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十万火急!!!

我急需要知道一件事:是不是我国法律有规定,任何群众性的组织都必须经上级部门(如党政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否则就是违法组织?如果有这条规定,它依据了哪条宪法?

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我。谢谢!问此问题的原因,请容我日后再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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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感谢yxh66!!!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66怎么没头像了?我刷新了两次都没见有啊。
申请成立团体,当报名照交了呗!这还不懂?[em06][em06]
今天,我就是高瑜
以下是引用自觉的梦游人在2007-05-11 00:09:20的发言:
申请成立团体,当报名照交了呗!这还不懂?[em06][em06]

不看看这是什么严肃地界,也掂记着发展乌搞党员?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从小要教育孩子们不要拉帮结伙。

     看来我是法盲。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

    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

    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

    谢谢大家!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谢谢你的指点。中国知识分子,知行不统一的多,讲道理都会,但没人敢真做。连日来我已发现,没什么希望。全是想吃现成果子的。我不陪他们玩了。撤。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这是经济层面的问题,尽管很“政治”,快请有刀大律师过来做军师。

66的提醒很重要,不能用团体。或者说,至少明的团体不能有。大盖帽完全可以用拒绝,拖延,威胁等等下作手段使事体多了一项为什么不能成立团体的烦恼,不值。

另外,为了显出俺们是一点也不政治地争取经济利益,尽量到各个经济网站设题,发贴,让楼主的同事们每天都上网诉说一小时,扩大在各地网民中的影响,争取先在网上使事情成为新闻热点。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乌搞本性所至,自古菜农茶农是一家,楼主最好发挥友军一体精神,把这个很经济的话题挪到经济版讨论,一来可以使更多的经济方家前来过问,二来也可以帮菜农把经济搞活。

[em05][em05]
今天,我就是高瑜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01:32:26的发言: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

那就算了呗!

乌龙茶啊,真乌龙!

[em05]
大树就是个广济寺旁穷扫地的.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01:32:26的发言:

    呵呵,我没来得及地告诉你,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先是在教师论坛上频频亮相,后又号召组织起来与领导谈判。现在我已是校方重点观察对象(据内部消息)。我发现中国人的确都很善于保护自己。我当炮灰不要紧,但我当了炮灰也改不了这种德性,那就没必要了。

保护自己要紧。除非另有打算,否则还是不要用险招。过日子毕竟不是编故事,平安第一。

以下是引用自觉的梦游人在2007-05-11 01:23:23的发言:

另外,为了显出俺们是一点也不政治地争取经济利益,尽量到各个经济网站设题,发贴,让楼主的同事们每天都上网诉说一小时,扩大在各地网民中的影响,争取先在网上使事情成为新闻热点。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乌搞本性所至,自古菜农茶农是一家,楼主最好发挥友军一体精神,把这个很经济的话题挪到经济版讨论,一来可以使更多的经济方家前来过问,二来也可以帮菜农把经济搞活。

[em05][em05]

你这是教唆人跳崖。

[em12][em12]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00:37:17的发言:

     看来我是法盲。

     这个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学校在新校区申请到一块地,用于解决教工住宅建设。发一号文,说买地和建房的资金完全来自集资。第一批交款的人,以后会优先分房。房子全部建成经济实用型。

    最初,许多人不看好那块地,因为那里太偏僻。有275人交了款,学校用此款买了地。接下来,学校开始筹划建房和分房方案。又出二号文,鼓励再集资。此时该地段地价上涨,购房者踊跃。交款人数不断上升,现已达600多人。

    学校又出三号文。修改了一号文中说只建经济实用型房,加上了别墅和跃层。并称别墅和跃层只有院级干部和教授有资格购买,另外又出台一个分房方案,改一号文称第一批交款人优先选房的承诺,为第一批交款人可将4.5分的规定。于是群众哗然,纷纷抗议。

    学校又出四号文,取消别墅,改为跃层。但跃层实为变相别墅。且价格与普通住宅相差无几。群众愤慨,斥为强盗行径。但学校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方案。

    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

    谢谢大家!

回乌龙茶:

学校违反承诺、侵害教师利益的行为不能任其下去,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不成立代表团意义不大,你们可以请律师找校方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不知道学校当初的承诺有没有文字记载?交款的教师与学校是否签有合同?学校是以谁的名义申请的地?

我个人认为:

一、如果学校与教师签有合同,那么学校违反合同规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也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果学校以校方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这些房屋应该具有福利房的性质(教师住进房子后还不能完全享有对该房的自由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动福利关系,学校违反承诺应该可以算是劳动纠纷吧?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认为。

三、如果学校以教师们个人的名义申请到的地,那么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教师委托校方办理申请用地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违反承诺应该算是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也应该赔偿。

不知道我的话是否正确,请法律界人士分析谈论。

俺是灭绝师太

回金秋:

    学校一号文是正式文件且有公章。此后二号文、三号文、四号文、五号文都严重违背一号文。比如一号文承诺第一批交款人可优先分房,后来改成打分;承诺房价不超过2200元/平米,后因要盖别墅或变相别墅,且领导想占便宜,所以提高实用房价格到2400和2500/平米,而别墅才2700/平米(相同地段是6000以上)。实际上是用教职工的钱给他们盖豪宅。

    地是以学校为教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申请到的。房屋性质属集资建房。学校不出资,完全靠教职工集资。

    学校没有和教师签过正式合同。但近期学校为强行推进分房方案,又强迫所有购房教职工在看不到图纸、也不知道能分到什么房的情况下,每人交三千元保证金并填写学校印发的购房确认书。我拒绝了,但最后竟发现,全校第一批已交过七万元的教工当中,只有两人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有人说,男人的心胸之所以宽广,是由一次次委屈撑大的。

    深有同感。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18:49:06的发言:

回金秋:

    学校一号文是正式文件且有公章。此后二号文、三号文、四号文、五号文都严重违背一号文。比如一号文承诺第一批交款人可优先分房,后来改成打分;承诺房价不超过2200元/平米,后因要盖别墅或变相别墅,且领导想占便宜,所以提高实用房价格到2400和2500/平米,而别墅才2700/平米(相同地段是6000以上)。实际上是用教职工的钱给他们盖豪宅。

    地是以学校为教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申请到的。房屋性质属集资建房。学校不出资,完全靠教职工集资。

    学校没有和教师签过正式合同。但近期学校为强行推进分房方案,又强迫所有购房教职工在看不到图纸、也不知道能分到什么房的情况下,每人交三千元保证金并填写学校印发的购房确认书。我拒绝了,但最后竟发现,全校第一批已交过七万元的教工当中,只有两人拒绝交保证金和确认书。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不过知识分子很难齐心协力去争取共同的利益。湖北一政法大学的一个教授跟我们讲课时也说到类似的事例: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他后来想想也觉得没意思,只得放弃。连法学教授们尚且如此,那一般的教师的维权意识就可想而知了。在中国,弱者的利益被侵犯是非常容易也非常安全的事。

俺是灭绝师太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

这就是我发这个贴的原因。我们想成立一个业委联盟,与学校谈判。但学校纪委书记代表校党委宣布,校党委决不允许存在业委联盟,也决不会跟我们谈判。于是我们就去查学校党委有没有权力宣布不允许业委联盟存在。一查,还真有这样的法规给他们支持。所以我不得不由衷地赞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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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0:19:00的发言:

学校这种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你们可以联合起来请律师阻止校方的行为

这就是我发这个贴的原因。我们想成立一个业委联盟,与学校谈判。但学校纪委书记代表校党委宣布,校党委决不允许存在业委联盟,也决不会跟我们谈判。于是我们就去查学校党委有没有权力宣布不允许业委联盟存在。一查,还真有这样的法规给他们支持。所以我不得不由衷地赞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真是太“伟大”了。

 

回乌龙茶:你们不需要成立组织也可委托律师与学校谈判啊!你们可以共同起诉学校,这叫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俺是灭绝师太

     委托律士与学校谈判?怎么谈?方案没通过以前,就没有既成事实,也就不构成侵权的事实,等方案通过了,那就是民意,告谁呢?

     共同起诉先得组织起来,但我们还没组织起来,那边已经宣布违法了。

     所以我坚决认为,我们国家太“伟大”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刮目相看,心中那自由的世界……

一般地说,中国社会的维权,比较好做的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政府保障基本社会正义与公平,而人民接受政府管制。比如说,近来越来越多的舆论呼声导向对准了医疗、教育、房地产,政府不断出台政策性措施。不论效果如何,党领导的与垄断性特殊性行业的博弈如火如荼。
而民间维权,特别是个体维权的道路举步艰难。如果没有后台,如果与政策敏感领域较劲更是难上加难。

嘿嘿,这一回关系学校大众利益的权利诉求,如果能够在校党委支持领导下就有望了。虽然,等于与虎谋皮,但这是国情。

(另,一方面理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另一方面现实中与领导不要横眉冷对而要打哈哈,一般没关系。教师在高校中算是相对独立与自由的:)

黑夜里希望的蓝莲花 (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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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人说不正经话,不正经的喜欢说正经话——正经秀快乐
    谢谢!!!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1:21:10的发言:

     委托律士与学校谈判?怎么谈?方案没通过以前,就没有既成事实,也就不构成侵权的事实,等方案通过了,那就是民意,告谁呢?

     共同起诉先得组织起来,但我们还没组织起来,那边已经宣布违法了。

     所以我坚决认为,我们国家太“伟大”了!

如果方案还没通过,你们可以逐一做老师们的工作,阻止通过这样的方案呀?

如果方案通过了,你们就召集几个人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里签上这几个人的姓名,这就能形成共同诉讼了。

俺是灭绝师太
别说国外了,在香港,只要任何人举报有人发出噪音骚扰了他,警察就会即刻前往处理(被徐步高枪杀的警察梁成恩就是在接到投诉后前往现场处理时殉职的)。由此可以证明,香港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且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剩下的大家就自由发挥吧!

嘿嘿,高校是一群什么人?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5-11 22:17:15的发言:

如果方案还没通过,你们可以逐一做老师们的工作,阻止通过这样的方案呀?

如果方案通过了,你们就召集几个人去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里签上这几个人的姓名,这就能形成共同诉讼了。

金秋,不了解高校的情况。能够真正把自己当作公民从而也身体力行的人少之又少。

1、哪怕在知识分子集中的高校,有着多少学术论著来论证社会正义公平的学者,而“知行分离”始终是知识分子的普遍特性。

2、中国素来就有的传统:文教卫系统最复杂。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心思各异,利益琐碎,与别的人群相比更难求同。几个人会抛头露面?多数人能够当“看客”,有的根本连看的欲望都没有。

[em05]

正经人说不正经话,不正经的喜欢说正经话——正经秀快乐

他们学校30多户教授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住宅,住进去以后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按照事先的承诺兑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他说这30多户居民里法律专家、教授多得是,而且他们在政法学院教书多年,学生遍及初、中、高级法院,有的还担任法院要职。开发商听说这些居民要起诉他,吓得直哆嗦。可是,当这个教授写好诉状找居民们签名时,居然没几个愿意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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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普通共同诉讼,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但愿这法学教授不是在诉状上联名哦 。自己单独起诉,利益也是单独享有嘛。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现教师要成立代表团与校方谈判。某书记称,校党委绝不允许代表团存在。所以我来询问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看来,书记是有恃无恐的。

---------------------

校方和教师都一开始没有把程序做好。一开始如果不是学校出面而是职工代表大会(哪怕是操纵的)也具有合法性;

事关教职工重大福利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通过。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客观地说,地是学校去申请批准下来的,教师没有这种能力。

     起初,那里偏僻,很多教师,包括干部都不愿意买。所以学校的一号文鼓励先交钱先选房。在那时,还不存在让教代会来操作的可能性。制定分房方案时,校方开始一手操纵。方案由他们起草,然后让工会同过。多数分工会主席不同意,但书记一个个问,说不通过不给走。即强迫同意。除有两个分工会坚持反对外,其它都屈从了。方案就是这样通过的。

     原则上,当然应该是教代会讨论通过,但现在学校就这么做了,教师没办法。我提议过让教代会来主持制定方案。学校不理睬。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3:55:28的发言:

     客观地说,地是学校去申请批准下来的,教师没有这种能力。

     起初,那里偏僻,很多教师,包括干部都不愿意买。所以学校的一号文鼓励先交钱先选房。在那时,还不存在让教代会来操作的可能性。制定分房方案时,校方开始一手操纵。方案由他们起草,然后让工会同过。多数分工会主席不同意,但书记一个个问,说不通过不给走。即强迫同意。除有两个分工会坚持反对外,其它都屈从了。方案就是这样通过的。

     原则上,当然应该是教代会讨论通过,但现在学校就这么做了,教师没办法。我提议过让教代会来主持制定方案。学校不理睬。

乌龙茶兄:

我刚看到这个帖子,愿意提供点参考意见。

首先,学校不是房产开发企业,按常理或政策是不可能拿到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学校向政府申请取得的土地用途,应该是教育用地(在这一点上,南京与上海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将来在这块地上建成的房子,不会是允许私人享有完整产权,允许在房产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商品房,而且我估计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抵押。当然,学校可以玩花样搞实惠,那就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打报告申请造配套的学生宿舍或教师公寓,且承诺资金自筹,这是可能获得批准的。这就意味着将来造好的房子属于校产,无法办出个人名下的产权证,出资的教工只能使用房子(或许经学校同意还可用于出租)。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你和同事们的预期。如果要作价格上的权衡,也需要想清楚,低价(?)的使用权和相对高价的产权,究竟如何选择。

其次,既然大致确定计划建造的房子是以学校名义申请立项报建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是学校的内政事务了。建设局不管,房管局不管,估计教育局(或教委)也不会管。从理论上讲,此事就是由学校行政领导的意志决定的。有刀认为,这种纠纷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有效救济。现在,对学校基层的教职员工来讲,只能从追求公平性和反对以权谋私的角度出发给学校的领导施加一些精神压力,如果他们既不要面子或惯于耍弄强权,集资者是拗不过他们的。

不过,虽然可能吃亏,但要不要吃哑巴亏,毕竟还有得一选,先前几位网友出的主意的确可以参考。有刀认为,你们的维权文章不论交给谁看,都要着重说明原“一号文”的实质是在全体教师范围内自愿集资,即不占用学校的资金经费,为集资者一定程度上解决居住困难,而不是改善学校高管人员的居住条件,让他们锦上添花。正因如此,原计划建造的才是经济适用房而非高档别墅、复式住宅——注意,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子造价成本相差甚大,会导致同等金额的集资款建造出来的房子面积总量有很大差别。原计划为广大群众某福利的本质,一定要突出强调。这才能对照凸显之后学校连续发出的几号文,使整个建房计划越来越游离广大参与集资的教职员工的利益,蜕变为给学校少数高层领导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很可能背离了政府审批同意集资建房计划的本意。

至于抛头露面进行交涉的人选,我觉得最好是人品出众、有专业口碑且家庭居住条件确实较差的教师,年高德劭者最为相宜。当然,人心齐才力量大,如果集资者一盘散沙,这事就只能发发牢骚作罢。有刀强烈不建议乌龙茶兄在这种牵涉群体利益的事件中勇当出头鸟。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