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5-11 23:55:28的发言: 客观地说,地是学校去申请批准下来的,教师没有这种能力。 起初,那里偏僻,很多教师,包括干部都不愿意买。所以学校的一号文鼓励先交钱先选房。在那时,还不存在让教代会来操作的可能性。制定分房方案时,校方开始一手操纵。方案由他们起草,然后让工会同过。多数分工会主席不同意,但书记一个个问,说不通过不给走。即强迫同意。除有两个分工会坚持反对外,其它都屈从了。方案就是这样通过的。 原则上,当然应该是教代会讨论通过,但现在学校就这么做了,教师没办法。我提议过让教代会来主持制定方案。学校不理睬。 乌龙茶兄: 我刚看到这个帖子,愿意提供点参考意见。 首先,学校不是房产开发企业,按常理或政策是不可能拿到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学校向政府申请取得的土地用途,应该是教育用地(在这一点上,南京与上海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将来在这块地上建成的房子,不会是允许私人享有完整产权,允许在房产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商品房,而且我估计也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抵押。当然,学校可以玩花样搞实惠,那就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打报告申请造配套的学生宿舍或教师公寓,且承诺资金自筹,这是可能获得批准的。这就意味着将来造好的房子属于校产,无法办出个人名下的产权证,出资的教工只能使用房子(或许经学校同意还可用于出租)。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你和同事们的预期。如果要作价格上的权衡,也需要想清楚,低价(?)的使用权和相对高价的产权,究竟如何选择。 其次,既然大致确定计划建造的房子是以学校名义申请立项报建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是学校的内政事务了。建设局不管,房管局不管,估计教育局(或教委)也不会管。从理论上讲,此事就是由学校行政领导的意志决定的。有刀认为,这种纠纷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有效救济。现在,对学校基层的教职员工来讲,只能从追求公平性和反对以权谋私的角度出发给学校的领导施加一些精神压力,如果他们既不要面子或惯于耍弄强权,集资者是拗不过他们的。 不过,虽然可能吃亏,但要不要吃哑巴亏,毕竟还有得一选,先前几位网友出的主意的确可以参考。有刀认为,你们的维权文章不论交给谁看,都要着重说明原“一号文”的实质是在全体教师范围内自愿集资,即不占用学校的资金经费,为集资者一定程度上解决居住困难,而不是改善学校高管人员的居住条件,让他们锦上添花。正因如此,原计划建造的才是经济适用房而非高档别墅、复式住宅——注意,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子造价成本相差甚大,会导致同等金额的集资款建造出来的房子面积总量有很大差别。原计划为广大群众某福利的本质,一定要突出强调。这才能对照凸显之后学校连续发出的几号文,使整个建房计划越来越游离广大参与集资的教职员工的利益,蜕变为给学校少数高层领导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很可能背离了政府审批同意集资建房计划的本意。 至于抛头露面进行交涉的人选,我觉得最好是人品出众、有专业口碑且家庭居住条件确实较差的教师,年高德劭者最为相宜。当然,人心齐才力量大,如果集资者一盘散沙,这事就只能发发牢骚作罢。有刀强烈不建议乌龙茶兄在这种牵涉群体利益的事件中勇当出头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