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衡量一个人的辩才是强还是弱,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其是不是能够说服对方,这个说服必须是心服口服,若说得对方口服心不服,那就不能算是强,只能说明对手的辩才不行,因为你心不服可以说明理由来辩驳对方啊,你自己辩驳不了怪谁呢?可惜电视里的辩论大赛是不管对方是否心服口服的,只要对方“词穷”那就判输。这么判也不冤枉,因为对方毕竟“词穷”了。
“出众的口才,当然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它不是用来阐述真理、明辨是非,如果辩手心中没有一片圣洁之光,那么,它就可能在数黑论黄、颠倒舆论上高歌猛进。在历史上我们也屡屡遗憾地发现,那些擅长“给什么签说什么话”的家伙,也是可能给人间带来巨大灾难的。口才的旋风一旦得到煽动,就可能制造出“谎言重复千遍辄成真理”这样的人间怪胎。兹事体大,岂容怠忽。”
    ————遇到这种善于玩弄诡辩术的人(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地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找一个比他的口才更好的来驳倒他,既然他是荒谬的,那就总有办法驳倒他的,如果连荒谬的理论都驳不倒,那只能说明对手无能了。
许多辩论题跟所谓真理是没关系的,比如笑比哭好还是哭比笑好,谁能说得别人赞成自己的观点,谁就是赢家,这里完全看辩论技巧。
律师在法庭上辩论是不讲究什么真理的,谁能说服法官,谁就掌握了真理。
“回金秋:我就是这个意思,我推崇思辨型口才,在乎的正是那个理字……”
         ———如果没理的人都能占上峰,那不正好说明他辩才好么?
原帖由 乌龙茶 于 2007-10-2 00:18 发表
———如果没理的人都能占上峰,那不正好说明他辩才好么?
不一定,那要看是什么占上风了。比如,蛮不讲理能讲上风;骂人能占上风;无赖能占上风;甚至有时,弱智也能上风——没办法说下去,因 ... [/quote]

回乌龙茶:主贴讲的是“辩才”,没有讲“辩风”,所以蛮不讲理、骂人、无赖等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列。真理也许掌握在沉默的一边这不假,可仅“辩才”来说,那沉默的就不具备了。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7-10-2 00:09 发表

哪里,这只能说明对方太松包了。
所以,要责怪也只能责怪对方太松包,谁让他的辩才没有对方好呢?

正式开掐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7-10-2 10:24 发表
金秋,我说的是真正的辩才,你说的不属于辩才,比如,借强词以夺理,借气壮以炫理,借圈套以惑理,都属于辩才中的旁门左道。——歪才很有杀伤力,但歪才不属于辩才。
您说的是“辩才”,这个“辩”应该包括雄辩、争辩、狡辩和诡辩。在坚持自己所认同的基本概念之前提下而辩,叫做争辩;能够在争辩中把话说圆,保持自己概念系统的内部逻辑一致性,说明自己所坚持的这一套概念系统没有内部逻辑矛盾,则可为雄辩;而在不同概念之间跳来跳去,视概念系统内部逻辑矛盾于不顾,当发生矛盾时则放弃自己原有的概念,则为狡辩或诡辩。我认为借强词以夺理,借圈套以惑理,都是辩论技巧的一种,只不过这种技巧在遇到高手的情况下就瓦解了,但是你不能说它不属于辩才吧?至于借气壮以炫理,这属于辩风范围了。
一个有辩才的人一定是讲究辩论技巧的,如果他什么技巧都不会就能取胜,那只能说明他的观点正确得无懈可击,跟他的辩才木有关系。
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7-10-2 11:08 发表
金秋,我已经限定概念了,可以辩论的东西,一定得限定概念。我没有说强词夺理、偷换概念之类不属于诡辩的范畴,我只是说,我这里强调的“真正的辩才”,已经预先把诡辩剔除在外了。就像,当我强调“我这里描述的人乃 ...
我们争论的正是你的这个限定,我认为你把诡辩排除在辩才之外是不对的,诡辩也是一种“辩”,也是一种“才”。
原帖由 老木匠 于 2007-10-2 11:28 发表
古希腊、罗马传下来的“辩论术”,和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学院里举办的正规的辩论赛(不是我们现在在电视里或平时组织的所谓辩论赛),有极其严格的程序,立论、举证、推理、反驳都有严格的限定,杜绝诡辩、车轱辘式 ...
谢谢老木匠提供这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我觉得如果是为探讨真理而辩,那就应该杜绝诡辩等为取胜而采取的“辩术”,如果是电视大赛,目的只是让观众欣赏双方的辩论技巧,那应该不会有这么严格的限定,如果是法庭辩论,只要是与本案有关,那就应该允许你采取任何方法,其目的是说服法官或陪审团,如果是论坛上娱乐,那就更应该让网友充分享受辩论的乐趣,只要不犯规就行。所以“辩才”也要看用在什么地方。
“就像,足球比赛中用手进球不是一种可以肯定的进球方式,我把它排除在外了,你偏要以个别精彩的“上帝之手”为例,强调手球也是一种才能,那与我的论题,就不在一个范围内了。“

      ————俺没有强调手球是一种才能,俺强调的是中国足球队上场也叫足球比赛,可你现在告诉我:我说的足球比赛不包括中国足球队的比赛,我说的足球比赛只是在世界杯中取得名次的足球比赛。
有刀说:“以律师职业为例,在一场商业谈判或一次法庭辩论中,律师的辩论常常会受到特定工作目标的影响,与学者之间的辩论很不相同……”
     ———极为赞同。泽兄说的辩才,俺估计指的是学者之间探讨真理时所展示出来的一种口才,俺一般认为那基本不叫辩论,只能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