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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教育制度、教育法规,无形中助长了家长的一种错误的意识。只要学生出了问题,学校老师总要负起责任
而现行法律规章并非没有对此作出细致的责任区分。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一责任人、最高责任人首先应是监护人家长。孩子出事了,首先应该考虑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该负起什么样的责任。而我们天然地把家长排除在责任人之外。(父母当然不会害自己的孩子。)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无形中让家长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都是老师学校的责任。因而他的怒火才格外强烈,无所顾忌。因为,对孩子的死亡,他没有法律、社会道德意义上的负罪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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