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00:24:41的发言:
没及时注意到,抱歉,答复如下: 不必抱歉,讨论不是工作任务,何时讨论都一样。讨论的认真与完成工作任务的认真不一样,这一点,希望你能正确区分。 犯罪事实也不能随便传播,那是另一个问题,你不经意之间已经偷换概念了。 偷换概念的不是我,而是你: 27楼你说:“文中的骗子、卖淫女皆系化名,这难道不是人本思想的胜利吗?” 28楼我说:“厅长的身份审判时已经公开、暴露了。” 29楼你说:“老兄,你有兴趣,也是可以旁听审理诈骗犯的案子的,当然,你也就知道罪犯的姓名了。” 30楼我说:“徐的身份和一般诈骗犯不同吧,他可是名人。他被双规的时候我就听说了,你不会认为传这个消息的人都很无耻吧?” 31楼你说:“就犯罪而言,他的身份并不应该有任何特殊,至少在理论上。”(你完成了第一个飞跃:从讨论徐的政府官员身份,到讨论徐的犯罪分子身份) 33楼我说:“惩治犯罪当然不能看身份。但徐是公众人物,其姓名、生平包括讲话一类的活动经常会见诸报刊,这他是没办法不同意的。他一犯罪就有人传他的故事,这他也是没办法不同意的。” 51楼你说:“这里传播的是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吗?”(你完成了第二个飞跃,从讨论徐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到讨论信件是不是传播的犯罪事实) 53楼我说:“只有犯罪事实才能传播吗?” 77楼你说:“犯罪事实也不能随便传播,那是另一个问题。”(你完成了第三个飞跃,从讨论信件传播的内容是不是犯罪事实,到讨论能不能传播犯罪事实)。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伪造信件本身就构成了侮辱,从而构成诽谤罪。 现行法律是像你理解的这样规定的吗?我好象在前面已经给你指出过,按照你摘要的法律条文,你得先证明那封信的内容构成对徐和徐的家人的侮辱,你才能称它是一个诽谤造谣行为。另外,希望你能注意,如果法律条文是像你上面所说的那样,那么“伪造信件”必须是指所伪造的文字已经被作为信件的内容。你看看那封伪造的徐的家信真的是一封家信吗?它寄给谁了呢? 让我这样举例,你就明白了,但我声明我只是举例,没有其它意思,特别是侮辱你的意思: 如果把标题改为“乌龙茶给儿子写的信”并在贵校传播会怎样? 拜托,你忘了加上“据说是”。我不知道谁有兴趣做这件事,我可以保证,如果有人愿意做,我第一不控告他诽谤,第二不控告他侵犯我的隐私。我敢这样保证,是因为真有人愿意编这样的信,我们学校只会把它当成一个笑料传播,对我没有任何名誉上的影响,我也不会有任何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感。顺便说一句,如果你担心编造的那封徐的家信会被人信以为真,并因此伤害了徐和徐的家人,那么你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会有人信以为真,它的哪些内容可能对徐和徐的家人构成精神或名誉伤害。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8668933[/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