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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他事后发表的言论定罪?我觉得更不妥,毕竟言论无罪。
应该有这么一个原则,对一个人的处罚应该以他的行为而不是他的观念、思想甚至言论定罪。如果他的行为构不成开除的理由,那么无论他事后发表怎样的看法都不构成罪过。范美忠有过,过错在他失职,但这个失职之错没有严重到开除的地步,让他检讨一下并继续留用应该是一个妥当的处理方式。也许范美忠的这个检讨有为生计考虑的成分,未必是内心真实的表白,但在没有办法肯定我们的猜想以前,也只能听信了,毕竟思想无罪,只能看他以后的行动了。”
——和橙橙讨论这个问题。言论无罪,确实是一个原则,应该坚定地捍卫。但也并非不存在例外。
以美国大法官的做法为例(橙橙当会认可,美国是这个世界上捍卫言论自由最坚定的国家吧),关于言论自由,他们通过司法判例形成了一些重要共识,我这里先归纳两条:一,一种言论不管如何令人反感,只要它还处于公正、全面的讨论之中,就不会给社会造成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哪怕在媒体上公开强调3K党的言论,都不当问罪,因为别人同样有机会反驳他的言论。二,当一种言论会造成“立即且明显”的危险,该言论不受保护。一个经常提到的例子是,在拥挤的剧院里谎称“失火了”,就不会受到保护,因为该言论会造成现实上的灾难,哪怕实际上没有造成灾难,也应受到惩罚。
以这两条为标准来看待范美忠,范美忠如果只是在互联网上阐述自己独特的自由观、公正观,没有人可以定他的罪。因为他的观点是可以讨论的,且不会造成“立即且明显”的危险。但问题在于,他关于逃跑的描述是一种现实存在,他不是在创作文学剧本,而是在捍卫他的行为,一旦放任这种行为,只要再发生地震,就会给学生带来“立即而明显”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对范美忠宽容,就是对学生生命的玩忽。
所以,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即使在美国。思想不构成犯罪,思想一旦与行为勾搭,而该种行为有可能给公民(区别于给政党)带来“立即且明显”的危险,那就得另议了。是否犯罪,当然需要复杂的认定,应该最大程度地慎重。但至少,判断他无罪,也是轻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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