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为然,再不以为然,都可以,我没有剥夺你的言论自由常设(常识?),我只是说你认为别人不以为然就是得便宜又卖乖,这样的思路才是没有言论自由常设的思路,也就是霸道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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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指出我的笔误,已改。
你认为我霸道也是你的权利和自由,就像我认为有人得了便宜又卖乖也是我的言论自由和权利。
原帖由 兮兮 于 2009-2-13 17:20 发表
哈哈,有刀认错啦。shen是男儿,卓立一朋友。
我好象是认错人了。得跟施国英MM抱歉一哈。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有刀不愧是严谨的法律人,知错就改的好榜样。
我也欠shen先生一个道歉,称他“沈女士”了。我是在发贴之后才看到兮兮的说明,没有修改,是觉得那个误会的过程还蛮好玩,就“立此存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