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18:31:38的发言:至于兮兮先生,不是遇到乌龙茶,我也不会那么费劲。而你的两个判断,前一个成立,甚至可以补充一点,哪怕克林顿因此被判刑,擅自泄露其信件依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后一个不成立,因为后者涉及的是诽谤,诽谤罪可以是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的,在这个意义上诽谤罪更重。你忽视了信件并不是谈他的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与乌龙茶先生一样,而实际上那封信蕴含的是徐某某道德败坏、立志犯罪的意思,那是东方(主要是中国)“思想犯”无法根除的原因。假如有人因为克林顿先生确实与莱文斯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就编造一本克林顿性技巧大全,你认为是否违法?他与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有技巧,而且人类能有的技巧还有多少新招,其中内容一定有真实成分呢。 1,正因为徐厅长的犯罪事实,切合本文所反映的艺术真实,所以本文绝非你说的无中生有的诽谤,而是一种讽刺艺术.如同有人编写李鸿章卖国戏文,难道李中堂还可以说百姓诽谤他?如果说权利要与义务对等的话,徐厅长没有履行国家干部应尽职责而去贪污受贿等,侵犯纳税人公共财产,当然老百姓可以予以辛辣讽刺!讽刺的内容与其犯罪事实完全切合,根本不存在诽谤。而如果文章写徐厅长不存在的事情比如不孝敬父母赌博吸毒云云,那他可以抗辩构成诽谤。 所以,什么叫诽谤,章先生不妨去查查汉语大辞典。 2,有人编写克林顿性技巧大全,如果不是讽刺艺术而是假借克林顿名义著书揽财,那当然侵权。 [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88738999[/lastedittime]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