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乌龙茶在2007-09-01 00:53:33的发言: 接着回复54楼: 我对“隐私”一词的理解,可能与泽雄兄更接近一些。我看到你有一个关于古典隐私权的定义:“关于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以及要求该事项处于隐匿于他人并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的权利”,并且你特别强调指出:“古典隐私权主要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抗出版·报道等干涉私生活的权利,被称为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我看不出那封信的内容侵犯了你所定义的古典隐私权。按照定义,“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应当是属于当事人的。但信的内容是虚构的,不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实际内容,因此不存在被别人“偷窥”、“探视”的问题. 茶茶,你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哦。这主要是我的看法,在国外按照一般常识也会被看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这里,因为信件是虚构的,所以很容易让人想到底侵犯到什么具体的隐私权。回答这个问题要涉及人们的权利意识。 首先要看“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的范围在哪儿,这封捏造的信件能不能进入私生活的范围。前面我写道,以家庭为界线,“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一般被分成核心部分和外在延伸部分。这份伪造信虽然没有透露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却具有让他人相信“这就是犯罪人家庭生活的真实部分”的功能。有人会说,明眼人没有人会相信的,但是法律只关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可能性,因为法官不能预设所有的读者都是明眼人。只要存在可能性,就涉嫌侵权。 但是这类侵权因为属于民事,所以需要有被害人进行告诉。这里被害人是否告诉是一个问题,存不存在被害人又是另一个问题。茶茶问的,正是第二个问题。 在200年前的美国和100年前的日本和20年前的中国,主帖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可能不存在被害人。按照当时的价值观来说,可能连被害事实也不存在。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精神感受,人们的生活更加走向精细化和趋于完美。换言之,人们对自己精神世界的纤细的感情感受更加重视,要求越来越高。这就是权利意识的高涨。这是背景。下面是分析。 1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没有上告,或者他的家族也没有上告,存在两个可能性: A,他们全家人可能并不在乎这封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B,因为父亲是贪官和犯罪人,所以即使因为这封伪造信的存在而感受到耻辱感,却因为惧怕社会中的民愤,而忍声吞气选择不告诉。这时候存在侵权事实,也就是存在被害人,但是除了这一家人以外,全社会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 对于A,人权法律理论不会因为一个个案而否定权利被广泛侵犯的可能性。对于B,人权法律理论一定要建构保护隐私权的制度体系。 2 如果犯罪人徐某的儿子上告了,可能会使用名誉毁誉的告诉方式。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理论问题,就是探讨某种犯罪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为什么的问题。之所以我从开始就认定是侵犯隐私权,是因为伪造信点名道姓说出了现实中的真实姓名,并且提到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还采用了家书的方式。所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犯罪人徐某一家的“个人私生活的一般事项”在社会中的曝光。不管曝光的内容是否真实,都预示着他们家的私人生活今后比以前更加处于一个不安定状态的可能性。徐家人如果这么认为,并且因此感到不安和痛苦,侵权事实就成立。 一般来说,作为新生代人权的隐私权,受到社会的全面关注。人们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受害者,因此我说在日本,一旦发生诉讼,施害者100%会败诉。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8647869[/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