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不是全真的,也是仿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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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章先生严重缺乏讽刺精神,混淆了生活真实和艺术真实。

请问,现在很多人拿希特勒开玩笑,绝大部分是子虚乌有的 。但希特勒后人是否可以跳出来?还比如克林顿的性事玩笑,作为律师出生的克林顿是否该全球诉讼侵权?

因为特定的公众人物,其类型化已经成为公众概念。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反而随公共性而下降。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这家伙形象还蛮可以啊

某市有个骗子,叫钱前。此人曾冒充领导的秘书到处招摇撞骗,遭到某市公安局的查处。在看守所内,钱前为争取立功,除了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以外,还交待了他与徐其耀的交往,并揭发徐受贿嫖娼等一连串事实。 

    8月份,因诈骗罪被判刑的盐城市某招待所员工鲁方,因与徐其耀有性关系,对徐比较了解,她在狱中给江苏省纪委领导写信,反映徐其耀的嫖娼问题,并提供徐与卖淫女柳花嫖宿的具体线索。 

    大量的线索纷至沓来,再加上平时的举报材料,这些问题引起了江苏省纪委领导的重视。因徐其耀职务高,又是江苏省委委员、省人大代表,为慎重起见,决定秘密派人先赴盐城进行初查,摸清情况。 

    调查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了分析,觉得徐其耀的嫖娼问题较为清晰,决定以其嫖娼为切入口展开调查。 

    在盐城市纪委的支持和配合下,调查人员根据鲁方提供的线索,先找徐其耀的嫖宿对象柳花进行调查了解。 

    查人员迅即找到柳花,进行核实。柳花也不隐瞒,如实交待。 

    中央纪委明文规定,共产党员嫖娼,一律开除党籍,这是一条高压线,就凭这一条,徐其耀就该立案调查,更何况关于他大量经济问题的举报,有些通过初查也很快得到了证实。9月7日,江苏省纪委召开常委研究决定对徐其耀立案审查,9月8日经省委研究决定,对徐立案,同时实施“两规谈话”。    徐其耀被带到专案组。此时的他,虽然内心十分恐慌,但仍故作镇定,摘下并未沾上灰尘的眼镜,擦了又擦,边擦边说:“我生活上是检点的,经济上是清白的,是经得起检查的。”    然而,谎言岂能掩盖得了其铁的事实。在江苏省委、省纪委的坚强领导下,由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盐城市纪委、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的200多名办案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联合作战,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终于查清了徐其耀受贿一案,并将其及有关涉案人员送上了被告席。 

    2001年10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其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人民币162万元,美元3.0517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380.55万元,美元1.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90.2094万元,美元5.2万元,港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中的骗子,卖淫女皆系化名)

我为自己唱了一支暗淡的天鹅之歌!

章先生有必要费那么牛鼻子劲吗,只需要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

如果仿写一份:据说是克林顿写给莱文斯基的信,里面就谈那些个勾引事情。你认为是否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

我倒认为,如果果真有那么一份信,才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通信秘密,在未合法理由或授权公开之前属于他们不愿意为外人知晓的私人事实),但正因为是仿写,而他们两人的勾当已经众所周知了,作者不过是艺术真实再现,不存在侵权了;相反地,纳税人/选民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包括讽刺艺术),实在再合理正常不过。

同样,适应于徐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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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章启晔在2007-09-02 18:31:38的发言:

至于兮兮先生,不是遇到乌龙茶,我也不会那么费劲。而你的两个判断,前一个成立,甚至可以补充一点,哪怕克林顿因此被判刑,擅自泄露其信件依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后一个不成立,因为后者涉及的是诽谤,诽谤罪可以是民事的,也可能是刑事的,在这个意义上诽谤罪更重。你忽视了信件并不是谈他的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与乌龙茶先生一样,而实际上那封信蕴含的是徐某某道德败坏、立志犯罪的意思,那是东方(主要是中国)“思想犯”无法根除的原因。假如有人因为克林顿先生确实与莱文斯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就编造一本克林顿性技巧大全,你认为是否违法?他与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有技巧,而且人类能有的技巧还有多少新招,其中内容一定有真实成分呢。

1,正因为徐厅长的犯罪事实,切合本文所反映的艺术真实,所以本文绝非你说的无中生有的诽谤,而是一种讽刺艺术.如同有人编写李鸿章卖国戏文,难道李中堂还可以说百姓诽谤他?如果说权利要与义务对等的话,徐厅长没有履行国家干部应尽职责而去贪污受贿等,侵犯纳税人公共财产,当然老百姓可以予以辛辣讽刺!讽刺的内容与其犯罪事实完全切合,根本不存在诽谤。而如果文章写徐厅长不存在的事情比如不孝敬父母赌博吸毒云云,那他可以抗辩构成诽谤。

所以,什么叫诽谤,章先生不妨去查查汉语大辞典。

2,有人编写克林顿性技巧大全,如果不是讽刺艺术而是假借克林顿名义著书揽财,那当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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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章先生会别出心裁提出徐厅长儿子的权利被侵犯,我 认为也不够成:

1,任何有基本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本文的基本出发点是建立在徐厅长身上,儿子作为被动收信方,其名誉未受损害;

2,本文也未列出儿子名字;

3,说不定,许厅长其实是只有女儿,不是儿子或者根本就没有儿女;

4,即便真有一点让其子精神受损,也构不成严重情节。秦桧后人为前人感到耻辱,属于正常,而并非文章揭露和讽刺所致,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正常公民,徐厅长儿子本身就应该为老子感到耻辱,他的公民意识和觉悟应该高,有无信件的产生,根本不是他产生羞耻感的前提;至于产生压力,本来老子事发就构成了正常压力,并非信件事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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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弟儿楼上的发言,很具有娱乐价值。

我看完全可以说成:迅弟儿先生写给乌龙茶先生的信

一点都没诬陷,一点都没侵犯隐私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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