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21 21:32 编辑

通过李某某案引发的舆情,不由人回想起文革中的派仗。记得1967年春节大年初一,由广州回程路经武汉下车去见在武汉大学上学的堂哥,一路上公交车不断被沿途游行队伍阻停。是两派对着游,一派高呼:“二八声明好得很!”另一派则高呼:“二八声明好个屁!”由是形成了针对武汉军区于二月八日动用飞机向武汉三镇播撒的《严正声明》两派,一得名“好派”一得名“屁派”,现在想想也算文革轶事。李案在网络上几乎重现了当年的所谓群众“大辩论”,不能不感叹国人好斗之本性。看来老毛所称“中国八亿人口不斗行吗!”有其很大的合理性,因之“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从旁观者立场去看这一场闹剧,其实其中很典型反眏了当下社会阶层分化严重民心难聚,民气飘浮,民风堕落。这个社会现象是不能仅用“仇富、仇官”情绪去解释得了的。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48 编辑

61# 读史拍案
哈哈,那是当时有名的“好派”和“屁派”。这回李天一案可笑称为“处(女)派”和“妓(女)派”
网上两派争论的帖子特点是,“处派”以骂爹骂娘,幸灾乐祸或泄愤为主,“妓派”的帖子大部分有些技术含量。
不过这个案子也类似重庆李庄案,也类似聂神探办的叔侄强奸案,法庭既全盘采信了原告说辞,又缺乏物证支持,证据链仅凭口供的所谓映证。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22 01:20 编辑

据知,强奸案是刑案中比较特别的罪案,尤其我国刑法条文对此案构成言简意骇,仅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为唯一构成要件,也就是女方一口咬定就难推翻,这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本意而致。但从李案来看既便杨女确属妓者搞苦肉计仙人跳的可能性并不大,除非她确有涉黑强势背景。由李某某本身所显露的人品素质和其成长环境看其当属失教不良少年,正常情况下的家庭教育,是以严父慈母为主的尤其对男孩子。父爱与母爱是不同性质的。正由于李家的老夫少妻之婚姻状况制约了父爱不得不纽曲变性了才形成李某某其实并未受到正常的父爱教育,从而结下苦果。此案最可能的真相杨女最多也仅仅是愿意出台伺候一人,连同时接待两人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而李某某绝对是于此道少年老成早已轻车熟路,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从李某某落网之时车上有女郎以及事后他电话回答李某问话的内容都能说明。不排除李某某在被劳教中更上了一层楼,学了不少损招,使之愈加走向不归路,这才是其致命危险。致于网上挺杨者骂爹骂娘多也非仇富仇官为因,这里有一个动物心态的交配权心结问题,原始社会和动物社会交配权是与食物占有权同等重要的。对于老夫少妻或老妇少夫都会引起人群反感是常情,没见杨博士取少妻同样被骂!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09:58 编辑

63# 读史拍案
李家招人恨之处几乎占全了,官、富、星、假唱大师、教子无方、老夫少妻、李到点不退、梦靠关系进总政、老李风流成性、小李劣迹斑斑、偷税漏税嫌疑等等,这回再来个强奸良家妇女,就差贩卖人口和吸食毒品了。难怪事情一出,主流媒体和网上民众同仇敌忾,批李、骂李是压倒性的。在全国声讨数月内,李梦二位家长居然一声不吭,不对被强奸轮奸了白领处子道歉,更令人愤慨的是李家一出声就是揭受害人的丑,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还得了?
拍案这句“此案最可能的真相杨女最多也仅仅是愿意出台伺候一人,连同时接待两人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而李某某绝对是于此道少年老成早已轻车熟路,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 前一半有些道理,而李衙内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则不成立。李某从金鼎轩出来后独自开车回家,杨女主动上了另一辆车尾随跟到李家车库。
案情逐步披露后,很多人注意到原告方从一开始报案是就撒了很多谎,李某一伙的辩解也有合情理之处,律师界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网络上这才出现了所谓李家顾的水军,我本人也是从那时候开始由“处派”转为“妓派”的。
这回跟以前被有些燕友说成自费五毛一样,我大概也会被不少人认为是免费水军。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13:35 编辑

转帖:谁是坏律师

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


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李案审理期间,梦鸽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上也批评了李在珂。李在珂进行自辩,并将兰和“贬损同行”的行为举报到了司法局和律协,同时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梦鸽一方提前公布律师辩护词,暴露了部分当事人的隐私。


被李在珂举报的兰和也是备受质疑的对象。有过丰富媒体从业经历的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针对李案发表了诸多成功吸引眼球的言论。深圳律师肖海峰谴责兰和使“案件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发展到其他辩护人”,这“不仅超出了律师行业底线,恐怕也超出了老百姓的底线。”


同样成为指摘对象的还有“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杀死两名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一度以“平民英雄”的形象出现在媒体报道和律师辩护中。近日他最终被执行死刑后,法律界开始质疑夏案律师的辩护策略。


广州律师王思鲁在他发起的一次针对李夏两案律师职业伦理的业界研讨会上,质问道:“夏俊峰案,是否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是否一定要把夏俊峰辩死?连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杀人,律师还坚持无罪辩护,这不是告诉老百姓:律师是胡说八道的吗?”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但是在其他一些同样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公议的标准似乎又悄然变化了。“刘志军案”仅3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辩护律师钱列阳因此被批评为“不死磕”,配合表演了一场审判。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已就李案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开展调查。尽管在栾少湖看来,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定位是明确无疑的,但他不赞成处分兰和。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言论,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一种没有法定规范的新的法律服务形式。栾少湖认为,法律顾问应当尽谨慎义务,只对委托人发表法律意见,是否对外发布,则是委托人的权利。


此次兰和的行为引起争议,栾少湖将主要责任揽到律协身上,他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律师协会应该及时细化研究新时代和新平台上的律师行为,出台行业规则,“行业规则也应该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不应该处罚”。


行业规则不甚明了的背后,是中国律师的角色在复杂的多方认知中,一直未取得统一认识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义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律师则被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栾少湖对刑辩律师定位的解读正是建立在新律师法提出的新理念之上。


定位表述从国家到社会再到服务具体的当事人,中国律师的法定“身份”越来越接近现代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定位。然而这并不代表律师的定位因此就明晰了。


新律师法在提出新定义的同时,也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具有公共性的一种职业,这也无可非议。但这项规定却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


2010年,“李庄案”第一季二审判决不久,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还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以往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律师法中律师的第三项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做出的解读,也不过是“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出钱请律师来推动法治,那么他们更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来帮忙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自己。声势浩大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随着“李庄案”第二季的展开,也偃旗息鼓,渐渐淡出视野。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对于律师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职能的认识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体现在对自身职业定位的认识之上。“死磕派律师”中的大多数认为,他们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上,死磕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另外一些律师则可能更看重这个职业“维护社会正义”的属性,力图推进制度进步,超越个案,实现更大的公义。


这种认知上的差别,直接导致了衡量“好律师、坏律师”的不同标准。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律师治理的逻辑


上述某省律协领导向《南风窗》分析道,律师的职业准则模糊和定位混乱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律师个人,根本还在于缺少有效的律师治理机制。


律师制度虽然在“文革”结束后迅速得到恢复,但直到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协才在律师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该方案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但是这种“两结合”的体制并没能弥合业界争议,据上述律协人士分析,机制欠缺的情况下,“有些事情正在向自由化的方向蔓延”。


然而吊诡的是,有关方面对律师的控制不可谓不严。2002年,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直接牵扯出44名涉案律师。2003年,司法部对多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进行调研,发现涉及行贿律师多达88名。诸多法官和律师的窝案引起了最高层的注意,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司法部于2004年开展了首次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整顿活动,要求每个律师都参加教育整顿活动,撰写学习报告。当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前述“李庄案警示教育”活动可谓这种全国律师“整风”的延续。


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在短期内或许有遏制效果,但却似乎欠缺长效。近日,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实际上,多项规范律师职业的机制和制度随着运动的展开已经逐渐建立起来了。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惩戒规定,并在各地律协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行为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律师惩戒委员会。2010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但受制于目前体制下各方行动的隐秘逻辑,这些规则并没有充分落实。


“两结合”的治理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共享对律师的处罚权,但是律协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进行训诫、通报批评等软性处罚,而涉及到吊销执业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等真正有威慑力的处罚,只能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来处理。某律师业发达城市的一名律协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律协的地位其实非常尴尬,没有脱离行政机关的控制。


各地律协的会长基本上都由执业律师担任。上述市律协工作人员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权力较小,但是在维稳有关的问题上,经常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这方面对律师的控制相对较严。例如,2006年3月,《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要求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


对律协来说,一方面缺少行业充分自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意愿上也不太愿意过多处罚律师。据上述某市律协工作人员透露,该市律协平均一年收到150到200件针对律师的投诉,最终正式受理的大概有十几宗,而受到行业处分的则只有几宗。他分析,律师目前在整个体制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协更趋向于替律师出面维权。


“两结合”体制的下各方主体的隐秘逻辑,导致律师职业内部缺少足够的监督和治理。上述某省律协人士评论称:“诸多不当行为没有制止者,没有官方和协会的声音,这是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的最大原因。”


一场官方针对部分律师群体的摸底活动正在展开,而舆论场上,中国律师的公众形象走向了前所未有的矛盾态势,在这关口,律师将走向“分而治之”,进入更激烈的纷争状态,还是树立行业共识,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净机制?这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转帖
乞丐王子罗宏全于2013-10-23 08:43:42编辑过
在李家决定上诉 ,乞丐也曾经与律师朋友们之间,私下做过交流。凭借多年研究中国刑案的经验,结合对李案各方面初步的了解。今天,乞丐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读李天一案。

关于李天一案,乞丐和很多网友一样,虽然没有过多介入、深入。但一直很关注该案,并曾一度接触。

李母梦鸽曾邀请中国12位顶级专家,在北京友谊宾馆做了一场专家研讨会。乞丐也参与了那次会议。

会议开始,首先是相关人员详细的向与会众人介绍了李天一案情。现场随即播放了与李案相关的所有监控录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乞丐并没有接触该案卷宗。

接下来就是来自中国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律协等众位专家出场。专家们从刑事侦查学、刑事法学、刑法学、法医鉴定等方面解析李案。这些个个都是学贯中外的大师级专家。他们解析李案思路清晰、精妙绝伦。

假如该案发生在其他国度,法官绝对不会无视专家们这些宝贵的意见。

会议结束,乞丐独自一人离开,并没有与专家们共进晚餐。


“李天一案二审,李仍难逃6—8年牢狱之灾”。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的刑事案件,其冤假错案的产生大致有以下三种状况:
  (1)、由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有限,在侦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2)、办案人员受贿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恶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3)、领导硬性决定导致的冤假错案。
  (4)、案件遭遇强大社会舆论的裹挟。

那么,我国的律师们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又起到么样的作用呢?下面,乞丐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当冤假错案产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一考虑的就是,找一个好律师,希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然而,在律师介入后,如果遇上(1)、(2)类因办案人员的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大多数律师都会竭尽所学,尽力而为。即便是这样,目前在我国,此二类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平反的百分比率还是令人堪忧的。如果遇上(3)、(4)类,领导硬性决定导致与遭遇强大社会舆论裹挟等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无论律师如何努力,获胜的希望都是十分渺茫。

即便是这样,大多数追求正义的律师仍然选择顽强抗争。比如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她们依据事实认定念斌案属于冤假错案,毅然据理力争,七年内念斌四次被判死刑,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四次从阎罗殿内抢出念斌!她们顽强地抗争,永不言放弃,足以震慑那些冤案的制造者。堪称中国律师界的楷模。所以,有正义感、有能力的律师对案件的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们再回到李天一案。该案汇聚中国刑事案件所有病毒于一身。事实上,问题的严重性远非止于此。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使一个原本普通的案件,演变成轰动世界的千古奇案。

网络舆论的巨大杂音,成功的绑架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网民的意识形态;迫使公、检、法、司、政府“就范”;最终重判李天一。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网民们受舆论导向,已经各自固定了对李天一案的见地,无论是对还是错,这种见地基本上已经根深蒂固。

并且,多数网民缺乏对事情的深层分析能力,加之对案件真相了解甚少,他们知道的只是从新闻媒体爆出来的那些经过无数道审批程序的文字而已。舆论引导得多了,在脑子里无形中就形成了他们的观点,所以,他们很容易视与自己见地不同的,素不相识的、莫名其妙的人为死敌。只要在网上发现与自己见地不同的言论,立即像疯狗一样的狂呼乱叫。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他们自身的是非观混淆,和分辨事物能力有限,还暴露了中国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的严重缺失。如想改变这种畸形的意识,却是非常艰巨的难题。因为在李案中,这种畸形意识在网络上占绝对份额。

基于上述诸种因素,当二审法院决定受理李案时,二审法官们的心理同时也蒙上厚厚的阴影。李案对他们来讲,绝对是一个大个的烫手山芋。

和一审法官一样,二审法官首先必须面对庞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特别是,随时可能面临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

李案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对法官而言一个字:“难”!对全中国的律师而言,无论律师的知名度高低,无论律师的能力大小,李案都是一个癌症,一个晚期的癌症。

二审法官如何量刑李案,这是广大网友最关心的话题。无罪释放想都别想。即便减至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法官都难以承受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八辈祖宗都会跟着遭殃。如若维持一审原判,似乎也说不过去。

网友们可能会问,二审究竟会如何量刑呢?据乞丐推测,可能会改判6—8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度,对梦鸽而言可能是一个小小的“安慰”;对支持李家的网民而言,可能“勉强”也能接受;对反对李家的网民而言,他们可能也不想赶尽杀绝。这似乎就是一个很折中的量刑了。即便李家不请律师,只要上诉,其二审结果也大致是这样。

记得网络曾经一度传言,说梦鸽放话:“中央某个高官会出面帮她”。乞丐不信。试想,哪个高官愿意自找麻烦、惹火烧身?即便是朝廷,在没有彻底弄清楚案件真相的情况下(李天一案至今还是一本糊涂账),贸然干预,也将必然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反对者更加疯狂,支持李家的网民也会黯然退却。假如处理不当,严重的甚至危及江山社稷。

李案原本是一个普通案件,由于网络的发酵,病变至今,竟然是如此的恐怖。

朝廷管不了,律师辩不了。网民们会问,李案就这样死定了?

乞丐以为不然,只要是这个世界上发生的问题,都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难度有大有小罢了。要解开李案死结,说难不易,说易不难。
本帖最后由 叮咚 于 2013-10-24 10:55 编辑

重发,编辑一下。
本帖最后由 叮咚 于 2013-10-24 10:56 编辑

楼上文章是狗屎,俨然游民,律师,法学家,刑事学家,社会学家于一体,最后个人见识泛泛而谈,没有新见地。
就本朝刑律所定该罪构成要件看,一审判决结果沾不上冤假错的边,处也好妓也罢都在妇女之列,享有同等的受此法条所保护的特定权利。至于量刑幅度,若按法条去扣,李某某判十年属普通单打一强奸罪顶格、二人以上轮奸款起步刑,也不能算重。当然对于一个尚在学龄的孩子十年徒刑足以毁灭其人生是不是过于严酷?四十岁以上年龄的人都知道当年邓小平主政办的一起朱德孙子流氓案,不也就是与一些妇女发生性关系了吗,还不是强行发生,不是判了死刑了嘛!还有上海二陈一胡流氓案,都不是强奸性质,不都没有因他们高干子弟身份而免死吗?在那个年代,只要沾上轮奸,首犯决逃不脱判死刑的!当然现在时代不同了。有李某某那句“上!弟兄们”他就跑不了首犯,法院没在此团伙案中分主从犯还真是照顾李某某了。中国传统道德有道:富贵不能淫,此处的“淫”不单单是专指奸淫,但奸淫是为富不仁最直白的表象。没见贪官们都养情夫包小三,然而贪官直接出事于情妇小三身上也最多。李某某案要说冤绝对不冤,善恶终有报。可怜他是替他上一代之恶受报应也!
69# 读史拍案 说的很有道理啊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10:50 编辑

69# 读史拍案 朱德之孙因聚众淫乱而获死刑,按当时说法是顺应民意,也是当时法治概念淡漠,人治为主的政治产物。
如果中国司法依旧是当时那种情形,李庄二季检方不可嫩撤诉,聂海芬办的铁案也不可能翻案,聂树斌冤死更不会为人知晓。
李天一案之所以引起正义,有那么多刑辩律师质疑此案,就是因为原告方有太多经不起细究的疑点。这件案子的一审判决就是一件顺应舆情的杰作。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23:02 编辑

据称本案受害人心情尚未恢复平稳,因此而不出庭二审。这意味着这出戏没了女主角,看头不大,改判也绝无可能。
这下可谓民心大快,酒吧和陪酒女更愉快。提起裤子不认帐不好使了。
二审尚未开始,网上不维持原判某某地方人民绝不答应的呼声已经铺天盖地,党和政府这回又要顺应民意舆情啦。
我估计李家二审认罪赔款的可能不大,少判两年相比今后无翻案机会意义不大。
法律事实与实际事实是有所差异的,关键是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法律事实是经合法证据证明确有的事实而不是凭部分表象加想当然的推论。至今为止挺李论仅有被害人身份的间接证据,并无其确曾在什么时侯向谁卖过淫的确切证据以证明其确系妓女。该女同时受五男性侵却俯拾皆为证,一弱女限于时下社会谋生不易于谋生劳作中惨遭偌此祸端,理当奋而争取所受伤害赔偿无可厚非。加害主角李家自事发之始即百般耍赖,反口泼脏,极显为富不仁品格低贱。有道是人在做,天在看,自然界有其平衡法则的。实际李家此时当扪心自省作了什么缺德事了遭此天谴现世报才对。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8 06:34 编辑

73# 读史拍案 关于李家为人我与你没有分歧。
我为什么另开一楼议论二审,原因就是有些人除了谩骂就是幸灾乐祸。
"李家水军"越来越多,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即没拿钱又背骂名也要质疑此案,不是李家钱多而是此案疑点多多。
我早说过二审有看头没判头,扬处女不出庭连看头都没了。这案子从一开始就已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名不公开审理。李家受到的"保护"就是将李天一称为李某某,原告才是不公审的受益方。
金水桥撞车事件是否波及李案二审?眼下急需一件热闹事转移众人眼球,本周末即将不公开审理的二审可是个好题材。说不定会请女主角登台呢。
不关心这些新闻,主要是没心情搭理。这案子估计改判不了,法官们就这德性,不讲什么法理只讲政治。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0-30 23:19 编辑

女主角登台是绝无可能的事,强奸案即便没有未成年被告,因属涉及个人隐私也是不公开案件,被害人绝对受保护。她不愿抛头露面出庭谁敢强制?有问题人家有代理人!
金水桥撞车事件是否波及李案二审?眼下急需一件热闹事转移众人眼球,本周末即将不公开审理的二审可是个好题材。说不定会请女主角登台呢。老程 发表于 2013-10-29 18:45
唉,看来老程也中毒了,把金水桥和狗血案连在了一起。

10年重了点,判个5-7年吧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31 08:54 编辑

78# 雨季 我的确有中毒的症状,一方面认为李衙内不值得同情,另一方面又看出"受害人"疑点多多。尤其是主流媒体罕见地顺应民意,光这点就让我觉得疑惑重重。聂海分还有人再提吗?聂树斌的冤魂还有人继续关注吗?
至于二审已无悬念,李家不会认罪赔钱,二审维持原判。
78# 雨季 我的确有中毒的症状,一方面认为李衙内不值得同情,另一方面又看出"受害人"疑点多多。尤其是主流媒体罕见地顺应民意,光这点就让我觉得疑惑重重。聂海分还有人再提吗?聂树斌的冤魂还有人继续关注吗?
...
老程 发表于 2013-10-31 08:52
减一年,9年。理由,没有!
减一年,9年。理由,没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31 09:15
这要看导演是否想谢幕,二审不当庭宣判的案子很多。导演想结尾,李家即使不认罪赔钱改判8年都有可能,而且扬处女绝不会继续打民事索赔官司。
此案结果似成定局大致无悬疑,但由此案所牵引出的案外噱头有可能成为后遗糾纷。象宋祖德曾爆李某某非双枪嫡子,梦虽当即有所回应要追究大咀誹谤造谣责任,但并未见诸实际行动,不知是否在等刑案尘埃落定?按说若无此事双枪也不会饶过大咀瞎掰。据搜狐讯报,双枪已病重入住301就医,看来受打击不小,这其中也可能非仅因李案缘故吧?大咀公开挑唆要双枪去做亲子鉴定无疑当众羞辱,74岁也算上高龄了,再有胡郎随伺,身子骨补不及补亏虚难免,遭此一击怎得不卧下!难怪李案一审宣判当天记者于校门口撞见他时说我们家出大事了,我现在情况很不好!唉!娇美少妻,看似艳福齐天,怎知其实非福!这眞是自然界有其平衡法则,亦即福祸相倚,为人还是本份莫过分得安逸!
82# 读史拍案 二审法庭因李新聘家律师申请延期,二审已后延,原告和同案魏家律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有无新证据上,没料到李家使了个拖刀数,被虚晃了一把。
讯报称李家所提交新证为他家律师按同案几个的指证到现场找矛盾所摄的视频,诸如:证词有被害人在现场由床与墙的夹缝掉到床下情节,新证称床与墙间夹缝几无根本不可能掉下人去、证言有被害人以头撞电视柜但实际电视柜很高被害人的头根本够不着,等以辩驳同案证词不实。我想同案恐不致于去编这种情节吧,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律师按李家的要求往无罪上辩肯定要价不会低了,不搞一点应付李家的东西能交得了差吗?
一审宣判后,好几家大媒体,就记者所调查的案件经过,做了报道。可以看出,不同媒体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在经过的描述上,还是认为案情“存疑”的。
除非,你说所有的媒体都被李家买通,除非,你说不同报社的记者的采访调查都不可信,否则的话,我们还是不要那么笃定地以为,一审就是无懈可击的。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06:34 编辑

李家律师费劲扒拉找出点新证据,二审未开庭又被曝光,何人所为?对谁有利?
李家聘请的二审辩护是张起淮,他曾为国足守门员安奇涉嫌强奸案做无罪辩护并胜诉。无巧不成书,安奇那案子所谓受害吧女的名字是杨晓娟,这次天一案扬处女叫扬晓花,新时代的杨门女将啊!
本帖最后由 读史拍案 于 2013-11-1 14:36 编辑

除非照片上的女 青年都是李双江的亲属,看了这张照片还有哪个女生的家长敢让自己的孩子报考军艺!这张照片可以转给总政纪委,问问是不是李老师只带女生不教男生,为什么相片上没有男生?对女生左拥右抱合影表现了什么情调?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15:18 编辑

这就是李老师的特色啊,军艺人人皆知。不是没家长敢而是上赶,每年报考他研究生的都是女孩儿,这叫投桃报李。
姑娘不在意、姑娘爹妈不在意、他梦姑姑也不在意哦。
据说李老师现在已经很让女生们有安全感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