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17:34 发表
如果是真的,那真是一种悲哀。

因言获罪的历史在这块土地上从未绝种。偶有例外,也只是因为不得已而转作了彰显开明的牌坊。
主帖的真伪待考,不过讨论问题,不妨先假设其真,以便和阿吕兄讨论,什么叫“因言获罪”。
依我的理解,因言获罪,特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涉,它一般不涉及具体部门对属员的处罚。某个机构判定某人不适宜从事某种职业进而收回其相关资质证书,与“因言获罪”无关。假如由司法机构出面,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限制,对范美忠日后的就业途径(比如进入媒体)进行封杀,我将坚决站在范美忠一边,为他声援。
任何职业,都有其相关的素质要求,有的高些,有的低些;有些可以原谅,有些不能通融。范美忠的老师资格遭到剥夺,即使尚存可议之处,也与“因言获罪”无关。
中国存在令人愤慨的“因言获罪”,对此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还一片言论自由的蓝色天空。但把扯不上的事也说成“因言获罪”,则无助于这份努力。
原帖由 铁蛋 于 2008-6-15 19:26 发表
如果这是真的,李大苗应该满意了吧?他期待的是不是就是这个结果呢?
铁蛋,希望你不要为唱反调而唱反调了,这毫无价值。
原帖由 歪弟 于 2008-6-15 21:18 发表
范美忠能不能再当老师,我真希望有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包括官方校方那些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我个人虽然倾向于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教师资格,我更希望的是过程合理合法。
这个是要顶的。
否则,又变成某种“民愤极大”的玩意了。既然此事已变成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出示剥夺范美忠教师资格的法律或行业规矩,就很重要了。
具体到处理一个人,“顺应民意”是个不应成立的理由。
和蝈蝈先生商榷一下:
“可以批评他的想法,但不应认为他有这种想法,他的逃跑行为就比其它人的逃跑行为更恶劣一些。”
依你之见:行为是行为,动机是动机,应该分开来谈,是不?
举例来说,过失杀人与蓄意杀人,所谓区别,不就在那个动机上吗?结果倒是一样,反正人被杀死了。
我发现,有些朋友都有一个错觉,他们把言与行截然分离,以为言是言,行是行。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言就是行,行就是言。范美忠的分辩,并非寻常的写作,只是谈论一个道理,他是在解释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该解释还为他日后的行为做了声张,即,日后他还会这样做。即使在所谓的道歉里,他都特地强调,他不为自己的观点道歉。而他的所谓观点,正是那个指导他逃跑的东西。他等于在告诉你,如果有下次的话,我照跑不误。
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把他的辩解仅仅视为“言论”或“想法”,并沿用“言论自由”的原则为他辩护,是否太迂腐了?
原帖由 阿吕 于 2008-6-15 23:53 发表


周先生是否认为:如果有个教师在网上实名发表赞同范的言论,并表示遇到类似情况他也会跑,也足已构成取消他教师资格的理由呢?
言就是言,行就是行。
是的。
以阿吕兄为例,你若发表类似言论,不会影响你的饭碗。但是,假如身为律师,你发表言论表示自己喜欢并擅长唆使当事人做伪证(只是假设哦),我认为,你的律师资格应该被吊销。
所以,言与行的关系,不宜一概而论。
“不能因为他在事后对自己的动机做了自以为高明的解释,就认为这种解释真的是他逃跑的动机。至于下一次范是否逃跑,以及如果逃跑是出于什么动机,应该等到下次他有逃跑行为后再下定论。”
——蝈蝈兄:通常情况下,你这么思考是对的。但例外项是,如果再“等到下次他有逃跑行为”再做处理,就有点拿学生做试验品的味道了。只要他还是老师,同时又咬定自己的观点不道歉(那等于他在否论自己的行为是本能,而是受他那狗屁理论所指导的),为他的教师资格被剥夺打抱不平,对范美忠固然是仁至义尽了,对学生呢?
如果他不是老师,他发表此类见解,不该受到任何追究。按照言论自由的原则,他的言论一不会造成“立即且明显”的危险,二可以通过公开的讨论得到批评的机会,故任何机构都无权对他进行追究。而只要他还在教师岗位上,这个“潜在的”危险,就必须由学生去承担了。
孰轻孰重。
蝈蝈兄:关于范美忠是何许人也,我还算有点了解,过去在论坛上也打过交道。据我的观察,你对他的分析是相当准确的。我只是尽量避免在论坛上臧否他的人品罢了(我还没能做到呢),设法从教师职责的角度去分析这件事。
据我所见,引起争议的文章,是他自己在天涯社区张贴的,刚开始还洋洋自得,试图奋勇回击每一个批评者,突然发现批评的声浪过于汹涌,招架不住了,才被迫选择沉默。
他是一个老师,一个北大毕业生,还是一个父亲,不管私下里我如何评论他(肯定没好词),但在公开场合,我们也应该给予他应有的尊重:不能假设他精神分裂、不能假设他大脑短路,不能假设他有一种变态的虚荣,而是必须视他为一个完全具有成年人意识的责任人。所以,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是他应得的。换了别人,也一样。为什么他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理由是,那不是单纯的言论,而是涉及他人切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他已经做过了,而且他不认为自己日后将改正。
所以,与其说他是被他人开除的,不如说他是被自己开除的。
“回周兄:
是啊,我们国家以前不是没有发生过类似事情,吊销从业资格算是客气的了,找个理由判刑也不是没有。好在律师职业环境也在慢慢改善,新的律师法还为此专门规定了,律师在法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该规定虽然也遭到了律师界许多人的诟病,不能起到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作用,但总还是种进步。我很庆幸律师法中没有周兄认为的应该被吊销律师资格的这种情况,所以你的认为并不合法。这样的律师无疑是不道德的,但这种不道德行为只要没有被规定入某类应该被处罚的事项,那么就不能被处罚,更别说吊销资格了。假如你掌握了这个权力(只是假设哦)并按照这种认识去做,那不但会行政案件败诉,你的行为也会被认为不称职的。”

——阿吕兄:我假设的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完全满足“恶意诽谤他人”的条件了,所以符合新律师法的条件。你再想想:唆使别人做伪证的行为一旦可以免遭追究,法庭秩序及更深层次的法律公正,将彻底完蛋。——你连这个也要捍卫!
算了,我不当你是认真的,而姑且假设你只是,为掐而掐。否则,你输到家了,给我戴多少帽子,也没用。

[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08-6-16 10:38 编辑 ]
原帖由 王清营 于 2008-6-16 09:53 发表

   周老师呀,我发现你总把我看作未成年人,这让我很郁闷。现在证明,这个反调唱得还不是特别无价值:大家已经吵起来了。
铁蛋:我不认为这是吵。没什么好吵的,由于当局多年来致力于忽视独立思考的培养,导致我们的大多数国民后天缺乏思考能力,这是很正常的。仅仅一个郭跳跳,就会让那么多人改变主意,这只能说明:我们有太多只会按情绪、观感进行判断的国民。他们没有自己独立的原则,随时准备根据场合、气氛而调整自己的判断。
我是支持范美忠起诉的。这本身就是鲜活的国民教育的素材。
原帖由 蝈蝈 于 2008-6-16 10:31 发表

       哦,如果是他自己跑到天涯发贴,那就太糟了。天性怯懦本来只是个性上的缺点,怯懦了还要跑到大庭广众之下宣扬,的确够无耻的。但我还是希望,无耻这个词是用于批评他的事后解释,而不是他的逃跑行为。也许可以这样表述我对这件事的看法:(1)逃跑是本性上的怯懦;(2)宣扬是理性上的无耻。
蝈蝈兄:我对这桩事件,从头到尾都在关注着,有人在本坛转了五岳散人的文章后(“范跑跑”之名即由此而来),我就去天涯看帖子了。据我所见,绝大多数网友都和你的看法一致,即原谅他的逃跑。我几乎没有见到有谁仅仅因为他逃跑就指责他无耻的(个别火爆愤青,就姑且除外了)。
所以,逃跑无所谓无耻这一点,可以不用讨论了。那是早已达成共识的东西。
是的,“宣扬是理性上的无耻。”既然如此,你就得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是,他宣扬的东西,是和他无视学生生命的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会指导他日后继续忽视学生权益的。在此意义上,把他的言论仅仅视为言论(橙橙网友正在这么坚持着),客气点说,也是一种走眼。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6-16 10:44 发表
虽然我并不认同范的某些观点,但更反对公权力的干涉性介入。
难道此事件给国人的教训就是,有些事可以做,但务必不能声张,有些观点可以自己琢磨,但千万不要公开说出来?!
明白了,谎言社会就是这样炼成的。
施国英,你别糊涂了。
据说,百分之七十的男人,在刮胡子时都曾萌生过自杀或杀人的念头。依你之见,一旦他公开说出来,公权力不该介入?这就是你希望的诚实社会?不信,你现在就可以在你置身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试试,声称自己在某处放了炸药(实际上只是开个玩笑),然后看看你们的公权力会怎么做,他们会如何理会你的“言论自由”。
与以往相比,我们明显的进步是,明确了权利意识,对权利的滥用充满警惕。该警惕有时体现为一种不由分说的反感。
与以往相比,我们还有待进步的是,缺乏将权利与责任并重的意识,导致我们有意无意地重权利而轻责任,或者,把权利与责任脱钩。
作为一个社会人,脱离了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是无法谈论其权利的。
作为类比,范美忠的行为与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孰轻孰重?我还觉得,范美忠言行的恶劣度要重一些,毕竟他有可能牵涉到未成年人的生命,而服用违禁药物不可能对任何人的生命(除了他本人)构成伤害。但是我们都知道,服用违禁药物,是会断送运动员生命的。那些为范美忠鸣冤的朋友,是否也准备为服药运动员鸣冤?
原帖由 蝈蝈 于 2008-6-16 11:17 发表
周兄:既然我们都认为,逃跑本身无所谓无耻,那所谓责任,就不是指逃跑应负什么责任,而是逃跑以后的辩解应负什么责任。一个人对某事件的看法或解释,与这个人在发生类似事件下的行动并不必然相关。例如,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教师,他倾向于认为男尊女卑是应该的,但并不能由此认定他在对待自己的学生时是必然轻视女性的。
蝈蝈兄:我们是在谈论一个具体的人,一桩具体的事。你说:“一个人对某事件的看法或解释,与这个人在发生类似事件下的行动并不必然相关。”但问题是,“这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或解释,恰恰是与他的行动密切相关的。
所以,如果蝈蝈兄对他的相关言论不了解,讨论可能就难以为继。因为,你所假设的情境(诸如男尊女卑),与范美忠的言行,不搭界。
蝈蝈兄可以去看看范的两篇文章,即《那一刻地动山摇》和《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
歪弟说得正。
我们反感公权力的滥用,这是因为我们对此都有痛切的教训。但教训再痛切,如果我们进而反对公权力本身,那就是糊涂了。
公权力,应该慎用,而不是不用。比如,将5月19-21日三天宣布为国殇日,就是公权力的正当使用。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6-16 11:44 发表

你举的例子和范的言论没有可比性。范扬言要杀人或放炸药了吗?他只是没有牺牲精神而已。
施国英,我举这个例子,不是与范美忠进行类比,而是为了说明你“谎言社会就是这样炼成的”这个结论的不成立。
在范美忠的教师职业与学生可能被玩忽的生命之间,是会构成恶性互动关系的,所以,权利的天平更多地向学生倾斜,是一种公正。“他只是没有牺牲精神”吗?想起《霓虹灯下的哨兵》里的台词:“还而已呢。”你没有注意到:他班上的学生是最后出来的吗? 你把他的权利与学生遭到怠忽的权利,同等思考了吗?
实际上,从来没有人要求范美忠牺牲自己(这只是范美忠的辩护者不断施出的虚幻胜负手),教师职业虽然比其他职业更多一点光环,但毕竟不是战士,献身不构成该职业的内在要求。而范美忠的问题根本不在于他是否应该牺牲自己,而是他连最起码地招呼学生一声“快逃”都没有做到,不仅如此,还要撰文,认为自己弃学生于不顾的行为符合自由主义思想。
将人们对范美忠恶劣师德的谴责,掉包成他人要求范美忠牺牲自己,手段上实在不够高明,虽然效果上倒是能搅乱浑水的。
仅仅从年龄的角度判断权利的分界,是不够的。何况,即使按年龄来说,范美忠面对的只是高中生,他也已无法免责了。
权利上的保护与被保护,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并非都以年龄为界限。比如,以燕谈为例,版主有权利保护网友自由发帖的权利,如果网友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比如辱骂),版主有权保护该网友在燕谈免遭无端侮辱的权利,如果版主不作为,应该判定他(或燕谈管理层)失职,燕谈管理层有权撤销其版主职务。
这有什么不正常呢?这算干涉吗?我们应该保护版主免遭追究的权利吗?以方便某些混蛋网友肆意辱骂他人的权利?——只是假设哦。
原帖由 mimitu 于 2008-6-16 10:55 发表
范美忠的言论与其说是道德缺陷,不如说是性格缺陷。今天HBO放《保镖》,里面克斯特纳和惠特尼休斯顿的一段对话很有意思,杀手追杀休斯顿,克斯特纳说:我可能也会丧命。休斯顿问:你愿意付出生命来保护我吗?克斯特纳说:这是我的职责。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很多乡村老师在关键时刻能豁出性命保护学生,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爱的纽带,在灾难面前,保护孩子成了他的本能反应。而范美忠始终在与他人的情感联系上是淡漠的,正如他自剖我也是这冷漠社会的一部分,所以在那个时候他的本能反应里没想起学生。
我一直认为这种职责取决于个人认识能力和生活经历,不能想像一个在生活中屡屡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排斥被打击的人拥有深厚的责任感。即使是范美忠这样临阵逃脱的人也需要得到我们的善待。我们可以批判讨厌他的言论,但是却必须容许他拥有如此表达的自由,这才是参差百态的世界应该具有的样子。
不要让厌恶、仇恨让我们失去了善意。我和范美忠做过一番谈话,我觉得他是个有性格缺陷的人,一个比较执拗的人,一个会因为公然的恶意而公然逆反的人。如果你愿意善意地与他谈话,他也会流露内心,在那里有敏感与善良。为什么大家那么执着于修理羞辱一个人呢?如果他自己有自省和忏悔,那不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吗?
只有善意才能帮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我觉得,MIMITU混淆了概念。你的立场,是一种类似米里哀主教的立场,当然是感人的,但一码归一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根据他的言行对教师职业的相符度进行评判。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完全正确,所以这要求我们,判断某人是否失职、渎职,不能依据他的自我认定,而只能参照某个既定的标准。如果依照个人认定,我相信,每个在监狱里蹲着的刑事犯,都有某种可以理解乃至原谅的东西,需要我们人性化对待。但这不等于照章办事的处罚必须被取消。
任何职业,都有其相应的职业要求,有些偏重于道德,有些偏重于技术,有些还会偏重于生理。依据职业的相关要求而判定某人不适宜从事该种职业,是不能等同于“修理羞辱”的。我个人觉得,剥夺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是完全正当的,但倘若有关部门进而发文,要封杀范美忠从事其他职业的空间,我会毫不犹豫地为他辩护。——作为变通,我觉得让范美忠从事远离一线教学的纯教研工作,也是可以的。
最后,我支持范美忠打官司。这样一个公共事件,即使在我看来正邪立判,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也不失为一种现成的公民教育模式,便于我们大家共同成长——包括我们的教育部门,与普通人相比,他们更需要“好好学生,天天向上”。
想起来了,曾经有网友告诉我,古远清这本书里有两到三页内容,疑似抄袭俺的《最酷的作家》,据说作者虽然提了俺的名字,但有不少属于俺的文字,他都没有打引号。——我没有核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