了钱又假装不愿意,我只能怀疑她是故意陷害。
金秋 发表于 2013-9-24 14:02
五个被告每人九次审讯,没有人哪怕提到一次曾与杨女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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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26 09:40 编辑
杨女收了“张哥”1000元,这个可以视为嫖资了吧?如果真有其事,我认为是张哥代替他们付了嫖资。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08:40
这个只有陈有西在说,恐怕是有问题的。金秋没想过吗,这个案子最不能听的就是陈有西?很简单,陈有西不是此案律师,不能阅卷。不能看录像,而此案是不公开审理,理论上可以看资料的那几个律师又是不可以对外说的,陈有西说的大家不知道的细节,只能出于这几个律师中的某个,杨某的律师不可能只为他提供对杨不利的资料证据,同案犯那几个律师跟他闹翻了,有的公开向他下战书,说还是他请的那十二个名律师,只要看到案卷,有一半同意陈的观点,自己就退出律师界,可见不是他的消息来源,那消息来源就只有李某某的律师了,李某某的律师告诉他某些细节是为了利用他的名声煽动舆论,干扰司法,当然不会告诉他所有细节,当然他也乐得处于某种无知的状态,将来可以有托词。象陈有西说看杨女脱身离开时的录像,步履轻松,这肯定不是他自己看到的,只是他人转述的,轻松不轻松是主观判断,而陈有西是没资格做这个判断的,只能是别人说什么他信什么,而就在这段录像上可以看出杨女脸上已经带伤了,这个别人不告诉他,他无法自己发现,所以很可笑的又去猜测杨女的伤是后造的。回到这一千元,李某某的律师说李某某给了张两千元应该是包房的钱,(包房消费一千八)另一陪酒女三百元,没有钱了,事后几个人凑的两千元给杨女,没有说到这一千元,如果有,就该说杨女拿了三千元。再说有没有。是什么性质的,要张某来证明,可能张某证明说去掉陪酒三百元,七百元的嫖资?李某某的律师对陈过滤掉对李某某不利的证据,陈就不知道,陈形成偏见念再向外夸夸其谈,再一次过滤掉对李某某不利的证据,你取信他的话当真,能不被带到沟里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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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点半,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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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律师的责任是帮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绝不是为了争口舌之快和自己出名,在这个案件中,烂和和西有这两个无良律师就是两个混蛋
100d161 发表于 2013-9-26 10:35
这个主要是梦鸽的问题,李某某前一任律师,辩护说打人与强奸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明明打了人赖不掉嘛--------遭梦鸽怒斥,只好辞职,换个什么谎都敢撒,连打人都不承认律师上场,让李某某当庭说自己睡着了,什么都没干。五个人在场呢,硬赖,要是这都能够辩护成功,以后一对一的强奸,所有受害者都不用考虑报案起诉了:男的肯定都睡着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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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陈两位律师出于职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其言行应无可厚非。
xsc1536 发表于 2013-9-26 10:56
陈有西说自己完全是独立的,没拿过李家一分钱,你这话他是不会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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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2:18:24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2013-09-13 12:18:24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赵运恒律师向晚报记者讲诉了他所经历的事情经过

    2013年9月13日 北京 不出意外的话,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将在本月作出判决。但是,自上次庭审之后的10多天来,社会上对庭审过程有诸多曲解之处。比如有无律师代被告人认罪?有过警察工作经历的几名律师是否替公安背书?庭审中是否有3名被告人认罪?证人是否当庭推翻原证言等等。对这些庭审内容的不同认识,歪曲了社会舆论的公正评价。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由他回答了其亲历的事实经过。

    关于认罪:确有3名被告认罪并获谅解

    记者:李某某一方多次声称5名被告人均未认罪,只是对“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不好的事”表示道歉,事实是这样吗?请问您的当事人张某及您了解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认罪的表态?

    赵运恒:这种说法与庭审事实不符,庭审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确认罪的。他们认罪的方式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且当庭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赔偿。在法律上,这已经是完全的认罪表示。有没有说“我认罪”这三个字,不影响上述的认罪意思表示。我的当事人张某也是这样表达了其认罪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之后,包括我在内的3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3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记者:庭审之后,李某某一方多次指责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作的有罪辩护违背职业伦理。请问您的罪轻辩护,是否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其他几名律师的罪轻辩护,是否与被告人的当庭表态相违背?

    赵运恒:首先,认罪的3名被告人均是真诚的认罪悔罪的,律师也同时作了罪轻辩护。从我的辩护而言,是事先与被告人及监护人在辩护意见上达成一致后所作的辩护,所以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一说。被告人王某本人不认罪,但其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询问他是否同意其作罪轻辩护,他明确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其次,根据律师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独立辩护,所以也不存在律师代被告人认罪的问题。

        记者:9月7日,12名专家应李某某一方的邀请,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作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隐私的非公开案件,专家能否接触此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监控视频?

    赵运恒:这些专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权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强奸被害人隐私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包括案件资料不能公开。那么,这次的专家论证会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如果把案件资料都给了专家,这种作法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向案外人泄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没有全案的证据材料作论证基础,专家们又如何得出客观的分析结论呢?

    记者:对李某某一方依据专家观点申请第二次开庭有何看法?

    赵运恒:只依据专家观点,不能成为第二次开庭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庭审中,所有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监护人、律师都没有提出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要求,所以从程序上说,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审时提出。

    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映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关于案情:李某某曾说:“兄弟,上。”

    记者:杨女士为何跟着李某某等人跑了几个地方,请问在法庭调查中,有无涉及此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杨女士在酒吧时,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经过服务员张伟的劝说,杨女士才答应出来吃饭,而且说:“张哥去哪,我去哪。”从李家的地下车库出来时,杨女士上车后发现张伟已经离开,她就要求下车,李某某开始殴打,杨女士开始反抗。这个过程有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张伟出庭的证言相互印证。概括起来就是,杨女士始终是跟服务员张伟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记者:刚才说到杨女士有被殴打的情节,请问有哪些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殴打与发生性行为之间有无联系?

    赵运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开审讯。李某某在一个月之内的分别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认打人的事,杨女士在车上用脚乱踢,要找张伟,要下车,李某某等人用手捂着杨女士的嘴,摁着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间里,因杨女士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又抽杨女士嘴巴,而且王某还揣了杨女士头部。

    小魏的供述很稳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杨女士在车里喊叫,用脚乱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杨女士脑袋;在房间里,李某某抽了杨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部,后来李某某和王某把杨女士的衣服脱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说,杨女士在车上折腾,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杨女士嘴巴,摁着她的手,在房间里,李某某说:“兄弟,上。”王某踹了杨女士的头,几个人强行脱了杨女士的衣服。

    张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较稳定,均供述杨女士要下车,李某某煽耳光。

    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讯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被告人当庭指认打人的供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作为证据链,证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违背杨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记者:具体到一些供述,有无警方对李某某有持续3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或者有诱供和逼供情节?庭审中有无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赵运恒:非法证据排除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提审记录、申请查看审讯录像,是最基本的三项内容。但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只看了审讯录像,没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两项均未申请。警方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大声呵斥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以及不当问话方式,但是,按我国法律规定,这些瑕疵不构成《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

    记者:结合在案证据,是否有证据能证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赵运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断,没有证据证明有圈套和所谓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设计者也设计不出打人的情节。至于酒吧和服务员张伟是否有责任,我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另行处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确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师可以依靠专业能力,帮助被告人判断是否应该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动机、是否从犯、是否未遂、被害人过错、有无自首立功、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辩护。最后,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告人创造道歉、赔偿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从轻情节。

    人物介绍:

    赵运恒: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诉讼,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邱晓云 发表于 2013-9-24 22:34
赵这次很成功,为他的当事人张某赢了个缓刑,小小魏是年龄最小,认罪也早也好(认罪口供稳定)缓刑是意料中的。三人(包括小魏)的轻判显然与赔偿有关,王这个十二年是自找的,自己不认罪让律师代为认罪,首鼠两端,毫无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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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收了“张哥”1000元,这个可以视为嫖资了吧?如果真有其事,我认为是张哥代替他们付了嫖资。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08:40
南方周末:
陪侍小姐晴晴因为喝酒时“耍赖”,被李某某赶出了包间。不过,李还是通过张伟给了晴晴300元小费。此外,因为砸了几个酒瓶,李某某额外给了包间服务员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单。但是,一直到聚会结束,子墨并没有按“规矩”得到300元小费。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说法,他们通过张伟与杨女士谈妥了一笔后续的生意:出台。
杨女士、张伟、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出台”一词均给出了准确的定义:(客人)把女孩从酒吧带走,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给女孩一定的费用。不过,张伟向警方作证称:他在那天夜里明确答复李某某,杨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认了张伟的说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继等人称,在酒吧已经与张伟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费1000元。李斌则说,张伟未明确答复杨女士是否出台,但却就此作出过强烈的暗示:“(杨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们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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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陈有西口口声声的那所谓一千元嫖资,第一数量与性质都更接近陪酒小费,张伟直接说是陪酒小费,李某某等人认为说的是出台费,问题是假如这是出台费,那么陪酒小费哪里去了?被赶出去的晴晴还拿了三百元陪酒小费,招呼他们到凌晨五点的杨女拿一千元小费是说得过去的,假如有人认真相信一千元可以包括陪酒小费加五个人的出台费,那其实与李某某的睡着了,是一个意思---------硬赖嘛。第二更重要的是双方都承认这一千元并未实际发生,你看了陈有西的视频,会相信杨女收了,是不是给带进沟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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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媒体报道称,当天与会人士包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泗汉以及因“马跃案”辞职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等人。

    这一名单一经公布就引起争议,一些声音直指专家行为欠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雨律师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前庭后都需要对证据保密,即便专家论证也不得向专家出示证据,如果专家违法获悉了本应保密的证据而出具意见,那么意见也无效;如果压根未向专家出示证据,那专家论证意见根本没有立足点。

    对此,一些不愿具名的与会专家表示,他们是通过律师同行或行业协会人员邀请参会,当时梦鸽介绍了案情后就回避到会议室外,并没有要求大家对此案定性做出某种明确结论,李某某辩护人向大家继续介绍案情并播放了卷宗中的几段视频,然后大家就掌握的有限情况分别发言,从始至终并没有料到此事会公之于媒体、也没有授权公布,李某某家提出的六项申请也并不能包含所有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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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吧,与我猜测的一样,这样的陈有西怎么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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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配合警方和法官,承认当事人有罪,以获得轻判,这叫哪门子成功?我上个月还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一个当事人与邻居多年有矛盾,后来邻居将她76岁的婆婆带到当事人家里闹事,那婆婆看他们动手了马上歪在地上,造 ...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39
认清形势,承认事实,而不是故意与法庭对抗,以争取到尽可能好的结局,难道不是成功?这案子有可能判成无罪吗?可能性为零。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这话太假了,陪酒费都是客人给陪酒女的,杨女士还没找李某某要,张伟就先垫付给她,这说得过去么?
金秋 发表于 2013-9-26 19:55
你真适合学法律,任何一句话都只认票面意思。假如你到上海跑案子,张三介绍个实习大学生跟你跑了几天腿,事情圆满办成,你问要不要给大学生一点钱,张三说没关系,我给他一千元交通补贴就行了,这话的意思是张三想出钱吗?当然是他代大学生向你开价的意思。杨女陪酒到凌晨,李某某问张伟给多少陪酒费,张伟说一千,李某某说五百行不行,张伟说没关系,另五百我出好了,这是他要出钱吗?这是坚持一千元报价的委婉说法,同理张伟对杨女说问李要一千元陪酒费,他不出我出好了,这是要杨女坚持跟着李要,而不是真的他要出这钱。陪酒费都是酒客给陪酒女的,酒客一直不给,陪酒女只能一直跟着,这不就是现在看到的场景吗?假如张伟垫付一千元作陪酒费说不过去,为什么陈有西说张伟真给了杨女一千元作嫖资你就信了呢?那不更说不过去?而且实际证明这根本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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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看来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我是根据这段话说的: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由此可见,张伟给杨女士1000元钱时李某某根本没有和张伟谈到陪酒费的问题,杨女士更没有找李某某说过陪酒费。假如杨女士是兼职做陪酒女的,那么张伟应该经常给她介绍酒客,照说介绍一个酒客杨女士应该给张伟提成,哪里会反而要张伟垫付陪酒费的道理?从张伟的话里也能看出来,李某某根本没有不付陪酒费的意思,所以他完全没必要垫付陪酒费,他给1000元只能是其他费用。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8:43
说现在你还是被陈有西带在沟里爬不出来。张伟没有给杨女一千元,说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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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27 09:33 编辑
可能性为零是因为法院不可能驳回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材料(很多地方的公检法都是一条龙办案,一审法院判决前要先征求一哈二审法院的意思,二审法院同意了再下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跑到二审法院上诉,这不是找死?),而不是因为他们确实构成强奸。现在那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强奸证据不足,你一个辩护律师在承认是强奸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这是成功吗?那几个少年虽然轻判了,但却一辈子背着强奸犯的罪名,这是成功吗?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8:55
你这是律师脾气犯了,一定不肯承认客观事实。是不是强奸,当事人当然知道,三个当事人都认罪了,而且是进去就认罪了,身边还有监护人在,你以为承认了就可能坐牢,人家都不知道?李某某也是三次认了罪的,认罪笔录上不但有李某某的签字,还有梦鸽的签字,上庭不过在狡辩罢了,你还真信李某某睡着了?要是客观事实不是强奸,要出现这样的认罪。只有很严重的刑讯逼供,但这案子里不可能,你认为这样的案子,北京海淀警察会为了一个外地陪酒女,刑讯一个将军的儿子?一定是尽量做得无可挑剔,省得军方找茬,你的人情世故哪里去了?根本没干,会宁可赔钱坐牢也要丢脸认罪吗?三个被告加家属连律师脑子都有病,只有梦鸽神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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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没给?是张伟说的吗?
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9:16
你不愿相信事实,那就信陈有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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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相信杨女士是一直跟着去的宾馆,她没有被挟持,她还是挽着被告人的胳膊去的,这个在视频里能看出来。至于被告人是不是打过她是不是脱过她的衣服,这个可能有,她不肯卖淫所以被强迫了,但是不肯卖淫的原因可能是想抬高嫖资,甚至可能是故意激怒被告人造成被强迫的假象从而为事后的敲诈做好铺垫,这些都有可能,只有一点不可能,那就是杨女士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贞操和清白而反抗,这听起来都是笑话。
那几个少年做口供,只会交代自己打了她脱了她的衣服,其他重要细节他们不会注意到的。金秋 发表于 2013-9-27 09:48
我没不相信杨女是跟到宾馆去的呀,但跟去并不意味着同意卖淫呀,控辩双方都没有强调指出杨女当晚没拿到陪酒小费,这点钱对后来事件相比微不足道,但在案发前对杨女就是心心念念一直记挂的一件事,陪酒到凌晨,为的不就是小费吗?她不能对酒客开口要,对张伟说,张伟敷衍她说李某某很大方的,你去要,一千元也是有可能,要不到我给你,但这只是外交辞令,张伟也是靠小费过活的,她不能真等着拿张伟的钱,那就只能跟着李某某们,李某某当然是用这钱吊着她,真想打发她走,给钱结清小费她就走了。但到了报案时,杨女不能再提这钱,不然就是她成了为了实际可能到手的区区大约几百元,不顾危险,进房让人强奸了,舆论会说活该,不会同情她,对不对?她是跟着走的,她也是不情愿的,所以录像中,控辩双方都能找到适合自己观点的截屏。但归根结底,最后确实是强奸,没有人会拿自己赔款判刑来存心害李某某,不要说一下子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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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28 11:52 编辑
上次李天一打人事件如是其它有钱人家里孩子干的,也就是赔钱道歉了事。他家赔了钱还判了年劳教并足足实实顿蹲了一年。一次与朋友们一起吃饭,有人感慨:“丫(李双江)就倒霉在有名上了,这事要是咱家孩子摊上,也没这么惨。”
老程 发表于 2013-9-28 10:32
这就属于不了解内情,瞎感慨。

上次李某某被劳教名义上是因为打人,实际惩戒的不止是这个,真实原因控辩双方都不便说,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扯太多。

打人那次,李某某被扣时身边有手枪。后来维护李家的一方争辩解释说是假抢,可见枪确实是带了,真假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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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李某某被劳教名义上是因为打人,实际惩戒的不止是这个,真实原因控辩双方都不便说,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扯太多。

打人那次,李某某被扣时身边有手枪。后来维护李家的一方争辩解释说是假抢,可见枪确实是带了,真假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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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那次车上的不是手枪,是杆长枪。我一直觉得那不是假枪,不然警方早把那玩具枪晒出来了,可能是那种枪根本就找不到仿真玩具。

这一次,二审不可能有啥变化了。个人还是觉得李家有些冤,案情那么多疑点和灰色地带,李某某罪不致此。仅仅因为认罪态度问题,出现十年实刑和三年虚刑(判三缓三)如此大差别,法律的弹性也太大了。
亦工亦农 发表于 2013-9-28 13:39
哦,我是看帖子,看了一眼他们的争论,觉得反正我去看照片也分不清真枪假抢,就没去找照片看。没想到不是手枪。谢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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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李某律师确认已上诉 称不愿再为其辩护

  2013年10月09日 15:08
  来源:凤凰网娱乐 作者:黄皓翎

  凤凰网娱乐讯 9月26日上午,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李某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当即表示李家不接受宣判结果,将上诉坚持无罪辩护。10月9日,判决书的十天上诉期限将至,凤凰娱乐致电李某某前代理律师陈枢,询问梦鸽是否已为儿子申请上诉?陈枢明确表示:“已经上诉,其他我不愿意再响应了。”

  9日早间,陈枢发表长微博表示合同履行已经完毕,称“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并称在履行合约的这四个月里“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李方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一个月内开庭,受理上诉的法院将会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李某某提起上诉不会加重他的刑罚。此外,中国是两审终结制,当事人只能上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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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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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晚上10点,法庭没有公布本次庭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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