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我还得写一篇“论教育中的惩戒运用”。今年已写“论教育中的说服原理”(已贴出),下面没时间再写了,只能等明年。

    惩戒是目前争议较多的教育方法。我的看法:

   1、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幻想

   2、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软弱无力的。

   3、但惩罚本身不是教育。惩未必引起戒,戒也未必是教育。

   4、惩罚的力量在于引起恐惧。肉体上的痛苦本身并不比精神上的痛苦来得更残忍。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没想到这个话题会引起这么激烈的争论。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有些地方纯属误会。由于什么是惩戒和体罚、区分惩戒和体罚中的教育与非教育的界限本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出现误会也是难免的。这也说明教育学的确是一门很无能的学科,到现在这类基本问题仍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

    其实各位可以搜索查看网上有关教育惩戒的贴子。本来我想去转一两篇过来,结果搜索“教育惩戒”发现数量惊人,还是留给大家自己选择吧。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吴洪森在2007-06-22 13:41:09的发言:

我在乌龙茶单独开的帖子里说过关于大人不可以打孩子有两条底线,一条是法律底线,例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打孩子是刑事罪,警察知道就要上门抓人的,一条是道义底线,打孩子一定会遭受舆论谴责。

现在涉及到一些特例,例如有的孩子不打就是不改坏毛病,或者有的孩子挨过一次打就变得懂事了。

无论是法律底线还是道义底线,我想设立这种底线的社会和国家都不会不知道有这样的特例存在,但是他们还是要设立这样的底线,为什么呢?一,有了这底线可以有效防止家长滥用暴力;有了这底线当家长还施用暴力,多半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就是说他不不得已,只好求助于打来解决问题。

因此有了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反而使得“特例”成其为“特例”。

相反,如果没有这底线存在,“特例”就有可能过多,会成为普遍。

所以我坚决主张必须要有不能打孩子的底线,不能设立法律底线至少也要设立道义底线。

这样关于打孩子是否还有可能有好的结果就不属于讨论范围。

美国有不准打孩子的法律底线,但是不等于这个国家大人打孩子就绝迹。但是没人敢张扬,也没人敢主张有的孩子没别的办法,只有打才解决问题。

正是有这严厉的底线存在,家长就不敢轻易使用暴力。他必须在自己面临坐牢和教育好孩子之间做选择,如果他宁可坐牢也要打,我们反而能相信他实在是有了不得不这样做的足够理由了(病态家长不在此列)。

所以,严厉的底线存在,使得打孩子成为最后的手段,这样就大大遏制了家长滥用暴力的可能。这样,象裂石等所列举的特例才能成为同情的对象。

这就是我不否认打孩子出现好结果的特例情况下,坚决主张要有法律或者道义上的坚决不容许打孩子的底线规则。

        看到吴先生的这个贴,才觉得讨论有些意思了。忍不住要来说上两句。

        我在单开的那个贴里说过,联合国出台的《儿童权利公约》,美国没有成为缔约国之一,原因是美国在儿童权利观方面与其它缔约国有分歧。毫无疑问,美国是世界上儿童权利保护做得最出色的国家。比如严禁父母虐待儿童,包括父母以教育为借口体罚儿童。美国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我不太清楚。不知道戴耘兄是否能提供。我感到怀疑的是吴先生的这一说法:美国法律规定,只要父母打儿童,就要坐牢。是这样规定的吗?

       说到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这要看法律赋予父母哪些教育的权利,赋予儿童哪些权利,以及确立这些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体罚儿童受到谴责,最初是文艺复兴时期,不规模的反对,则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体罚儿童受到谴责,是因为今天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体罚会给儿童的人格和心灵造成严重创伤。这是体罚作为一种传统教育方法为什么必须加以反对的原因。至于父母体罚儿童到致伤致残的地步,这已经不是教育方法层面上的问题了,而是人的基本权利问题了。如果吴先生所说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指这个,这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父母有教育儿童做人、成人的责任,在儿童的品格养成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品质,但儿童不是生来就有这种意志力的,意志力的养成与习惯有关,而习惯的养成又与强制有关。比如,儿童并不是长大以后自然就养成了晚上睡觉不尿床的习惯和意志力的。这个习惯和意志力的养成是在父母的强制性的训练下。当然,不一定是用体罚的方式。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在不体罚的情况下,父母如何能让儿童养成夜间睡觉不尿床的习惯和意志力?一个有效的办法是,羞辱他(或她)。这就有一个问题,羞辱是不是对儿童人格和心灵的伤害?前面说了,体罚作为教育方法遭到现代教育价值观的摒弃,主要原因是因为这种方法会伤害儿童的自尊,进而伤害儿童的人格,但在事实上,能伤害儿童自尊和人格方法未必是体罚。斯巴达人的教育方法中有鞭打一项,斯巴达人都是没有人格尊严的?这是为什么禁止体罚作为教育方法,至今仍有争议的一个原因。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谢谢吴先生提供的资料。如夏加坤所言,美国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国家,不愧为儿童的天堂。

    客观地说,美国对儿童的法律保护是有长远的建设性意义的,我指这种法律保护,将迫使每一个父母都必须寻求体罚以外的教养方式,这对儿童的人格发展、自主发展是深远影响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做称职的父母,也应看到,某些教育以外的客观因素也会影响儿童的发展。例如,父母不和、父母离异,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影响儿童成长的重要变量。不能认为,只要杜绝了体罚,儿童就一定能健康成长。当儿童期出现严重的品行问题时,过强的法律保护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