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讨论进入新一轮的热潮,不过,这样的讨论过于散乱。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乌龙茶先生在33楼的帖子,只好说不知所云,你的两个例子都不恰当。徐某某犯罪的情况,你有权四处加以传播,只要你注意他人的著作权是不会引发争议或麻烦的。但那不意味着你可以因其犯罪就造谣说他偷了隔壁一只鸡。后面的例子更荒谬了。你伪造的信难道是恶意的吗? 我代你查好法律规定,拜托你别为了辩论而辩论,只会浪费时间和伤害感情。 对迅弟儿版主在34楼的帖子回复如下: 一、我的评价只限于这里的讨论,只是我的看法,您要太谦虚了反而不美。 二、无耻与否是道德判断,您当然可以认为够不成无耻,何况是更无耻。 我的理由在18楼已经陈述得够清楚了: 为什么原文作者更无耻?因为他也是公德私德两亏。犯罪徐某某不是他借题发挥的对象,徐某某犯罪不是他犯罪的理由,他的行为构成了诽谤,他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还牵扯到好像并没有犯罪的徐家公子。他根本没有现代的法制和人权观。他只不过是一个愤青,一个势利小人,活该不得志。
他以道德为后盾干不道德的事,甚至违法,我以为用道德判断界定其人格是恰当的。 关于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认定作者犯有诽谤罪,这是个新话题了,以下链接也许有借鉴作用。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5C5%5Cma5016273541315500211248.html 我认为如果信件是伪造的,他就犯下了诽谤罪,无非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俺基本上认为章启晔的思路符合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在目前的中国,这种问题意识是很可贵的。
谢谢您的表扬,但并不是因为您表扬了我,我才说那是我码了那么多字的原因。 我以为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个词很难翻译准确)的基本规则首先是文化和道德的规则。它们应该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之上,违反规则就是违反规则,不存在借口,什么出发点或动机正义之类。我当然痛恨贪官污吏,差别只在于我不会让情感阻碍理性,更不会高举道德大旗痛打落水狗。 难道中国的道德清谈次于哪个国家吗?恰恰相反。这个满口仁义道德的国度却是大国中人权观最不发达的。 所以,就是反腐倡廉,我们需要的恐怕首先不是道德,或法律,而是理性、科学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