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07:36 编辑

一份没有说服力的判决书
以下为海淀法院判决书第一部分( 红字为笔者质疑):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这段文字表明是酒吧服务员安排成年女子陪未成年人喝酒,而且未提酒吧张某与客人商讨过出台并收取1000元出台费的事情。相比之下一同陪酒的徐某只拿了300小费。对这1000元出台费,原被告双方有不同说法,法院采信原告是小费的说辞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杨醉酒)。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报案时扬称被李等人夹持)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期间杨自己外出又回到餐厅,杨跟随时无人在其身旁,步履稳定行走已无醉酒状态。报案时也称被夹持),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这段文字淡化了杨某酒醒自行跟随的情节。更重要的是,原被告双方在张某离开时是否告知杨某说法截然相反,张某的证词前后也不统一,法庭采信的是原告杨某的说辞。如按原告说言张某在未告知杨的情况下离去,那张某更有怂恿未成年人嫖娼的重大嫌疑。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按这段文字描述,杨某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那段路上挨打后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李某一伙图谋不轨。然而,包括杨某在内的6人先去的北奥宾馆,李某一行去开房,杨某一人在外面的车上等候长达半小时。那已经意识到危险的杨某为什么不逃离,不打电话求助?
这一重要环节又为什么在庭审时被忽略?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对视频的描述与实实差别很大,视频中杨某自己把手伸在李某手臂中,另一只手有抚摸李某腹部的动作,有挑逗未成年异性嫌疑。李某抬手放手的动作缓慢,认定李某实施殴打殴打牵强,拍打也可被理解为调情)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杨某9九件衣服件件完好无损,不支持被强行脱光的说法)。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最后一句描述不准确,杨某是衣冠整洁最后一个从宾馆出来自己上了魏某的汽车。李某五人都供述杨某在性行为时较为配合。杨某事后未拒绝或丢弃李某等的2000元嫖资,这一有明显卖淫特征的重要情节并未引起法庭的重视。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这段文字对伤情描述不精确,轻微脑震荡的认定是有物理或医学化验报告支持,还是医生根据患者口述做出的?
如果是2月17号验伤,殴打或撞伤在24小时甚至更长些的时间内不应进入吸收期。而且原告自己提供的照片前后不一致,那些证明看到原告有伤的都是与酒吧与相关的人员。当时未报警,没有警方人员在场的伤情鉴定不是充分证据。
法庭忽略了更重要的情节,原告在案发后近两天半的时间内并未报警,而是与李家商谈巨额赔偿的事宜。李家一伙在受到威胁后既未赔钱也逃跑。这看上去更像是原告敲诈被告。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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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略

有请有刀、金秋等律师看看,我楼上的质疑是否有说服力?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2 编辑

50# 多普达
无论谁担任李家二审律师,估计不到最后一刻不会付诸于众。这案子舆论亚历山大啊。
尽管一审判决缺乏说服力,引起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可李家若拿不出新证据,二审判决与一审不会有太大差别。即使二审维持原判,这案子也很难说是铁案。王书金案和相关的聂树斌冤案不也在一片质疑声中核准死刑了吗?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09 编辑
51# 老程  可能不对,从田参军今天微博上,很多人判断由梦鸽担任二审辩护。呵呵,当然这个可能性基本没有,当个玩笑。
多普达 发表于 2013-10-19 17:57
我判断李家现在是能保密则保密,让谁知道也不敢让田参军知道。
田参军现在大概正想方设法不让他家杨处女出庭呢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18:50 编辑

为什么此案二审难改判?其原因既不是李家太臭,也不是铁证如山。而是一审前李家直接将矛头对准了酒吧,低估了酒吧背后的故事。   
一审做无罪辩护也没有失策,如果李家只把疑点集中在杨处女、张酒保二人身上,在卖淫纠纷问题上做文章,这兴许面对的背后势力小些。这间能搞出天一、天二(天三不确定,天四是乌搞)这样案子的酒吧出事就是大事,不但附近那家派出所会被人责骂成酒吧私家保安,就连海淀甚至北京警方都要颜面扫地。怪只怪名声本身狼藉的李家枪瞄得太准,陈有西又说得太狠。如果开始时给酒吧留出足够的空间腾挪,杨处女张酒保又经不起细推敲,一审的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19 23:52 编辑
如果程教老师真想为李家辩真,还是不提杨处女三个字为好,这也是梦鸽的硬伤,因为处女和非处女怎么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19 23:12
杨处女不是我叫出来的,是杨某本人报案时自称的。要真验出她是个处女,这就是铁定的强奸轮奸案啦。哪还有后续这些好戏看呢? 君不见这个剧就是吸眼球,茶楼前些日子那个猜刑期的楼,点击直奔5000去了。别瞎转哦,说不定惹着谁来追谣呢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7:45 编辑

转帖(红字为标注)
扬处女、张酒保、黑酒吧违法六项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张酒保认识李天一、小魏明显未成年
2。陪酒违法。违反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张酒保主动带领扬处女和徐某进包厢陪酒,张酒保谈到1000疑似出台费,徐拿300小费
3。卖淫是什么罪?卖淫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淫乱后收了嫖资,有重大卖淫嫌疑
4。介绍卖淫是什么罪?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酒保将扬处女带进酒包厢陪酒,与客人讨论出台,搀扶陪同扬处女尾随客人,介绍卖淫嫌疑重大
5。报案撒谎是什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扬处女报案谎话连篇
6。敲诈勒索是什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报案前两天一直向李家索要巨额赔偿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0 10:39 编辑

李在珂是个不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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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听李在珂自己如是说:
及时报案,判决结果可能发生逆转
  

  所以当时,我建议尽快报案。如果当初听了我的建议,及时报案,案件可能就不是现在的样子。

  我可能就是一个江湖郎中,但能治疗疑难杂症

  

  我确实开玩笑说过:“这个案子我要是办好了,今后可以给我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加分”

  
  后来,我明确提出了,这个案子我代理的话还是蛮有信心的。后来梦鸽给我发了短信,她说:“我认可你的能力,不是说不委托你,而是因为之前换过律师,换律师的事情一直被媒体恶搞,再换不太好。这样吧,今后有名誉权的官司一定找你。”

  

  
  我的办案思路原本是打人和发生性关系行为之间没有关系,是因为别的原因在嫖娼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看过案卷,看过录像,这是不可能推倒的。



  杨女士晚上从事的职业是法律所禁止

  很多媒体都在问杨女士在案情陈述和提审时的言论并不属实,而且有虚假成分在里面,这个问题到底会不会对本案的判决走向造成影响?在此,我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这个没什么影响,无非是说杨某某有过错,在法律上可以为被告人减刑10%,目前她的身份上基本能认定,她本人都承认,这个没问题,周围的同事包括她的经理、张某以前都有说过,张某还给她介绍客人,哪个正经的女孩上那干什么啊?并且还起个艺名,晚上介绍客人还出台,你干什么去啊?首先,这个职业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再说咱们这五个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和你自己也有关系,我的辩护意见中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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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在珂自己的回顾中看出,刑警出身的他早就看出所谓强奸案中的端倪。若当时委托他辩护,他也会 做无罪辩护。
梦鸽委托他人辩护后,李在珂就成了被告律师中的拆白党,连今天让你笑明天就能让你哭这样的江湖语言都用上了。
其实大魏按照李在珂的思路认罪认赔后,一审也没得到什么好果子--四年实刑。这个结果还得谢谢梦鸽的冥顽不化,如李天一认罪赔款刑期也得在6-8年,没了李天一庭上的不良表现对比大魏的刑期应该和李天一差不多。
一审后、二审前李在珂得便宜卖乖,一再对梦鸽和她聘请的律师冷嘲热讽。
同样一个案子委托他他就可以按无罪力争,没委托他他就让自己辩护的同案被告认罪赔钱,让强奸案成立。这是律师应有的职业素质吗?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14:51 编辑

二审这出戏的戏眼儿是原告杨处女是否出庭。事实上一审不公开审理,受益的不是所谓受保护的未成年人而是原告杨处女。
这个谎话连篇的原告如出庭二审,在被告方的询问质证下肯定会露马脚。
过去有出戏叫“杨三姐告状”,以后可以编一出“杨处女告状”狗血剧。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28 编辑

此案仙人跳的可能高于嫖娼纠纷
根据现在原被告双方的说法,杨处女和张酒保离开酒吧前既未实质性拿到出台费也未拿小费,相比那个被赶出包间还拿了300元的徐小姐这不合逻辑。
稍懂些酒吧那点儿事的男人都明白,离开酒吧时不给陪酒小姐小费是不合行规的。就是到自己兄弟开的酒吧喝酒,酒钱可免,给小姐小费万不能少。
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靠这行吃饭的,如是一般陪酒离开酒吧时李某一伙该付小费,即便杨处女烂醉如泥张酒保也该替她索取。
未拿小费就陪客人离开酒吧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谈好了出台费;2,仙人跳,给不给出台费没关系;3,张酒保和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从离开酒吧离开后,张酒保杨处女先跟到金鼎轩再跟到李家车库,一直清醒的张酒保在没向李少爷一伙要出台费的情况下离杨小姐而去。这只有三种可能性:1,张酒保告诉杨小姐出台费是多少,杨小姐自己去要;2,仙人跳,要不要没关系;3,张酒保杨处女都是活雷锋。
上车后杨小姐发现张酒保不在身旁开始折腾要下车,这是仙人跳剧本里有的,为的就是惹怒车里的人招他们动手。这期间张酒保不接李某打给他的电话,等过了一会估计动手情节发生后张酒保主动打电话给李。按李少爷的说法是张酒保告知了杨处女,一切都说好了。按张酒保说法他只是问李一伙满意不满意。不管谁说的是真话,挨过打,张酒保来过电后,杨处女就不折腾了。
下面这个环节很重要:李某一伙先到了北奥宾馆,录像证明李某一伙5人都下了车去大堂开房。只有杨处女一人留在停在路边的车里,那时已是清晨5点周围有车有行人路过,刚才在车上哭着喊着要下车的杨处女在这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既不逃跑也不求救。这只有三个可能:1,张酒保和她说好了有钱可拿;2,仙人跳,杨小姐在等着演下一幕;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最后能跑不跑,从北奥后的路上也不折腾的杨处女,又安安静静地一同乘车到了湖北大厦,她看见大堂有收银员和保安也不呼救,搀着李少爷上电梯进房间。事情到这个节点只有三种可能性:1,事先商量好了,开卖;2,仙人跳,接着演下一幕床戏;3,杨处女不是活雷锋,丫整个儿一傻B。
从张酒保离开后到杨处女到上床前,事情都有3种可能。而后发生房间里的床戏则证明:这不是事先说好的嫖娼;杨处女也不是傻B;丫玩儿的就是仙人跳。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1 21:48 编辑

61# 读史拍案
哈哈,那是当时有名的“好派”和“屁派”。这回李天一案可笑称为“处(女)派”和“妓(女)派”
网上两派争论的帖子特点是,“处派”以骂爹骂娘,幸灾乐祸或泄愤为主,“妓派”的帖子大部分有些技术含量。
不过这个案子也类似重庆李庄案,也类似聂神探办的叔侄强奸案,法庭既全盘采信了原告说辞,又缺乏物证支持,证据链仅凭口供的所谓映证。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09:58 编辑

63# 读史拍案
李家招人恨之处几乎占全了,官、富、星、假唱大师、教子无方、老夫少妻、李到点不退、梦靠关系进总政、老李风流成性、小李劣迹斑斑、偷税漏税嫌疑等等,这回再来个强奸良家妇女,就差贩卖人口和吸食毒品了。难怪事情一出,主流媒体和网上民众同仇敌忾,批李、骂李是压倒性的。在全国声讨数月内,李梦二位家长居然一声不吭,不对被强奸轮奸了白领处子道歉,更令人愤慨的是李家一出声就是揭受害人的丑,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还得了?
拍案这句“此案最可能的真相杨女最多也仅仅是愿意出台伺候一人,连同时接待两人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而李某某绝对是于此道少年老成早已轻车熟路,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 前一半有些道理,而李衙内故意吊着杨女五对一则不成立。李某从金鼎轩出来后独自开车回家,杨女主动上了另一辆车尾随跟到李家车库。
案情逐步披露后,很多人注意到原告方从一开始报案是就撒了很多谎,李某一伙的辩解也有合情理之处,律师界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网络上这才出现了所谓李家顾的水军,我本人也是从那时候开始由“处派”转为“妓派”的。
这回跟以前被有些燕友说成自费五毛一样,我大概也会被不少人认为是免费水军。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2 13:35 编辑

转帖:谁是坏律师

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


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


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李案审理期间,梦鸽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微博上也批评了李在珂。李在珂进行自辩,并将兰和“贬损同行”的行为举报到了司法局和律协,同时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梦鸽一方提前公布律师辩护词,暴露了部分当事人的隐私。


被李在珂举报的兰和也是备受质疑的对象。有过丰富媒体从业经历的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针对李案发表了诸多成功吸引眼球的言论。深圳律师肖海峰谴责兰和使“案件辩护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发展到其他辩护人”,这“不仅超出了律师行业底线,恐怕也超出了老百姓的底线。”


同样成为指摘对象的还有“夏俊峰案”的辩护律师。杀死两名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一度以“平民英雄”的形象出现在媒体报道和律师辩护中。近日他最终被执行死刑后,法律界开始质疑夏案律师的辩护策略。


广州律师王思鲁在他发起的一次针对李夏两案律师职业伦理的业界研讨会上,质问道:“夏俊峰案,是否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是否一定要把夏俊峰辩死?连老百姓都知道是故意杀人,律师还坚持无罪辩护,这不是告诉老百姓:律师是胡说八道的吗?”


夏俊峰案的二审的辩护词中有大段篇幅抨击了目前不甚合理的城管体制,并结合有关证据和推测,得出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结论。将个人放到不合理的体制背景下进行辩护,业界有人批评称,采用这种策略的律师不顾当事人的利益,目的是实现个人的抱负,毕竟“当事人不是花钱请你来推动法治进步的”。


但是在其他一些同样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公议的标准似乎又悄然变化了。“刘志军案”仅3个小时就结束了庭审,辩护律师钱列阳因此被批评为“不死磕”,配合表演了一场审判。


前不久,著名投资人王功权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代理律师陈有西一改往常一些案件中的高调,没有披露该案的细节,也没有组建声势浩大的“律师团”,此举遭到多方批评,有人甚至讥讽道,陈有西已经被“收编”了。


陈有西向《南风窗》表达了遭受误解的无奈,“有人想把王功权包装成反体制的英雄,要我拉上几十个律师死磕,这样做虽然我的律师名气会很大,但就等于把我的当事人牺牲掉了”。


业界除了对李在珂的言论呈一片倒的批评态势外,在其他争议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种种争议之下的本质问题是,业界尚未在“好律师、坏律师”的衡量标准上达成共识。

尴尬的律师定位


长期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的栾少湖律师向《南风窗》分析,辩护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在法庭上,“除了合理收取的代理费外,应当避免谋取哪怕一丁点利益,不可以再掺杂上自己的利益、想法和企图”。


栾少湖认为,李案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很好地领会和理解辩护律师的全部职能和职责”。他分析道,脱离案件本身,试图通过舆论辩护,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扭曲法律要求的做法,还有将水搅浑,使案件永远无法达到真相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已就李案中律师的不当行为开展调查。尽管在栾少湖看来,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定位是明确无疑的,但他不赞成处分兰和。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发表言论,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一种没有法定规范的新的法律服务形式。栾少湖认为,法律顾问应当尽谨慎义务,只对委托人发表法律意见,是否对外发布,则是委托人的权利。


此次兰和的行为引起争议,栾少湖将主要责任揽到律协身上,他认为在自媒体时代,律师协会应该及时细化研究新时代和新平台上的律师行为,出台行业规则,“行业规则也应该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不应该处罚”。


行业规则不甚明了的背后,是中国律师的角色在复杂的多方认知中,一直未取得统一认识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义的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中,律师则被界定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栾少湖对刑辩律师定位的解读正是建立在新律师法提出的新理念之上。


定位表述从国家到社会再到服务具体的当事人,中国律师的法定“身份”越来越接近现代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定位。然而这并不代表律师的定位因此就明晰了。


新律师法在提出新定义的同时,也规定律师要发挥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具有公共性的一种职业,这也无可非议。但这项规定却为各方从不同角度解读律师定位埋下了伏笔。


2010年,“李庄案”第一季二审判决不久,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要求各地律师协会以李庄案为例,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还称,律师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以往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律师法中律师的第三项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做出的解读,也不过是“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出钱请律师来推动法治,那么他们更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来帮忙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自己。声势浩大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随着“李庄案”第二季的展开,也偃旗息鼓,渐渐淡出视野。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对于律师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职能的认识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体现在对自身职业定位的认识之上。“死磕派律师”中的大多数认为,他们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上,死磕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另外一些律师则可能更看重这个职业“维护社会正义”的属性,力图推进制度进步,超越个案,实现更大的公义。


这种认知上的差别,直接导致了衡量“好律师、坏律师”的不同标准。栾少湖还是坚持律师的专业主义立场,“律师可以为各种人辩护,但是律师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是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政治主张,或者用委托人的政治主张,来影响依法辩护和依法死磕”。

律师治理的逻辑


上述某省律协领导向《南风窗》分析道,律师的职业准则模糊和定位混乱的根本原因并不在律师个人,根本还在于缺少有效的律师治理机制。


律师制度虽然在“文革”结束后迅速得到恢复,但直到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之后,律协才在律师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该方案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但是这种“两结合”的体制并没能弥合业界争议,据上述律协人士分析,机制欠缺的情况下,“有些事情正在向自由化的方向蔓延”。


然而吊诡的是,有关方面对律师的控制不可谓不严。2002年,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直接牵扯出44名涉案律师。2003年,司法部对多个城市的法官受贿案进行调研,发现涉及行贿律师多达88名。诸多法官和律师的窝案引起了最高层的注意,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司法部于2004年开展了首次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整顿活动,要求每个律师都参加教育整顿活动,撰写学习报告。当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前述“李庄案警示教育”活动可谓这种全国律师“整风”的延续。


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在短期内或许有遏制效果,但却似乎欠缺长效。近日,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实际上,多项规范律师职业的机制和制度随着运动的展开已经逐渐建立起来了。2004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惩戒规定,并在各地律协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行为投诉制度,设立专门的律师惩戒委员会。2010年,司法部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但受制于目前体制下各方行动的隐秘逻辑,这些规则并没有充分落实。


“两结合”的治理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共享对律师的处罚权,但是律协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进行训诫、通报批评等软性处罚,而涉及到吊销执业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等真正有威慑力的处罚,只能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来处理。某律师业发达城市的一名律协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律协的地位其实非常尴尬,没有脱离行政机关的控制。


各地律协的会长基本上都由执业律师担任。上述市律协工作人员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权力较小,但是在维稳有关的问题上,经常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这方面对律师的控制相对较严。例如,2006年3月,《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要求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及时向律协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汇报。


对律协来说,一方面缺少行业充分自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意愿上也不太愿意过多处罚律师。据上述某市律协工作人员透露,该市律协平均一年收到150到200件针对律师的投诉,最终正式受理的大概有十几宗,而受到行业处分的则只有几宗。他分析,律师目前在整个体制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协更趋向于替律师出面维权。


“两结合”体制的下各方主体的隐秘逻辑,导致律师职业内部缺少足够的监督和治理。上述某省律协人士评论称:“诸多不当行为没有制止者,没有官方和协会的声音,这是导致一些律师行为混乱的最大原因。”


一场官方针对部分律师群体的摸底活动正在展开,而舆论场上,中国律师的公众形象走向了前所未有的矛盾态势,在这关口,律师将走向“分而治之”,进入更激烈的纷争状态,还是树立行业共识,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净机制?这将取决于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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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王子罗宏全于2013-10-23 08:43:42编辑过
在李家决定上诉 ,乞丐也曾经与律师朋友们之间,私下做过交流。凭借多年研究中国刑案的经验,结合对李案各方面初步的了解。今天,乞丐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读李天一案。

关于李天一案,乞丐和很多网友一样,虽然没有过多介入、深入。但一直很关注该案,并曾一度接触。

李母梦鸽曾邀请中国12位顶级专家,在北京友谊宾馆做了一场专家研讨会。乞丐也参与了那次会议。

会议开始,首先是相关人员详细的向与会众人介绍了李天一案情。现场随即播放了与李案相关的所有监控录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乞丐并没有接触该案卷宗。

接下来就是来自中国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律协等众位专家出场。专家们从刑事侦查学、刑事法学、刑法学、法医鉴定等方面解析李案。这些个个都是学贯中外的大师级专家。他们解析李案思路清晰、精妙绝伦。

假如该案发生在其他国度,法官绝对不会无视专家们这些宝贵的意见。

会议结束,乞丐独自一人离开,并没有与专家们共进晚餐。


“李天一案二审,李仍难逃6—8年牢狱之灾”。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的刑事案件,其冤假错案的产生大致有以下三种状况:
  (1)、由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有限,在侦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
  (2)、办案人员受贿或有其它利害关系,恶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3)、领导硬性决定导致的冤假错案。
  (4)、案件遭遇强大社会舆论的裹挟。

那么,我国的律师们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又起到么样的作用呢?下面,乞丐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当冤假错案产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一考虑的就是,找一个好律师,希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然而,在律师介入后,如果遇上(1)、(2)类因办案人员的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大多数律师都会竭尽所学,尽力而为。即便是这样,目前在我国,此二类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平反的百分比率还是令人堪忧的。如果遇上(3)、(4)类,领导硬性决定导致与遭遇强大社会舆论裹挟等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无论律师如何努力,获胜的希望都是十分渺茫。

即便是这样,大多数追求正义的律师仍然选择顽强抗争。比如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她们依据事实认定念斌案属于冤假错案,毅然据理力争,七年内念斌四次被判死刑,律师张燕生、公孙雪四次从阎罗殿内抢出念斌!她们顽强地抗争,永不言放弃,足以震慑那些冤案的制造者。堪称中国律师界的楷模。所以,有正义感、有能力的律师对案件的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们再回到李天一案。该案汇聚中国刑事案件所有病毒于一身。事实上,问题的严重性远非止于此。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使一个原本普通的案件,演变成轰动世界的千古奇案。

网络舆论的巨大杂音,成功的绑架了全中国,乃至全世界网民的意识形态;迫使公、检、法、司、政府“就范”;最终重判李天一。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由于各种势力的介入,网民们受舆论导向,已经各自固定了对李天一案的见地,无论是对还是错,这种见地基本上已经根深蒂固。

并且,多数网民缺乏对事情的深层分析能力,加之对案件真相了解甚少,他们知道的只是从新闻媒体爆出来的那些经过无数道审批程序的文字而已。舆论引导得多了,在脑子里无形中就形成了他们的观点,所以,他们很容易视与自己见地不同的,素不相识的、莫名其妙的人为死敌。只要在网上发现与自己见地不同的言论,立即像疯狗一样的狂呼乱叫。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他们自身的是非观混淆,和分辨事物能力有限,还暴露了中国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的严重缺失。如想改变这种畸形的意识,却是非常艰巨的难题。因为在李案中,这种畸形意识在网络上占绝对份额。

基于上述诸种因素,当二审法院决定受理李案时,二审法官们的心理同时也蒙上厚厚的阴影。李案对他们来讲,绝对是一个大个的烫手山芋。

和一审法官一样,二审法官首先必须面对庞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特别是,随时可能面临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

李案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对法官而言一个字:“难”!对全中国的律师而言,无论律师的知名度高低,无论律师的能力大小,李案都是一个癌症,一个晚期的癌症。

二审法官如何量刑李案,这是广大网友最关心的话题。无罪释放想都别想。即便减至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法官都难以承受来自网络如惊涛骇浪般的骂声,八辈祖宗都会跟着遭殃。如若维持一审原判,似乎也说不过去。

网友们可能会问,二审究竟会如何量刑呢?据乞丐推测,可能会改判6—8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度,对梦鸽而言可能是一个小小的“安慰”;对支持李家的网民而言,可能“勉强”也能接受;对反对李家的网民而言,他们可能也不想赶尽杀绝。这似乎就是一个很折中的量刑了。即便李家不请律师,只要上诉,其二审结果也大致是这样。

记得网络曾经一度传言,说梦鸽放话:“中央某个高官会出面帮她”。乞丐不信。试想,哪个高官愿意自找麻烦、惹火烧身?即便是朝廷,在没有彻底弄清楚案件真相的情况下(李天一案至今还是一本糊涂账),贸然干预,也将必然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反对者更加疯狂,支持李家的网民也会黯然退却。假如处理不当,严重的甚至危及江山社稷。

李案原本是一个普通案件,由于网络的发酵,病变至今,竟然是如此的恐怖。

朝廷管不了,律师辩不了。网民们会问,李案就这样死定了?

乞丐以为不然,只要是这个世界上发生的问题,都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难度有大有小罢了。要解开李案死结,说难不易,说易不难。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10:50 编辑

69# 读史拍案 朱德之孙因聚众淫乱而获死刑,按当时说法是顺应民意,也是当时法治概念淡漠,人治为主的政治产物。
如果中国司法依旧是当时那种情形,李庄二季检方不可嫩撤诉,聂海芬办的铁案也不可能翻案,聂树斌冤死更不会为人知晓。
李天一案之所以引起正义,有那么多刑辩律师质疑此案,就是因为原告方有太多经不起细究的疑点。这件案子的一审判决就是一件顺应舆情的杰作。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6 23:02 编辑

据称本案受害人心情尚未恢复平稳,因此而不出庭二审。这意味着这出戏没了女主角,看头不大,改判也绝无可能。
这下可谓民心大快,酒吧和陪酒女更愉快。提起裤子不认帐不好使了。
二审尚未开始,网上不维持原判某某地方人民绝不答应的呼声已经铺天盖地,党和政府这回又要顺应民意舆情啦。
我估计李家二审认罪赔款的可能不大,少判两年相比今后无翻案机会意义不大。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28 06:34 编辑

73# 读史拍案 关于李家为人我与你没有分歧。
我为什么另开一楼议论二审,原因就是有些人除了谩骂就是幸灾乐祸。
"李家水军"越来越多,众多知名刑辩律师即没拿钱又背骂名也要质疑此案,不是李家钱多而是此案疑点多多。
我早说过二审有看头没判头,扬处女不出庭连看头都没了。这案子从一开始就已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名不公开审理。李家受到的"保护"就是将李天一称为李某某,原告才是不公审的受益方。
金水桥撞车事件是否波及李案二审?眼下急需一件热闹事转移众人眼球,本周末即将不公开审理的二审可是个好题材。说不定会请女主角登台呢。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0-31 08:54 编辑

78# 雨季 我的确有中毒的症状,一方面认为李衙内不值得同情,另一方面又看出"受害人"疑点多多。尤其是主流媒体罕见地顺应民意,光这点就让我觉得疑惑重重。聂海分还有人再提吗?聂树斌的冤魂还有人继续关注吗?
至于二审已无悬念,李家不会认罪赔钱,二审维持原判。
减一年,9年。理由,没有!
叮咚 发表于 2013-10-31 09:15
这要看导演是否想谢幕,二审不当庭宣判的案子很多。导演想结尾,李家即使不认罪赔钱改判8年都有可能,而且扬处女绝不会继续打民事索赔官司。
82# 读史拍案 二审法庭因李新聘家律师申请延期,二审已后延,原告和同案魏家律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有无新证据上,没料到李家使了个拖刀数,被虚晃了一把。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06:34 编辑

李家律师费劲扒拉找出点新证据,二审未开庭又被曝光,何人所为?对谁有利?
李家聘请的二审辩护是张起淮,他曾为国足守门员安奇涉嫌强奸案做无罪辩护并胜诉。无巧不成书,安奇那案子所谓受害吧女的名字是杨晓娟,这次天一案扬处女叫扬晓花,新时代的杨门女将啊!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1-1 15:18 编辑

这就是李老师的特色啊,军艺人人皆知。不是没家长敢而是上赶,每年报考他研究生的都是女孩儿,这叫投桃报李。
姑娘不在意、姑娘爹妈不在意、他梦姑姑也不在意哦。
据说李老师现在已经很让女生们有安全感啦。
李家为人再次,比起真权贵也是小巫见大巫,受到这么多痛骂就是报应也该差不多了。
我早说过薛蟠嫖过的窑姐成不了尤三姐,原告扬处女谎话连篇也不是杨三姐。
审案要公证依法,判案凭的不是民怨。
前些日子见到有刀,和他聊起这起案子。当年他做的无罪辩护几乎彻底驳倒检方所谓铁证,但最终判决只是减刑8年,由原来的13年改判5年。
李天一案原告不出庭,李家的新证据不足以影响法官办案。在加上同案的魏家的李在珂律师与原告律师唱和一致,分不清原被告。李天一如不认罪,减刑两年都是奇迹了。
刚刚看了一下新浪网。质疑此案不公的网民已是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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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3603734231[浙江宁波]
谁对青少年卖淫嫖娼就是对社会犯罪!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坚决挽救有问题青少年是我们社会的责任!呼吁我们的政府在反腐倡廉的同时彻底的扫黄!坚决铲除对青少年卖淫嫖娼的利益联盟!呼吁社会救救孩子!决不让教唆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逍遥法外! 决不让北京成为卖淫女敲诈勒索的天堂!对青少年卖淫嫖娼就要像对奸污幼女一样严厉打击。我们的子孙后代才能健康成长!
今天10:32支持(1789) 回复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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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1986[北京]
用户3639711517吉林延边<br/>从目前所透露出来的事实看,李天一等五人强奸罪名并不成立,这也是代表社会主流的绝大多数有理性、有正义感的有识之士的普遍看法。<br/>但是,二审翻案的可能性却微乎其微。一、如果二审翻案,那么,海淀警方当初就抓错了人,海淀公检法就判错了案,相关人员就要承担责任,李天一等五人因超期羁押,就要启动国家赔偿,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情况在当今中国不太可能出现。二、如果二审翻案,那么,杨女、张某、酒吧就犯伪证、诬告,甚至敲诈勒索罪。然而,种种迹象表明,酒吧势力异常强大,这种可能也不大会出现。<br/>几个未成年人美好的青春年华消耗在冤狱之中,真是可惜啊!!!
今天11:36支持(823) 回复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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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化得人_79268[安徽合肥]
请不要再睁着眼睛说瞎话啦,你家的女人要要是被人强奸恐怕你不是这样说的了吧!!你认为海定法院和公安的调查是在做梦是不是???你认为李罪犯亲口供认的“打了、轮了、上了|是在说梦话是不是???
39分钟前支持(2) 回复 分享
杨女士很优秀,希望你们家女儿以后以杨女士为榜样,做杨女士第二!
   二审法庭驳回李家证据和申请
 对此,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很充分,法庭也认为这些视频在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上都不合法,也无效力,因此依法驳回调取新证据的申请。至于李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杨某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请,也未获法院准许。
李某某翻供 当时接妈妈电话去了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一审时他解释称自己喝醉了、睡着了。昨日二审时他又解释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的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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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说辞是需要查询出当时母子二人的通话记录才有说服力,真通过话调取一下每个人的话费记录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通话记录支持,这种说法弄巧成拙。
老程是北京的吧,对天上人间那些陈年旧事不会不了解一点吧?
mp586 发表于 2013-11-20 11:21
听说过,没去过。听说现任公安部傅副部长当年都被他们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