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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8-4-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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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再写写看
基督教的一个基本教义是原罪论。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是罪人,每个人脑子里或多或少地每天都有罪恶的念头,换句话话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思想犯,都是潜在的贪污犯,强奸犯。也就是“人之初,性本恶”,“吾未见有好德如好色者”“这个世界上一个义人也没有”。自由主义在这点上和基督教义是一致的,所以宪政法律成为必要。
在宗教改革和历史上政教合一的时代,宗教领袖化身为道德法官和上帝的代言人。最后搞得恶形恶状,人们痛定思痛后,才提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在现代的民主国家,可以说是“个人的归自己,公共的归法律”,所以有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你说什么,信什么都没关系,但是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上帝和菩萨都没法救你。总统自己搞个小蜜都会被盯上,所以就更没法救你了。
我们这里,经历了所谓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后,“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中国出了个大救星”。上帝和凯撒重新合二为一,具体的恶形恶状就不在这里说了。反正他搞女人是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浪漫情怀,别人谈个恋爱,写个酸曲就可以被打成流氓,反革命。大救星还喜欢隔三差五推出一些道德标兵,号召大家向这些标兵学习。那些道德标兵,被人形象地称为一些人干坏事的道德掩体。
秦晖用“律人”和“律己”,“高调”和“低调”的四象限来说明问题,我自己看了很受教。
高调律人,低调律己----明显是一边唱高调一边干坏事的坏人,
低调律人,低调律己----嬉皮士,犬儒主义者,一般的守法公民,或者说低标准的自由派。
高调律人,高调律己-----集体主义者,英雄。
低调律人,高调律己-----秦晖定义中的自由主义者。也是我心目中真正的自由派。周泽雄老师说自由主义者标准可高可低,这类人显然是符合高标准的自由派。
从上面的四象限我们可以看出,自由主义的特点是低调律人的,这个律人的低标准,就是基本的人道和人性。或者说,做人的底线,或者说,公民的基本素质。或者说,是基本的伦理和常识。
英美法律里面的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基于这种对人性的信任,对常识的尊重。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无论是教授还是清洁工人,他不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更不需要苦读多少年的法律博士学位,也可以对一个案件作出一个符合人性的判断。我看过为数不多的香港电视连续剧,香港电视剧里面常常会有一些套话。比如一个人受到警察的警告的时候,他会说:你警察有什么了不起啊?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印象最深或者说最感兴趣的是这句:你告我我就怕你啦?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个人情就是章星球说的伦理。所以回归人性和人道的自由主义,在迅弟儿看来是宪法,而在章星球看来就是伦理。
“常识”在英文里面,叫“commen sense", 所以在英美国家,如果你说一个人缺乏“commen sense”,那效果几乎和你当面给他一个耳光差不多。
中国有句话: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讲的就是常识的重要。
基于以上我对自由主义和人性,常识之间关系的理解。我才在饱读自由主义经典的迅弟儿面前保持了一种自信,即使被周泽雄老师一再宣布我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是错得离谱,还继续敢在这里胡说一通。
[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08-4-6 08:3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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