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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迅弟儿 于 2008-6-16 23:27 发表
接下来俺要扳扳主帖的糊涂。
包括最新的网友吕大律师,这几天完全使用的是“全身心摔打法”,把个“因言获罪”煮成一个铜豌豆,以为这样就可以砸不扁,煮不烂,磨不碎了。
施女士也指责是“因言获罪”,俺真是看不下去了。
好好想一想,被辞退教师职位的行政处罚,是“罪”吗?这都哪跟哪儿啊。
“因言获罪”之所以不允许,是因为获得了刑事惩罚,辞退教师职务怎么能是刑事惩罚呢?大律师能不能在刑法里找出这个“辞退工作”的刑事惩罚出来?
“因言获罪”被不允许的第二个理由是结果上会限制言论自由,在宪法学中被称为“言论自由的萎缩效果”,也就是说因为刑事惩罚手段的使用,人们不敢再说话了。所以施女士又引用了一遍那句名言。然而,善良的浑身发抖的人们,睁开眼睛好好看看,范跑跑的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的不正当限制了吗?他甚至跑到了电视上。不当教师了,他依然可以到处行使他的言论自由。他并没有失去言论自由,你却要发誓捍卫它的言论自由,这就太滑稽了!
最后,俺觉得最根本的糊涂是对自由主义体制的严重误解。这个俺没有时间多写了,只写结论:
自由主义从来不反对道德批判,不仅如此,自由主义必须要道德批判来相铺相成才能维护一个实现正义的社会。更不用说道德批判本身就是自由主义要竭力保护的言论自由了。
至于你受不了道德批判,哪怕你去自杀,作为自由体制中的独立人格,那都是你个人的事情,而不是道德批判的问题。 “因言获罪”的罪,是指刑法上“犯罪”的罪?
要是一个“因言获罪”的人被送进了监狱,他在监狱里也有是“言论自由”的。如果监狱里不给他“言论自由”,比如舌头被割了,他还有在心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是不巧他有机会出国,比如像方励之这样的,他还可以在国外“言论自由”。总之,只要不死,他总是有某种程度的“言论自由”的。要是某人受不了道德批判,自杀了,那他就是自己放弃了言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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