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迅弟儿在2007-08-31 23:45:18的发言:

哦,很抱歉。看来你真的不清楚。我还是直说吧。

侵犯隐私权是指犯罪内容以及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定罪的事实依据,而造谣诽谤是指其中(侵犯隐私权)的一个犯罪手段或行为,是惩罚的行为依据。

所有的侵权都是由某种行为来完成的。

这样说不知道你明白不明白?

 

        先要谢谢你的耐心解释。但是我仍然有怀疑:照你这么说,造谣诽谤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具体手段或行为?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不打扰了,去跑步吧,明天再说。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哦,我理解错了。我以为你说的“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就是指这层楼的主贴呢。

假如是“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也就不存在诉讼和法官问题的。我说“假如我正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是指在主帖的前提下。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64楼是针对泽雄兄提问的。俺先下了。这边都晚上一点了。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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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神经病人思维广,自费五毛立场稳

昨天就想顶,今天顶不迟.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00:53:33的发言:

    接着回复54楼:

    我对“隐私”一词的理解,可能与泽雄兄更接近一些。我看到你有一个关于古典隐私权的定义:“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并且你特别强调指出:“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我看不出那封信的内容侵犯了你所定义的古典隐私权。按照定义,“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应当是属于当事人的。但信的内容是虚构的,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实际内容,因此不存在被别人“偷窥”、“探视”的问题.

茶茶,你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哦。这主要是我的看法,在国外按照一般常识也会被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这里,因为信件是虚构的,所以很容易让人想到底侵犯到什么具体的隐私权。回答这个问题要涉及人们的权利意识。

首先要看“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的范围在哪儿,这封捏造的信件能不能进入私生活的范围。前面我写道,以家庭为界线,“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一般被分成核心部分和外在延伸部分。这份伪造信虽然没有透露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却具有让他人相信“这就是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的功能。有人会说,明眼人没有人会相信的,但是法律只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可能性,因为法官不能预设所有的读者都是明眼人。只要存在可能性,就涉嫌侵权。

但是这类侵权因为属于民事,所以需要有被害人进行告诉。这里被害人是否告诉是一个问题,存不存在被害人又是另一个问题。茶茶问的,正是第二个问题。

在200年前的美国和100年前的日本和20年前的中国,主帖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可能不存在被害人。按照当时的价值观来说,可能连被害事实也不存在。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精神感受,人们的生活更加走向精细化和趋于完美。换言之,人们对自己精神世界的纤细的感情感受更加重视,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是权利意识的高涨。这是背景。下面是分析。

1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没有上告,或者他的家族也没有上告,存在两个可能性:

         A,他们全家人可能并不在乎这封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B,因为父亲是贪官和犯罪人,所以即使因为这封伪造信的存在而感受到耻辱感,却因为惧怕社会中的民愤,而忍声吞气选择不告诉。这时候存在侵权事实,也就是存在被害人,但是除了这一家人以外,全社会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

       对于A,人权法律理论不会因为一个个案而否定权利被广泛侵犯的可能性。对于B,人权法律理论一定要建构保护隐私权的制度体系。

2 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上告了,可能会使用名誉毁誉的告诉方式。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理论问题,就是探讨某种犯罪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为什么的问题。之所以我从开始就认定是侵犯隐私权,是因为伪造信点名道姓说出了现实中的真实姓名,并且提到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还采用了家书的方式。所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犯罪人徐某一家的“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在社会中的曝光。不管曝光的内容是否真实,都预示着他们家的私人生活今后比以前更加处于一个不安定状态的可能性。徐家人如果这么认为,并且因此感到不安和痛苦,侵权事实就成立。

一般来说,作为新生代人权的隐私权,受到社会的全面关注。人们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受害者,因此我说在日本,一旦发生诉讼,施害者100%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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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帖子是刚才急急忙忙写的。没有深加思考,有些地方用词不严密。修改一处:

“A,他们全家人可能并不在乎这封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后半句改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成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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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迅弟儿这个回复很专业,赞一个。有些问题还想继续讨教,请别嫌我烦人。

    我现在明白,你是从“私生活”外延的扩展部分以及现代文明中人的权利意识的高涨,判断伪造私人家信涉及侵犯隐私权。我并不关心徐以及徐家人有没有上诉的问题,如果那封编造的私人信件确实侵犯了隐私权,即使徐和徐的家人没有上诉,这种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则章启晔斥责这种行为无耻,也应该是合理的。所以我关心的是,这封编造的私人家信到底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前面泽雄兄提到两点:一是这封信很可能最初的题目是《一个贪官父亲写给儿子的信》,在流传过程中被人加上了“据说是”这种字样,二是这封信从内容看具有讽刺文学的某种特征,当然前提是在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指名道姓,这封信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所以我假定编这封信的人一开始就使用了“据说是”这种字样。

    我的问题是,虽然私生活的涵义和外延有一个扩展部分,但法律界定应该是严格的,到底不可侵犯的私生活领域以什么为界,这应该有明确的界写,否则难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所以我的问题是,根据什么,能判定这封信的内容对徐以及徐的家人构成了名誉伤害,造成其精神痛苦?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20:45:24的发言:

    ……    前面泽雄兄提到两点:一是这封信很可能最初的题目是《一个贪官父亲写给儿子的信》,在流传过程中被人加上了“据说是”这种字样,二是这封信从内容看具有讽刺文学的某种特征,当然前提是在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指名道姓,这封信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所以我假定编这封信的人一开始就使用了“据说是”这种字样。

    我的问题是,虽然私生活的涵义和外延有一个扩展部分,但法律界定应该是严格的,到底不可侵犯的私生活领域以什么为界,这应该有明确的界写,否则难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所以我的问题是,根据什么,能判定这封信的内容对徐以及徐的家人构成了名誉伤害,造成其精神痛苦?

这个可以回答得了。

1,如果是“在流传过程中被人加上了“据说是”这种字样”,并且加的人添加了真实姓名,那么如果追究责任,责任就在加的人身上。当然,就这个主帖而言,因为有一个“据说”,所以我不敢断定是不是真的会被认定有罪。这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我只能说,在更加重视人权的法官那里,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谈到了。

2,“法律界定应该是严格的”,而且大部分时候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是不可能100%做到。一是每个个案背景情况都不相同,法律不能一律同样界定,只能界定大致范围(前面定义中已经提到),然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具体判断;二,判定这封信的内容是否对徐以及徐的家人构成了名誉伤害,造成其精神痛苦,根据社会常识。我不知道中国的法院判决书中使用什么词汇,在日本的判决书中使用最频繁的词汇是“社会通念”,即是指业已形成的社会常识。

关于“社会通念”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学问题,要讨论起来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的。这里留给大家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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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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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人性角度讲,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通常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恶化,即指受到了妨害;二是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比以前痛苦。

第一点的判断是比较容易的,困难在第二点。这也是精神赔偿的立法一直滞后的主要原因。因为对于他人的痛苦,别的人是很难理解的,而他人到底痛苦到什么程度,别的人也不能100%相信当事人的诉说(当然尽可能的站在他人的立场去理解他人的痛苦一直是道德最有力的主张)。

前面我在帖子里反问茶茶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反证法。就是说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时候,如果判断很困难的话,可以反证:这个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了幸福,为什么?是否读与当事人来说无关痛痒,为什么?如果针对这两条,都不能拿出有力的论证来肯定的话,那么某行为带给当事人痛苦的可能性就无限的增大。当然,这个反证法要与第一条“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恶化”相符,因为如果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更好,但是精神却更痛苦,虽说这样的例子也存在,但是不符合社会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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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前面的解释我基本看懂了,后面这个解释反而要让我生疑了:

“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时候,如果判断很困难的话,可以反证:这个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了幸福,为什么?是否读与当事人来说无关痛痒,为什么?如果针对这两条,都不能拿出有力的论证来肯定的话,那么某行为带给当事人痛苦的可能性就无限的增大”。

真是这样吗?首先,在越来越痛苦和越来越幸福这两种状态之间,可能存在维持原状这种状态;其次,“可能性的无限增大”是一种概率上的判断,而且实际上无法从数学上确定概率是多少,立法能根据概率判断吗?

我前面说明白了,是因为你提到社会常识,在日本叫社会通念,由于什么叫社会通念据说是一个能写一篇博士论文的复杂问题,所以我理解这个问题是不能再问的。由此我联想到,看来日本法官也和中国法官一样,是要根据他们对社会常识(或社会通念)的理解来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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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嗯,没必要生疑啊。

你说的“可能存在维持原状这种状态”就是我说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无关痛痒”的状态啊,就是说某一行为没有给当事人的状态带来任何影响。

如果既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幸福,也不是毫无关系,剩下的就是痛苦的可能性了。这个时候为了审判便宜和维护人权,就朝着痛苦无限增大的方向进行推断。否则被告很容易依赖律师的狡辩逃脱责任的。问题在这儿。

关于社会通念,古今中外的法官都需依赖的。只是在依赖社会通念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问题,这时候能不能遵循法治原则,就成为判断法官质量的试金石。

这样你就应该没有疑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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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确实提到无关痛痒这种状态,有两个字你打错了,所以当时没看太明白。按照现在的意思,我觉得,如果既能判断出来不是越来越幸福的状态,又能判断出来不是无关痛痒的状态,那实际上就已经判断出是越来越痛苦的状态了。这样,就不应该是一个反证的问题了。你说呢?还有,立法确实要防止律师狡辩的问题,但也要防止法官拍脑袋断案的问题。我想,那个社会通念确实是不可避免的,但我相信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在什么程度上运用通念一定是有很严谨的程序的。

忘了夸你一句,你现在的风格非常绅士谦和,而且还很有日本味。应该是能迷倒一大群mm的风格。

[em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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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还在热议?服了你们了。好在形成的共识越来越多。

 

只有犯罪事实才能传播吗?
     信件是“伪造”的,但“捏造事实”这个词不是这样用的。认定一个“事实”的同时也要认定它是什么事实。按照你摘引的那个条文,作为一种犯罪事实的造谣诽谤,是指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所以你得找到能证明“公然侮辱”的证据,你才能断定是造谣诽谤。

没及时注意到,抱歉,答复如下:

犯罪事实也不能随便传播,那是另一个问题,你不经意之间已经偷换概念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伪造信件本身就构成了侮辱,从而构成诽谤罪。

让我这样举例,你就明白了,但我声明我只是举例,没有其它意思,特别是侮辱你的意思:

如果把标题改为“乌龙茶给儿子写的信”并在贵校传播会怎样?

顺便说一下,周泽雄先生的观点是不恰当的,我们可以“捏造”一封这样的信讽刺贪官污吏,那是文学,不构成违法。就好像我说中国大学教师的素质低下,哪怕我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但我没有违法。但以具体个人的名义创作则是违法行为,这种捏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与批判他腐败是完全两码事。

这里的讨论证明在中国普及法律观念和人本思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non omnis moriar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00:24:41的发言:

没及时注意到,抱歉,答复如下:

不必抱歉,讨论不是工作任务,何时讨论都一样。讨论的认真与完成工作任务的认真不一样,这一点,希望你能正确区分。

犯罪事实也不能随便传播,那是另一个问题,你不经意之间已经偷换概念了。

偷换概念的不是我,而是你:

27楼你说:“文中的骗子、卖淫女皆系化名,这难道不是人本思想的胜利吗?”

28楼我说:“厅长的身份审判时已经公开、暴露了。”

29楼你说:“老兄,你有兴趣,也是可以旁听审理诈骗犯的案子的,当然,你也就知道罪犯的姓名了。”

30楼我说:“徐的身份和一般诈骗犯不同吧,他可是名人。他被双规的时候我就听说了,你不会认为传这个消息的人都很无耻吧?”

31楼你说:“就犯罪而言,他的身份并不应该有任何特殊,至少在理论上。”(你完成了第一个飞跃:从讨论徐的政府官员身份,到讨论徐的犯罪分子身份)

33楼我说:“惩治犯罪当然不能看身份。但徐是公众人物,其姓名、生平包括讲话一类的活动经常会见诸报刊,这他是没办法不同意的。他一犯罪就有人传他的故事,这他也是没办法不同意的。”

51楼你说:“这里传播的是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吗?”(你完成了第二个飞跃,从讨论徐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到讨论信件是不是传播的犯罪事实)

53楼我说:“只有犯罪事实才能传播吗?”

77楼你说:“犯罪事实也不能随便传播,那是另一个问题。”(你完成了第三个飞跃,从讨论信件传播的内容是不是犯罪事实,到讨论能不能传播犯罪事实)。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伪造信件本身就构成了侮辱,从而构成诽谤罪。

现行法律是像你理解的这样规定的吗?我好象在前面已经给你指出过,按照你摘要的法律条文,你得先证明那封信的内容构成对徐和徐的家人的侮辱,你才能称它是一个诽谤造谣行为。另外,希望你能注意,如果法律条文是像你上面所说的那样,那么“伪造信件”必须是指所伪造的文字已经被作为信件的内容。你看看那封伪造的徐的家信真的是一封家信吗?它寄给谁了呢?

让我这样举例,你就明白了,但我声明我只是举例,没有其它意思,特别是侮辱你的意思:

如果把标题改为“乌龙茶给儿子写的信”并在贵校传播会怎样?

拜托,你忘了加上“据说是”。我不知道谁有兴趣做这件事,我可以保证,如果有人愿意做,我第一不控告他诽谤,第二不控告他侵犯我的隐私。我敢这样保证,是因为真有人愿意编这样的信,我们学校只会把它当成一个笑料传播,对我没有任何名誉上的影响,我也不会有任何精神上的痛苦和屈辱感。顺便说一句,如果你担心编造的那封徐的家信会被人信以为真,并因此伤害了徐和徐的家人,那么你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会有人信以为真,它的哪些内容可能对徐和徐的家人构成精神或名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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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你的逻辑简直可以与迅弟儿版主深入讨论时的表现相提并论,可惜,这样的讨论实在无趣,我不知道你会不会因此迷倒MM,肯定迷不到理性思考的任何人。你在当中用段段引语想说明什么,徐厅长是知名人物,是官员,是腐败分子,因此你们就可以伪造他的信件?难道这封信件有利于徐家的声誉?在迅弟儿提出批评之前,你去看看,有没有人指出那是伪造的?倒是有人痛打落水狗。至于最后一段,可惜我不像你为了辩论而辩论,否则写封“据说是乌龙茶举报某校党委腐败行为”之类的信件并到处张贴应该不难。
non omnis moriar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12:52:22的发言:
你的逻辑简直可以与迅弟儿版主深入讨论时的表现相提并论,可惜,这样的讨论实在无趣,我不知道你会不会因此迷倒MM,肯定迷不到理性思考的任何人。你在当中用段段引语想说明什么,徐厅长是知名人物,是官员,是腐败分子,因此你们就可以伪造他的信件?难道这封信件有利于徐家的声誉?在迅弟儿提出批评之前,你去看看,有没有人指出那是伪造的?倒是有人痛打落水狗。至于最后一段,可惜我不像你为了辩论而辩论,否则写封“据说是乌龙茶举报某校党委腐败行为”之类的信件并到处张贴应该不难。

很遗憾,你到现在也没明白我们的分歧到底在哪里。如果有人在我们学校四处张贴“据说是乌龙茶举报某校党委腐败行为”,我是一定要告他的,这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那封信的内容了。另外,我在上面已经说了,你说伪造他人的信件是犯罪行为,这说的不错,但前提是伪造的信件必须真的是一封信件。我已经问你了,这封信寄给谁了?徐的儿子?为什么你就想不到要反思一下自己的逻辑是否成立,总是觉得别人的观点跟你不一样,就一定是别人错了?70时代有一句话曾非常流行,想必你是听说过的,叫“马列主义对别人,自由主义对自己”。你不是说过要有反思和批判精神吗?不是说过要深刻地剖析自己吗?你真的是这样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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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2 14:49:23的发言:

……你说伪造他人的信件是犯罪行为,这说的不错,但前提是伪造的信件必须真的是一封信件。我已经问你了,这封信寄给谁了?徐的儿子?……

说老实话,茶茶,你这段话我没有看懂耶。[em06]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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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伪造信件本身就构成了侮辱,从而构成诽谤罪”。

    乌:“你说伪造他人的信件是犯罪行为,这说的不错,但前提是伪造的信件必须真的是一封信件。我已经问你了,这封信寄给谁了?徐的儿子?”

    把这两段话结合起来看,应该能理解我是什么意思吧?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其实这种文章,怎么可能是徐其耀写的呢,你们也将他想像得太没有水准了.

当然是网上一些有感于官场的明白人写的

章先生有必要费那么牛鼻子劲吗,只需要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

如果仿写一份:据说是克林顿写给莱文斯基的信,里面就谈那些个勾引事情。你认为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

我倒认为,如果果真有那么一份信,才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通信秘密,在未合法理由或授权公开之前属于他们不愿意为外人知晓的私人事实),但正因为是仿写,而他们两人的勾当已经众所周知了,作者不过是艺术真实再现,不存在侵权了;相反地,纳税人/选民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包括讽刺艺术),实在再合理正常不过。

同样,适应于徐厅长。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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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乌龙茶先生,信件是假的并且公开传播,信件的内容无论如何不是有利于提高徐家声誉的,这就构成了诽谤,“前提是伪造的信件必须真的是一封信件”简直是小学生的逻辑,伪造的是日记还是信件,那只是形式问题,譬如我真的发“据说乌龙茶举报某书记贪污”,不以大字报形式公布依然违法。

你连问题的核心都没搞清楚。迅弟儿说,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在日本,我没去过日本,但我相信他的判断,我相信这类事也不可能发生在欧美。我对美国法律略知一二。这就是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差距。侵犯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是不道德的,违法的,会不会被追究是另一个问题。

至于兮兮先生,不是遇到乌龙茶,我也不会那么费劲。而你的两个判断,前一个成立,甚至可以补充一点,哪怕克林顿因此被判刑,擅自泄露其信件依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后一个不成立,因为后者涉及的是诽谤,诽谤罪可以是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的,在这个意义上诽谤罪更重。你忽视了信件并不是谈他的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与乌龙茶先生一样,而实际上那封信蕴含的是徐某某道德败坏、立志犯罪的意思,那是东方(主要是中国)“思想犯”无法根除的原因。假如有人因为克林顿先生确实与莱文斯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就编造一本克林顿性技巧大全,你认为是否违法?他与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有技巧,而且人类能有的技巧还有多少新招,其中内容一定有真实成分呢。

non omnis moriar

“信件是假的并且公开传播,信件的内容无论如何不是有利于提高徐家声誉的,这就构成了诽谤”。

这种逻辑你已经重复了几遍了。你真的不觉得有问题?

“伪造的是日记还是信件,那只是形式问题,譬如我真的发‘据说乌龙茶举报某书记贪污’,不以大字报形式公布依然违法”。

如果我确实举报过,你说的是一件事实,我告你什么?如果我没有举报过,而某书记确实是贪污犯,我会把不属于我的荣誉退还给你,但不会告你。如果我没有举报过,而某书记是一个清廉的书记,我会告你造谣,不会告你诽谤,但那位书记有可能告诉你诽谤。

“迅弟儿说,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在日本,我没去过日本,但我相信他的判断,我相信这类事也不可能发生在欧美。”

你相信不等于我相信。卓别林有一部电影叫《大独裁者》,你应该看过吧?

“假如有人因为克林顿先生确实与莱文斯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就编造一本克林顿性技巧大全,你认为是否违法?”

虽然你问的是兮兮,但前面说过兮兮与我一样,所以我得抢答一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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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18:31:38的发言:

至于兮兮先生,不是遇到乌龙茶,我也不会那么费劲。而你的两个判断,前一个成立,甚至可以补充一点,哪怕克林顿因此被判刑,擅自泄露其信件依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后一个不成立,因为后者涉及的是诽谤,诽谤罪可以是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的,在这个意义上诽谤罪更重。你忽视了信件并不是谈他的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与乌龙茶先生一样,而实际上那封信蕴含的是徐某某道德败坏、立志犯罪的意思,那是东方(主要是中国)“思想犯”无法根除的原因。假如有人因为克林顿先生确实与莱文斯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就编造一本克林顿性技巧大全,你认为是否违法?他与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有技巧,而且人类能有的技巧还有多少新招,其中内容一定有真实成分呢。

1,正因为徐厅长的犯罪事实,切合本文所反映的艺术真实,所以本文绝非你说的无中生有的诽谤,而是一种讽刺艺术.如同有人编写李鸿章卖国戏文,难道李中堂还可以说百姓诽谤他?如果说权利要与义务对等的话,徐厅长没有履行国家干部应尽职责而去贪污受贿等,侵犯纳税人公共财产,当然老百姓可以予以辛辣讽刺!讽刺的内容与其犯罪事实完全切合,根本不存在诽谤。而如果文章写徐厅长不存在的事情比如不孝敬父母赌博吸毒云云,那他可以抗辩构成诽谤。

所以,什么叫诽谤,章先生不妨去查查汉语大辞典。

2,有人编写克林顿性技巧大全,如果不是讽刺艺术而是假借克林顿名义著书揽财,那当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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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附和兮兮一把,克林顿的性技巧属克林顿所有,如果有人编写这本书而没有经过克林顿本人的同意,可以告这个人。但如果克林顿同意并有书面协议,则不构成侵权。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也许,章先生会别出心裁提出徐厅长儿子的权利被侵犯,我 认为也不够成:

1,任何有基本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本文的基本出发点是建立在徐厅长身上,儿子作为被动收信方,其名誉未受损害;

2,本文也未列出儿子名字;

3,说不定,许厅长其实是只有女儿,不是儿子或者根本就没有儿女;

4,即便真有一点让其子精神受损,也构不成严重情节。秦桧后人为前人感到耻辱,属于正常,而并非文章揭露和讽刺所致,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正常公民,徐厅长儿子本身就应该为老子感到耻辱,他的公民意识和觉悟应该高,有无信件的产生,根本不是他产生羞耻感的前提;至于产生压力,本来老子事发就构成了正常压力,并非信件事件所致~~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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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你真的不觉得有问题?

我真的没觉得我的逻辑有任何问题。

兮兮附和你,或者你附和兮兮,说来说去,无非是徐厅长是官员,是公众人物,是罪犯,所以他活该被人冒用名义,写一封讽刺官员道德沦丧的信件。这是什么逻辑?根据这种逻辑,那么你们也可以冒充马加爵写封信给他的父亲,说不杀人如何成名、如何解放自己、如何对得起肠肥脑满的官员、教师、老板等等?

而且,你们无视信件本身与徐厅长的罪行并无直接关系的事实,其实就是隐含了徐厅长犯罪一定是道德沦丧的命题。犯罪分子都是道德沦丧才犯罪的呀。社会没有责任。非得说有,那就是任用了道德会沦丧的人当官,没把你们送进政治局。这真是富有中国特色呀,满口仁义道德,其实只有自己的人权和利益。

我现在不是囚犯,但我不敢说如果混到厅长那步田地,自己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徐厅长在内,都是如此。当然,两位例外,你们的道德永不败坏,而且嫉恶如仇,堪称人类的楷模。你们会不会认为我在讽刺你们呢?如果不会,我佩服两位,如果会,拜托,想想你们的逻辑有什么问题。

我们又凭什么痛恨犯罪分子呢?特别是兮兮还认为犯罪分子的孩子都应该感到羞耻。可是没有一个现代国家还在搞株连家人的一套。文明社会里,犯罪分子由法律加以惩处,即便在不那么文明的社会里,也没对犯罪分子一律处决,甚至株连九族。普通公民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评判,但没有执法权,更不可以为了实现正义而使用违法手段。这应该是常识了,而生活在21世纪的中产阶级居然有远不如刘邦的见识与境界,我不知道中国的文明是在进步,还是在退步,这种重刑主义和非人的思想也算是汉族的道德基础?

或许有人说,因为徐厅长是贪官,腐败与其它犯罪不同。我实在看不出这种不同。徐厅长腐败,未必直接影响到多少人,而某个疯狂的东西捅谁一下可是实实在在要命的事。多数人受小偷的影响多于受贪官污吏的影响,这种影响更直接,当然两位可能例外。小偷、强盗、杀人犯的犯罪可能有社会原因,其实贪污受贿也是一样,全国为什么接连倒下14位交通厅长呢?指望消除腐败是一种梦想,而认为消除腐败便天下大治简直是疯狂,这种疯狂居然感染了中国的精英,我只能说,汉族的文化有严重缺陷。

徐厅长犯罪不等于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而没有机会腐败的人也就是没有机会证明自己的道德未必不会败坏,把社会矛盾简单地归结为内部有敌人,那是阶级斗争的思路,中国搞了两次武装革命和若干次重大运动,光是运动中死的人足以再打一次世界大战,难道我们的文化还是不能崇尚理性和科学吗?

non omnis moriar

章先生,你的演绎太豁边了,简直想通过一个帖子,把自己的法治理念一锅端。

徐厅长犯罪是事实,纳税人借此讽刺无可厚非,讽刺与犯罪类型吻合。他这种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也一定和道德有关,怎么就不能讽刺他道德沦丧了呢。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你应该知道吧。

另外,难道你没看到我一直强调讽刺与犯罪事实的切合吗?

话说回来,你又怎么绝对肯定这信不是真的呢?

是假的 ,但艺术真实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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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