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8-6-16 11:32 发表
与以往相比,我们明显的进步是,明确了权利意识,对权利的滥用充满警惕。该警惕有时体现为一种不由分说的反感。
与以往相比,我们还有待进步的是,缺乏将权利与责任并重的意识,导致我们有意无意地重权利而轻责任,或者,把权利与责任脱钩。
作为一个社会人,脱离了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是无法谈论其权利的。
作为类比,范美忠的行为与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孰轻孰重?我还觉得,范美忠言行的恶劣度要重一些,毕竟他有可能牵涉到未成年人的生命,而服用违禁药物不可能对任何人的生命(除了他本人)构成伤害。但是我们都知道,服用违禁药物,是会断送运动员生命的。那些为范美忠鸣冤的朋友,是否也准备为服药运动员鸣冤?
权利和义务相联系,不履行义务,才谈得上责任。范的临“震”脱逃,如果违反了教师义务,法律规定他该承担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这个行为在逃跑当天就结束了。事后在网上发表言论,那纯属言论之罪。言论有没有罪,就看法律有没有规定。先进的国家,因言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最少,落后的国家则视其落后程度而不同程度的增多,最落后的国家,则没有法律规定,也可以受到制裁,因为“朕即法律”。

如果一个言论可以任意被解释为“存在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则人人自危也。如果这种解释还是以民众的“意愿”为基础的,则人人自危而不自觉也。今天可能是范,明天可能就是你。这种在共和国土地上轮回播放的悲剧,并不是危言耸听。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6 12:43 发表


言论有没有罪,就看法律有没有规定。先进的国家,因言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最少,落后的国家则视其落后程度而不同程度的增多,最落后的国家,则没有法律规定,也可以受到制裁,因为“朕即法律”。
这个说法和前不久CNN被告诉讼的案例不符吧。美国法院受理了,同样的事情在中国,法院会受理么?“先进的国家”一定会要求言论人承担责任,而“落后的国家”一定不以为个人有权利承担责任。
原帖由 mimitu 于 2008-6-16 10:55 发表
范美忠的言论与其说是道德缺陷,不如说是性格缺陷。今天HBO放《保镖》,里面克斯特纳和惠特尼休斯顿的一段对话很有意思,杀手追杀休斯顿,克斯特纳说:我可能也会丧命。休斯顿问:你愿意付出生命来保护我吗?克斯特纳说:这是我的职责。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很多乡村老师在关键时刻能豁出性命保护学生,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爱的纽带,在灾难面前,保护孩子成了他的本能反应。而范美忠始终在与他人的情感联系上是淡漠的,正如他自剖我也是这冷漠社会的一部分,所以在那个时候他的本能反应里没想起学生。
我一直认为这种职责取决于个人认识能力和生活经历,不能想像一个在生活中屡屡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排斥被打击的人拥有深厚的责任感。即使是范美忠这样临阵逃脱的人也需要得到我们的善待。我们可以批判讨厌他的言论,但是却必须容许他拥有如此表达的自由,这才是参差百态的世界应该具有的样子。
不要让厌恶、仇恨让我们失去了善意。我和范美忠做过一番谈话,我觉得他是个有性格缺陷的人,一个比较执拗的人,一个会因为公然的恶意而公然逆反的人。如果你愿意善意地与他谈话,他也会流露内心,在那里有敏感与善良。为什么大家那么执着于修理羞辱一个人呢?如果他自己有自省和忏悔,那不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吗?
只有善意才能帮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我觉得,MIMITU混淆了概念。你的立场,是一种类似米里哀主教的立场,当然是感人的,但一码归一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根据他的言行对教师职业的相符度进行评判。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完全正确,所以这要求我们,判断某人是否失职、渎职,不能依据他的自我认定,而只能参照某个既定的标准。如果依照个人认定,我相信,每个在监狱里蹲着的刑事犯,都有某种可以理解乃至原谅的东西,需要我们人性化对待。但这不等于照章办事的处罚必须被取消。
任何职业,都有其相应的职业要求,有些偏重于道德,有些偏重于技术,有些还会偏重于生理。依据职业的相关要求而判定某人不适宜从事该种职业,是不能等同于“修理羞辱”的。我个人觉得,剥夺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是完全正当的,但倘若有关部门进而发文,要封杀范美忠从事其他职业的空间,我会毫不犹豫地为他辩护。——作为变通,我觉得让范美忠从事远离一线教学的纯教研工作,也是可以的。
最后,我支持范美忠打官司。这样一个公共事件,即使在我看来正邪立判,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也不失为一种现成的公民教育模式,便于我们大家共同成长——包括我们的教育部门,与普通人相比,他们更需要“好好学生,天天向上”。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6 12:51 发表


这个说法和前不久CNN被告诉讼的案例不符吧。美国法院受理了,同样的事情在中国,法院会受理么?“先进的国家”一定会要求言论人承担责任,而“落后的国家”一定不以为个人有权利承担责任。
回大苗:被告和被告赢是两个概念,根据我的常识,这类起诉是一种纯新闻式闹剧。我断定他是告不赢的。如果胜诉了,我们这里马上就会知道结果的,如果一直没有消息,那我可以断定,不是败诉就是原告撤诉了。

我们国家不是也有余秋雨告某某教授对其的批判文章名誉侵权吗?告的时候惊天动地,后来就销声匿迹了。

你说“。。。。。。。一定不以为个人有权利承担责任”,恕我又听不懂了。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不寒而栗的轻松着!人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很多时候真的仍是一如既往的可怕哈?可怕可怕!真的可怕!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6 12:51 发表


这个说法和前不久CNN被告诉讼的案例不符吧。美国法院受理了,同样的事情在中国,法院会受理么?“先进的国家”一定会要求言论人承担责任,而“落后的国家”一定不以为个人有权利承担责任。
资讯单一能把聪明人也忽悠了。所谓诉讼CNN根本就是一个乌龙,在法院付350美金挂个号就对外声称法院已经受理,明明索赔金额是9千多万,却谎称13亿。一个只会打离婚,移民官司的华裔小律师在作秀炒作完成之后早就对外说撤诉了。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6 14:08 发表

我们国家不是也有余秋雨告某某教授对其的批判文章名誉侵权吗?告的时候惊天动地,后来就销声匿迹了。 ...
好像没有“销声匿迹”,“后来”“教授”还出了本《庭外“审判”余秋雨》,也挺轰动的。
原帖由 童志刚 于 2008-6-17 23:00 发表


好像没有“销声匿迹”,“后来”“教授”还出了本《庭外“审判”余秋雨》,也挺轰动的。
童兄:

我说“销声匿迹”指的是原告。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想起来了,曾经有网友告诉我,古远清这本书里有两到三页内容,疑似抄袭俺的《最酷的作家》,据说作者虽然提了俺的名字,但有不少属于俺的文字,他都没有打引号。——我没有核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