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有特例,但是对儿童身心保护不能因为“有人被打好了”就主张打孩子合理合法。乌龙茶兄列举特例来讨论一个现代社会的普遍法理问题,可谓列举不当。

按照你所举的事例来推论,坏孩子就是该打的。

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各国有分歧。但是我们要讨论的是在分歧之下的基本底线。这基本底线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打孩子就是犯罪,要受到法律处罚”;还有一种是社会的普遍伦理规范:“大人不许打孩子”。在这种社会家长打了孩子不受法律制裁,但是会被舆论指责。

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要不要这样的底线:“不许虐待儿童”。这才是要害所在。

风吹掉了我的帽子,太阳却照样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