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金丝铁线 于 2008-6-16 22:26 发表
范先生瞬间的失职,由于没有严重的后果,本来可以不追究,别人也不是对此追着不放,是他对这个行为的解释招致众怒,算不算因言召祸呢,算;算不算因言论自由召祸呢?不算,因为对行为的解释影响对行为的认定,不仅仅是“言”
假如范先生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撞死了翻越隔离带的路人,他只有轻微的民事责任,可要是他在博客上说:自己就是讨厌那些乱翻隔离带的人,存心撞的,而且有机会还要撞,他就要吃官司了----------因言召祸,却非关言论自由。
这个回贴颇有份量,虽然立论与我完全相反。我试着回答你举的例子: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撞死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有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无意的。如果是故意的,且法律有明文规定故意撞死违反交通规则的路人,等同于故意杀人,那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故意的,且法律有明文规定撞死违反交通规则的路人,责任或主要责任在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那就可以不追究或从轻处罚。这与在地震中因怕死而丢弃学生逃跑,事后再声称下次还要逃跑是不同的。因怕死而逃跑是本能驱动下的行为,是被动行为。一个人把被动行为说成是主动行为,要么是精神有问题,要么是脑子有问题,但无论是哪方面出了问题,都不能改变怕死是生命本能,因怕死而逃跑是被动的、不假思索的本能反应的性质。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8-6-17 01:45 发表

这是蝈蝈的解释,不是范美忠的解释。范美忠的意思不止步在“怕死是人的本能”,而还要解释本能就是行为的正当性,而且进一步推定,本能的正当性构成主观意识的正当性,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并由此成为人的价值所在。

奇怪的是,既然蝈蝈分明承认自己没读过范美忠的原版,为何拿着盗版继续拷贝呢?那么多的马赛克,就靠着猜测来纠错么?
我对范说了什么没有兴趣,因为我不觉得这个人有什么值得重视的观点。所以我不需要看范的原文。但是我对使范和他的观点受到高度重视的那些批评意见感兴趣。所以我只看这些批评意见,看这些批评意见在哪个地方搞错了。可以吗?
原帖由 迅弟儿 于 2008-6-16 23:27 发表
接下来俺要扳扳主帖的糊涂。
包括最新的网友吕大律师,这几天完全使用的是“全身心摔打法”,把个“因言获罪”煮成一个铜豌豆,以为这样就可以砸不扁,煮不烂,磨不碎了。
施女士也指责是“因言获罪”,俺真是看不下去了。
好好想一想,被辞退教师职位的行政处罚,是“罪”吗?这都哪跟哪儿啊。
“因言获罪”之所以不允许,是因为获得了刑事惩罚,辞退教师职务怎么能是刑事惩罚呢?大律师能不能在刑法里找出这个“辞退工作”的刑事惩罚出来?
“因言获罪”被不允许的第二个理由是结果上会限制言论自由,在宪法学中被称为“言论自由的萎缩效果”,也就是说因为刑事惩罚手段的使用,人们不敢再说话了。所以施女士又引用了一遍那句名言。然而,善良的浑身发抖的人们,睁开眼睛好好看看,范跑跑的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的不正当限制了吗?他甚至跑到了电视上。不当教师了,他依然可以到处行使他的言论自由。他并没有失去言论自由,你却要发誓捍卫它的言论自由,这就太滑稽了!

最后,俺觉得最根本的糊涂是对自由主义体制的严重误解。这个俺没有时间多写了,只写结论:
自由主义从来不反对道德批判,不仅如此,自由主义必须要道德批判来相铺相成才能维护一个实现正义的社会。更不用说道德批判本身就是自由主义要竭力保护的言论自由了。
至于你受不了道德批判,哪怕你去自杀,作为自由体制中的独立人格,那都是你个人的事情,而不是道德批判的问题。
“因言获罪”的罪,是指刑法上“犯罪”的罪?
      要是一个“因言获罪”的人被送进了监狱,他在监狱里也有是“言论自由”的。如果监狱里不给他“言论自由”,比如舌头被割了,他还有在心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是不巧他有机会出国,比如像方励之这样的,他还可以在国外“言论自由”。总之,只要不死,他总是有某种程度的“言论自由”的。要是某人受不了道德批判,自杀了,那他就是自己放弃了言论自由。
原帖由 菜农 于 2008-6-16 23:23 发表
走人,不是我呆的地方。
消消气,不必如此。偶是你的粉丝,你那句不赞同范,但绝不屈服于群体暴力,偶暗暗叫好。

[ 本帖最后由 蝈蝈 于 2008-6-17 08:14 编辑 ]
原帖由 迅弟儿 于 2008-6-18 00:14 发表


后半句我就不与你谈论了。好像你还不明白言论自由的制度保障是怎么回事。
问你前一句:“因言获罪”的罪,不是指刑事罪,是指什么罪?
(1)我不明白言论自由的制度保障是怎么回事,这很重要吗?
(2)“罪”有很多种意思,你好象已经知道了一种,但我不打算揣测你是否知道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