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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5 22:17 发表 如果范跑跑因为逃跑行为被开除,1,请拿出相关的法律。2,对临阵逃跑的其他教师也一并开除。3,范在网上写帖子,他是以一个网友的身份和网友对话,而不是一个课堂上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他在网上的言论与他是否是教师这个职业无关,怎么能凭在网上的言论开除他?
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5 22:32 发表 请问经过了这个 程序了?恰恰相反他的很多学生都很喜欢他,而且在腾讯上,他的校长也说,没有接到任何家长要求开除他的电话。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23:40 发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7660&ptid=84189][/url] 我并没有对言论自由作过解释,要作个简单解释的话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说话。可能你从我的贴子里读到了类似意思,只是不知何故让你有”非常通俗的牵强“的感觉。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23:40 发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7660&ptid=84189][/url] 除非你告诉我范的言论确实侵犯了某人的利益。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23:40 发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7660&ptid=84189][/url] 如果按这个标准,那么文革中逼人表态也可算言论自由了?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6-16 01:31 发表 大苗,学校是毫无疑问可以按照他们的契约关系不再续聘范美忠的,也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且按合同补偿范美忠,但是教育部门在光亚学校并不打算开除范的情况下命令该校开除范,就是明显的滥用公权,现在不知道这个消息是否为真,如果为真,我建议大家掉转茅头,痛批教育部门进而探讨公权力问题,这将使范美忠事件产生更大的意义。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6-16 01:52 发表 这哪跟哪啊,我们以范美忠不辞,学校也不开除他,教育部门却要强令学校开除范为前提来说的。
原帖由 流星雨 于 2008-6-16 11:14 发表 不管有没有资格,都该是学校的内部事务,自治范围的事啦!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6-16 11:54 发表 泽雄兄,我们要分清地震时范对学生责任的性质,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他和学校的合同没有这一条款,你可以要求修改法律,学校以后也可以改变合同条款,但就这一次,是不能容忍公权力来干涉的。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6-16 12:26 发表 回大苗,关键在于公权力行使的程序问题,由公权力产生的制度和程序要不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可不可以朝令夕改?民意可不可以只经一番网络爆炸就随时可以变成权力意志?对范跑跑行使公权力要不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6 12:43 发表 言论有没有罪,就看法律有没有规定。先进的国家,因言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最少,落后的国家则视其落后程度而不同程度的增多,最落后的国家,则没有法律规定,也可以受到制裁,因为“朕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