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诱奸者何也?诱而“通”?诱而“强”?两者相差不是一般的大。诱而通的话,学校也没有权力去惩罚吴教授的。
这个是有违职业伦理的。就像克林顿事件,放在普通人身上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george.h 发表于 2014-7-23 15:55
道德上当然可以谴责,法律上应该是不会太重的惩罚。毕竟女方也不是未成年少女,都读博了,应该差不多而立了吧。
【确认性骚扰发生的关键是“非自愿”和“不受欢迎”】
关键是这两项中理当只取其中一项,因为是否自愿与是否受欢迎存在交叉,实际就是强制与否和好恶与否,非自愿是指向强制与否,更准确的判准也应该是强制与否,至于是否受欢迎,属于好恶与否,好恶不一定非自愿,即使是在厌恶的情绪下自愿与叫兽发生了关系,也必须视为自愿。因为强制与否是可以通过行为进行判断的,而好恶与否完全依靠主观陈述,很难建立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