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也来谈谈范美忠,评评范跑跑,添点乱。

(1)对范美忠在地震中的行为表现和他本人事后的网络言论,公众可不可以进行道德批评(特别是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俺认为可以。那些主张对范美忠格外宽容的人,更应该允许别人表达对范美忠的贬斥和愤怒,所谓言论自由,也从来就不是指每个人都说差不多的话。对范跑跑进行激烈的批评,本身就是社会道德尚存的证明。通过一段时间的舆论汇集,主流道德观逐步清晰呈现,毫无疑问,范美忠作为一名教师,缺乏社会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素质。

(2)公权力有没有实际介入对范美忠的处罚?俺从媒体中看不出端倪,不敢下结论。范任职的那所光亚学校有没有接到教育部官员的电话指令,现在也不好说。在俺看来,想像范美忠受到了公权力的迫害,也是一种不良习惯。如果光亚学校是民办的,校方将其迅速辞退,就更没什么好奇怪的了。当然,学校那么做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3)对范美忠进行道德批评,是否就意味着他不可原谅?有刀认为不是,但前提是他认识到自己言行不当,违背了教师伦理,如果他坚持本能至上论,那么,主张宽恕他的人未免有点傻或非常坏。

某心理专家提醒公众“范跑跑首先是个灾民”,这话有很大的心理问题,如果灾民在灾区偷抢扒拿,在有刀看来那是多了一项从重处罚的情节,不是相反。

(4)范美忠在紧急关头顺从内心意志的召唤,自顾自逃生,其行为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用杨朱的“不拔一毛以利天下”为其辩护,则于理不合。杨朱的时代五音嘈杂,并不等于其论合乎当时的道德准则。范美忠作为一个教师,在工作状态中当然有保护学生安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连他当时正在上班这一点也不顾,那么消防队员就不必冲进火海,士兵就不必临阵应敌了,大家都请国民尊重他们的求生本能好了。范美忠没有受过突发事件处置训练是事实,问题在于他并没有接受训练改善自己的念头,他的行为跟他素喜标榜的道德感觉相差甚远。

(5)范美忠表露心迹,招致大众恶评,印证了脱离了善的真缺乏价值,而不是什么“‘小人’没关系,‘真’则不能容忍”。联系对王石的批评,有刀同样不怀疑王石捐款门言论的真诚,但不能因为王石说得坦诚直率,他的话就增添了正确性或值得尊重。

(6)如何看待社会道德舆论对范美忠形成的压迫感?有刀认为那证明了道德尚有力量,值得鼓掌。当我们呼吁对豆腐渣校舍的承建商和与之沆瀣一气的贪腐官吏追究法律责任时,我们不也在期待正义的道德发挥作用吗?让范美忠认识到他是个不合格的教师,除非他洗心革面,否则就得不到家长和公众的信任,有什么不对,有什么不好么?

什么是“理智的公民”的“言行的边界”?是“希望范美忠心服口服地放弃其错误价值观”或“他变‘乖’,‘明智’地道歉吞回自己的话”吗?显然不是。

让该挨骂的挨骂,就是硬道理。

[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08-6-21 19:46 编辑 ]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回复 25楼 的帖子

我并不同意范为其行为作辩护的说辞,只是强调,改变他的观点不能依靠压力,作为网友,我们如果主张教育部门或学校开除他,就超出了道德批评的界限,已经置自己于不道德境地。因为你的批评是要纠正一种错误观点,要靠“理”的力量,而不能靠其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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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就使你错了,这里提到的跑跑,我坚持是一个临阵脱逃的慌乱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要有处理,闪念也好,空白也好,实际的行为就是一个老师抛下学生惊恐出逃,对于这样的行为,我没有兴趣把它上升到道德的范畴,就像你开车超速,本身不存在什么道德故意一样,一个不经意的脚头过重,车子就上了速度。范当时完全是一脚踩在逃命的油门上,忘记了自己在那里,空白这个他事后用到的字眼可以说是唯一经得起推敲的,因为它合乎或者接近事实的,对于这一点,根本不需要什么高深的观点,对于一个违章超速的处理就是很简单的罚单手段,对于范跑跑的空白支配下的超速逃命,也应该是很简单的非道德责备的处罚手段。他在那里先叫嚷出了那一套套混乱的东西,也就是观点,无非是要为自己洗白,希冀使人们对他无从下手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本来就是非道德责备的处罚,他却试图把这些可能得到的处罚先来个道德化处理,这实在是很下作的“有德跑跑自辨”。警眼子处理违章,瞄准的是违章行为,他不会在乎你有多少违章的理由,道德如何高尚,违章如何自由,同样的道理,对于范跑跑,我不会因为他谈论了什么“理”了,就跟着把本来只是一个违规行为的处理,变成无聊的言论自由的争论。
回有刀。
只要同意范跑跑行为可以理解为未尽道德义务,可以进行道德批评,则我们的分岐就不会太大,最多也就是批评的严厉程度不一样而已。所以第一段,应该也是你最主要的观点,我们是一致的,不过我们可能和另外一些燕子不一致。他们坚持认为这是个契约问题,所以他们自然而然走向两个极端,要么主张公权介入追究责任,要么认为范毫无责任。只有立足于非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对范的批评才会得其要旨。

2、学校开除范美忠到底有没有受公权力影响,这一点我们可以不管它先,总之看得出来假设真有公权力强制学校开除范美忠这回事儿,有刀和我的立场也是一致的,关于学校有什么样的权限,我和有刀也没有分岐。

3、有刀的第三条。我在帖中也已经说到,不同意他为其行动辩护的理由。

4、这里有刀没有看清楚,我不是以杨朱的理论为范辩护,而是说杨朱的理论比范错得更离谱,所以我不是在为范的“所言”——言的内容辩护,而是为范的“言”——言的权利辩护,这一权利不止是范的权利,也是我们所有人的权利。因为,范是在表达观点,以利益损害的方式迫使人放弃某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在这里要区分公众和学校或范的学生,作为与范利益相关的学生和学校,当然可以采取某些行动,但公众只宜批评范的言论而不能主张公权力损害范的利益,不能对学校制造压力迫使学校开除范,否则公众在此时也是违背公共伦理的。

5、我那是一个反诘句,意思是在“小人”和“真”之间,到底应该让哪一元素更值得批评?毕竟真小人要好过那些既恶且伪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好过伪君子,王石说得坦诚直率,至少要比说得不“坦诚直率”更值得尊重。

6、公众热衷于道德批评,当然是好事,记得有一位哲人就对市井小民评头品足式道德热情给予过积极评价,道德批评本身就在自由言论的范畴之内。

[ 本帖最后由 章星球 于 2008-6-22 14:02 编辑 ]
在梦子看来,范的行为是不存在任何道德责任的,就象开车犯规一样只需看事实后果。那么很简单,现在你有可能追究范的违规责任吗?无论是契约还是法律规定,你都可以试着问问律师,能不能起诉范美忠?如果不能判范违法犯罪,按你说的以开车来比喻,那也应该是范美忠本来没有犯规,他用来为他没有犯规的行为辩护的观点倒要挨罚了。
原帖由 章星球 于 2008-6-22 13:45 发表
在梦子看来,范的行为是不存在任何道德责任的,就象开车犯规一样只需看事实后果。那么很简单,现在你有可能追究范的违规责任吗?无论是契约还是法律规定,你都可以试着问问律师,能不能起诉范美忠?如果不能判范违法 ...
昨天看了梦子的话,觉得已经很有道理,今天看章星球一说,还有更精确的细微区别,赞一下章星球的分析精神。
参加交流

回复 34楼 的帖子

这是一个问题,他的言论造成了他的行为遭罚,用上海人的一句话儿来讲,叫做“作死”。就好像违章者混过去了,却偏偏开回去,对着警眼子说,我超速了,我有超速的自由,你不能罚我!警眼子正好就罚了,你说说这是不是言论治罪?
嘿嘿,我倾向于相信梦子已经心中雪亮,楼上一帖是回归乌搞本色。
乌搞?我乌搞了吗?范的违规和失责恰恰是在跑跑行为上,假设他的学生因为地震而遇到不幸,追究范的责任,就是只能针对他的行为的,而不是他的言论。因为如果存在解聘处理,我认为,处理的是这种违规和失责的行为而不是他在事后的胡说。范跑跑之后没有人员伤亡,这个本来是可以让他侥幸逃过指责的,或者,即使有指责,也只是他的学校的一部分师生,但是这一点不等于说他不应该受到指责,不应该受到处罚。这个皮球你不能这样踢的?毒草没有长出来,就可以不处理了?不对,毒草没有长出来,他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指责,他事后让毒草疯长,则使得更多的人看到了他的行为应该受到指责。说他人格有缺陷,就是在这一点上,他企图用后来补遗填充的言论来给他的跑跑的行为撒上一点自由反光剂,企图使跑跑行为变成跑跑言论自由,这种极其低劣的罩眼法,说到底是罩不住跑跑行为的违规和失责的。用我极不愿意用的道德尺度来衡量这个“行为”到“言论”的“转换”,那么,如果说从三楼以跳楼的速度跑到操场,只是跑出了一个惊慌失措也失责的老师的失德行为,那么,他事后的那几把疯长的毒草就是在用言论来证明他的行为不再是失德,更是一种缺德。他用这种缺德的表白来为失德行为装裱“自由”的光泽,使得本来想怜悯一把的校方或其他机构,不得不转换成鄙视地去追究他的失德行为。这个该如何评价,除了“作死”,我实在找不到其他更加贴切的词来
哈哈就是嘛梦子最后还是说范跑跑“缺德”呢。
不过,我还是要提醒,跑跑行为不是违背了法律义务,如果在国外这是法律义务,那么你要追究的就更不是范跑跑,而应该是立法部门了。

我提出两个概念,规范式道德义务和自由道德义务,可能不存在这两名词,但实际上一些职业道德可以纳入规范式道德义务,自由道德义务则如我们在街上看到行凶,完全自由自愿的。规范式道德义务是要通过强化训练的,所以如果要追究范跑跑的道德义务,首先要看学校或教育部门是否对范进行了相关训练,否则,范的责任是很小的,别说他没出事,就算他的学生有伤亡,他也可以不担责任。
缺德是作为人格缺陷提出来的,人格缺陷在范的身上就表现为道德的缺乏。这里我发觉章星球混淆了道德的唯一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应性的差别。权利不是道德,拥有权利的不一定有道德,没有权利的不一定没有道德;至于义务,更不能和道德连起来用。说道德义务,就可能引导出这样的悖论,一个人的道德是类似义务一样的,一个人可以去尽,也可以不去尽义务,所以,一个人也可以有道德,也可以没有道德。
说这是个悖论,是因为道德只可能与责任有一定的联系,而与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关系。一个人尽了责,不违反规则地做人,不能说他就是很有道德,至多只能是合乎道德;反过来,一个人没有尽责,违反了规则,本身不构成缺德,可以是失责,违规,或者至多就是失德,失去了他原来或者具备的道德操守。对于道德,是不存在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的“义务”层面的底线的,也不存在标上吓人的“自由”拥有或者“自由”放弃的标牌的权利。与义务和权利的对应关系不同的是,道德只有它的唯一性,要么有德,要么无德。
同样的道理还体现在责任上,尽责与失责,也不是一个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责任的唯一性,或者可以和道德相似,对于责任,你没有可以尽可以不尽的选择,它不是义务;对于责任,你也没有拥有或者放弃的选择,因为它不是权利。尽责与失责之间,就与有德与无德之间一样,基本上没有一个可以或此或彼的中间状态。
在范跑跑这个例子里,他的行为一开始就只是失责违规,至多,只是一个失德的行为,对于这一点,很多人因为悲悯,而没有指责,到了他的毒草长出来了,人们才看到原来他不是失德,而是缺德,他的人格里面根本就是残缺了教师的道德操守这一块。章星球混而为一地用义务解析道德,解析范的这一道德缺块,无异于在把范跑跑式的失责,违规和缺德,归类为一种自由高度的义务,归类为一种值得保护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08-6-25 05:48 编辑 ]
回梦子,不是我混淆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而是你错以为义务一定要与权利对应,忽视了不与权利对应的某些义务的存在,道德义务就是这种义务。正确的表达不是“道德的唯一性”而是道德义务的非对应性。

梦子从“一个人的道德是类似义务一样的,一个人可以去尽,也可以不去尽义务”推出,“所以,一个人也可以有道德,也可以没有道德。”,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道德义务公民确实有尽或不尽的自由,但并不能合乎逻辑地得出不尽就“没有道德”的结论。这是因为有没有尽道德义务是可以针对具体事件作事实判断的,而一个人“有没有道德”却是针对个人品质的总体性评价,谁都有在某种约束下不能尽道德义务的可能,所以我主张对范美忠作道德评价时,要分开道德义务和道德品质,梦子的命题就是偷换了这两个概念。

至于范跑跑的行为是否可以归为值得保护的权利,是法律责任还是契约责任,这视乎法律的规定或契约的约定,否则就可以视为可尽可不尽的道德义务。如果是职业特别要求的道德义务,则可以视为规范性道德义务。不尽规范性道德义务,并不意味着要受法律惩诫,最多可能遭遇民事诉讼。但是却可能受到某种市场行为的约束,比如,一个缺少职业操守的经理人,可能找工作要遭遇严重阻力。
泛论到公民,或者,泛论到作为公民的范美忠,章星球的“公民的道德义务”或许可以成立,就比如,范在当时是一个偶然路过光亚学校的过路人,或者一个清洁工,他和教室里的学生没有契约性质的师生关系,那么,他的跑完全可以视为自由的,他不想去顾及学生的生命安危,也就是属于章星球讲的,不想去尽这里的他可以尽的道德义务。站在这样的假定上,跑跑了,不是缺德。
问题是范很不幸地是“范老师”,他的跑不能够被泛论,而必须放在教师的道德这样一个专门的前提下讨论,在这个前提下,所谓的道德就是唯一性的,不是非对应性的义务性,他只有在教师的道德被弃之不顾了,才显示出被一片空白支配下的跑跑的失德。这就使我认为范事后范用义务说来作为解说他自己的失德的合理性和自由度,是站不住脚的。我没有正面评论过范跑跑的道德品质,我所说的,就是他的失德或缺德,作为公民,他欠缺的是作为教师的道德,同样,作为公民,当他为自己在学生面前惊慌出逃这一失德行为辩护时,他根本忘记先去想一下有没有关于教师的道德约定,是不是存在可以抛下安危中的学生自己逃命的非对应性的道德义务约定,而是把自己当作一个与教师没有任何关系的范美忠,这就使他不能理解为什么他不配做教师,对于这一点,他的夫人认识得比他清楚,最终解聘他的光亚学校也比他认识得清楚。
职业道德之所以对一个公民社会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就是因为一个公民社会越来越体现出契约特征,它使得那些超法律,超权力和义务结构的约定,按照职业的特性,形成为各种形态的行为准则,能够按照这种行为准则行事,就是合乎这种职业道德,否则就是背离这种职业道德。对于一种职业的道德约定,是唯一的,用章星球的纠正,是非对应性的,但是,不是义务层面的可以尽可以不尽的非对应性。
哈哈分岐已经不大了,没错,就行为本身而言所涉及的主要就是职业道德问题。但是就梦子的最后一句,“不是义务层面的可以尽可以不尽的非对应性”。一般“公民”角色上的诸如看见犯罪行为报个警的道德义务,是可尽可不尽的。某种职业角色下的规范性道德义务,不尽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仍然要分契约内外之别。有的情况违背了职业道德是不会直接承担契约责任的,而是会会体现在名誉或个人品牌的损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