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妨把这封信看作“恶搞”。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公众人物,特别是当权的政治人物,都是人们恶搞的对象。

在我们国家,倒台后的政治人物才是最佳恶搞对象。即可以发泄情绪,又很安全。当权的,只能歌颂,不能恶搞。

这是巨大的差别。

章先生的观点,从保护弱者的观点看还是有点道理,但是话说回来,当权的时候不能恶搞,倒台了还是不能恶搞,那我们就太缺乏娱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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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1 06:34:12的发言:

就犯罪而言,他的身份并不应该有任何特殊,至少在理论上。

你可能知道某人犯罪了,而你周围的人不知道,这能代表什么?

传陈良宇被双规是一回事,传他贪污3亿元是另一回事,是不是?

他被双轨,你就听说了,传这种消息的人实际上违纪了。这是腐败比黄带激动人心的一个例证。双轨也是中国特色呀。

这份信是不是伪造的?如果是,那就构成了诽谤,徐犯什么罪根本无关紧要。建议你看本有关的法律书。

惩治犯罪当然不能看身份。但徐是公众人物,其姓名、生平包括讲话一类的活动经常会见诸报刊,这他是没办法不同意的。他一犯罪就有人传他的故事,这他也是没办法不同意的。现在的问题是,编一封他给他儿子的家信在网络上散布,构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书我没时间去查了,你如果有,直接把相关条款说出来不就行了吗?在你没拿出来以前,我先根据常识说说我的看法。

假定这封信伪造了如下内容:

“孩子,你要听党的话,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精神,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向雷锋同志学习,要为什么服务,要好好做人···”

你会说这封信是造谣、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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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先说说俺对章启晔观点中不同意的地方。

1说俺比老木匠有头脑,有品位和境界,这不符合俺对现实的认识,因此不能认同。

2原帖作者的本意中包含努力塑造贪官的弱智以及道德无耻形象的意图,但是出发点是基于正义,因此说他无耻有点过分。

再说说俺觉得值得商榷的部分。

章启晔指责原作者行为构成了诽谤罪,俺觉得这一点应该谨慎,还需要探讨。这样的行为在法治国家也不一定构成诽谤罪,争议会比较大,何况还使用了“据说”一词,因此俺说那是“准造谣”,就是说已经无限制的接近造谣,已经存在被法官判为诽谤罪的可能性。

最后,除了以上部分以外,俺基本上认为章启晔的思路符合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在目前的中国,这种问题意识是很可贵的。

最后再说说我的认识。

原帖作者的出发点正义性我想包括章启晔在内都是承认的,问题出在他的方式上。不管是公共(或权力)人物的隐私受限还是民众有权利恶搞,都存在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应该画在什么位置,我所知道的法治国家都有判例在先。这里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

1公共(或权力)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限制,来源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因此,该人物受限的隐私部分必须与公共事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里面包括该人物的日常行程安排,财产收入等等。与公共事务没有必然关系的隐私部分不受限制,其受法律的保护程度应与一般人无异。

2恶搞以及文学方式的讥讽嘲笑属于公众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个言论自由不能无限制的发展到肆意侵犯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

3按照一般的法治原则,这里的紧张关系就是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与一般民众的知情权、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原帖作者采用的方式,作者的文章假借父子之间的家信来塑造罪犯的无知与无耻,表面看是讥讽丑恶,但是在形式上违背了上述第1原则中“该人物受限的隐私部分必须与公共事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更重要的是将没有关系的第三者(其儿子)牵扯进来,已经超出了一般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肆意侵犯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底线。

如果这封伪造的家信存在被广大公众误认为是真实的客观属性,并且因此造成了该罪犯家人的精神痛苦,那么作者被告诉并被法官判决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则不能说是不合理的。

现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对贪官污吏抱有极大的怨气,某种程度上这种文学式反讽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溯其本源,造成贪官污吏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实现法治,人民本应该依靠追求法治的方式来解决根本问题,但是人民的手段本身如果违背了法治精神,不管多么符合正义,也是不能采用的。对这些一点一滴的程序正义的重视正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道德谴责如果违背了程序正义,这种道德谴责本身在一瞬间就会沦为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极度重视道德(同时意味着不重视法治)的中国尤其值得警惕。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就迅弟儿34楼的发言提三个问题:

     1、什么是隐私权?这封编造的家信侵犯了徐的哪方面隐私权?

     2、假定公众信以为真,认为这封信是徐写的,这封信的哪些内容它会造成徐的家人精神痛苦?

     3、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到底是侵犯了隐私权,还是造谣诽谤?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嘿嘿,乌斑竹,看完俺的回答,你提的就是这三个问题啊。

1什么叫“隐私权”,你查查字典或者狗狗一下不就明白了嘛。在这层楼里最早使用这个词的是21楼,按照顺序,你可以先问问21楼的使用者也行啊。

2你觉得这封信会造成徐的家人精神快乐吗?或者徐的家人毫无感觉吗?俺不太明白你提问的主旨。

3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

俺觉得,你应该提问一些更重要的概念啊。不如说什么叫“道德”,什么叫“法治”。呵呵。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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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一个字。应该是:

比如说什么叫“道德”,什么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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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8-31 17:46:28的发言:

     就迅弟儿34楼的发言提三个问题:

          3、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到底是侵犯了隐私权,还是造谣诽谤

老兄,你到底是教什么的教师啊?俺的中文再蹩脚,你也不能用这样的病句来考验俺啊。

不厚道啊,乌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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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迅弟儿,关于“什么叫道德”,如果我真想问谁,那绝不可能是你。别介意,如果我想问“什么叫法治”,这有可能问你。

    下面就你反诘的几个问题做出回复:

    1、你把我问的“什么叫隐私权”的问题又踢回给我,这与你的法学博士身份不相称了。狗狗一下或百度一下就能知道的事,我还用得着问你?你觉得你会在狗狗或百度的基础上跟我谈主贴作者有没有侵犯隐私权吗?如果你同意,那倒好办了。因为如果我去狗狗一下,结果将是这件事扯不到隐私权上去。这就是我要问你“什么叫隐私权”这个问题的原因。根据以往的经验,我知道你经常通过援引日本、美国或其它某个西方国家有关隐私权的定义而绝处逢生。为了避免无效劳动,所以我先问你,什么叫隐私权?

    2、关于这封信会不会给徐的家人带来快乐的问题,我觉得你扯远了。我是问:这封信的哪些内容会给徐的家人带来精神痛苦,问这个问题,是因为你在34楼说:“如果这封伪造的家信存在被广大公众误认为是真实的客观属性,并且因此造成了该罪犯家人的精神痛苦,那么作者被告诉并被法官判决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则不能说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你的专业知识足够你说得更清晰明白一些。简单点说,你能不能把“如果”这两个字换成别的词?

    3、关于那个病句,我也觉得很奇怪。但是你说我拿这个病句来考验你,那就不是我不厚道了,而是你不厚道。这个句子怎么有病的呢?你应该比我更清楚吧?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很高兴讨论进入新一轮的热潮,不过,这样的讨论过于散乱。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乌龙茶先生在33楼的帖子,只好说不知所云,你的两个例子都不恰当。徐某某犯罪的情况,你有权四处加以传播,只要你注意他人的著作权是不会引发争议或麻烦的。但那不意味着你可以因其犯罪就造谣说他偷了隔壁一只鸡。后面的例子更荒谬了。你伪造的信难道是恶意的吗?

我代你查好法律规定,拜托你别为了辩论而辩论,只会浪费时间和伤害感情。

对迅弟儿版主在34楼的帖子回复如下:

一、我的评价只限于这里的讨论,只是我的看法,您要太谦虚了反而不美。

二、无耻与否是道德判断,您当然可以认为够不成无耻,何况是更无耻。

我的理由在18楼已经陈述得够清楚了:

为什么原文作者更无耻?因为他也是公德私德两亏。犯罪徐某某不是他借题发挥的对象,徐某某犯罪不是他犯罪的理由,他的行为构成了诽谤,他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还牵扯到好像并没有犯罪的徐家公子。他根本没有现代的法制和人权观。他只不过是一个愤青,一个势利小人,活该不得志。

他以道德为后盾干不道德的事,甚至违法,我以为用道德判断界定其人格是恰当的。

关于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认定作者犯有诽谤罪,这是个新话题了,以下链接也许有借鉴作用。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5C5%5Cma5016273541315500211248.html

我认为如果信件是伪造的,他就犯下了诽谤罪,无非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问题。

俺基本上认为章启晔的思路符合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在目前的中国,这种问题意识是很可贵的。

谢谢您的表扬,但并不是因为您表扬了我,我才说那是我码了那么多字的原因。

我以为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个词很难翻译准确)的基本规则首先是文化和道德的规则。它们应该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之上,违反规则就是违反规则,不存在借口,什么出发点或动机正义之类。我当然痛恨贪官污吏,差别只在于我不会让情感阻碍理性,更不会高举道德大旗痛打落水狗。

难道中国的道德清谈次于哪个国家吗?恰恰相反。这个满口仁义道德的国度却是大国中人权观最不发达的。

所以,就是反腐倡廉,我们需要的恐怕首先不是道德,或法律,而是理性、科学的计算。

non omnis moriar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1 19:12:02的发言:

很高兴讨论进入新一轮的热潮,不过,这样的讨论过于散乱。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乌龙茶先生在33楼的帖子,只好说不知所云,你的两个例子都不恰当。徐某某犯罪的情况,你有权四处加以传播,只要你注意他人的著作权是不会引发争议或麻烦的。但那不意味着你可以因其犯罪就造谣说他偷了隔壁一只鸡。后面的例子更荒谬了。你伪造的信难道是恶意的吗?

我代你查好法律规定,拜托你别为了辩论而辩论,只会浪费时间和伤害感情。

          我跟你辩论很有乐趣?你恐怕搞错了。

          谢谢你查好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很遗憾,它帮不了你。但为了避免你以为我很喜欢跟你辩论,我就不解释了。这段话里的汉字我们都认识。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何以叫帮不了我?

你在33楼的第一个论点,故意无视我们讨论的是伪信,难道那也是徐某某犯罪的事实吗?

我认为你很不严肃,倘若主帖转发的是判决书,我们还争什么呢?

non omnis moriar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1 20:12:02的发言:

……我以为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个词很难翻译准确)的基本规则首先是文化和道德的规则。它们应该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之上,违反规则就是违反规则,不存在借口,什么出发点或动机正义之类。我当然痛恨贪官污吏,差别只在于我不会让情感阻碍理性,更不会高举道德大旗痛打落水狗。

……

我想在这个帖子里让我重新审视你的存在就是基于你上面的认识。你不这么写我也早已感觉到了。不过对于某种行为的最初动机倒一直是法官判刑时的重要依据。我们现在讨论某种行为的价值意义,我想不能不考虑该行为主体的最初动机。你说是不是?就像你脱口就说主帖作者无耻一样,对你的这种行为我是不赞成的,但是我还是要考虑你的动机。因为是基于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俺作为斑竹首先能够理解。但是不希望你以后重复这种行为。这是造成你与老木匠发生语言误会的原因之一。

当然,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目前不是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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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一根鸡毛

对不起,忍不住插一句嘴。

章兄和迅弟儿的若干质疑,应该都是根据标题来的吧?标题是:“据说是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儿子的。”一个“据说”,已经表明此事有待查证,而在正文里,我们没有读出任何私人信息,甚至,私人信息被过滤得过分干净了,以至把这封信的作者安在任何一个贪官(比如成克杰)身上,都可以成立。

仅仅根据一个涉嫌乌搞的“据说”,就把矛头指向隐私权之类东东,是否过于急切了?

一个查无实证的据说,一封没有透露任何私人信息的信件,连作者是谁、动机为何都还八字没有一撇,怎么谈得上隐私或诽谤呢?让我乱猜的话,这信封的作者与标题的拟定者,不见得是一个人呢。

乌斑竹,你的提问俺稍候认真作答。

不过,那句提问真是病句。难道你不认为?可以找别的中文高手们来鉴定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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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迅弟儿在2007-08-31 21:13:14的发言:

乌斑竹,你的提问俺稍候认真作答。

不过,那句提问真是病句。难道你不认为?可以找别的中文高手们来鉴定一下嘛。

首先请允许我提个意见,你最好称我乌龙茶或者简称乌龙或者尊称老乌,称乌斑竹太过客套。一来你也是斑竹,我没这样称呼过你;二来其它网友可能会觉得不舒服。当然如果你一定要称我为乌斑竹,我也只能接受。

那个病句中的两段话,分别出自你和章启晔。章启晔直接说编造徐家的信件是造谣诽谤,而你提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你没有肯定编造徐家的信是侵犯隐私权。我觉得你们的意思并不一致,但我不喜欢把人家没说过的话硬塞给别人,所以只能用病句的方式问你:“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到底是侵犯了隐私权,还是造谣诽谤?”要让这句话没毛病很容易,比如改成: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是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还是造谣诽谤的行为?不过,你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刻说:我没说过“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是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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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1 20:46:10的发言:

何以叫帮不了我?

你在33楼的第一个论点,故意无视我们讨论的是伪信,难道那也是徐某某犯罪的事实吗?

我认为你很不严肃,倘若主帖转发的是判决书,我们还争什么呢?

       什么“无视”,什么“很不严肃”,这种词我都没好意思拿来问你,你爱说就说吧。

      但帮不了你是可以肯定的。你把你摘引的法律条文再看看嘛,别只顾看“捏造事实”这四个字。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0 21:22:16的发言:

即便你不当真,不见得也不允许别人当真,何况你不当真何以如此激动?

正因为我补药吃不饱,所以才会那你的讥讽当补药,而你的风度一定是真正的补药补出来的。

倘若自视为木匠,我奇怪,中国木匠什么时候那么有地位以致于招惹不得了?

俺没有什么招惹不得,也没有激动呀。

倒是看一下老弟的帖子,几乎每一句语气都可以用感叹号的样子哩。

现在知道了,原来是补药还没有吃饱,还要继续大补热补。

[em53]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答迅弟儿先生:

我只能在道德上评判原作者,我不可能越俎代庖起诉原作者,是不是?

如果要有误解,即便我说作者严重缺乏人文精神,依然可能造成误解,不见得我因此说作者没道德问题,那不是我为人处世的风格。有误解不可怕,解释清楚就行了,关键是把人与事分开。老木匠对我印象不好,不妨碍他赞赏我谈到翻译时的一句话,我们还大斗过呢,可你依然出于理性,恰如其分地表扬了我。

至于慎重,事实上,我一开始就刻意不提转帖者。

答周泽雄先生:

我不认为原帖与侵犯隐私权有什么关系,这封信根本是伪造的,何来隐私?如果是真的,不经作者同意而发表,那是侵犯隐私。或者,其中的内容涉及隐私,但至少我并不了解徐厅长,我不认为我有资格判定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

我认为原文以戏说或恶搞的方式往徐厅长头上扣屎盆子。那涉嫌的是诽谤。因为信件是假的。

这个屎盆子扣在任何贪官头上都是无耻的,倒是请问作者是什么东西?汉族的道德楷模吗?

我记得你反对奢谈道德,其实作者就是扯道德大旗侵犯人权,不说他无耻也只能说他不道德。

non omnis moriar

章先生的观点,从保护弱者的观点看还是有点道理,但是话说回来,当权的时候不能恶搞,倒台了还是不能恶搞,那我们就太缺乏娱乐了。

对不起,没注意到这位先生的评论,我的回复如下:

我的观点如果还能成立,那不是因为保护弱者,而是因为尊重人权,违法者“放弃”了一部分权利(比如自由、财产权,乃至于生命),这种“放弃”只能由法律规定,法院裁决,司法部门执行,依法存留的其它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无论侵犯者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平民。

我认为保护他们的权利就是保护我们的权利。

First they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起初他们向共产主义者而来,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随后他们向犹太人而来,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trade unionist. 
  随后他们向工会成员而来,我没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随后他们向天主教徒而来,我没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me, and by that time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up for me. 
  随后他们向我而来,那时已没人为我说话 
      ——Rev. Martin Niemoller, 马丁·尼莫拉 1945
 

我真的认为这段话应该进入中学课本。

谈到娱乐,我老了,已经过了凭激情幻想改变世界的年龄段了。

我会想为什么,而不是该是什么,并且我不会为我所不能改变的东西而难以抑制愤恨。

non omnis moriar

但徐是公众人物,其姓名、生平包括讲话一类的活动经常会见诸报刊,这他是没办法不同意的。他一犯罪就有人传他的故事,这他也是没办法不同意的。

这里传播的是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吗?

信件是伪造的,如果还不算“捏造事实”,我可不可以用你的名义写信贵校校长猛批大学扩招呢?

non omnis moriar

俺没有什么招惹不得,也没有激动呀。
倒是看一下老弟的帖子,几乎每一句语气都可以用感叹号的样子哩。
现在知道了,原来是补药还没有吃饱,还要继续大补热补。

你没有激动,因为你还知道自己未必招惹不得,所以我没骂你无耻而你先进行自我防卫。

凭你能在中央电视台讲法的资格不应该不知道版权吧?

只要有人把客气当福气,或者说话做事不经过大脑思考,补药是必需品,哪怕有人嘴硬,死不认错。

non omnis moriar

     只有犯罪事实才能传播吗?

     信件是“伪造”的,但“捏造事实”这个词不是这样用的。认定一个“事实”的同时也要认定它是什么事实。按照你摘引的那个条文,作为一种犯罪事实的造谣诽谤,是指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所以你得找到能证明“公然侮辱”的证据,你才能断定是造谣诽谤。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哦,已经有了这么多回帖。俺先回答44楼周泽雄的提问。

泽雄兄,我希望在我有限的中文表达能力范围内把我的想法表达清楚。

先谈“据说”。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是典型传谣方式的一种,因此把这封信当成真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据说”留有很大的余地,还有50%的可能性是真的。尤其在现在这个时代,各种通讯和窃听手段很发达,人们都没有自信肯定这一定不是真的。我也是读了一半以后确信这是编造的。但是这不是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在于题目点名道姓的指出是“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儿子的”。当我确信这是编造的信件以后,我才开始感到十分震惊。信的内容如果是真的话,问题的深刻性就减轻很多,但是也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至少这封信的公开没有征得该罪犯的同意,而信件与犯罪事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它是涉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

而更加严重的是,信件是编造的,并且是以占据隐私权核心位置的家信方式编造的。因为存在着50%可能使人相信这是真实信件的可能性,因此这个侵权事件的本质在于侵犯隐私权(利用造谣方式对其名誉进行了诬蔑和诋毁),这与在文本中是否读出私人信息没有关系。即使“私人信息被过滤得过分干净”,也改变不了侵权的性质本身。甚至,该罪犯有没有儿子我们都不能肯定,如果有,就多了一个受害者;如果不存在儿子,这封信的伪造也对该罪犯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这时候就要涉及到隐私权的范围问题。这也是乌龙茶困惑的原因之一。这里一并作答。

首先,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都是舶来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要建立和追求法治国家,当然要学习西方的法治制度,包括他们花费几百年时间研究和实践过来的经验。我在法治比我们先进的日本学习和研究宪法学,当然要用他们的(包括美国和欧洲)的先进知识来看问题,不可能用社会主义法学概念。这是我必须要使用西方概念的原因(这段内容是写给乌龙的,泽雄兄不用看的)。

接下来就是什么叫“隐私权”。“隐私权”属于第三代人权,虽然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理论和判例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使它成为宪法必须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日本自民党现在叫嚷着要修改宪法,其中使用的一个借口就是现行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在理论上分为“古典隐私权”和现代意义上的“积极隐私权”。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古典隐私权”。隐私权本意是指“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其主要内容是包括家庭内情以及夫妻寝室等纯然私生活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延伸到家庭外的个人日常生活、私人的社会行为(例如包二奶也算在内,只要使用的钱财属于私有财产),这些事项都具有不被他人不正当偷窥、探知的隐私权利。因此,这种隐私权就被划归为人格权的一种。

至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与本楼讨论有关的“古典隐私权”的保障核心乃是家庭事项。如果首帖造谣说“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部下的”,就不会发生隐私权问题------至少在我看来,因为双方都是公职人物,他们的思想状态可以被解释成属于公众的知情权范畴。但是,不幸的是,这封信声称是“写给儿子的”,这就铸成了严重的侵权嫌疑。

这样的伪造信在日本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一旦出现并且被告诉,作者是要倒大霉的。绝对败诉的,没有任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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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改成: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是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还是造谣诽谤的行为?”

嗯,俺大致明白了阿茶的疑惑。这句话也可以改换成这样,你就很容易明白了。

比如改成:性强暴这种行为,是侵犯妇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还是强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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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迅弟儿的解释,关于古典隐私权和积极隐私权的区分,让我学到了过去不了解的知识。

不过,我的角度确实和你不同,我提出自己的看法,也是仅供参考的。

确切地说,我是根据自己对文本内容的分析,才决定不把这个涉嫌恶搞的标题当回事的。毕竟,书信既可以被视为一种侵犯隐私的特征,在我们昧于前因后果之前,书信也可以是一种虚构类作品的写法:借用书信的高逼真性,以起到最大的讽刺作用。根据这封信的内容,我发现同样的内容,如果换一种不那么隐晦的写法,就可以构成一篇揭露官场罪恶的杂文。考虑到信中内容缺乏个体指向性,似乎贴在任何一个贪官头上都行,我才怀疑,作者的本意根本不是为了诽谤某个具体的贪官(不管他姓徐还是姓成),而就是为了揭露官场腐败。

试试,尽量撇开标题的先入之见,假设标题就叫“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而作者是一位我们大家都听说过的著名作家或杂文家,我们关于隐私权的质疑,是否就根本不成立,我们是否就可能换一种心情,对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拍手叫好?

以下是引用迅弟儿在2007-08-31 23:04:20的发言:

“比如改成: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是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还是造谣诽谤的行为?”

嗯,俺大致明白了阿茶的疑惑。这句话也可以改换成这样,你就很容易明白了。

比如改成:性强暴这种行为,是侵犯妇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还是强奸的行为?

        先回复这个。实话实说,没明白。在我的概念里,侵犯隐私权和造谣诽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而性强暴和强奸是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嘿嘿,俺正准备下线出门长跑呢。

“借用书信的高逼真性,以起到最大的讽刺作用”,对于这种文学方式,俺没有意见。前提还是要注意不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文学在与法律的紧张关系中,发达国家一直是文学不得不让位于法律的限制。这是有历史的。日本还有一位著名作家为了表达抗议,发过“断笔宣言”,意思就是人权意识的高涨使文学写作的表现手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但是没有办法。人们要生活,要求过安定的、安心的不受外力干扰的幸福生活。

假设标题就叫“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当然没有问题的。前面我不是说了吗?假如首帖造谣说“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部下的”,就不会发生隐私权问题------至少在我看来。

即便如此,这封信我在心里“对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一直在“拍手叫好”。假如我正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我在宣判作者有罪以后,不会忘记私下给作者说一声:你的作品真好,我很喜欢。但是你依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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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00:32:36的发言:

        先回复这个。实话实说,没明白。在我的概念里,侵犯隐私权和造谣诽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而性强暴和强奸是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

哦,很抱歉。看来你真的不清楚。我还是直说吧。

侵犯隐私权是指犯罪内容以及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定罪的事实依据,而造谣诽谤是指其中(侵犯隐私权)的一个犯罪手段或行为,是惩罚的行为依据。

所有的侵权都是由某种行为来完成的。

这样说不知道你明白不明白?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假设标题就叫“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当然没有问题的。前面我不是说了吗?假如首帖造谣说“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部下的”,就不会发生隐私权问题------至少在我看来。

即便如此,这封信我在心里“对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一直在“拍手叫好”。假如我正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我在宣判作者有罪以后,不会忘记私下给作者说一声:你的作品真好,我很喜欢。但是你依然有罪。”

——什么,假设标题就叫《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迅弟儿仍然准备判作者有罪?他犯了什么罪呀?

没看明白!迅弟儿笔误了吧?

不过,不敢耽误你了,本来只是假设。请去长跑吧。

    接着回复54楼:

    我对“隐私”一词的理解,可能与泽雄兄更接近一些。我看到你有一个关于古典隐私权的定义:“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并且你特别强调指出:“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我看不出那封信的内容侵犯了你所定义的古典隐私权。按照定义,“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应当是属于当事人的。但信的内容是虚构的,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实际内容,因此不存在被别人“偷窥”、“探视”的问题。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