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7-10-18 13:08 发表
请教一下兮兮,现在国内离婚案,是否有婚外情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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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客气。这要稍微区分开来说:
婚外情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仅仅是婚外短暂的性交往(比如卖淫嫖娼一夜情等等),不够成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上的法定过错;如果是稳定长期持续(比如三个月以上)与婚外异性同居,那就构成损害赔偿过错。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上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所以,所谓过错,已经严格限定在四个方面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个情形。也就是说,很多人所谓关注对方婚外情,请侦探,甚至捉奸在床,其实,仅仅是一种优势威慑,法律实质上,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同居,是够不上离婚的法定过错的 ,也就无所谓财产分配不利了 。

不过,以上都可以构成诉讼离婚中所需要的法定理由--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是协议离婚,则不需要什么理由--性格不合就可以了 ,哈哈。)

[ 本帖最后由 周熙 于 2007-10-18 14:49 编辑 ]
本版风云诀:煽风点火、兴风作浪
谢谢兮兮解惑。
这样看来,只要配偶每天回家,请什么私人侦探纯属多余。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7-10-18 13:08 发表
另,请教乌搞党领袖梦子,乌搞是不是也是玩的一种形式?或者说玩的形式有很多种,乌搞也可以是其中的一种?
这个问题很严肃,本党不敢严重,乌搞是不是玩的形式也就难以解释了,觉得乌搞就是乌搞的说。
另一哈,觉得乌搞不起,可以先贴上乌搞党免进的标签,不过那是要施女士的主贴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