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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4-2-26 13:59 编辑
回晓梦:
1. 你叫我不要琢磨个案,事实上法律的进步往往就是由个案推动的。
2. 法律本来保护的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保护少数人免于多数人的侵犯,保护公民免于政府权力的侵犯。
3. 杀人是有明确受害人的,除了被杀者本人受害,还有他的家属子女当然也受害。你明明叫我不要比喻,为啥你坚持要做这么荒唐的比喻呢?
4. 国外有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愿意宽恕罪犯,或者达成某种赔偿协议,是可以免除死罪的。而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差,即使受害者家属愿意原谅罪犯,也很难免除死刑。(这是另一个话题,你有兴趣可以另外讨论)。
5. 我说的案例中(注意,我是说某个具体案例,不是笼统的贩卖儿童这个概念),你说受害人是那个小孩。我强调的是,他被警察带走并不能保证他会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当然如果他被交给福利院,然后某天被某对没有小孩的美国夫妇花3万元收养了,当然这个结果是不错的,但是这个不能保证。
6. 无论婴儿是由自己父母养,还是父母把婴儿卖给需要收养子女的夫妇,还是警察把小孩交给福利院,还是福利院通过所谓的合法程序“卖给”美国的夫妇,婴儿同样没有自己的决定权。后3种情况,其实都是监护权的转移。我的问题是:谁能保证别的监护权转移一定比父母亲自选择监护人更好呢?
7. 至于你最后提出的问题,实在是无趣。即使是文明的国家,不等于是文明到头了,还可以进一步变得更文明。最近欧洲某个安乐死已经合法的国家通过一个新的法律,让儿童安乐死也合法化了。
8. 如果按你的逻辑,全世界没有安乐死同性婚姻的时候,第一个人提出了安乐死或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就是傻X, 还有比这种傻X逻辑更傻X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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