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经济学观念史】邓丽兰:民国宪政史上的“经济民主”诉求及其论争

题:【经济学观念史】邓丽兰:民国宪政史上的“经济民主”诉求及其论争
【经济学观念史】邓丽兰:民国宪政史上的“经济民主”诉求及其论争


摘 要: 本文探讨民国史上“经济民主论”的思潮与宪政化模式, 以展示中西宪政理念的互动及其塑造中国宪政文化的过程。从五四前后混合经济、产业自治、职业主义、计划经济的多元的“经济民主”思想, 到三十年代民生主义话语下的“统制经济”思想, 均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生成。抗战胜利前后, 知识界一方面追慕英美的政治民主加苏联的经济民主, 一方面表现为工商业界在“经济统制”的压迫下以“经济民主”的名义要求经济自由, 表现出自下而上的“经济民主”与自上而下的“经济民主”的对抗性。对“平等”的倾慕高于对“自由”的向往, 成为中国宪政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民国; 宪政; 经济民主; 统制经济



民主的边界是否只在政治领域而不能延伸到经济领域,是20世纪世界宪政史上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民主”是当前学界热门而又充满歧义的词汇。[1]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有不同的内涵。西方思想史上,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旗帜是自由主义。他们主张放任主义的经济原则,反对国家权力干涉经济领域,要求确立财产自由、契约自由的不可侵犯性,由此开启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时代。这也是英、美宪法保障的所谓 “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则是人类追求“免于匮乏的自由”理想的表现。“经济民主”思想的产生,与社会主义思潮兴起、工人阶级政党团体力量与资产阶级分庭抗礼、国家立法干预经济过程及缓冲劳资冲突等相联系。

虽然各派社会主义思潮具体主张不一,但强调缺乏“经济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则是一定程度的共识。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经济民主”有着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惟有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达到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党人则通常主张采取公有与私有并存的混合经济,劳动者参与并监督经济管理与决策、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则强调以职业团体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以经济分权、产业自治实现经济民主。无政府主义者则主张自下而上的经济民主,重视绝对的产业自治。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经济民主则意味着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反对经济垄断,实现经济机会的平等。明确反对“经济民主”概念的主要是主张放任主义经济的古典自由主义者。


“经济民主”的理念体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的一些政策与实践当中。如美国为消除经济垄断对民主社会的威胁而实施反垄断法,英国工党秉持工业民主管理、国家以剩余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政策等。更为激进者则为苏俄,在革命后废除私人财产所有制,实行计划经济,剥夺有产阶级的参政权。


随着社会主义思潮传入中国,有关 “经济民主”的思想也成为中国知识界思考的话题。五四运动前后,“德先生”、“赛先生” 成为国人最为仰慕的信仰,“经济民主”的观点也流行一时。陈独秀从杜威那里找到了经济民主的意义。杜威将民治主义分成四种,政治的民治主义、民权的民治主义、社会的民治主义、生计的民治主义,“我们所主张的民治,是照着杜威博士所举的四种原素,把政治和社会经济两方面的民治主义,当做达到我们目的——社会生活向上——的两大工具”。[2]陈独秀不仅将经济民主作为政治民主的基础,而且视为解决政治问题的前提。一些受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理解的“经济民主”往往等同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一湖称:“所谓经济的‘得莫可拉西’,就是废止资本主义的生产,用一般民众,造出大家是劳动者,大家做了大家用的一个平等的经济组织。”[3]仲九说,有政治的德莫克拉西,有国际的德莫克拉西,“应用在经济上,就是集产主义或共产主义,可称为经济的德莫克拉西”。[4]上述看法,是受苏俄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有的学者强调经济领域的分权与分工自治是经济民主主义的灵魂。武育干认为,无论何种经济民主,应该具备三要素,一为个性的经济自由,二为经济组织之平等化,三为分权与自治。[5]显然,上述观点,是基尔特社会主义式的。


五四时期,中国知识界对于“经济民主”的理解是庞杂的,反映出多元化的思想源流,批判资本主义经济不平等现象则是其共通之处。“经济民主” 是社会主义思潮向自由主义思潮提出挑战的核心概念,有无足够的经济民主,也就划分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界限。这一时期,中国主要政党、政团,也多接受了“经济民主”的观点。如国民党人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江亢虎的新社会主义、研究系的“经济改造”论等。




社会主义思潮对西方社会的冲击,也反映在法学领域,即所谓“法律社会化”运动的新趋势。欧洲社会主义流派的法学家通常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唯物主义,而法学的社会主义本于正义之观念,以法学的转换作为经济转换的基础。法学的社会主义派注重将经济问题还原或转化为法律问题,并以社会主义的思想解释现行的法理,使阶级斗争演变为法的对抗,不合法的革命就可能为合法的改良所取代。[6]


西方法学领域的这一思潮影响了宪法领域的实践。构思“经济民主”的宪政典范是魏玛宪法。世界宪政史上,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主要是政治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91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制定颁布的魏玛宪法,于宪法条文中详细规定了国民的经济生活,使宪法由政治法变成社会法。


魏玛宪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色彩,宪法有关经济部分的内容体现出“经济民主”的理念。魏玛宪法第151条规定“生计生活之秩序,应与公道大原则,人类生存维持之大目的相合,在此范围内,各个人享有生计上之自由”[7]。这一条意味着经济自由受公平原则的限制。宪法第152条肯定契约自由的同时规定禁止重利,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无效;第153条规定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其为一种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4条规定对遗产课以4%到70%的累进税。上述规定是对财产权、契约权等古典“经济自由”的限制。魏玛宪法规定了参与式的民主。宪法第159条承认了劳动者组织工会、罢工的自由;第163条确定公民劳动权与失业救济,第165条规定实行“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工人和职员可组织工人议会,各级工人议会与资本家及其组织一起参加地区经济议会和中央经济议会。


魏玛宪法还规定了不少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第155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的义务,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督;第156条规定联邦政府得将适合于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归公有,但应给予补偿,等等。


“经济民主”入宪,以魏玛宪法作为起点,很快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捷克、芬兰等国宪法,都纷纷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做详尽的规定,并斟酌参考了魏玛宪法的条文。


魏玛宪法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民主”理想也深深吸引了中国知识界,在二三十年代有关的宪法讨论及官方主持的制宪中,人们纷纷以魏玛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作为蓝本,或提出制宪建议,或直接设计出宪法草案。“经济民主”的理想表达于宪法当中,在中国始于民间的制宪活动。张君劢不仅将魏玛宪法介绍给国人,且在中国开经济制度与政策入宪的先河。


张君劢是第一个力图将魏玛宪法的经济模式引入中国者。旅德期间,他拜访了德国社会民主党多数派首领辛德海曼(Philip Scheidemann)。两人讨论了社会化问题,张君劢深为其“混合经济”的观点折服。辛德海曼表示,绝对的社会化是不可能的,可行的方法是公私合营。张看来,混合经济也类似洋务运动时期的“官商合股”、“官督商办”。张君劢主持草拟的“国是会议草案”对经济生活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提出应颁布劳动法、为增进公共利益可得将土地收为公用、以法律或课税限制遗产、对私人或公司大额所得征收累进所得税等等条款。[8]


1922年旧国会恢复后,在原天坛宪草的基础上继续草宪。中国知识界对天坛草案中表达的古典宪政模式感到十分不满,纷纷以魏玛宪法为样板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将“经济民主”的内容写入宪法。1922年11月间,《东方杂志》 专门出版两期“宪法研究号”,其中“经济民主”的呼声尤其突出。程学愉提出,各国宪法都只注重政治生活,德国新宪法规定了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确定政府有实施实业社会化之权力,确认人人的生存权、劳动权,全国经济协会使劳动者得参与决定国家经济政策,都是旧宪法所不曾有的,希望国人研究德国新宪法,“做一个他山之石”。[9]高一涵认为,美、法宪法只注重政治自由、权利,德国新宪特别规定了经济生活,渐废个人私有制,代以社会公有制,渐废遗产继承制,代以遗产国有制,渐废私人营业制,代以国家营业制,“俄国激进的共产,虽然不能仿效,而德国渐进的共产,未始不可取法”。[10]李三无提出,德国新宪对经济生活的规定体现为以正义原则限制经济自由,中国应在宪法条文内规定“扶助国民之经济生活,确立救贫事业”。[11]上述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国知识界迫切希望经济民主宪政化的愿望。


受上述呼吁的影响,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23年4月17日提出生计、教育两章草案,皆模仿了魏玛宪法的条文。如生计草案规定“国民生计,以适合正义,使各得相当之生活为原则,个人之生计自由,在此范围应受保障”,“全国生计会议依法律由全国各职业团体选出代表组织之”,“各地方生计会议之组织依各地方法律之所定”。[12]提交的生计、教育草案,在追求经济民主、强调教育功能方面,不仅仅继承了国是会议草案的精神,而且直接提出了设立“生计会议”的主张。可见,宪法草案形成过程中融入了魏玛宪法的精神。


可惜正式公布1923年宪法时,未及通过生计、教育章节的内容。这一点,曾受到舆论的批评,“生计为宪法之灵魂,灵魂已失,躯壳存亦何益,此吾侪对于今兹宪法所以认为缺乏现代性者也。”[13]1925年段祺瑞执政时期的宪法草案,模仿德国宪法将“生计”与“教育”两章写入宪法草案,并参酌中国实际作了规定。宪草第一四六条规定:“国民生计组织以适合正义使各得相当之生活为原则,个人之生计自由在此范围内应受保障。”这一条是照抄魏玛宪法第151条的内容。第一四七条模仿并综合了魏玛宪法第152条、154、155、156条中关于限制契约自由、限制财产自由及继承权、国家控制土地使用、公有企业等内容,“可谓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一炉共冶”。[14]


这一时期,不但中国知识界向往经济民主,连官方宪法性文本也在经济问题上照搬魏玛宪法的条文。人们也通常认为,从立法层面入手,是渐进实现社会主义的优良方法。有的中国法学家即指出,经济问题是中国自古圣贤重视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实现是不可免的。直接行动的方式即使成功也不免反复,应以改良的方法,从教育、立法入手,而宪法上对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最为重要,“这种规定,以能容纳社会主义之发展为限度”。[15]可见,经济问题入宪表达的是中国知识界对经济民主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思潮兴起后在法律层面的表现。




五四前后庞杂、多元的“经济民主”思想,在国民党人的意识形态中,则转变成民生主义话语以及“统制经济”思想,并影响了五五宪草的制定。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体现了国民党人对于经济民主的追求。孙中山晚年在作民生主义的演讲中,对欧美近年的“经济进化”作了归纳,认为表现在“社会与工业之改良”、“运输与交通事业收归公有”、“直接征税”、“分配之社会化”等方面[16],以和平的手段实行经济改良。由此,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主张。他认为,社会的进化是因为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他趋向于强调生产资料的国有化、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分配的共同化来实现民生主义的理想。


“统制经济”即经济上的干涉主义,与经济放任主义相对,中、西历史上都有先例可循。现代统制经济,始于一战时期的战时措施及苏俄的“计划经济”,并在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风靡世界。当时,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放任主义的自由经济政策在欧美备受打击,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却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西方国家纷纷取法苏联经验,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控制。


上述世界性的风潮,也使五四前后多元的“经济民主”思想,又添加了“统制经济”的内涵,在中国也兴起了“统制经济”的浪潮。为回应民间的宪政呼声,1933年初国民党开始了制宪活动。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宪法草案前后七易其稿,一些重要杂志如《东方杂志》、《时代公论》等,发表不少知识界有关制宪问题的文论,多涉及宪法中的经济政策问题。围绕宪草如何反映经济政策问题,学者们的看法有一定的差异,但主流意见均指向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有的学者仍然推崇魏玛宪法对于经济问题的规定。章渊若推崇德国宪法经济上“私权之限制与革新”、“民生之改善与保育”、“确立健全社会化之原则”,而其“社会化之精神,尤能介乎偏激社会主义与传统私经济制之间”[17]。毛起鶊详细研究了欧洲各国新宪法在经济生活内容上的规定,认为民生宪章应集中注意集产问题、均富问题。他还对照魏玛宪法的有关条文,认为可以归纳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内涵。[18]程绍德专文研究了宪法初稿中的国民生计一章,认为中国应该建设经济平等原则下之“非资本主义”的社会,宪草应“根本确定民生主义的根本大法及其原则。”[19]钱端升认为,应将“统制经济”作为经济生活的核心写入宪法,宪法草案缺乏固定主张,“难道统制经济或国家社会主义我们还应视为陈义过高么?所以经济一章应以统制经济为悬的,而予以彻底的改写。”[20]法学家周鲠生则对宪法要详尽规定经济问题的看法提出了异议,认为与其列举繁琐的无把握实行的理想,不如作简单的规定,“这类条文究竟有多少能实现于法律,尚是问题,则与其设为多数繁琐而无实行把握之条文,又何如为简单扼要的规定?”[21]当时,周鲠生的看法虽然不是个别意见,但不占主流地位,也未受重视。


正式颁布的“五五宪草”,将国民经济问题设立了专章,从第116条到第130条,共计15条。宪草第117条至第120条详细规定了平均地权的内容。规定中华民国土地属于国民全体,国家对于人民拥有所有权之土地,得按地价依法征税或征收,土地价值非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以土地增值税收归人民公共享受,国家对于土地分配整理,以扶持自耕农自行使用土地为原则。第121条至123条强调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调节,规定国家对于私人之财富及私营企业,认为有妨害国民生计之均衡发展时,得依法律节制之,公用事业及其他独占性事业,以国家经营为原则;第124条、第126条、第128条规定了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政策及社会救济范围。


总之,五五宪草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定,依据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设想,参考魏玛宪法的条文,同时融入当时“统制经济”的思想,表达了国家干涉型的经济宪政主义理想。


抗战期间,以知识界为主力的宪政运动再次兴起,也再度引发有关经济民主宪政化问题的讨论。抗战胜利前后,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民盟提出了既具有理论前瞻性又有现实针对性的经济民主化的宪政方案,即 “用民主的政治建设民主的经济,以经济的民主充实政治的民主”,将中国建设成“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他们认为,应拿苏联的经济民主来充实英美的政治民主。民主经济的目的,在平均财富,消灭贫富阶级以及保障人民经济上之平等。国家应承担社会福利责任,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劳动权及休息权,担负老弱残废者之抚养,着手分配领域的调节,依据能力担负原则以累进方法征收遗产税、所得税及利得税,并将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相结合,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经济计划,使私人企业得到自由竞争的平等机会。公有制的发展、经济管理上的民主化也是民主经济的应有之义。[22]其他政团、党派也有类似的看法,在表述上有“政治自由与经济平等”、“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合一论”等。[23]


不过,“经济民主”的涵义,在知识界与工商业阶层当中,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与不同的侧重点。“经济民主化”的要求,往往成为工商业界反对官僚资本、振兴民营经济的口号。抗战时期国民党在经济上的统制政策,在战后经济复苏过程中日益暴露出弊端。战后经济接收过程中,棉、毛、丝、麻等轻工业都几乎全部国营,事实上为几家大官僚资本所控制。为此,工商业界更多地要求民营企业与国营工业享受同等待遇。中小工厂更以“经济民主化”的要求,反对政府对于中小工业的歧视,要求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制定民主的经济政策。显然,这时“经济自由”的要求与“统制经济”发生了冲突,工商业界反对的是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要求的是经济自由。而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做法,也受到部分知识界人士的质疑。

期成宪草会上讨论宪草修正案时,有的学者建议取消有关国民经济的专章。他们所持的理由是,经济、教育是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的责任,属于行政方针的内容,不适合列入宪法。孙科反驳了这种意见,他表示:“假如宪法中把民生主义基本的原则,一一予以删除,不但不足以表现三民主义建国的精神,不足以表现三民主义革命的理论与思想,并且有变为二民主义的危险。所以国民经济这一章,实有坚确予以维持之必要。”[24]。反复争论的结果是,决定仍保留经济问题于宪法中,因为“经济政策为现时各国内政上争执之点。中山先生对此问题,尤有其特别见解,应著之宪典,以垂久远。故根据遗教并参酌现代趋势,规定今后之经济政策十一条,其中尤注意者期于资本与劳工不走极端,而免于国内斗争之惨剧。”[25]


将宪法精神确立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原则之下,是当时国民党人坚持的原则之一。1946年政协会议决议也体现了在“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之间的某种调和。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规定,“国民经济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国家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之机会,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26]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的施政纲领中,在经济方面提出了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吸收民间意见制定经济政策、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等规定。[27]政协会议所勾画的“经济民主”蓝图,兼顾了知识界与工商业界的意见。


宪法问题的讨论及政协决议一定程度地奠定了1947年宪法关于经济问题的基调。1947年宪法,取消了将经济问题作为专章出现的格式,只将经济问题列为“基本国策”一章之内,为该章第三节,142条至151条,共计10条。


宪法基本照抄了五五宪草中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的相关条文,但也有一些新的条文表现出“经济民主”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如增加了国家对金融的控制的有关条文,也关注到国家对于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控制,提出国家对于贫瘠之省、县酌予补助。在“基本国策”一章,另专设“社会安全”一节规定了社会福利与救济政策,吸收了西方“福利国家”的某些措施。


应该说,如果国民党政府真能实践这些宪法条文的话,人民的福利水平确能提高,享受的经济民主确能进步一大截。只是这个宪法未及实施国民党人便兵败大陆。


这一时期,中国知识界在看待“经济民主”问题上的分歧意见,除现实中“统制经济”的弊端外,也与知识界开始对哈耶克的思想感兴趣不无关系。抗战后期,有的学者分析战后中国经济政策时,认为与其采信凯恩斯主义,不如取法古典自由经济学派。作者介绍了哈耶克的经济循环论与中立货币论,主张战后中国“采用中立货币政策,避免任何膨胀与收缩”[28]。


1944年,哈耶克出版其成名之作《通往奴役之路》一书。针对当时盛行的计划济浪潮,哈耶克指出,经济结果的平等主义同样损害了公正原则,经济平均论的危害在于强调平均财富可以使全体人民达到经济上的自由,这将导致物质财富源泉最终枯竭。基于此,他将一切计划经济模式都看成是“通往奴役之路”。1946年10月,《东方杂志》即介绍了哈氏的这本新著。[29]显然,自由主义思潮与社会主义思潮的竞争与对话,再度展开。




世界宪政史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此消彼长。“经济民主”进入宪法领域,改变了人们的宪政理念。理想的国家不再是有限政府,而是有效政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领域的合理性得到确认,宪法性权利也不再只是消极自由,而是扩展到生存权、社会福利权。


经济民主体现在制度层面,则表现为建立职业代表制的经济议会的尝试、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等等。不少西方国家将经济问题写入宪法,反映出不同流派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理想。北京政府、南京政府时期,经济民主问题虽有魏玛宪法与民生主义的不同宪政模式,但基本趋向却是相似的。


抗战胜利前后,宪政运动中有关经济政策的论争,反映出“经济民主”进入实践层面时“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之间某种内在的紧张。如果说,特殊的抗战时期,国民党人的“统制经济”政策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话,战后中小工商业者的要求则是“自下而上”的经济民主。两种“经济民主”并不仅仅是层次上的差异,而且性质不同。民国宪政史上中国知识界对经济民主的追求,反映出世界思潮的深刻影响。


无论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政府时期,知识界的宪政理想及官方主持的制宪活动,都表现出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对于平等价值的青睐。平等价值诉求高于自由价值诉求,已经成为中国宪政文化的一种遗产,对今天的宪政实践依然产生影响。


不过,市场与民主是经济领域当中两种不同的游戏规则,“经济民主”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的尺度,标志着人类道德理性对于经济过程及其结果的控制与改造。“经济民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放任主义式的经济自由,听任自由竞争强化社会贫富分化,也不能扭曲为经济结果的平等主义而扼杀效率与创新。何况即使在社会福利高度发达的国家,对于“经济民主”是否是国家的宪法性义务问题也有不同的争论。美国社会采取了不少调节社会贫富、保障社会公平的举措,但美国宪法并不承担“经济民主”的宪法性义务,其他一些奉行自由经济的国家也同样如此。民国史上的各种宪法性文本中关于“经济民主”的诉求,显然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超前立法行为。当时的宪政理想,只有在现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得以实现。


注释:

[1]崔之元认为, “在宏观上, ‘经济民主’论旨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 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在微观上, ‘经济民主’论旨在促进企业内部贯彻后福特主义的民主管理, 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参见崔之元 《经济民主的两层含义》, 《读书》1997年第4期。王全兴、管斌认为, 经济民主是经济民主化的产物。经济民主化内在原因是民主一种有效的社会组织方式, 民主内包含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经济民主化的外在原因则是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劳资合作、分享经济等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兴起。参见王全兴、管斌《经济法与经济民主》《中外法学》, 2002年第6期。

[2]陈独秀: 《实现民治的基础》, 陈独秀: 《实现民治的基础》, 《新青年》第7卷1号, 1919年12月1日。

[3] 一湖: 《新时代之根本思想》, 《每周评论》第8号,1919年2月9日。

[4] 仲九: 《德莫克拉西的教育》, 《教育潮》第1卷1期,1919年4月。

[5] 武育干: 《由经济的帝国主义到经济的民主主义》,《东方杂志》第19卷15号, 1922年8月10日。

[6]当时西方学界被认为属于“法的社会主义派”的代表人物包括马龙(Malon) 、皮尔兜姆(Proudhon) 、安托明格尔(AntonMenger) 、安多来(Andler) 、索乃尔(Sorel) 、马铁尔(Malter) 、勒愿(Levy) 、厉白尔等(Neybour) , 参见三无: 《法学的社会主义论》, 《东方杂志》第17卷5号, 1920年3月10日。

[7] 张嘉森: 《新德国社会民主政象记》, 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第159页。

[8]《国是会议宪法草案乙种》, 《东方杂志》第19卷21号, 1922年11月10日。

[9]程学愉: 《德意志之新宪法》, 《东方杂志》第19卷22号, 1922年11月25日。

[10] 高一涵: 《我国宪法与欧洲新宪法之比较》, 《东方杂志》第19卷22号, 1922年11月25日。

[11]李三无: 《宪法问题与中国》, 《东方杂志》第19卷21号, 1922年11月10日。

[12]《中华民国宪法案(一名天坛宪草二年)》, 张耀曾、

岑德彰: 《中华民国宪法史料》, 沈云农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803,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4年, 该书全书无页码。

[13] 渊泉: 《缺乏现代性之宪法》, 《晨报》, 1923年10月10日。

[14]陈茹玄: 《中国宪法史》, 第152页。沈云农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433, 台北: 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15] 潘大道: 《我之建国方案及其实行的希望》, 《东方杂志》第22卷1号, 1925年1月10日。

[16]孙中山: 《三民主义?民生主义》, 《孙中山全集》第9卷, 中华书局1986年版, 第366页。
[17]章渊若: 《制宪与民生》, 《时代公论》, 第52号, 1933年3月24日。

[18] 毛起鶊: 《经济宪法》, 《东方杂志》, 30卷第14号,1933年7月16日。

[19] 程绍德: 《宪法初稿之国民生计章》, 《时代公论》,第65、66合号, 1933- 年6月30日。

[20]钱端升: 《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 《东方杂志》第31卷19号, 1934年10月1日。

[21]周鲠生: 《宪法草案评》, 《东方杂志》31卷8号, 1934年4月16日。

[22]《中国民主同盟纲领》,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 1949) 》, 文史资料出版社, 1983年版, 第67- 68页。

[23]参见石毕凡: 《抗战胜利前后中间党派对民主的诠释: 以经济民主为中心》, 安徽史学2003年第6期。

[24]杨纪编《宪政要览》第42页, 沈云农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805,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74年版。

[25]《五五宪草修正理由报告书》, 杨纪编《宪政要览》,第67页。

[26][27]《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案》, 孟广涵主编《政治协商会议纪实》, 重庆出版社, 1989年版, 第484, 476- 477页。

[28]刘光第: 《从海叶克货币理论说到战后中国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季刊》3卷2期, 1944年10月。

[29]石涛译: 《向奴役之路——海叶克教授对计划经济的新评价》, 《东方杂志》第42卷20号, 1946年10月15日。

(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 天津 300071)

文章来源:福建论坛 2007年第3期
好文,今天是第一个宪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