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幸亏是据说。即便如此,我第一眼看也误解真是“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儿子的”信。

我很痛恨贪官和造成贪官的制度。但是我也很厌恶这种准造谣方式。尽管准造谣者的行为出自于与我同样的心情。

因为前置有“据说”,我不能立刻判断是否触犯法律,但是采用这种家信方式的准造谣手段是不道德的。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哈哈,老木匠生气了。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先说说俺对章启晔观点中不同意的地方。

1说俺比老木匠有头脑,有品位和境界,这不符合俺对现实的认识,因此不能认同。

2原帖作者的本意中包含努力塑造贪官的弱智以及道德无耻形象的意图,但是出发点是基于正义,因此说他无耻有点过分。

再说说俺觉得值得商榷的部分。

章启晔指责原作者行为构成了诽谤罪,俺觉得这一点应该谨慎,还需要探讨。这样的行为在法治国家也不一定构成诽谤罪,争议会比较大,何况还使用了“据说”一词,因此俺说那是“准造谣”,就是说已经无限制的接近造谣,已经存在被法官判为诽谤罪的可能性。

最后,除了以上部分以外,俺基本上认为章启晔的思路符合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在目前的中国,这种问题意识是很可贵的。

最后再说说我的认识。

原帖作者的出发点正义性我想包括章启晔在内都是承认的,问题出在他的方式上。不管是公共(或权力)人物的隐私受限还是民众有权利恶搞,都存在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应该画在什么位置,我所知道的法治国家都有判例在先。这里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

1公共(或权力)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限制,来源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因此,该人物受限的隐私部分必须与公共事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里面包括该人物的日常行程安排,财产收入等等。与公共事务没有必然关系的隐私部分不受限制,其受法律的保护程度应与一般人无异。

2恶搞以及文学方式的讥讽嘲笑属于公众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个言论自由不能无限制的发展到肆意侵犯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

3按照一般的法治原则,这里的紧张关系就是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与一般民众的知情权、公共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原帖作者采用的方式,作者的文章假借父子之间的家信来塑造罪犯的无知与无耻,表面看是讥讽丑恶,但是在形式上违背了上述第1原则中“该人物受限的隐私部分必须与公共事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更重要的是将没有关系的第三者(其儿子)牵扯进来,已经超出了一般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肆意侵犯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底线。

如果这封伪造的家信存在被广大公众误认为是真实的客观属性,并且因此造成了该罪犯家人的精神痛苦,那么作者被告诉并被法官判决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则不能说是不合理的。

现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对贪官污吏抱有极大的怨气,某种程度上这种文学式反讽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溯其本源,造成贪官污吏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实现法治,人民本应该依靠追求法治的方式来解决根本问题,但是人民的手段本身如果违背了法治精神,不管多么符合正义,也是不能采用的。对这些一点一滴的程序正义的重视正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道德谴责如果违背了程序正义,这种道德谴责本身在一瞬间就会沦为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极度重视道德(同时意味着不重视法治)的中国尤其值得警惕。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嘿嘿,乌斑竹,看完俺的回答,你提的就是这三个问题啊。

1什么叫“隐私权”,你查查字典或者狗狗一下不就明白了嘛。在这层楼里最早使用这个词的是21楼,按照顺序,你可以先问问21楼的使用者也行啊。

2你觉得这封信会造成徐的家人精神快乐吗?或者徐的家人毫无感觉吗?俺不太明白你提问的主旨。

3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

俺觉得,你应该提问一些更重要的概念啊。不如说什么叫“道德”,什么叫“法治”。呵呵。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打错一个字。应该是:

比如说什么叫“道德”,什么叫“法治”。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8-31 17:46:28的发言:

     就迅弟儿34楼的发言提三个问题:

          3、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到底是侵犯了隐私权,还是造谣诽谤

老兄,你到底是教什么的教师啊?俺的中文再蹩脚,你也不能用这样的病句来考验俺啊。

不厚道啊,乌兄!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8-31 20:12:02的发言:

……我以为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个词很难翻译准确)的基本规则首先是文化和道德的规则。它们应该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之上,违反规则就是违反规则,不存在借口,什么出发点或动机正义之类。我当然痛恨贪官污吏,差别只在于我不会让情感阻碍理性,更不会高举道德大旗痛打落水狗。

……

我想在这个帖子里让我重新审视你的存在就是基于你上面的认识。你不这么写我也早已感觉到了。不过对于某种行为的最初动机倒一直是法官判刑时的重要依据。我们现在讨论某种行为的价值意义,我想不能不考虑该行为主体的最初动机。你说是不是?就像你脱口就说主帖作者无耻一样,对你的这种行为我是不赞成的,但是我还是要考虑你的动机。因为是基于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俺作为斑竹首先能够理解。但是不希望你以后重复这种行为。这是造成你与老木匠发生语言误会的原因之一。

当然,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目前不是主要问题。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乌斑竹,你的提问俺稍候认真作答。

不过,那句提问真是病句。难道你不认为?可以找别的中文高手们来鉴定一下嘛。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哦,已经有了这么多回帖。俺先回答44楼周泽雄的提问。

泽雄兄,我希望在我有限的中文表达能力范围内把我的想法表达清楚。

先谈“据说”。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是典型传谣方式的一种,因此把这封信当成真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据说”留有很大的余地,还有50%的可能性是真的。尤其在现在这个时代,各种通讯和窃听手段很发达,人们都没有自信肯定这一定不是真的。我也是读了一半以后确信这是编造的。但是这不是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在于题目点名道姓的指出是“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儿子的”。当我确信这是编造的信件以后,我才开始感到十分震惊。信的内容如果是真的话,问题的深刻性就减轻很多,但是也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至少这封信的公开没有征得该罪犯的同意,而信件与犯罪事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它是涉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

而更加严重的是,信件是编造的,并且是以占据隐私权核心位置的家信方式编造的。因为存在着50%可能使人相信这是真实信件的可能性,因此这个侵权事件的本质在于侵犯隐私权(利用造谣方式对其名誉进行了诬蔑和诋毁),这与在文本中是否读出私人信息没有关系。即使“私人信息被过滤得过分干净”,也改变不了侵权的性质本身。甚至,该罪犯有没有儿子我们都不能肯定,如果有,就多了一个受害者;如果不存在儿子,这封信的伪造也对该罪犯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

这时候就要涉及到隐私权的范围问题。这也是乌龙茶困惑的原因之一。这里一并作答。

首先,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都是舶来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要建立和追求法治国家,当然要学习西方的法治制度,包括他们花费几百年时间研究和实践过来的经验。我在法治比我们先进的日本学习和研究宪法学,当然要用他们的(包括美国和欧洲)的先进知识来看问题,不可能用社会主义法学概念。这是我必须要使用西方概念的原因(这段内容是写给乌龙的,泽雄兄不用看的)。

接下来就是什么叫“隐私权”。“隐私权”属于第三代人权,虽然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理论和判例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使它成为宪法必须保障的基本人权之一。日本自民党现在叫嚷着要修改宪法,其中使用的一个借口就是现行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在理论上分为“古典隐私权”和现代意义上的“积极隐私权”。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古典隐私权”。隐私权本意是指“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其主要内容是包括家庭内情以及夫妻寝室等纯然私生活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延伸到家庭外的个人日常生活、私人的社会行为(例如包二奶也算在内,只要使用的钱财属于私有财产),这些事项都具有不被他人不正当偷窥、探知的隐私权利。因此,这种隐私权就被划归为人格权的一种。

至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与本楼讨论有关的“古典隐私权”的保障核心乃是家庭事项。如果首帖造谣说“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部下的”,就不会发生隐私权问题------至少在我看来,因为双方都是公职人物,他们的思想状态可以被解释成属于公众的知情权范畴。但是,不幸的是,这封信声称是“写给儿子的”,这就铸成了严重的侵权嫌疑。

这样的伪造信在日本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一旦出现并且被告诉,作者是要倒大霉的。绝对败诉的,没有任何余地。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比如改成:编造徐的家信这种行为,是侵犯了隐私权的行为,还是造谣诽谤的行为?”

嗯,俺大致明白了阿茶的疑惑。这句话也可以改换成这样,你就很容易明白了。

比如改成:性强暴这种行为,是侵犯妇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还是强奸的行为?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嘿嘿,俺正准备下线出门长跑呢。

“借用书信的高逼真性,以起到最大的讽刺作用”,对于这种文学方式,俺没有意见。前提还是要注意不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文学在与法律的紧张关系中,发达国家一直是文学不得不让位于法律的限制。这是有历史的。日本还有一位著名作家为了表达抗议,发过“断笔宣言”,意思就是人权意识的高涨使文学写作的表现手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但是没有办法。人们要生活,要求过安定的、安心的不受外力干扰的幸福生活。

假设标题就叫“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当然没有问题的。前面我不是说了吗?假如首帖造谣说“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写给部下的”,就不会发生隐私权问题------至少在我看来。

即便如此,这封信我在心里“对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一直在“拍手叫好”。假如我正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我在宣判作者有罪以后,不会忘记私下给作者说一声:你的作品真好,我很喜欢。但是你依然有罪。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00:32:36的发言:

        先回复这个。实话实说,没明白。在我的概念里,侵犯隐私权和造谣诽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而性强暴和强奸是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

哦,很抱歉。看来你真的不清楚。我还是直说吧。

侵犯隐私权是指犯罪内容以及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定罪的事实依据,而造谣诽谤是指其中(侵犯隐私权)的一个犯罪手段或行为,是惩罚的行为依据。

所有的侵权都是由某种行为来完成的。

这样说不知道你明白不明白?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哦,我理解错了。我以为你说的“作者的绝妙构思和犀利讽刺”就是指这层楼的主贴呢。

假如是“一位贪官写给儿子的信”,也就不存在诉讼和法官问题的。我说“假如我正好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是指在主帖的前提下。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64楼是针对泽雄兄提问的。俺先下了。这边都晚上一点了。

晚安!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00:53:33的发言:

    接着回复54楼:

    我对“隐私”一词的理解,可能与泽雄兄更接近一些。我看到你有一个关于古典隐私权的定义:“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并且你特别强调指出:“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我看不出那封信的内容侵犯了你所定义的古典隐私权。按照定义,“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应当是属于当事人的。但信的内容是虚构的,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实际内容,因此不存在被别人“偷窥”、“探视”的问题.

茶茶,你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哦。这主要是我的看法,在国外按照一般常识也会被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这里,因为信件是虚构的,所以很容易让人想到底侵犯到什么具体的隐私权。回答这个问题要涉及人们的权利意识。

首先要看“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的范围在哪儿,这封捏造的信件能不能进入私生活的范围。前面我写道,以家庭为界线,“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一般被分成核心部分和外在延伸部分。这份伪造信虽然没有透露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却具有让他人相信“这就是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的功能。有人会说,明眼人没有人会相信的,但是法律只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可能性,因为法官不能预设所有的读者都是明眼人。只要存在可能性,就涉嫌侵权。

但是这类侵权因为属于民事,所以需要有被害人进行告诉。这里被害人是否告诉是一个问题,存不存在被害人又是另一个问题。茶茶问的,正是第二个问题。

在200年前的美国和100年前的日本和20年前的中国,主帖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可能不存在被害人。按照当时的价值观来说,可能连被害事实也不存在。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精神感受,人们的生活更加走向精细化和趋于完美。换言之,人们对自己精神世界的纤细的感情感受更加重视,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是权利意识的高涨。这是背景。下面是分析。

1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没有上告,或者他的家族也没有上告,存在两个可能性:

         A,他们全家人可能并不在乎这封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B,因为父亲是贪官和犯罪人,所以即使因为这封伪造信的存在而感受到耻辱感,却因为惧怕社会中的民愤,而忍声吞气选择不告诉。这时候存在侵权事实,也就是存在被害人,但是除了这一家人以外,全社会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

       对于A,人权法律理论不会因为一个个案而否定权利被广泛侵犯的可能性。对于B,人权法律理论一定要建构保护隐私权的制度体系。

2 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上告了,可能会使用名誉毁誉的告诉方式。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理论问题,就是探讨某种犯罪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为什么的问题。之所以我从开始就认定是侵犯隐私权,是因为伪造信点名道姓说出了现实中的真实姓名,并且提到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还采用了家书的方式。所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犯罪人徐某一家的“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在社会中的曝光。不管曝光的内容是否真实,都预示着他们家的私人生活今后比以前更加处于一个不安定状态的可能性。徐家人如果这么认为,并且因此感到不安和痛苦,侵权事实就成立。

一般来说,作为新生代人权的隐私权,受到社会的全面关注。人们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受害者,因此我说在日本,一旦发生诉讼,施害者100%会败诉。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8647869[/lastedittime]编辑过]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前面的帖子是刚才急急忙忙写的。没有深加思考,有些地方用词不严密。修改一处:

“A,他们全家人可能并不在乎这封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后半句改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成立可能。”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20:45:24的发言:

    ……    前面泽雄兄提到两点:一是这封信很可能最初的题目是《一个贪官父亲写给儿子的信》,在流传过程中被人加上了“据说是”这种字样,二是这封信从内容看具有讽刺文学的某种特征,当然前提是在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指名道姓,这封信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所以我假定编这封信的人一开始就使用了“据说是”这种字样。

    我的问题是,虽然私生活的涵义和外延有一个扩展部分,但法律界定应该是严格的,到底不可侵犯的私生活领域以什么为界,这应该有明确的界写,否则难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所以我的问题是,根据什么,能判定这封信的内容对徐以及徐的家人构成了名誉伤害,造成其精神痛苦?

这个可以回答得了。

1,如果是“在流传过程中被人加上了“据说是”这种字样”,并且加的人添加了真实姓名,那么如果追究责任,责任就在加的人身上。当然,就这个主帖而言,因为有一个“据说”,所以我不敢断定是不是真的会被认定有罪。这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我只能说,在更加重视人权的法官那里,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谈到了。

2,“法律界定应该是严格的”,而且大部分时候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是不可能100%做到。一是每个个案背景情况都不相同,法律不能一律同样界定,只能界定大致范围(前面定义中已经提到),然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具体判断;二,判定这封信的内容是否对徐以及徐的家人构成了名誉伤害,造成其精神痛苦,根据社会常识。我不知道中国的法院判决书中使用什么词汇,在日本的判决书中使用最频繁的词汇是“社会通念”,即是指业已形成的社会常识。

关于“社会通念”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学问题,要讨论起来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的。这里留给大家探讨吧。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从基本人性角度讲,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通常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恶化,即指受到了妨害;二是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比以前痛苦。

第一点的判断是比较容易的,困难在第二点。这也是精神赔偿的立法一直滞后的主要原因。因为对于他人的痛苦,别的人是很难理解的,而他人到底痛苦到什么程度,别的人也不能100%相信当事人的诉说(当然尽可能的站在他人的立场去理解他人的痛苦一直是道德最有力的主张)。

前面我在帖子里反问茶茶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反证法。就是说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时候,如果判断很困难的话,可以反证:这个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了幸福,为什么?是否读与当事人来说无关痛痒,为什么?如果针对这两条,都不能拿出有力的论证来肯定的话,那么某行为带给当事人痛苦的可能性就无限的增大。当然,这个反证法要与第一条“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恶化”相符,因为如果当事人至今为止的生活状态比以前更好,但是精神却更痛苦,虽说这样的例子也存在,但是不符合社会通念。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嗯,没必要生疑啊。

你说的“可能存在维持原状这种状态”就是我说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无关痛痒”的状态啊,就是说某一行为没有给当事人的状态带来任何影响。

如果既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幸福,也不是毫无关系,剩下的就是痛苦的可能性了。这个时候为了审判便宜和维护人权,就朝着痛苦无限增大的方向进行推断。否则被告很容易依赖律师的狡辩逃脱责任的。问题在这儿。

关于社会通念,古今中外的法官都需依赖的。只是在依赖社会通念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问题,这时候能不能遵循法治原则,就成为判断法官质量的试金石。

这样你就应该没有疑问了吧。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2 14:49:23的发言:

……你说伪造他人的信件是犯罪行为,这说的不错,但前提是伪造的信件必须真的是一封信件。我已经问你了,这封信寄给谁了?徐的儿子?……

说老实话,茶茶,你这段话我没有看懂耶。[em06]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如果仿写一份:据说是克林顿写给莱文斯基的信,里面就谈那些个勾引事情。你认为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

这是没有问题的。理由在前面的帖子里早已经涉及到了。但是如果“据说是克林顿写给女儿的信”,并且内容是教导女儿将来如何勾引美国总统或者如何迎合美国总统的勾引的话,就与这层楼的主帖问题一致了。

我不是非常清楚在美国是否会成为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我知道美国是一个比日本更加重视人权的社会。父亲有罪,子女感到耻辱或者应该感到耻辱都属于正常的道德判断,但是如果旁人捏造一封信向社会彰显这家的无耻,就涉嫌侵权。

不知道这么说茶茶和兮兮能够理解。

正是因为在道德中国,所以俺觉得章启晔对权利意识的直感尤为可贵。茶茶可以不相信我对日本社会的描述,俺可以比较保留的说一句,日本社会(指内政)达到的文明高度,中国恐怕还要花几十年才能赶上。能不能赶上俺都很怀疑的。

俺觉得中国的法院里应该多一些像章启晔这样的人,越多越好,这样的人越多,中国进步的越快。尽管俺以前与他大吵过,俺不喜欢他激进的表达方式。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修改92楼一个错别字。

“不知道这么说茶茶和兮兮能够理解”应为“不知道这么说茶茶和兮兮能否理解。”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哈哈,茶茶,还没有说服你啊。我觉得我已经竭尽全力讲得再清楚不过了。

如果是涉及专业和非专业的问题,本来我们起跑线就不对等,所以我已经对我们的讨论很满意了。

我知道国人对赞扬日本都很不舒服,所以刻意在日本的社会文明后面加了一个括号,注明是专指“内政”。这是它山之石的部分,也是我们不得不佩服的部分,无关我们的民族感情。难道不是吗?

国际政治部分,我就不说了。你们都知道我的立场。

至于我对日本社会的认识能否成为“这种信件在日本是不可能的”的判断依据,我只能说明一下。我在日本不是研究中国法,而是研究日本宪法的。我对日本的法治程度的了解远远大于我对中国的了解。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日本社会是怎么回事,我想比我更了解的中国人是不多的。这是额外话题,以后我们可以闲聊的。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8749834[/lastedittime]编辑过]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3 00:34:21的发言:

尽管俺以前与他大吵过,俺不喜欢他激进的表达方式。

尽管俺以前与他大吵过,俺不喜欢他激进的表达方式。

唉,就算激进,又与事何补?倘若不激进,更不知会如何。

当年你保护的那名女士最近说女人与男人的差别是人与动物的差别。

有时我也有“能不能赶上俺都很怀疑的”思想。日本就一次明治维新。中国有两次(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从光绪变法算起,蒋介石清党、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中国至少还有若干次重大运动,加起来,死亡人数只怕以千万计。日本维新后,浪人难道不是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当然还有过去的武士)?中国在辛亥革命时的敌人是满族统治者和满族承继汉族的封建制度,然后是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再后便是内部的阶级敌人和蜕化分子。毛泽东说中国需要文化大革命真的完全错了吗?

因为回国次数越来越多,在国内的环境中,权利意识越高,变为激进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最近我越来越理解这一点。所以现在我很理解你的激进。

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对中国社会进步的贡献。因为你的思想会影响你周围的人,至少会对让他们产生疑问有帮助。尤其是像老兄在法院工作的,可能更为重要。

我虽然很怀疑,但是决不放弃努力。因为中国的希望远远大于中南美、印度和南亚一些发展不起来的国家。中国人把时间花在论坛上,他们把时间花在歌舞酒肉中。仅凭这一点,中国就远比他们有希望。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它太通念了”[em01][em01][em01]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章启晔你的问题意识很深远啊。你的道德判断我也不是很在乎,因为价值观不会错的,问题出在你的言语尖刻上。不过你的尖刻也许与你看问题的敏锐有关系,所以我只希望你发言时不要再与别人吵起来就行。

另外,仔细想一下,其实我自己又何尝不是言语尖刻呢。我在努力修正自己,所以目前也没有资格对你的道德尖刻言语作太多的评价。

看了你后面的帖子,我认为至少在法治的观念上,老兄已经处于不惑的境界了。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还在争啊,休战吧。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6 02:03:56的发言:

……让我好笑的是,你对迅弟儿说过的话还挺当真的。但你的理解力太差,他暗示过你,你所说的诽谤和造谣,在他的法学概念里只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特征。……

茶茶既然提到我,我就说明一下。我并不是暗示章启晔,而是为了明确地回答你的疑问。这个楼层里,自始自终,关于涉嫌侵权的认识问题上,我认为章启晔与我的理解差别不大。我的回帖一直聚焦在“如果涉嫌侵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和为什么”的问题上。章启晔的回帖大部分聚焦在侵权的罪名问题上(当然也包括了为什么方面的解释)。

茶茶在这里引用本来是我对你的回答并将其解释成对我对章启晔的暗示,这是不正确的。并且引用词汇也出现错误。我记得我当时我解释完以后,看到你的回帖,意识到你并没有理解我的解释。现在看你这个回帖,更进一步确认你确实没有理解。不过这个没有什么问题,术业有专攻,你在大学教授的领域说出来肯定我更是一无所知。

我的原话是这样的:“哦,很抱歉。看来你真的不清楚。我还是直说吧。侵犯隐私权是指犯罪内容以及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定罪的事实依据,而造谣诽谤是指其中(侵犯隐私权)的一个犯罪手段或行为,是惩罚的行为依据。所有的侵权都是由某种行为来完成的。”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金秋回答得简洁明了,赞一个!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7 01:48:39的发言:

……这里我简单说明我对彭案的看法。那个法官判决的依据的是所谓“常理”、“社会情理”。据迅弟儿说,这在日本叫作“社会通念”……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但在彭案里,法官依据“常理”或“社会情理”对案情事实进行推断……

好奇的问一下,茶茶到底是教授什么专业的啊?你不断的用肯定的口气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进行判断。我可没说那个法官判决的依据的是所谓“常理”、“社会情理”,并且与日本的判决书中使用的“社会通念”是相同的。

[em06]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
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7 02:58:22的发言:

实话实说,我想请你找个时间,花点力气,简明扼要地解释一下什么叫社会通念,以及日本法官如何根据社会通念进行推断判案。我相信这个概念确实很复杂,但我也相信你有能力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解释这个复杂的概念。直到我理解为止。我这样做是有点不礼貌,但没有办法,一是因为这个概念关系到我能不能完全接受你先前向我表述过的观点,二是它关系到我能不能换一个角度来理解章启晔的看法,三是因为我个人的性情,如果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可能搞清楚意思的,我总想搞明白为止。但很显然,我这辈子不会有机会、也不会有这个能力去学日语,更不可能到日本去求学。所以只能从你那里获得更多的信息。请原谅我的鲁莽和造次。

呵呵,茶茶的意思是说,你在没有理解一个概念之前,你还是如同理解了一样的使用了它?我关心的是这个问题。

前面关于很多观念我都尽可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过,不过我发觉你并没有理解。“社会通念”是一个更复杂的概念,说它复杂主要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的常识(基本价值观)应该由谁来定义,如何定义,在判决书中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这个课题我一直想做一下,将来你可以看我写的论文。 如果你想达到理解的地步的话,首先你需要通读一遍日本战后50年最高法院的主要判例。不过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中译本。

对于自己不理解的概念,如同理解了一样的使用,对我来说是很严肃的问题。我注意到前帖里你还使用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两个法学概念。说实话,在我们研究宪法学(这两个概念都是宪法学的重要基本概念)的同行里面,除了研究课题就是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人以外,一般法学博士1年和2年级学生都非常谨慎,尽可能不使用这两个词汇。除非你有相当的把握,认为你基本上掌握了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只能闹笑话。

对于自己不理解的概念,如同理解了一样的使用,对茶茶来说可能是很严重的问题。我在很多帖子里注意到你有这个倾向,我觉得做学问的人应该谨慎,不能不懂装懂,更不能信口开河,这是大忌(因为别人都是心里在笑,而你并不知晓)。我觉得一个与学术打交道的人基本上需要做到,在不属于自己领域的内容上或者不发言,或者谨慎发言(除了开玩笑以外)。

如果你在讨论问题时存在立刻需要改正的缺点的话,那就是首先认真地对待学术概念,要谨慎。

与茶茶共勉。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9113284[/lastedittime]编辑过]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