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评价范美忠,我早就没有兴趣了,但是,看看别人会在何种角度上为范美忠辩护,却非常有趣。
我一直觉得,批评范美忠是件缺少技术含量的活,因为,他错得简单、纯粹,没有辩解的余地。唯其如此,替范美忠辩护反而颇有看点。
截至目前,试图为范美忠辩护的人,好像还没有出现单纯为他叫好的声音(那篇题名《为范美忠叫好》的文章,也对范的观点持否定态度),没有人认为:范美忠抛弃学生且事后毫无悔意,是一桩值得肯定的事。
我所看到的为范美忠辩护的文字,都不同程度地陷入虚构反方观点的陷阱。表现方式很多,哪天得闲,我很想归类一下。
施国英5楼的帖子,依我看,同样有这个问题,虽然程度倒不太严重。
“他说他做不到的是以命换命的舍己救人,因为教师也有妻儿老小。我以为这话在哪里都说得通。”
——话是没错,“在哪里都说得通”,可惜,偏偏在这里说不通,因为,根本没有人要求他舍命救人,至少在燕谈,我一个都没有看到。他不是因为拒绝舍命救人而遭到谴责的。把矛头挪转到这个不存在的目标上,意义何在呢?
“舍己救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做到了,那是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做不到,也并非挑战人类道德的底线,最高境界和底线之间还有很多空间的。扪心自问,这个世界有几人真正能做到舍己救人?”
——这话,泛泛地看,也对,但就是与范美忠没有关系。理由同上,要求他“舍己救人”是一个不存在的声音,所以,别人再“扪心自问”,也无法从内心深处问出个范美忠来。
我所看到的是,施国英为范美忠辩护,所持的理由都是根本不存在的。率先弃学生于不顾且事后毫无悔意这件事,是不能被换算成“舍己救人”的。
我感兴趣的是,施国英到底从哪儿看到别人要求他“舍己救人”的声音了呢?如果你根本举不出例子,你让别人扪心自问个啥子呢?如果你举不出例子,要求你自己扪心自问,你为什么频频拿不存在的“舍己救人”来说话,不算过分吧?
和网事兄相比,我对范美忠的要求还要低,事后,他不“为自己的那一刹那的“本能”感到丢脸”,都行,都未必有人说他。讨抽的是,他竟然还觉得这是件长脸的事,还“自由主义”,还“公正”。
天可怜见的,批评这种找抽行为,竟然还会被人忽悠出一面“抢占道德制高点”的旗帜出来。

回复 15楼 的帖子

谢谢梦里蓝山先生认同——大名可以这样读吗?
回头说说我一个习惯:通常,我不愿意在公共论坛上挖掘一个普通人的心理或潜意识,即使心里明白,嘴上也不说。我将此视为一种礼貌和禁忌。挖掘他人心理和潜意识,是世上伟人一族和文学人物才应该享有的待遇,对这类人,挖掘得越狠,往往意味着你的能力越高。
结果,我也懒得去想什么范美忠的话语策略或阴谋论之类东东了。这不关我的事,我只根据他已经表现出来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够了。在公共论坛上,我只说台面上的东西,至于他心里可能的小九九,还是私下与朋友聊天时说说吧。
当然,别人要说,我姑妄听之。
实际上,我也愿意相信他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他最初关于事件的叙述,与此也是吻合的。
施国英:说了半天,原来你是靠推测别人的潜台词来为范美忠辩白的。
范美忠是桩个案,我在谈论他时,始终围绕他自己提供的说法。如果你也有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会发现,你21楼推测的三种结果,完全不存在。他先逃、后逃还是不逃,结果都一样,这所学校的校舍质量好得很,谁都没事。
我看到很多人对范美忠提出的要求仅仅是:“作为老师,你在率先逃跑时,能不能同时吼一嗓子:‘地震啦,快逃’!”而且,正常的判断是:这么吼一嗓子,对学生是有利的,对他的逃生则不会耽误什么事。——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区区要求等同于“舍己救人”,你对舍己救人的理解就这么低下?
他叫都没叫一声,就自顾开溜了,这仍然没什么,他说了:“大脑一片空白,”这是个可以原谅的特殊情况,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当时就能做得比他好。但我的确可以保证,我会羞愧,我绝不会事后还要给自己贴金。而且,这根本不是语言策略,而是人的基本良知。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事后都会有羞愧之心,在这个意义上,说“人人都是范跑跑”,近乎是对人类的诽谤。
做蠢事和丑事,人所难免,事后还不知耻,就是另一码事了。所以,施国英还是回到现实中来吧,叫一嗓子与舍己救人,中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了。

[ 本帖最后由 周泽雄 于 2008-6-26 13:45 编辑 ]
回LS兄:
在一篇小文里,我曾试着归纳过几条,感觉还挂一漏万。
一件事成为热点,未必与它的复杂性相关,正如时尚的流行往往取决于某类元素的玉成,热点的生成同样如此。在范美忠事件里,地震、生命、学生、逃跑和让人目瞪口呆的辩护,似乎已足够把人心煮沸了。另外,简单也是一个核心要素,简单意味着谁都可以发表看法。同时,一般人又不愿意发表过于简单的看法,于是就另辟蹊径、八仙过海,怎么牛B怎么上了。
你最后一个问题,依我看,还是认识能力上出了问题。
说句大话,我一直觉得,我们这个民族的长处主要体现在诗性把握上,在一些基础审美领域(比如饮食)具有极高的天赋,而在明辨是非方面,几乎先天是跛脚的。
原帖由 施国英 于 2008-6-29 19:23 发表
范美忠是桩个案,我在谈论他时,始终围绕他自己提供的说法。如果你也有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会发现,你21楼推测的三种结果,完全不存在。他先逃、后逃还是不逃,结果都一样,这所学校的校舍质量好得很,谁都没事。
-----------------
请泽雄兄再去读一下范的原文。里面提到那所学校的校舍质量,那是一所看上去建筑质量不咋地的校舍。因为校长当是对施工单位采取了包工不包料,即坚持自己买建筑材料的做法,全校师生才逃过这一劫。范也是地震后才知道的。
施国英,我说的是结果,我没说错吧?范的原文,我第一时间就读过了。不读他的原文,我是不会批评的,这是我的习惯。
你说的又是什么呢?结果已经显示在你眼前了,你却要假设三种与该结果不符的可能性。
别人对他的批评,都是根据已有的陈述的,而不是依据假设。真要假设,什么可能性不能假设出来。我们不能根据过分的假设来批评别人,这也应该是一个原则。
邹峰兄:
在我眼里,这件事根本不用扯这些大词的,根据我们从范美忠文章里获知的信息,他犯的错误基本上是绝对的。由于没有造成可怕的后果,所以,这确实只是一种错,而非罪。所以,那些把范美忠被解职一事说成“因言获罪”的人,实际上是在夸大其辞。任何单位、机构都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解雇雇员,这是扯不上“因言获罪”的。
我们通常所谓的事实判断,已经包含了价值判断,正如它也可能包含了道德。所以,一件事如果本身不那么复杂,就不必额外引入价值判断。范美忠事件,依我看就是如此,已有的价值冲突,都是外在的,被强加的,而非题中之义。比如自由主义,这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价值座标,当一个人在某个岗位上时,他必须受到岗位职责的制约,在这个当口,如果不能同时考察责任和义务,强调自由主义就是对自由的最大歪曲。
当不同的价值观发生冲突,且价值观之间的高低序列不那么明显、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时,引入价值判断就是必要的。在范美忠一事中,我没有看到具有争议的价值冲突。
哦,只要没有造成不良结果,那么,一种行为就不仅不会受到批评,还会等于“很正确”。这就是施国英的逻辑。
叹气不已。
在真名时,范美忠曾经出言侮辱过网友,据我所知,那些网友都没有把他太当回事,个别网友还在为他辩护,这说明,他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依你之见,他的侮辱是“正确”的,否则,就有“逻辑悖论”了?
橙橙:我不想说服你,我只谈我的看法。
在我眼里,范美忠根本没有犯法,而“罪”是与“法”相对应的概念。
在你眼里,开除就等于治罪吗?——你喜欢夸大其辞,我也没有办法。以论坛为例,见到那些骂脏话或发广告的人,管理员还会封他ID,那就等于把他开除出论坛了,起因也就是因为“言”。如果这也叫因言治罪,那些因为言论而被打成右派的人,你准备用什么词来称呼?在你看来,两者是一回事?
指责别人,是不能夸张的,没人经得起夸张。
橙橙:我再重申两点
一,过错不等于罪。从行业角度惩罚一种错误,与从司法角度惩罚一种罪,性质完全不同,切勿混淆。
二,言与行不能机械对立,在有些情况下,言就是行,行就是言。
原帖由 zoufeng_1234 于 2008-7-1 12:32 发表
谢谢泽雄兄

我还是有点不明白,因为在我看来,只要是涉及价值判断的,就不应该是绝对的。
我不知道邹峰兄是如何理解价值判断的。
事实上,没有纯粹的事实判断,不内嵌价值判断的事实是没有意义的。站在司法或道德角度,人们只要指出某种行为不当或属于犯罪,不需要额外引入价值判断,那是因为已有的法律已经把价值判断包含在内了。所以,处罚一个小偷,法官无需再阐述一下为什么不能偷窃他人财物的大道理,他只要核对事实就行了。
我们平常挂在嘴上的“绝对”,大概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相对意义上的绝对,真正绝对意义上的绝对,是极为稀罕的。
我们指责某种行为,与我们认为该种行为毫无正面价值,不是一回事。一个杀人犯也可能自以为是在替天行道,道德感高着呐。大致上,我们是根据他试图捍卫的价值高于还是低于遭到他损害的价值,加以评判的。捍卫自己的生命,正常情况下是一个正面价值,但如果他的捍卫将直接导致他人的生命遭到损害,那么,该价值的正面性就会衰减,而负面性乃至犯罪性就会上升(视具体情况而异)。曾经,我们瘪三般的当局为了自身的国家利益,疯狂灌输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为此,他们整天变态地讴歌那些为了一个枕木而牺牲的“英雄”。现在我们终于认识到,在国家财富与个人生命的价值比较中,前者小得多。
同一件事物中,往往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冲突,这些价值冲突中的绝大部分,都已经被人类排定了高下序列,换言之,价值冲突消失了。所以,需要额外引入价值判断的,只是那些相对复杂、依人类现有的司法解释还无法现成地加以解决的东西。
范美忠事件中有这种东西吗?他虚构了一个教师生命的问题,而事实上,他只是逃跑了,无论他喊还是没喊一声,都不会对他的逃跑造成本质影响。“老师生命”这个被他不断挂上嘴上的价值观,是个伪问题。他的真问题是:作为教师关键时刻弃学生于不顾,且事后毫无悔意,并声称还将这样做。
谢阿吕兄,不过关于邹峰兄后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不”。
我发现,邹峰兄和橙橙的一大误区在于,他们始终认为范美忠的言论只是一种言论,而实际上,那已经是行动的组成部分了。邹峰兄假设的后一种情况,倒确实只是言论。
对前一个问题,金丝铁线兄有过一个回答,相当精彩,大意是: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一个擅闯隔离带的路人,他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假如司机在博客上声称,自己是故意撞这些交通违规者的,等待他的将是一副手铐了。
嗯,阿吕兄搜索有力,我好像是前后不一致了。不一致的原因是:本来就是一个假设中的对象,而不是像范美忠这样由具体事件所构成的具体的人。靶子都还飘忽着呢,看法难免有些机动。当我假设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导致的结论也就可能不同。
但我的基本态度,从来没有改变过,我考虑的是言与行的相关性。我不会单纯把什么东西说成是言,把什么东西说成是行。一名教师或律师的言行相关性与一名工人,是不同的。同为教师,教授课目不同,言行相关性也会有些差异。而当我们茫无所指地假设一个其他老师时,在言行相关度上的差异,其实是相当庞大的。
至于我举金丝铁线的例子,当时曾想过再补充一句,即作为类比,两者还是存在差异的。后来又嫌多事,因为差异是明摆着的,开车的例子所导致的后果是一副手铐,而范美忠的例子与手铐无关。本来就是一个类比,这里的关键仍然是言与行的相关度,而不是过错与罪的区别。看来阿吕兄和邹峰兄决心对此视而不见了,你们似乎希望别人举一个与范美忠在各方面都吻合的例子,却不想想,如果各方面都吻合了,还要类比干什么。类比本来就是为了使别人思考时能够举一反三,该类比的核心不在于是否造成邹峰所谓“可怕的高速连环大撞车”,邹峰和阿吕兄如果这样想,我只能说,你们是不需要类比的,别人每一次试图通过类比以简化问题的努力,都会被你们制造出新的问题。
如邹峰兄这样的补充,不劳他人,我自己就可以转眼再补充出十几条来,问题是,关键不在这里。
再啰嗦一句:在金丝铁线那个例子里,不慎撞人是一种行为,如果撞人者没有在博客里说自己是故意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为故意;在范美忠的例子里,逃跑同样是一种行为,如果他不写那篇狗屁文章,他的逃跑可以被视为一种本能或特定情形下的惊慌失措,同样不会遭到别人的批评。——问题的核心在于言行的相关度,在言行的相关度上,这是一个非常出色的类比。
阿吕和邹峰兄竟然一个联想到翻到山下去,一个联想到连环大撞车,联想固然丰富,但我不得不说,你们连别人为什么要作此类比,都还蒙在鼓里呢。
原帖由 zoufeng_1234 于 2008-7-4 18:23 发表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紧急刹车或者猛打方向盘确实容易引发严重事故,这个不是联想,是常识。
邹峰兄:关于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引发事故的种种变数,我不进行讨论了。我坚持认为,无论我还是当初提到这个例子的金丝铁线兄,都不是为了讨论这个问题。
关于职业的高低贵贱,我们的评价也是具有一定功利色彩的。假设一个领导人,当他接见教师代表时,可能会强调教师工作的神圣性和崇高性,当他接见某位环卫工人代表时,可能会强调“一切工作都是平等的,工作没有贵贱之分”。
实际上,按照“天地间,人为贵”的人类价值谱系,根据职业与人类发展的相关度进行尊卑排序,是人的一种正常且正当的态度,在这个意义上,只有非常矫情的人才会说:给新生儿接生与给猪崽接生,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
老师职业是否崇高,各人随意理解吧。在我眼里,它当然是崇高的,正如我不想说,宠物美容业也是崇高的职业。
奇怪,这怎么会成为“问题”了呢?有谁忽略这一点了?如果造成了学生伤亡,我们还会仅仅谈论他配不配老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