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6 22:49 发表
教育部找的理由是家长反对,所以开除范跑跑。连教育部都不好意思或者说都觉得,如果以他的行动或者言论开除他不合适,我们还在这里大谈他的行动或者言论出了问题不是搞笑吗?
一个糊涂一个糊涂的给你扳清楚。
教育部如果下达的是白纸黑字红印章的“辞退范跑跑”行政命令,而且理由是家长反对,这时候教育部的行为是否合法才能受到追究。
橙橙三番五次的举出教育部的例子,都是道听途说的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哪怕是教育部里某官员偷偷打电话施加压力,都无法追究教育部的责任。这是其一。

另外,如果是开除,行政是具备权限的。而开除的理由则是前面说了不下几十遍的“不符合作为教师的资格”。就这一条就足够了。

橙橙终于明白了吗?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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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一根鸡毛
接下来俺要扳扳主帖的糊涂。
包括最新的网友吕大律师,这几天完全使用的是“全身心摔打法”,把个“因言获罪”煮成一个铜豌豆,以为这样就可以砸不扁,煮不烂,磨不碎了。
施女士也指责是“因言获罪”,俺真是看不下去了。
好好想一想,被辞退教师职位的行政处罚,是“罪”吗?这都哪跟哪儿啊。
“因言获罪”之所以不允许,是因为获得了刑事惩罚,辞退教师职务怎么能是刑事惩罚呢?大律师能不能在刑法里找出这个“辞退工作”的刑事惩罚出来?
“因言获罪”被不允许的第二个理由是结果上会限制言论自由,在宪法学中被称为“言论自由的萎缩效果”,也就是说因为刑事惩罚手段的使用,人们不敢再说话了。所以施女士又引用了一遍那句名言。然而,善良的浑身发抖的人们,睁开眼睛好好看看,范跑跑的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的不正当限制了吗?他甚至跑到了电视上。不当教师了,他依然可以到处行使他的言论自由。他并没有失去言论自由,你却要发誓捍卫它的言论自由,这就太滑稽了!

最后,俺觉得最根本的糊涂是对自由主义体制的严重误解。这个俺没有时间多写了,只写结论:
自由主义从来不反对道德批判,不仅如此,自由主义必须要道德批判来相铺相成才能维护一个实现正义的社会。更不用说道德批判本身就是自由主义要竭力保护的言论自由了。
至于你受不了道德批判,哪怕你去自杀,作为自由体制中的独立人格,那都是你个人的事情,而不是道德批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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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兮兮 于 2008-6-16 22:45 发表
楼上的说的好,其实就凭范跑跑跑了的失职行为,哪怕他不发表文章说这事,学校就可以修理他;有人说,还有其他教师跑了,为何单单修理他?这没办法。警察不会修理每个闯红灯的人,但他一定会修理几个倒霉蛋,谁叫你范跑跑长得和你的言论一样史前捏~~
算你狠!不过他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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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 /> 12d" /> 12d" /> 39楼的回答真真把俺搞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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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菜农 于 2008-6-16 23:23 发表
走人,不是我呆的地方。
8会吧。俺理解的是菜农要离开这层楼的话题。这是正确的选择。俺今天也是实在忍不住才参与进来的。
俺对伏尔泰和施女士发誓,菜农,俺可是从心底里喜欢你哦。你要是美女,俺一定狂追你。不是美女也会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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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迅弟儿 于 2008-6-16 23:46 发表


8会吧。俺理解的是菜农要离开这层楼的话题。这是正确的选择。俺今天也是实在忍不住才参与进来的。
俺对伏尔泰和施女士发誓,菜农,俺可是从心底里喜欢你哦。你要是美女,俺一定狂追你。不是美女也会追的。
这话说得太自私。这么说吧。如果俺是美女,俺一定狂追你。哪怕是把你拆散最后也要强行嫁给你了事。不是美女俺更会这么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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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蝈蝈 于 2008-6-17 08:02 发表


       “因言获罪”的罪,是指刑法上“犯罪”的罪?
      要是一个“因言获罪”的人被送进了监狱,他在监狱里也有是“言论自由”的。如果监狱里不给他“言论自由”,比如舌头被割了,他还有在心里“言论自由” ...
后半句我就不与你谈论了。好像你还不明白言论自由的制度保障是怎么回事。
问你前一句:“因言获罪”的罪,不是指刑事罪,是指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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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
“从目前网络公开的消息来看”-……
“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
“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

何兵也真够脑子进水的。为了朋友两肋插刀,也不是这么个插法啊。
还实现自己做到“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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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明白了,原来是个神经病患者。一大帮正常人为了一个神经病拍了这么多砖头,都神经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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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6-21 12:21 发表
我看拍砖者中比范还神经的也不少。连迅弟儿这样的宪政专家居然也上纲上线到“自杀谢罪”,偶对这种极右很失望滴。
顺告,我主贴中的“因言获罪”既然用了引号,当然不是指刑事罪,而是特指他受到的行政处罚。
嘿嘿,施女士,“极右”从何谈起?这事儿与左右一点关系也没有啊。]
另外,你说“因言获罪”用了引号,不是指刑事罪,那我可以确认一下你的见解吗?也就是说,你认为这件事的性质是因言没有获罪,也就是说与言论自由什么的没有关系,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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