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茶呀乌龙茶,你这几个乌龙帖,弄得偶哭笑不得。 在这个问题上,偶哪里是反对你进行道德谴责了?偶只是客观的解释了一下对“变态和正常态”的看法,注明了前提是从“人性的角度看”。根本就没有否定你的意思啊。 露阴癖偶都是把它当成犯罪行为看待的,哪有什么道德优势可说?何止是道德批判,偶的第一反应是警察应该把这样的家伙抓起来的。 自由主义者对于道德批判之所以持谨慎态度,主要是因为道德批判的结构往往是由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批判,而这时候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很容易受到不正当侵害,但是有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些少数人不能是违法者。 再看看所谓“秀性征”的说法。把露阴癖比喻成“秀第一性征”,并且把它与通过艺术表演和时装表演的“秀第二性征”“秀第三性征”相比较,还是从人性角度看,这种说法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看,立刻就显示出这种说法的破绽:“秀第二性征”和“秀第三性征”,无论示者还是视者,双方共同形成愉快地合意,但是“秀第一性征”却是冒犯社会禁忌违反社会通念------即民法中所提到的公序良俗-----的行为,就像金秋指出的一样,只存在示者的快乐,而带给视者的却是绝对的不愉快,并且因为这个不愉快具有绝对的普遍性,所以一定会被法律禁止。 偶也回到正题一下,你说“我认为你在批评对露阴癖的道德谴责时”,偶真是不知道你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狂晕啊,老兄,你这是真正的乌龙帖哦。被法律禁止的行为,绝对建立在受普遍性道德规范谴责的前提上的,你要是谴责露阴癖,偶是100万分的支持啊。 在西方宪政国家,所有“秀第一性征”的行为,均被视为“性骚扰”,绝对不为法律所容忍。上面偶提到的“公序良俗”,是为了说明社会通念的性质,不是说“秀第一性征”的行为被民法所规范,再附加说明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