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

吴钩: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1220

[摘要]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
皇帝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
目前的主流史学界与历史教科书,似乎仍将宋朝描述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期”,如周宝珠、陈振编著的《简明宋史》认为,宋朝的制度“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历史学者程念祺提出,“从宋朝开始,的确可以说,历史已为专制和大一统铺平了道路”;高中历史教材则这样概括宋代的政制:“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并将这一课程的“教学目的”确定为“了解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与帝王权力逐步强化”。宋朝是一个皇权专制王朝,好像已经盖棺定论了。
然而,如果我们深入了解宋代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便会发现所谓的“皇权专制”只是后人的成见,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展开论证前,我想先讲几个小故事,看看宋朝君主能否专制得起来——
故事一:北宋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诏书。
故事二:神宗朝,一次因为陕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将一名转运使斩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问:“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说:“方欲奏知,皇上要杀他,臣以为不妥。”神宗说:“此人何疑?”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开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说:“那就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说:“如此,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气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故事三:宋孝宗是个围棋爱好者,“万机余暇,留神棋局”。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说说看。”便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不客气地说:“伎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
故事四: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请求“恩泽”(即请皇帝恩赐个大一点的官做),光宗总说:“朕倒好说,只恐谢给事有不可耳!”谢给事是时任给事中的谢深甫,曾多次抵制光宗提拔请托的私旨。楼钥当中书舍人时,也直接告诉光宗:对不合法度的私旨,“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很是顾忌,遇到禁中私请,只能推掉:“楼舍人朕也惮也,不如且已。”宋光宗并不是一个具有优良君主品质的皇帝,却不能不尊重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封驳皇帝私旨的权力。
上面列举的几名赵宋君主,既有明君也有昏君,可见在宋朝,无论君主贤明还是昏庸,恐怕都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皇帝一旦露出滥权、专断的苗头,立即会受到文官集团的抗议与抵制。强势如宋神宗,也只能感叹一声:“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我们评判一个政体是否为“皇权专制”,可以看看皇帝在这个政体中掌握着怎样的权力,是否受到制度性的约束与制衡。下面我们就来考察宋代君主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组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及其运行情况。
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
毫无疑问,跟其他王朝一样,宋朝君主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拥有至尊的地位和最高的世俗权威。但按照宋人的政治理念,君主的“最高权威”应当是象征性的,而不是表现为实体性的执政权。这一点,跟后来标榜“乾纲独断”的明清政体很不一样。
北宋大理学家程颐解《周易》,提出:“进居其位者,舜、禹也;进行其道者,伊(伊尹)、傅(傅说)也。”意为:天子(舜禹)只是天下的主权者(进居其位),宰相(伊傅)才是天下的治理者(进行其道)。余英时先生认为:“程颐理想中的君主只是一个以德居位而任贤的象征性元首;通过‘无为而治’的观念,他所向往的其实是重建一种虚君制度,一切‘行道’之事都在贤士大夫之手。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而代表了理学家的一种共识。”
确实如此。如北宋名臣富弼告诫宋神宗,现在政务“多出亲批,若事事皆中,亦非为君之道。脱十中七八,积日累月,所失亦多。”显然,富弼反对君主“亲批”政务,即便是皇帝天纵英明。南宋大理学家陆九渊也说:“人主高拱于上,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不维制之以区区之绳约,使其臣无掣肘之患,然后可以责其成功。”表达的也是“虚君”的意思。
君主既然“垂拱而治”,那国家应该由谁来治理呢?宋人认为,是宰相。用程颐的话来说,“天下治乱系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首脑,《宋史·职官志》这样概括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许多治史的学者(包括钱穆先生)都认为,与汉唐相比,宋代君权更为集中,而相权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比如宋代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着军事;又设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但这种推断不是很准确,因为宋代宰相所统率的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跟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了。而且宋代宰相机构的权力,比之前之后的任何王朝的相权都要稳固,基本上不受帝王及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的侵夺。
当然,宋朝所有的诏书都以君主的名义发出。那么宰相的执政大权如何体现呢?首先,诏书的起草,原则上都需经宰相所辖的中书舍人之手,诏书表达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见,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而已。更重要的是,一道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书,必须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为朝廷的正式政令。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北宋初,因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皇帝差点连任命状都签发不了。
根据“天下治乱系宰相”的原则,宰相之责任不可谓不重,宰相之权力不可谓不大。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防范宰相擅权、滥权?答案是:台谏。
宋代是历代最重台谏的一个王朝,甚至“以立国之纪纲”寄于台谏,君主与宰相颁行的诏书、法令,台谏有权追缴回来。与其他王朝的监察系统相比,宋代台谏的权力更大,可以“风闻言事”,即使弹劾出错,也不用负责任;宋代台谏的独立性也更强,汉唐时,台谏只是宰相的属官,宋代的台谏系统与政府系统则是平行结构,不归宰相统率。
因此,宋代台谏对宰相领导的政府构成了强有力的制衡。苏轼说,台谏“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按照宋朝的惯例,宰相一旦受到台谏弹劾,即应暂停职权,“待罪”家中,等候裁决。而裁决的结果,很可能是宰相辞职。北宋侍御史刘挚对此也有描述:“伏见祖宗以来,执政臣僚苟犯公议,一有台谏论列,则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弹击,又不过一二小事,或发其阴私隐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盖去留大臣,一切付之公议,虽人主不得以私意加也。”此论虽略有夸张,但在台谏系统运转正常的时期,如宋仁宗朝,宰相因为被台谏弹劾而去职的情况十分常见。据学者统计,从明道初至嘉祐末二十余年间,因台谏论列而罢免的宰执,即有二十三人之多。
说到这里,我们便明白了,宋朝的政体实际上包含了双重的“二权分立”:首先是君权与相权的分立。政权归于君主,治理权归于宰相,用宋人的话来说是:“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天下未有不治。”君主的权责是任命宰相(论一相),宰相的权责是组阁(论百官),治理天下。君主与宰相“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君主若是侵夺宰相之职权,则属违制,将受到群臣抗议。
其次是政府与台谏的分立。宋人经常将“执政”与“台谏”对举,可以看出他们有着非常明确的分权意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虽元老名儒上所眷礼者,亦称病而赐罢”;君主则居于超然地位,“常使两者(执政与台谏)之势适平,足以相制,而不足以相胜”,如是,“人主可以弁冕端委而无所事”。 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精妙的政体结构,体现了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之美——谁说传统政治中没有优良制度呢?
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
宋代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惯例与文件,宋人称为“祖宗法”;一是全体臣民均需遵守的一般性法律,宋朝最常见的便是“编敕”。
先来看“祖宗法”。历代,当以宋明二朝最重“祖宗法”,不过其形成机制又有很大差别。明代的“祖宗法”是由开国皇帝朱元璋亲手订立、颁行的成文法,要求子孙永世遵守;宋代的“祖宗法”却不是哪一个皇帝制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习惯法、惯例、故典组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故典与惯例的整理,通常都是由士大夫群体来完成。士大夫在筛选、阐释“祖宗法”的过程中,毫无疑问融入了儒家的治理理想。因而,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能说是哪一位赵宋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士大夫集体塑造出来、经过漫长时间形成的非成文宪章。
“祖宗法”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正式提出来是在宋仁宗朝。仁宗是一位资质平庸的仁厚之君,逝世后,则被士大夫塑造成垂范后世的仁圣君主。仁宗朝的一部分惯例也被整理成祖宗法的典范,宋人说:“仁宗在位最久,德泽最深,宜专法仁宗。盖汉唐而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宋朝士大夫将一位已经去世的君主树立为圣君,当然不是为了歌颂皇帝,而是想给在位的君主立一个标准,以此来规范皇帝的行为(这与清代理学家将在位之君吹捧为圣君,完全是两码事)。
宋朝的“祖宗法”内容庞杂,外延模糊,也缺乏系统性的成文解释,但我们化繁为简,还是可以对其作一个界定——“祖宗法”乃是宋王朝的宪法性惯例与文件,旨在约束君主行为、规范政治构架,这一点跟限制士民的一般性法律有着本质的差异。当现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为时,士大夫集团往往就会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让步。
宋朝的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既然叫做“敕”,当然表示所有的敕条均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天下。但哪些规则可以成为“敕”,却不是皇帝说了算的。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我们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
当然,中国古代还没有出现一个诸如议会那样的民选立法机构,不过,宋朝有专门负责修订、汇编法律的机关,叫做“详定编敕所”(又称“修敕局”、“编修敕令所”等)。编敕所由提举、同提举、详定官、删定官及若干文吏组成,在编敕过程中,每个立法官都可以对草案提出意见,但提举与详定官拥有对法律草案定稿的权力。
这里还想探讨一个问题: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答案是,有的。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修敕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这里的“众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自来”二字,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
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凡立法建议被采纳之人,“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朝廷决定修敕,便命令各州县政府“出榜晓示”,征求意见,“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宋代的加急快递系统)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
最后,法典经皇帝批准,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批准了详定编敕所提出的一项动议:“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当时尽管没有立法议员,但如果一项立法受到的非议很多,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
我们不能说宋代已经出现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宋朝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并不是特别明确。不过,若说宋朝已经出现了“法治的意识”,则是没有问题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当法律制订出来后,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权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宋人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这其实是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了。为深入理解这一传统,笔者在此插播一则故事:张释之是汉朝的首席大法官(廷尉),一日,汉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久,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做“犯跸”)。
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汉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我身为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张释之的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宋代的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南宋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中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文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在这里,陆九渊阐发了他对“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法官,不仅要据法决断,也当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审查法条。这些法理蕴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记录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饱学的法官给予发现、阐述。显然,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义制订出来的法条,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为善法。这样,既能够保持司法之独立,也可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
在具体一起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宋朝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这套制度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外力(包括皇帝的意志)可以监督,可以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宋朝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州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得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二、提刑司如果发出批示干预州县法院的司法审判,州县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办事,“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三、干涉下级独立审判的上级法司,以违制追究责任,“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四、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组成特别法庭审理案件,不受宰相与君主的干预,“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中书咨禀”。
另一方面,宋代的法律也指出:“如监司见得(州县法院)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上级法司与监察部门可以紧紧盯着司法,发现法官有不法情事或错判,可以弹劾,但不可以指挥法官如何审判。
今人以为中国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赏戮由心”,又以为古人没有“司法独立”的精神,传统文化是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无形障碍,殊不知这些都是深深的误会。
通过考察宋朝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的制度形态,我们实在很难认同诸如“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可以明确地说,宋朝并不是一个皇权专制的王朝。这并不是笔者的创见,知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老早就说了:“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1941年,主持复性书院的马一浮邀请钱穆前往书院讲演,钱穆的演讲主题便是反驳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的成见:“国人竞诟中国传统政治,自秦以来二千年,皆帝皇专制。余窃欲辨其诬。”马一浮听后,大为赞赏,说:“自梁任公以来,未闻此论。”笔者的论证,无他,只是向钱穆等前辈致敬而已
吴钩: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

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这样的刑事司法制度,你会如何评价呢?你是觉得它很优良,还是很糟糕?不管你怎么看,我想先说明,我上面所述的,其实并不是什么假设,而是在宋代一直实行的州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当然我的描述使用了现代的语言)。你若不信,请听我细说——

鞫谳分司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做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做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推司、法司两套平行的系统。我们前面说了,中央的大理寺分设“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为贯彻“鞫谳分司”的司法原则,“左断刑”又切分为断司(推司)与议司(法司);“右治狱”也分为左右推(推司)与检法案(法司)。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有些小州没有分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但对任何一起刑案的审判,同样必须执行“鞫谳分司”的原则,推勘官与检法官由不同的法官担任。宋代县一级的司法人员配置不是那么完备,但还是设了推吏协助鞫狱、编录司协助检法。

在一起刑案的审判过程中,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做“据状鞫狱”。确立“据状鞫狱”的司法原则,自然是为了限制推勘官的权力,防止法官罗织罪名、陷害无辜。惟盗贼杀人重案不受“据状鞫狱”的限制,允许穷究。

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证人证言、物证与法官检验报告支撑,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押,那么他的工作便结束了。至于被告人触犯了哪些法条,当判什么刑罚,则是另一个法官——检法官的工作。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来说,宋代立法频繁,法律条文浩如烟海,一般的士大夫不可能“遍观而详览”法条,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可能准确地援法定罪。

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看,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司法实践中,独立的检法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录问
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则可以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了一道“录问”的程序。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宋哲宗年间,开封府右军巡院审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宗的案子,案子审结后上奏哲宗,哲宗“诏特处死”。因为结案时未经录问程序,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议:“不惟中有疑惑,兼恐异时挟情鞫狱,以逃省寺讥察,非钦恤用刑之意。请今后狱具,并须依条差官审录。”最后,哲宗只好下诏,重申录问的程序不可省略,今后司法机关如审判不走录问程序,以违制论。

以宋代的惯例,对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是“聚录”,即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有些重案实在是事关重大,在聚录一次之后,往往还要从邻州选官,再录问一次,如真宗朝的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狱具,请邻州通判、幕职官一人再录问讫。”

在录问时,若发现案情存在疑点,被告人可能含冤,录问官有责任驳正,否则要负连带责任:“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即出现错案之后,录问官按比推勘官罪减一等的原则问责。如果录问官能够及时驳正错案,则可获得奖励:“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者,命官减磨勘两年(免两年考核),吏人转一资(升职);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升官),吏人转二资;……如驳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给赏。”古人相信人命关天,因而驳正死刑判决,获得的奖赏最厚。

不论古今中外,在刑事审判中,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嫌疑人便减少几分受冤屈的危险。我们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录问的意义:北宋前期曾于京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专门监察司法的机构,李宥担任纠察官时,有一次录问开封府审讯的一个死刑犯,发现“囚有疑罪,法不当死”,却被开封府尹往死里整。李宥即给予驳正,并对开封府尹提出弹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职。

同“鞫谳分司”制度一样,录问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后也被遗弃了。

判决
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但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各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这叫做“同职犯公坐”。当然,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这样的“同职犯公坐”机制,可以促使每一个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谨慎对待他经手的判决,从而最大可能减少出现错判。宋太宗时,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全部推倒重来,案子回到起点,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这叫做“翻异别勘”,——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这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又由于宋朝对大辟案的判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于阿梁一死。

——说到这里,我想补充一句: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如果被告人没有在录问、宣判与临刑喊冤翻异呢?是不是就从此失去申诉的机会?不是的。被告人或其亲属还可以在判决后的法定时效之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上诉后,即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法庭复审,严禁原审法院插手。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诉,而是将案子踢回原审法院呢?人民可以越诉,监察部门可以提出弹劾:“率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

即便犯人没有翻异或上诉,复审的机制还是会自动开启——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县法院对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决是不能生效的,必须在审结拟判之后申解州法院复审;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报提刑司复核,提刑司若发现问题,有权将州府审结的案子推倒重审;最后,疑案还须奏报中央大理寺裁决。

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

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也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什么?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如何“制”,宋人将审判过程切分为无数个环节,推勘、录问、检法、拟判、连署判决书、宣判、翻异别勘、上诉复审、复核、疑狱奏谳……环节环环相扣,又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其设计之精巧,足以令人叹为观止,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

难怪民国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要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就制度来讲,这一段时期,确实是举世无双。”宋史学者王云海先生也说,宋代司法制度“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其“周密的判决制度在中国古代实在是首屈一指的”。

(作者为宋史研究者)
吴钩的文章多是发在报纸上的,为了通欲易懂,自己声明用现代概念来演绎。
我认为吴钩阐述的都是史实,并强调很多做法独有宋朝,宋之后都废了。如果各位不认可,可以史实说话,至于定性的东西,民主不民主、法治不法治,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你怎么定性都不能否定这些做法证明了宋朝君主制度的理性化倾向,而法治的本质就是制度理性化的结果。
那我问你宋代到底如何约束皇帝的意志?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就更简单了,未经国会同意国王的意志根本不能变成法律,相反国王约束国会的权力几乎丧失了,美国则有所改进,总统对国会的决议还有否决权,并且最高法院还有 ...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4 22:00
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吴钩文章已经论述了。至于拿来和近代英美相比,我认为确实不如近代的法治成熟,毕竟时间也早了几百年。但毫无疑问的是宋朝的努力是代表制度理性化的方向,即使是专业的历史学者在反驳吴钩时也是这么说的。不幸的是宋朝——中国近千年唯一个认真践行儒学的王朝在军事上失利了,历史是具有偶然性的,往后的历史建立在错误的总结基础上,把宋朝看作一个失败的教训,制度理性化或法治化的(注意是说法治化而不是法治)努力也一并被否定了。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4 22:33 编辑

13# george.h 如果要拿宋和同时期的英国相比,会是一项不小的工程,你我可能做不到。但我想可以大致比一比两国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比如:教育权利、土地权利、政治权利。你可以选一个年度,比如1000年,我们看都能找到什么样的信息。
15# george.h
如果你认为平民的权利不是最好的比较对象而只想看君权是否被有效约束的话,你可以考虑针对宋朝皇帝滥用君权的例子作一个统计,看和其它王朝横向纵向比较一下有什么区别。
吹笛兄,你搞错了。george.h 的这段话你要看因果,其实george.h 自己也点出来了,宋代缺乏一个贵族阶层,这是因,英国是贵族有势力使得制约君权成为可能。所以单从君权的约束维度来看,宋朝有可能不如同时期的英国。但一个东西一定是有利有弊的,英国有贵族阶层,就可能意味着普通民众的权利状况不一定会比宋朝好,教育权利政治权利,识字水平可能低于宋朝,也可能一个乡镇干部都必须贵族血统。儒家有一种平等的诉求,将相王候宁有种乎,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慢慢就搞出了科举制,农夫也可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宋朝农民的政治权利肯定好过英国农奴。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
george.h 我大致看清了你的一些观念。
其实普通民众的权利并不是靠千分之一的几率成为统治者而得到保障的,确实那时候的英国靠这种制度性的机会来个大翻身的机会几乎是不存在的,圣经箴言中说仆人做王大地也要震动。一个最底层的人有朝一日突然掌握了权力,在中国通常的情况就是贪,报复,根本不会去保护他人的权利。再说识字水平,说英国低于宋朝我不知道你的根据在哪里?当时的英格兰,大宪章签订之后在教堂广为宣讲,这样的识字能力就算今天的中国都望尘莫及。最后说至为关键的,如果不能约束君权,那么君权的无限膨胀就是平民个人权利的完全丧失。
我是这么看的,我认为宋朝的平民权利是好过同时期英国平民的,并且因此构成宋朝经济领先世界的核心优势,这个观点我在10年前已经表达过——《漫谈中国古代的先发优势》,文章虽然有点网络式春秋笔法,但有些观点也许经得起史实的考验。而宋朝平民普遍的权利提升,并不是所谓千分之一,科举是制度性的设计,权利是向绝大多数民众开放的,成功的“几率”不能与普遍性的“权利”划了等号。毕竟宋朝官员的晋升之道确实是普遍依托于科举,而不是由贵族血统决定,并且宋朝还有奖掖孤寒、平抑势家的做法。所以还有这样的例子官家子弟和农民子弟考状元,官家子弟考一名,农民子弟考二名,皇帝认为农家子弟受家境影响潜能发挥不如考拿第一的官家子弟,其潜在的才华可能更高,反而让农家子弟中了状元。

再追溯一下宋人权利原因。宋朝之所以较早重视平民权利,我觉得还是与儒家尤其孟子公天下的理想、易经的革命正当性、陈胜吴广等历代革命者在践行的“王候将相宁有种乎”有关,这些元素对一个社会形成贵族集团有冲击,尽管“一个最底层的人有朝一日突然掌握了权力,通常的情况就是贪,报复,根本不会去保护他人的权利。”,但凡事利弊相生,反过来就构成对贵族社会的冲击与平民社会建构的动力。要避免社会不断遭到这样的冲击就必须考虑制度化路径,科举的作用就是把革命的诉求制度化、非暴力化。如果我们把制度的理性化看作法治社会的核心因素的话,科举就是一个制度理性化的举措,是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标志。

圣经箴言中说仆人做王大地也要震动。这确实是构成中西社会差异的重要原因。但得失对错则值得商榷。反对革命的基督教与认为王候将相宁有种乎而赋予革命一定程度正当性的儒教之间的优劣不易判断。然而,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如果没有希腊文明对基督教的改造,基督教文明就是一种彻底的奴才文化,不具备和儒家对话的资格。儒家的大不幸是距离希腊远矣,而今天儒家要重构义理,已经不得不假道于耶教及其所演绎的现代西方文明。耶教是捡了希腊罗马的大便宜。希腊美女其实最好的夫家是宋朝,遗憾嫁错夫家给了耶教,正如吹笛帖子所说,娶一个好太太旺三代,欧美文明旺了上百代。

美女还可再嫁乎?这将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的努力了。
对对。是这样。贵族是根本性的。中国秦以后没有贵族了。我后来意识到,历朝所拼命销蚀的诸侯王,其实都有可能成为贵族的。但削平诸王成为历朝历代的惯性,贵族无法发展起来了。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
儒家入世修齐治平,公务员群体就是搞治理的,怎么成了专做心的工作呢?——是说做帝王师。我说的没有涉及到治理老百姓,尽管比较多的也似乎是重教化,轻治理。
回吹笛兄,我认为对贵族的态度是决定中西社会两种不同走向的关键之一,这其实是两种权利平等化路径。而不管西方近代有没有向东方学习,启蒙思想家有没有关注东方平民权利状况,近代都是两种路径的合一。西方的路径是权利先在贵族之间普及,在市场社会形成后再向平民和奴隶普及。中国的方式是抑制贵族,发展平民权利(就农民经济权利而言我们现在都落后于宋朝,如农民的地权”。所以哪怕是皇帝后代也是逐代削减特权,出五服变成平民,由科举上来的官家后代就更不用说了。这两种路径很难比较优劣,确实是各有短长的。
但这两种路径差异不足以构成中方大幅落后于西方社会经济的原因,恰恰相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后者比前者更有利于市场经济成长,当然最好的是现代西方,权利更为彻底的平民化。导致中西社会根本区别的还是希腊理性精神,毕竟古代中国周边也有很多贵族社会发展到了近代。因为没有希腊理性的注入,就无法形成系统的治理理论,无论中国平民社会还是西方贵族社会,其制度理性都会遭遇天花板。宋的经验无法被明清吸收就可以证明。至于你说儒家“重教化轻治理”,这个判断是不准确的,儒家应该是教化与治理并重,教化是个社会建设的事,治理是政治建设的事,孔子当初确是放弃了政治建设去搞社会建设了。但后世儒家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治理是任何社会存续都必须面对的实际需求,任何治理主体想不重视都是不可能的。但儒家的治理理论发展还是我前面的判断,是遭遇了天花板的。儒家的国家理论与社会理论都需要重新借助逻辑理性进行重构。
我觉得,与其做英格兰与宋朝的比较,不如讨论宋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延续、发展下去,以及为什么会衰败。这样讨论不是也有能看出宋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利与弊吗?比较也需要证据。没有证据的比较难免不情绪化。
棋子 发表于 2014-6-25 10:38
我的结论就是缺少希腊式逻辑理性支撑,使得宋朝的经验总结遭遇天花板无法上升为系统的理论,宋的军事失败使后来的明清没有认真总结其失败的原因,没有分析式思维的过滤,把本该留下来的金子一起淘掉了。
看反方缺少弹药,没法做到棋子所说的史实对史实,还是贴一篇历史学家反驳吴钩的文章供参考吧

程念祺:被误读的宋朝“故事”——驳吴钩


摘要:专制要想能够有效、持久,就必须是理性化的,而不是无法无天的。吴钩先生却相信,凡是不让皇帝及其臣僚越权违制的种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君”,就是“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他把他的这种误解,赋予他所精心挑选的那几个宋朝故事,从而发现了一个他理想中的并不专制的宋朝。

吴钩先生在他最近的文章中,一口气给我们讲了四个故事,以说明宋朝不是一个专制王朝(《宋朝是一个专制王朝吗?》,《同舟共进》2014.3)。文中的四个故事,讲的都是“皇帝无法由着性子‘做快意事’”。讲完了这四个故事,吴先生又以“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讨论了宋朝理学家所希望建立的“虚君制度”和“宰相治理”,以及“执政(宰相)与台谏”“相制”而不能“相胜”的政体结构。而吴先生更进一步的创见,则是提出了宋代具有“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民主’机制”,而且有了明显“法治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的见解,甚至也已经建立了“独立审判”的制度。吴先生因此认为,所有关于“宋代君主专制得到强化”的论断,都是不能被认同的。

为了不至于误会吴先生的意思,笔者再三读了吴先生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好处,是有论有据;但不足的地方,是对论据的误读;而误读的根源,则在于对“专制”一词的误解。

被误读的宋朝“故事”

以下是吴先生所讲的四则宋朝故事。

第一个故事。宋初,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太祖于是任命赵普为相。但诏书没有宰相签名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太祖说可以由他来代为副署。赵普认为,这是宰相的事,不该皇帝来做。最后,由同平章事(宰相官衔)、开封府尹赵匡义签名副署,太祖才签发了任命诏书。

按宋朝的规矩,皇帝的命令,凡是由中书(相府)执行的,概由中书按皇帝指示起草诏书。其程序是:宰相从皇帝那里接受指示(“取旨”);命中书舍人(相府属官)按皇帝的指示依式起草诏书;再由宰相在诏书上签名副署;然后呈交皇帝签名生效。可见,吴先生所谓宋代“诏书表达的通常就是政府的意见,皇帝只是照例批准”;“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讲法,无非是把相府的工作程序当成决策程序,完全是由于误读所致。

第二个故事。神宗因为陕西用兵不力,下令将一名转运使处斩。宰相蔡确认为,这会坏了宋朝不杀士人的规矩,不同意杀。而门下侍郎章惇,则以“士可杀,不可辱”为据,连神宗要将此人刺面流放的旨意也坚决反对。他还告诉神宗:“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蔡确坚持的是“祖宗家法”,章惇强调的是士大夫尊严。二者都是以宋朝的“文治”理念为依据的。忠臣谏诤,明君纳谏,是中国人历来强调的政治传统。做臣子的维护祖宗家法和文治理念,谏止皇帝的任意胡为,显然与宋朝是否专制无关。将这样的故事,作为宋朝不是专制王朝的证据,又不知是出于怎样的一种误读。

第三个故事。陪孝宗下棋的赵鄂向孝宗要官。孝宗惮于“外廷”的阻挠,就让赵鄂自己找外廷官推荐。赵鄂找到“恩公”中书舍人葛邲,要他推荐,但遭拒绝,说哪怕是皇帝降旨,也照样要驳回。

宋朝封官,虚衔虚职泛滥。官员只有受皇命“差遣”,才真正有职有权。赵鄂因为陪孝宗下棋,获得了“武功大夫”这一中级武衔,和“浙东路钤(即钤辖)”这一地方警备官虚职。对于一个棋手来说,待遇已经不低。凭技艺得官,属“伎术官”一类,按规矩也只能得到武职。太祖、太宗时,以一技之长行走于宫廷的伎术官,近水楼台先得月,由武职迁任文职的事很多。后来,真宗曾下令禁止伎术官像京官那样考核升迁,仁宗也曾下令禁止伎术官请托辅臣和宗室荐举为行政官。这两条,估计都与伎术官由武职转文职有关。

鉴于汉唐之失,宋朝对外戚和宦官限制得很严。此类对伎术官的限制,用意也无非如此。赵鄂估计也是想迁任文职,以便有机会得到“差遣”。但孝宗让赵鄂找外廷官推荐,更像是一种婉拒。记载此事的张端义,就称赞孝宗:“非特处君子有道,虽处小人亦有道也。”而葛邲坚持“祖宗家法”,固然是为官的本分;但从他称赵鄂为“我家里人”,也不难看出还有避嫌的意思。总之,以这样的例子来说明皇帝“不敢私自封官”,也还是出于误读。

第四个故事。给事中谢深甫,每每敢于缴驳光宗提拔近臣的私旨;中书舍人楼钥,对光宗不合法度的私旨同样“缴奏无所回避”。

吴先生讲这个故事,还是要说明宋代皇帝不能任意提拔官员,而且皇帝必须尊重臣下缴驳的权力。虞云国在其所著《光宗传》中指出,韩侂胄因为是嘉王(后来的宁宗)夫人的曾叔祖,“短短四年竟升迁了27年磨勘(即历练与政绩考察)才能达到的官阶,光宗还准备超授他四阶,又相当于20年的磨勘转迁,后因给事中尤袤缴驳才作罢”;而品行为人所不堪的耶律适嘿,光宗任命他为承宣使,“给事中尤袤一再缴驳,光宗以御笔宣谕他书行(即签字同意)”,尤袤只好照办了。尤袤是光宗做太子时候的旧僚,曾因讽谏光宗不要任用私人而被逐出京城,他的上奏也曾被光宗撕碎泄愤。尤袤后来积忧成疾,上表光宗,请求致仕,光宗也不予理睬。可见,在皇帝能否任意提拔官员,是否尊重臣下封驳之权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约。这两个例子,正好可以用来反驳吴先生的误读。

宋朝专制的制度化水平高于汉唐

我们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其集权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皇帝的专制。由秦到清,两千年间,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强化,就是以强化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其特点之一,就是越来越理性化。这个“理性化”,从制度设计来说,就是使集权、制衡与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从对皇帝的政治品格的要求来说,就是使他纳谏而不是拒谏,以及近君子而远小人;而对于大大小小的官僚来说,就是从制度约束和教育入手,使他们不忘忠君爱民。

在这个理性化的过程中,以汉唐与宋相比,前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低,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而后者专制的制度化水平较高,皇权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多。由汉至唐,因为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较少,所以就出现了诸如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如西晋司马氏诸王)“共天下”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皇帝可以任意将权力赋予他人,却收不回来而造成的。

宋朝是非常重视皇权专制的理性化的。如上面所讲的第一个故事,其中有过这么一个细节。当时有人建议效法唐朝甘露事变之后,因宰相缺席,而让尚书仆射(尚书省的副长官)“奉行制书”的“故事”。但反对的人说,这种事情发生于“非承平之时,不足为据”,因此提议由“同平章事”的赵匡义来“副署”,以完成正常的工作程序。这样的细节说明,宋朝士大夫非常重视程序和原则;对于决策和行政上的“权宜之计”对制度的破坏性,抱有高度的警惕。这正是专制集权制度愈趋理性化的现实反映。而上面讲的另外三个故事中所强调的“祖宗家法”,也都包含着强烈的按制度办事的理性化特征。

从具体的制度设置而言,宋朝的专制集权有这样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把军、政、财权都收归中央;二是将内、外廷行政系统分权制衡与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科举选官制度的普遍实行;四是对恩荫的严格限制。对于这样的理性化,宋朝君臣自有种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宋太祖所谓“宰相须用读书人”;北宋宰相文彦博所说,是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南宋高宗则谓,宋朝“设科取士,本欲得贤以共治天下”。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基于“文治”理念的理性化,一方面针对的是五代“国擅于将,将擅于兵”的局面;另一方面针对的是皇帝与外戚、母后、宦官、膏粱子弟“共天下”的问题。在这一理性化的制度创建过程中,宋朝的行政、军事、财政和监察等中枢权力,都分别集中于皇帝。所谓“权在人主,下无专政之嫌”;“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

君权主导下的分权制衡

强化皇帝的专制集权,这是根本前提。至于理学家的“虚君”共识,即便有,也不过是一厢情愿。富弼反对神宗事事亲批,说哪怕每件事批得都对,也不符合为君之道;何况总也会有批错的,日积月累就是一大堆。他特别提醒神宗,正当变法之时,皇帝应该洞烛小人趁机生事的本性。他这里讲的是“为君之道”,是人君南面之术,而不是什么“虚君”。即凡事让臣下去做,错了当然都是臣下的错,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并猜不透。如果事事亲力而为,皇帝心里想什么,臣下都了如指掌,夤缘作奸的小人就有机可乘。皇帝如果出错多了,不仅会丧失“神圣”的权威,也等于是授人以柄。

而陆九渊所谓“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无非是说君王不要暴露自己的好恶,也不要被小人所蒙蔽,讲的也是人君南面之术。只不过他认为这样反而可以使臣下做起事来不受束缚,尽心尽责。中国的古人,讲人君南面之术,总是讲“垂拱”,讲“无为”,其实都是讲君王不要把自家的心思暴露在臣子面前。讲得更甚的,就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说人君装糊涂,放手让臣子们去说去做,才能洞烛臣子内心的想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张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论发微》,早已讲得清清清楚。看到要君王“垂拱”、“无为”这些词儿,就以为是“虚君”,实在是太不切实际了。

关于宋代的相权,吴钩先生引用了《宋史·职官志》“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以及《宋会要·职官》“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的说法,以说明相权虽然被多个机构分割,但宰相所统率的政府,权力并不亚于汉唐,只不过相权本身是被分散了。我们权且不讨论这样的表述在逻辑上是否有欠通处。问题的关键在于,宋朝仅仅是宰相对皇帝负责,还是宰相、枢密使、三司使(掌盐铁、度支、户部)分别对皇帝负责?

事实上,北宋大部分时期,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互不统属,各自独立对皇帝负责。那时,中书省与枢密院称“二府”,对掌文武;而三司称“计省”,独掌财政。元丰改制之后,三司撤销,财权统归户部,置于宰相的控制之下。但宰相的权限虽然扩大了,同时也加强了副相(参知政事)与宰相的分权。到了南宋,宰相或兼枢密使,又获得了处理部分军政的权力,但也使副相与枢密院副使互兼。这种做法,固然是出于宋金战事的需要,也是为了限制和防范各军事将领势力的膨胀。

所以,表面上是宰相权力的扩大,实际上是新形势下保证皇帝继续专制集权的举措。由此看来,说宋朝宰相“事无不统”、“执大政”之类的话,其实都有些说过了头。只有“佐天子”三个字,是说得准确的。总之,在宋代,皇帝控制政府的方式与汉唐有很大不同,宰相的权力范围与汉唐也不一样。

吴先生还以宋代台谏对皇权和相权的制约为例,来说明宋朝政体的“二权分立”,即君权与相权的分立,以及政府与台谏的分立。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关于君权与相权的分立,吴先生的证据,一条是讲“权归人主,政出中书”,一条是讲君臣“各有职业,不可相侵”(朱熹语)。可是这两条材料,无非是说要分清权力的性质,使君相各司其职。尤须指出的是,所谓“政出中书”,其合法性,就来自“权归人主”的制度设计。既然如此,皇权与相权,就不是“分立”的,而是从属关系,主从关系;是行政权从属于而不是独立于决策权的关系。

而吴先生所谓“政府与台谏的分立”,程度也非常有限。关于宋朝宰相有权任免台谏官,史书有清楚记载。惟其如此,宋代台谏官迎合宰相的事情,十分严重。如南宋宰相韩侂胄专权,而“言路皆侂胄党”,于是“台谏迎合侂胄意”,纠举“伪学逆党,得罪者五十有九人”。台谏官迎合韩侂胄,说到底,就因为他是宁宗皇帝的宠臣。虞云国在《宋代台谏制度研究》中,论证了宋代台谏制度的设立,虽有监察君主失误的用意,但“台谏监控机制中君权的独尊,与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是根本冲突的”;“君权的失误便为相权染指并进而控制台谏系统开启了方便之门”。

虞先生认为,宋代君主、宰相和台谏的分权制衡系统,仍是以君权的独尊和主宰为前提的。对于这样的事实,吴先生一概不予注意,津津乐道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感叹其“精妙”和“优良”,说是“君主不要专制,是作为宋朝的一项宪则惯例传承下来的”。这样的一厢情愿,是非常让人遗憾的。

“防弊之政”意在专制

为了说明宋朝不是一个专制王朝,吴钩先生又大谈所谓宋朝的“‘立法民主’机制”,说宋朝记录帝王言行的《宝训》、《圣训》,均为“士大夫的集体塑造”。写得兴起,他又结合宋朝立法有向朝野征求“众人”、“诸色人等”意见的程序和方法,有根据“官吏民庶”意见修改已颁布法令的规定,强调宋朝“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吴先生又讲宋朝有“法治的意识”和“司法独立”。他引述宋朝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的话头,认为这就能证明“宋朝已出现了‘法治的意识’”。

宋人好讲大道理,这样的话自然讲得不少。我们的古人,也从来都是这么讲的。中国历朝历代,皇帝没有不立法的。立法的初衷,也是要人遵守。若说是这样的“法治的意识”,不要说宋人,从来也都是有的。吴钩先生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通过汉朝廷尉张释之轻判惊动御驾的乡下人的故事,以及宋人对这一故事的法治意义的讨论,一方面要读者“深入理解这一传统”;另一方还要读者认识宋人在这一问题上的“非凡见解”。

张释之的这个故事很简单。文帝坐马车经过一座桥的时候,有个乡下人唯恐“犯跸”,就躲到桥下。等了许久,他以为皇帝的马车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跑出来,却正好惊到了文帝的马,险些伤着了文帝。文帝一怒之下,把这个乡下人交张释之处理。但张释之的判决,是建议罚金。文帝说自己差一点就被摔着了,这样的判罚太轻。张释之说,如果皇帝当时把这个乡下人杀了,自己这个做廷尉的也管不了;但既然交廷尉审判,就只能依法定罪。然后,张释之跟文帝讲了一番法律是“天子所与天下公共”的大道理,文帝听了口服心服。

就这么一个故事,却引得喜欢讲大道理的宋朝人拿张释之开涮,说怎么可以说皇帝把人杀了廷尉也管不了呢。吴先生抓住这个问题,引宋人洪迈的话,说张释之这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他还介绍了陆九渊根据《尚书》所谓偶犯,但不是故意的,犯了大罪也不可杀的施法原则,认为张释之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跟文帝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他认为,陆九渊在这里阐发的,是“司法独立”的非凡见解;皇帝应当接受这些古老而永恒的法理;所制定的法条也应符合这样的法理,司法才能独立,并避免法家的“任法之弊”。

但是,在我看来,张释之作为为天子执法者,明确告诉汉文帝廷尉的责任就是依法判决,是很有道理的。他哪里想得到,他的一句加强语气的话,竟成了喜欢讲大道理的宋代士大夫吹毛求疵的口实。他当然更想不到,这样的吹毛求疵,到了吴先生这里,就成了“司法独立”的佳话。他为什么不能想一想,陆九渊所讲的《尚书》上的那条“古老永恒的原则”,若真的实行起来,较之法家的“任法之弊”,必有过之而无不及。西汉的张汤,判案子就总喜欢引经据典,使之符合儒学的教义,却逃不脱“酷吏”的恶名,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吗!

宋朝对内对外,都不是一个进取的王朝,惟于“防弊”上深有心得。此所谓“防弊”,防的就是臣下夤缘为奸,而皇帝不能专制之弊。而吴钩所谓“民主立法”,其实也是宋朝皇帝“防弊”的一种措施,是为皇权专制服务的。所以,不能一看到征求“诸色人等”的意见,就以为是民主立法。征求意见,属于“兼听”,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

这里不妨请教一下吴钩先生,宋太祖篡位之后实行强化专制集权的种种措施,究竟是出于他本人的意思,还是出于宋朝的“士大夫集体塑造”?这个问题,想来吴先生在心里应是问过自己许多遍的。然而吴先生王顾左右而言他,以宋朝政府“权力与汉唐宰相机构并无不同,只不过宰相个人的权力没那么集中”这样的表述,来否认宋初有专制集权措施,以避免与他的宋朝权力运行机制并不专制的论点撞车,不仅文不对题,且失之于掩耳盗铃。邓小南教授在其所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一书中指出:宋代立法原则,就是太祖所谓“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对于这一立法原则,邓小南引太宗皇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之语加以解释,道出了有宋一代专制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宋朝官僚张咏的“故事”

好在吴先生对于宋人已有“司法独立”的见解不过点到为止。他笔锋一转,就泛泛而谈宋朝的“独立审判”制度。从字面上看,这些审判制度的设立,其“防弊”的功夫虽然做得很细致,也很“独立”,无非是防止官员越权和舞弊,为的就是保证皇权专制。而笔者由这种“独立审判”,自然而然想起一个叫张咏的人。此人在太宗和真宗时期做官,政绩和政声都很不错。这里,却不妨举几件他做得不堪的事。

张咏任崇阳县令时,遇一村民居然从市场上买菜吃,而不是自己种菜,就断定人家是“惰农”,对人家动用了鞭刑。张咏总是喜欢凭推论审案。在崇阳,有一次他检查仓库,发现某库吏左鬓头巾下夹着一文钱,而且态度很不老实,还蛮横,遂以“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的判词,亲自将此人斩于阶下。

张咏知杭州时,一个做弟弟的,与姐姐打财产官司。原告的姐夫告诉张咏,岳丈去世时,这个小舅子才三岁。丈人遗命他掌管家产,将来十分之三的家产归这个小舅子,十分之七归他们夫妇。张咏听了,即断言他岳丈深知如果不这样分,这小舅子就会死在他这个做姐夫的人手里,命令他马上将十分之七的财产分给小舅子。

张咏后来到益州做知州。在益州任上,据说张咏有一个小簿子,记的都是谁谁谁有怎样的“阴事”、“细过”。张咏每次办案前,都要翻开这小簿子“默记”。之后,不是杀人,就是动刑,“不皆究实”。这样的判案,想来也是推论的居多。他甚至还因为私愤杀人。如他手下的一名吏员,因为言语冒犯,他就给人家上了枷。那吏员不服,说“有种你就杀了我,否则就让我永远戴着这枷”。张咏一怒之下,就把这吏员给杀了。

还有一则故事,听来更令人发指。说张咏在官衙,见一军卒与小儿在廊下戏耍。不知怎的,那小儿被惹恼了,忽然怒扯其父。张咏大怒,叫来众人,说益州人好犯上作乱,都是习俗使然;幼儿已如此,等长大了怎么会不造反呢?然后,竟把这个小孩儿杀了。

按宋朝的法律,知县有权对人用刑,却无权杀人。张咏在崇阳擅杀库吏,曾上书“自劾”。“自劾”的结果虽不得而知,但料想他不至于认为自己触犯了重法。而他后来到益州去做知州,因为得到“便宜从事”的授权,就敢于凭推论断案,大开杀戒,甚至因私愤而杀人,亦不惜以残杀幼童来震慑大乱(王小波、李顺)之后的蜀地民心,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皇帝授权之下的“专制”性质,以及这种“专制”所可能达到的暴烈程度。关于张咏的这些听来让人不堪的“故事”,可都是在吴先生所谓的“独立审判”之下发生的。

专制不是无法无天

中国历史上的专制主义,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而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这种专制主义逐渐地摆脱自身的非理性化倾向,而趋于深入地转向理性化。可以认为,理性化是历史上君主专制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君主专制必然以其自身的理性化为目标。总之,专制要想能够有效、持久,就必须是理性化的,而不是无法无天的。一位法国的历史学家,对于欧洲近代新专制主义的兴起,曾这样写道:“王权是神圣的,它是仁慈的。它是专制的,它是合乎理性的。”这与中国专制主义制度下君王的追求并无二致。

而吴钩先生心目中的专制,即皇帝完全不受约束的“专制”。很难想象,完全不受约束的皇帝专制穷竟是怎样的。我们在中国宋以前的历史上看到,当皇帝所受到的制度约束越来越少,则来自于诸如外戚、母后、宦官或膏粱子弟专权乱政的事情就越多。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皇帝将权力赋予私人,却不能收回而造成的。宋朝的太祖、太宗对此看得很透,“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在整个国家制度的设置上强调“使臣下无专制之私”,以保证专制之权收放自如,始终不脱皇帝之手。

虞云国指出:“前代治乱的经验教训,渐趋圆熟的统治思想,再加上政治制度的自身演进,促使宋代统治者迈出了分权制衡的重要一步”;但它的前提必须是“以君主为主导”的。然而,因为“与士大夫共天下”,宋朝出现过许多“与奸臣共天下”的局面。其实,这种情况在之前的朝代,又何尝少见。

宋代“分权制衡”的结果,无非是诸害取其轻。所以,关于宋代的“分权制衡”,或许应该更加注重的,是皇权的主导和专制与这种“分权制衡”之间的关系。但是,吴钩先生却相信,凡是不让皇帝及其臣僚越权违制的种种制度约束,不是“虚君”的,就是“中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立法民主”、“法制的意识”和“司法独立”精神。就这样,他把他的这种误解,赋予他所精心挑选的那几个宋朝故事,从而发现了一个他理想中的并不专制的宋朝。
回george.h兄,其实我的观点已经表达过了,我不纠结于吴、程争论的细节,只就最核心的制度理性化作出定性判断,如果承认制度理性化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路径,那么程文也是承认了这个前提的,由此就可以推论吴钩叙述的这些做法就是向法治化发展的。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5 12:19 编辑

回棋子兄,我只能用直觉来回答你的几个问题。岳飞一事,肯定是触犯了宋的制衡理念,而且岳飞也不可能灭金国,这是凭着我对武术和传统军阵的理解作判断,冷兵器时期以农民兵为主体的宋军只宜作防守反击,不宜长驱攻击作战。由北宋章惇实施的浅攻堡垒战是最好的对抗游牧民族战略,但岳飞的作战思路不是按这一战略走、另一位将领在与他商量沿江筑堡时他愤然拒绝。所以一时的胜利不等于可以取得对金的决定性优势,大举北伐的风险极大。南宋的不幸不在于高宗的昏庸,恰恰相反赵构是有智略的;靖康之变,王室被全体俘获这一事件与儒家孝文化共同制约了南宋的作为空间。支持岳飞北伐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对宋而言,太多的历史教训摆在那里。其实最理想的办法就是用文化同化金人,一旦同化,其军事攻击性就会下降,辽国如此,金国也如此,所以北宋灭辽和南宋灭金都是败招。都是国际秩序上不守儒道食了苦果。
把吴钩本尊请来了,欢迎吴钩兄!
程念祺不认识啊,他是上海人,这坛里肯定很多认识他的,估计老木匠和他有交集。
而陆九渊所谓“不参以己意,不间以小人”,无非是说君王不要暴露自己的好恶,也不要被小人所蒙蔽,讲的也是人君南面之术。只不过他认为这样反而可以使臣下做起事来不受束缚,尽心尽责。中国的古人,讲人君南面之术,总是讲“垂拱”,讲“无为”,其实都是讲君王不要把自家的心思暴露在臣子面前。讲得更甚的,就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说人君装糊涂,放手让臣子们去说去做,才能洞烛臣子内心的想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张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论发微》,早已讲得清清清楚。看到要君王“垂拱”、“无为”这些词儿,就以为是“虚君”,实在是太不切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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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这段解释也是挺厉害的。george.h 发表于 2014-6-25 13:48
这段只是程先生在做价值判断而已,古代国家毕竟是君主制,“垂拱无为昏昏昭昭”什么的,用现代经济观念去看动机是了然的,那就是变着法儿想让老板向职业经理人充分授权嘛。公司治理和国家治理原理相通,这个其实就是法治化的路径。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5 15:35 编辑
我不知道你说的理性化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路径是什么意思。程的文章其实写的很通俗,倒是吾的文章文白夹杂如同吃夹生饭很难受。我细读了那个吴咏的故事,我真的怀疑你读了程的文章没有,吴咏一路滥用权力,但是似 ...
george.h 发表于 2014-6-25 12:26
纠正一下,不是吴咏,是张咏,其实就是钞票的发明人,著名的“交子”就是他的大作,这个人确实有争议,但其故事似乎更多来自野史。而且张咏的案例是一回事,吴钩举的例子也是事实,张咏例并不足以证伪吴钩所举啊,我丝毫不怀疑当时的现实社会还发生过无数冤假错案,但我相信其理性化努力会产生改善作用,即宋朝的冤假错案只要从量上少于明清,就可以证明其效能。我朝判案荒唐处更多,而实际上我朝法制也是在缓慢进步朝法治方向徐徐挪动。在宋朝那样的时代,能有吴钩所举的种种变革就已经不错了,如果要穷举恶例,相信英格兰的同期也会有不少的。否则不会有大宪章的几次反复。

制度的理性化一方面是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升或效能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是价值理性的提升,如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宁纵勿枉原则的建立。这只是我拍脑袋临时归纳的,如有不妥请更正。
吴文文白夹杂应可以理解,既要阐述史实就不得不用原文;又要通俗易懂就得翻译成现代概念。
哈哈山民还是不要再贴啦,因为这些政治学ABC都是大家看过不知多少遍的。政治与法律是古老的学问,也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问,如果说科学研究技术文明对更严谨系统的学术体系依赖较大的话,政治与法律则相对较小,而且实践的需要在那推动,人类天然的理性作用于实践,怎能不会有所贡献或创新呢?所以我提醒你除非你能证明中国人不是人类、或者至少从基因学上证明中国人种的劣根性,否则你是不可能彻底否定中国人自发实现制度理性化的可能的。
哈哈,山民发山民发,我收回成命。家里电脑坏,用手机很吃力
回山民,20年前,俺读易经,看到孔子对其中一卦同人卦的论述,茅塞顿开。于是俺放弃工作专门写一部《同人道》,回到一个“人”字就是对路了,但这就是孔子的理想,我等只是继承发展。
先秦要高举孔孟和庄子,宋要高举陆王,明要举王阳明、黄宗羲,陆九渊一语中的,要的是六经注我,才能抄了专制独裁的中国特色之后路。
但事实上你还是轻看了中国的传统文明,在今天,文明之间的比较主要不是看它的科学技术文明层面,而要看其信仰层面,耶稣和孔子的神学立场有着根本的区别,也决定中西文化个性;耶教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利用了愚众的懒惰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拥有较大市场,孔子真诚直白不愿意设计神的谎言只强调祭如在和六极之外存而不论决定了其世俗立场,在人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时市场比不上基督教,但着眼于将来,孔子的态度恰恰是最能与科学理性相洽的。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儒家的信仰还会有复兴的机会。
“木道理啊木道理,你都说了咱们木有逻辑工具,这点都够致命的了~~中国历来不缺法,条文都是很漂亮的,但至今都是法而不律,原因山民讲的就有道理,就是法上有权权上有欲,粗话讲以屌治国到如今还不是被各大官人们前赴后继的实践着~~
这话应该修正一下,还是接着中国人也是人的话题说,是人就有逻辑理性,但中国的问题是名家也就是专玩逻辑学的那一家早夭了,没有形成系统的严谨的逻辑方法而已。古希腊是个特例,至于基督神教在遇上希腊文明对之进行改造前,比儒家学说的逻辑性还要等而下之。基督教疯狂残杀希腊人至该族灭绝,有良知的部分教徒却吸收和发展了希腊遗产。至于说中国历来不缺法,条文很漂亮只是法而不律,这个判断大错。中国的法律至今漏洞百出,老是部门立法,法理不通,逻辑自相矛盾,有的法不律还好,一律更糟糕。

法上有权权上有欲,搁哪不一样,关键是如何科学设计制度,而科学设计就得有逻辑理性。中国人不是不想约束皇权官权,也不是缺好的点子,而是缺逻辑工具建立系统的制度。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5 22:03 编辑

山民和george.h一样,受 宗教和党化教育双重影响,很难对中国传统中智者产生敬畏之心,你多说也不妨,少说也不错。
回歪弟:逻辑理性和逻辑学,逻辑理论是两码事啊。逻辑理性乃为人皆有的本性。
至于制衡,从来不缺制衡的动力,因为人性的利己本能在那里,难的却是制衡的方法和技术,制衡哪里都有,制衡要玩好就有艺术鸟。科学二字被糟踢,你不能再进一步糟踢,而应该为之正名。中国啥时候成功消灭了制衡因素,你以为毛煮习做到了?他干嘛发动文化大革命?还不就是想摆脱制衡,最终还是失败。归根结底,是制衡不得其道,民主宪政才是制衡之道,可是他们比较害怕真正的科学制衡之道,他们不是怕制衡,而是怕消灭。

中国的思想家,我的看法还是依旧,不是因为他们只想考据不求义理,义理在宋明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到大清才衰落的。而是没有得到希腊式逻辑理论的支撑。

让伟大的祖宗们安息不是问题,把他们遗留的精神财富一起埋葬才是罪过,欧人如果这样的态度对待失败到被基督徒灭族的希腊圣贤,就没有现代的繁荣了。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14-6-26 22:07 编辑

回george.h 兄:首先从基督教是怎么来的说起,我之前已经说过,我绝不相信耶稣是上帝和耶稣他妈妈一起生的孩子。他一定是一个人,自称神的儿子。其教条一开始比较朴实,让穷人互相帮助并且组织起来,这在当时也是好事,算是发展社会组织,也属于“社会建设”。

但到了四世纪,基督教被改写了,正如美国学者马恩的看法:“就我们现今所知的基督教而言,创立者已不再是公元1世纪的耶稣基督,而是公元4世纪的君士坦丁大帝。”就像儒家被秦皇汉祖把玩一把叔孙通为儒家注入奴性一样,君士坦丁大帝作为第一个信教的皇帝,将权力之手伸向了宗教,君士坦丁大帝杀老婆杀长子,其嗜血性格也一起融入了基督教。基督教经权力的改造,血腥性、排他性、奴性都迅速滋生,以基督的名义开启的对异教徒的血腥残杀就拉开了序幕,持多神信仰的希腊人和其他异教徒一样,厄运也就开始了。

482 - 488年
小亚细亚反皇帝和教会的绝望起义失败,异教徒的大多数被消灭。
    
486年
埃及搜出更多的异教“地下”祭司,他们被关押、示众、严刑拷打,最後被处决。
  
515年
  洗礼成为每个人的必须,对已经皈依基督教的人也这样。君士坦丁堡的皇帝Anastasius 下令屠杀阿拉伯城市 Zoara 的异教徒,并摧毁当地神祗 Theandrites的神庙。
    
528年
  Jutprada (Justinian) 皇帝禁止在 Antiochia 举行的替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下令(通过火刑、钉十字架、喂野兽或钉铁钉)处死一切行“巫术、占卜、魔术或偶像崇拜”的人,禁止(“受希腊人亵渎上帝的愚蠢之苦”的)异教徒从事教学。
    
529年
  Justinian 皇帝禁止雅典哲学院,并下令没收其财产。
    
532年
  狂热教士、宗教裁判团成员 Johannes Asiacus 开始征伐小亚细亚异教徒的征战。
      
546年
  数以百计的异教徒在君士坦丁堡通过Johannes Asiacus 被杀。
    
556年
  Justinian 皇帝命令极端宗教裁判者 Amantius 到 Antiochia 搜索、拷打并消灭该城最後一批异教徒,烧毁所有私人图书馆。
    
562年
  雅典和君士坦丁堡大批异教希腊人被捕、游街示众、被拷打、监禁,最後被处决。
    
578 - 582年
  基督徒在帝国东部到处拷打异教希腊人并把他们钉上十字架,Heliopolis 的最後一批异教徒被消灭。
  
580年
  宗教裁判者进攻秘密宙斯庙,祭司们自杀,其他异教徒被捕。所有被抓的人,包括副总督被严刑拷打後送往君士坦丁堡受审。他们被判死刑,要被狮子撕碎,只因为野兽没有兴趣,他们被钉上了十字架。基督暴徒们随後拖着他们的屍体游街,进一步毁坏他们的屍体後把他们扔到垃圾堆。
    
583年
  Mauritius 皇帝治下再次出现异教迫害。
    
590年
  基督教控告者在东罗马帝国各地揭露"异教密谋",掀起新一轮的拷打和处决。
话到此地深感自己语言思想太贫乏,车轱辘话怎么都能说圆了,思想应该是矢量,他要向着未知才有意义~~~老祖宗的东西申遗不掉价,就是搞搞资源再生利用,良法与良俗深加工再升级也有好处,你我的差异在于我承认中医有几个经长期实践验证的良方良药可用,但他的基础理论该扔了。你觉得这一套只是运气不好,修修补补之后还可以与西医并驾齐驱~~

制衡如果说是个现象,自然、社会无处不在,要说他是个思想,甚至成为一种政治自觉,中国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还是那句话:法而不律,律人不律己,制而无衡,制他而恒己,就是中国智慧的巅峰,千方百计消溺正太态竞争做到一家独大,这是普遍心理。西方所以能够民主我觉得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民不弱,就说基督教吧不管他有多少不是,至少他还教会很多人阅读识字,还让人过上一种有希望的组织生活,咱们帝国怎么玩的?利出一孔,只事耕战,说穿了就是口粮加棍棒双核驱动的奴隶模式,现在当然升级中,左前方纳粹模式,右前方民主模式,正前方中国特色的快乐猪模式~~
歪弟帖的这个信息量啊,我捡主要的回答吧。
我和你的主要区别不是你说的那个样子,我也是认为他的基础理论是不行的,所以打个比方理论是根链子,孔孟老庄的某些观点则如珠子,我是认为这些珠子是可以打磨打磨串得起来,形成的新理论也不是说能从基础到枝条都要跟西方分庭抗礼,而是说可以在共同的树干基础上形成枝条与枝条的区别。
假设杨六斤生活在宋代

吴钩 今天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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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杨六斤是广西隆林县德峨镇的孤儿,出生在一个贫苦的家庭,6岁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四年前爷爷、奶奶也不幸离开人世,他便独自一人生活,住在空房子内,每个星期从堂哥那里领10元生活费,常吃野菜充饥,还自制工具捕鱼吃。
今年5月底,杨六斤的孤苦故事被媒体披露,立即引起社会的深切同情,热心人纷纷捐款,据报道,目前善款已达200万元之巨。又有志愿者将六斤接到深圳免费读书,这位可怜的孩子,命运终于发生改变。
然而,前几天,杨家亲戚与德峨镇干部千里迢迢赶到深圳,将杨六斤强行接走,尽管孩子哭喊着“我不想回去,我喜欢这里”,但他仍然被带回了家乡。
六斤的堂哥说,他已经做好打算,准备放弃在外务工,回老家照顾好杨六斤。当地政府也有计划,准备给杨家盖个房子。现在做这些事情,已经非常容易了,毕竟有200万捐款摆在那里。只是我,还有许多人都有点想不明白,当杨六斤孤苦无依,一人独自生活时,除了堂哥每周给予10元资助之外,其他亲戚以及当地干部在哪里呢?

(6月23日中午,深圳康桥书院,堂哥拉着六斤大步离开会场。图片来源:CFP)
我相信现在有很多双眼睛都会盯着杨六斤的200万。这笔巨款将如何处分,目前我尚未看到有比较可靠的方案披露。由于我正在写宋朝制度的系列文章,便有朋友半是好奇、半是开玩笑地问我:如果杨六斤生活在宋代,这事儿有没有一套制度来处置?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承认,宋朝肯定也有杨六斤这样孤苦无依的孤儿。不过,宋代的基层社会为无数宗族组织结成的网络所覆盖,不管今人给予宗族的评价如何,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他们至少还是可以从宗族组织中得到共同体的庇护。北宋范仲淹创立的义庄,以让族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为目标,为诸多士大夫所效仿,更是传统宗族救济的典范。
因此,我大胆假设,如果杨六斤生活在宋代,他的家庭将镶嵌在宗族网络中,当他的直系亲人不幸亡故,同族同宗中人通常都会收养他,或者由族内的义庄给予赈济,总不至于让一个十岁孩子孤零零地居住在空房子而不闻不问——这种原子式的生活,在传统社会是比较少见的。
再假如宋朝的一名孤儿,名下拥有两百万贯的财产,而这孤儿尚未成年,明显缺乏自主处分财产的能力,那么又该怎么办?我相信这个问题现在可能还困扰着杨六斤的亲戚。
宋人的办法是,由政府设立一个信托机构,代为托管遗孤的财产,这叫做“检校”。根据宋朝的检校法,一名孤儿如果失去了全部的直系成年亲人,政府便有责任将他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然后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给还他。
宋朝政府之所以要设立检校制度,自然是为了防范孤儿的财产被抚养他们的族人、亲戚借故侵占。我们前面说到,作为族人的共同体,宗族组织通常会向同族的孤儿寡母提供救济。然而,如果这名孤儿的名下拥有一大笔财产,则难保没有觊觎之人。因此,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代管这笔财产。宋政府设立的检校库,便是这样一个机构。
但政府机构也有可能会侵占孤儿的财产。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宋政府订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检校制度:
首先,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但如果不符合检校条件而政府强加检校的,许人控告。
其次,检校库如果挪用托管的财物,官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如果检校库托管的财物出现损坏或遗失,政府必须给予赔偿。
应该说,在制度尚未败坏的正常情况下,由政府设立的检校库托管孤儿的财产,还是比较安全的,至少可以防止心图不轨的族人觊觎孤儿财产。
不过,这样的检校制度还存在另一个问题:检校库每个月都要定期给托管财产的孤儿发放生活费用,一个月一个月发下来,检校库代管的财产便会越来越少,如果孤儿的财产本来就不多,最后难免要坐吃山空。怎么办?
宋神宗年间,朝廷采纳了开封检校库的建议,允许设于各地的检校库将他们托管的财产作为本金,投资于抵押贷款,从而将原来沉淀在仓库里的资产盘活起来。放贷所得的利息,则用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这样,孤儿成年后,还能够从检校库领回属于他们的本金。
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相当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这一制度放在一千年前,无疑是非常先进的。可惜宋朝灭亡后,检校制度也随之湮没了。
但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鉴于杨六斤目前尚未成年,没有能力处理财产,成年的直系亲人又不在身边,因此,以杨六斤为收益人的200万元善款,也应该有一个中立、独立、专业的信托机构来代为保管、处分,待杨六斤成年之后,再将剩余的财产交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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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琼)
这个帖子横跨历史与思辨,所以先发在这里了,如果历史版不反对,可以连根搬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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