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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imitu 于 2008-6-16 10:55 发表
范美忠的言论与其说是道德缺陷,不如说是性格缺陷。今天HBO放《保镖》,里面克斯特纳和惠特尼休斯顿的一段对话很有意思,杀手追杀休斯顿,克斯特纳说:我可能也会丧命。休斯顿问:你愿意付出生命来保护我吗?克斯特纳说:这是我的职责。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很多乡村老师在关键时刻能豁出性命保护学生,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爱的纽带,在灾难面前,保护孩子成了他的本能反应。而范美忠始终在与他人的情感联系上是淡漠的,正如他自剖我也是这冷漠社会的一部分,所以在那个时候他的本能反应里没想起学生。
我一直认为这种职责取决于个人认识能力和生活经历,不能想像一个在生活中屡屡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排斥被打击的人拥有深厚的责任感。即使是范美忠这样临阵逃脱的人也需要得到我们的善待。我们可以批判讨厌他的言论,但是却必须容许他拥有如此表达的自由,这才是参差百态的世界应该具有的样子。
不要让厌恶、仇恨让我们失去了善意。我和范美忠做过一番谈话,我觉得他是个有性格缺陷的人,一个比较执拗的人,一个会因为公然的恶意而公然逆反的人。如果你愿意善意地与他谈话,他也会流露内心,在那里有敏感与善良。为什么大家那么执着于修理羞辱一个人呢?如果他自己有自省和忏悔,那不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吗?
只有善意才能帮这个世界变得更好。 我觉得,MIMITU混淆了概念。你的立场,是一种类似米里哀主教的立场,当然是感人的,但一码归一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根据他的言行对教师职业的相符度进行评判。
“所谓职责,每个人的认定都有所不同”——完全正确,所以这要求我们,判断某人是否失职、渎职,不能依据他的自我认定,而只能参照某个既定的标准。如果依照个人认定,我相信,每个在监狱里蹲着的刑事犯,都有某种可以理解乃至原谅的东西,需要我们人性化对待。但这不等于照章办事的处罚必须被取消。
任何职业,都有其相应的职业要求,有些偏重于道德,有些偏重于技术,有些还会偏重于生理。依据职业的相关要求而判定某人不适宜从事该种职业,是不能等同于“修理羞辱”的。我个人觉得,剥夺范美忠的教师资格,是完全正当的,但倘若有关部门进而发文,要封杀范美忠从事其他职业的空间,我会毫不犹豫地为他辩护。——作为变通,我觉得让范美忠从事远离一线教学的纯教研工作,也是可以的。
最后,我支持范美忠打官司。这样一个公共事件,即使在我看来正邪立判,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也不失为一种现成的公民教育模式,便于我们大家共同成长——包括我们的教育部门,与普通人相比,他们更需要“好好学生,天天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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