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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6 00:33 发表
区别就在这里。“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是什么?正确方向的表述应当是,如果损害了他人权益,向对人有权利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因为言论人并不一定知晓自己是否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侵权有否及是否承担责任也不为言论人所断决;而且公论也常常未必能确信那个人的什么权益受到损害,而是由相对人个人的自觉来主张。
范美忠的言论,毫无疑问触犯了教育机构向民众做出的承诺,那就是卫护学生的生命与尊严是教育机构的责任。范美忠是教师,其行为和职责是教育机构授权的,代表并体现公共教育机构的意志和责任,归属于职务行为和职务言论。他的做法,当然冒犯了教育机构的尊严和享有并资供教育的相对人的利益。
所谓逼人表态,不过是强制言论人说权力者或自以为权力代表者需要听的话,连不说话都不可以。
范美忠一事,不过是他被要求承担自己言论责任而已,没有人不要他说话。现在的问题分明是,他公开背弃教师的操守,与教育机构宣称的公共职责极端不合。很难相信,任何国家的教育部门会支持、怂恿,乃至默许自己机构内的任职者做出这样的宣言。多么简单的事情,如果一个阁僚公开宣称自己与内阁首长的观念不合,唯一的结果应当是自己辞职,等到阁长辞退,实际上就已经是很丢脸的了。在这个比喻上,辞职或被辞退,都与言论自由无关,也与以言问罪无关。
范美忠所在的是私立学校,在这个关系上,他的确不受教育部或类似权力机关的管辖。但有一阁道理肯定不变的,除非该学校的校长或董事会表示自己支持范美忠的言论,并认真面对社会的质疑,否则他不能面对自己学校的宗旨、原则与范美忠作为教师言论的不可两立的事实。在这个点位上,学校的利益与范美忠的言行做比较,学校有权将其辞退。
教育部或类似机关,在民意面前,当然必须表示自己的态度。只要他没有明确说范美忠,而是比如说“范美忠这样的行为或这样的教师”为教师守则所不容,应该什么什么的,这并没有越权。因为的理由很简单,这些公权力机构必须面对民众的质询。 如果相关法律中找不到吊销其教师资格的依据,那么无论如何,这么做都是错的。
但是大苗兄的观点可以到立法会上去说,即如果教师因为公开发表自己逃命在先,而不是救人在先的言论,则应该取消教师资格。我相信有了这样的法律,范美忠胆再大,恐怕也不敢说了,除非他决心不做教师。可是这样的法律能起到的作用不就是制造了更多你所不知道的范美忠吗?惩治说话的后果,就是制造更多口是心非的人! |
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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