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 要合理合法地惩戒学生

    暑期培训把老师们召集回校,除了常规的教育教学理论的报告之外,我们还特别请了吕律师给我们做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报告,解决了老师们的很多困惑,会后听到了老师们的很多感慨,就大家共同关心的“惩戒”问题我也想结合吕律师的报告谈谈我的感想:

    教师真的越来越难当了,特别是遇到一些差的学生,教师变得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打也不是骂也不是,打学生早已归入一条罪状——叫体罚,被明令禁止了;现在连批评也不太敢了,批评重了孩子可能想不通,到头来是教师吃不了兜着走;批评和“侮辱人格”,界限又到底在哪里呢?为了少惹麻烦,一些老师可能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取不作为的消极态度。

   可是,谁都知道,对那些特别差的学生,教师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惩戒手段,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小部分“害群之马”的行为,那么最终受伤害的可能是大部分好学生。但教师却越来越感觉到“黔驴技穷”了。那怎么办呢,如何既有效地控制学生的不良行为,又保护教师自己呢?我们得从师生关系谈起。

    在过去,家长和教师一直是站在共同的立场上来管教孩子的。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过去,有文化的人不多,在缺少文化的家长看来,满腹经纶的教师简直像神一般,需要顶礼膜拜的,教师焉能有错?二是因为在过去,人们将师生关系定为一种伦理关系,而且这种伦理关系是仿效家庭伦理中的父子关系来确定的,在家里,“老子”打儿子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所以有的家长或许还会授意老师:这小子不听话,任老师揍他!

    可现在,教师“为所欲为”的两大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在家长眼中,教师可能没什么了不起,你是“一流人物”还能只当个教书匠?在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中,教师与学生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仿效家庭伦理的血缘关系了,在很多家长看来,教师仅仅是帮助孩子成功的“工具”,这把工具不好使,就告你。于是,教师早已被请下了神坛,新的师生关系应该被建立起来。

    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应建立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这种新的关系意味着教师不必再扮演“一日师终身父”的角色,而应与学生建立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首先不是血缘,其次不是以感情来维系的。教师对学生也不必如其父母般“恨铁不成钢”,只要对每一名学生尽心尽职,就算是对这份职业有所交待了。当然教师的不作为不应被宽容,积极的态度应该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地惩戒学生。

    因为教师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对学生的惩戒中,所以有必要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规范作一番考察。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应紧密相连。

    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从惩戒的定义中,我们应该可以区分惩戒与惩罚的不同,区分惩戒与管理束和体罚的不同。

    首先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惩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的取得本身;其次惩戒不同于管教,管教是一种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惩戒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教师完全拥有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作为教育,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教师放弃这种权利意味着教师放弃了自己的教育责任。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社会、历史、国家和儿童之间的中价角色,教育活动要求教师肩负国家使命,使教师始终处于教育活动的主导性地位,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离不开一定的纪律、秩序及管理组织形式,要维护教育的实施,教师必须拥有控制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历史悠久,不是轻易就能放弃的。

    但是,世界上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一种强制力,都会对权力对象产生一定的伤害,因此,任何一种权力都是需要限制的,教师的惩戒权也需要限制。

    首先,教师惩戒学生应具有教育性。也就是教师惩戒学生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教育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是否改正,而不应看是否给教师或他人带来愉悦。

    第二,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儿童权利公约》1959年)

    第三,惩戒应合理并公正。主要包括: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第四,惩戒要符合相关程序。程序是为了保护个体免受专断或非法的管理行为侵害而设定的一种保护措施。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惩戒程序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是作出决定的步骤和手段是否公平。特别是作出诸如停学、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决定中,应保证必要的程序要求获得满足。

   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教师可拥有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以下惩戒方式: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特权。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课外兴趣小组、出外春游等。

4、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5、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

6、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

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

8、停学。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只能是短期的停学,惩戒决定的程序应非常严格。








[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09-5-26 09: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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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怜。

文中所言的这些,应该是家长、老师的普遍共识才是。可惜在恶人当道的年头,似乎恶老师、恶家长拥有更大的力量。
不知道这些孩子们长大后,会不会也成了恶老师恶家长。
恶的世界让人绝望。
粥稀后坐,床窄先卧,耳聩爱高声,眼昏宜字大。
惩戒的前提应该是要让学生感觉到善意爱心,而不是让学生意识到老师的惩戒只是个人的宣泄。
长这篇文章很好。

美国学校里的戒方法也差不多。不第六条,作为全校范围内惩戒批评方式的警告,在美国可能会引起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上的争议。第七条记入学生档案,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的处分,中国特色比较大。

美国各学校有学生手册。每年学校发行一次,学生和家长必须签名。查了一下我所在地区的高中学生手册,共62页。学生对下列各种行为的违反,会受到最高停学一年的处分。

1. 毒品
2. 偷窃
3. 放火
4. 武器
5. 凶器.

6. 赌博.
7. 黄色书刊
8. 对他人私处的触摸
9. 任何用语言或行为的性歧视
10. 对少数族裔的歧视
11. 妨碍课堂课外活动
12. 妨碍教学

13. 妨碍学校运作
14. 斗殴
15. 谩骂
16. 违反校车规章
17. 吸烟
18. 未经许可设立学生团体
19. 作弊
20. 不遵守社会法规
21. 非法复印
22. 迟到
23. 早退
24. 伪造学校文件,或家长签名
25. 违法学生守则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尊重他人)
26. 不接受处罚
27. 不接受学区规章
28. 误用计算机以及其它技术。


学生手册里也有对学生权利的阐述。一般来讲,美国教师对学生的处罚是建立在对公共财产以及他人权利的保护之上的。大家都签上名以后,事情就好办了。

若学生和家长不满处罚,第一步可向教师交涉,第二步向校长交涉,第三步向教育委员长办公室交涉,第四步向教育委员长交涉,最后向教育委员会交涉。教育委员会成员是由地区住民公选的。公选的教育委员会以及每个学校都有的家长会起到对教育方针以及教师的监督作用。
再补充一句。

我觉得国内解释家长在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时有点过于简单。基于现有体制,教师往往被解释成学生和国家目的的中介者。我的看法是教师为学生和家长的中介者。家长不只是配合教师,家长对教育的目的和方法,对教师的监督,都应该有发言权。当然,这些现在都是空话。但我还是希望每个中小学都有独立于学校行政的家长委员会的存在。

回复 5楼 的帖子

谢谢克明兄所提供的信息,美国有《零容忍法案》,中国却没有,对于就近入学的学区内行为有严重问题的学生,学校几乎不能对他们采取任何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不能让这些严重行为偏差的学生停学那怕是停课一天都不行,因为我们“不能剥夺他受教育的权利”。可是确实教育不是万能的,有些孩子在小学高年级就由于家庭、社会和自身的原因变得非常有问题,打架、斗殴,偷窃,上课捣乱纪律等等,严重影响了其他孩子,昨天在市教委参加新国家义务教育法实行之前的一个征求意见会,我也提到这个问题,我说,我们是不应该剥夺这些行为偏差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但他们在课堂上在学校里为非作歹,搞得老师无法正常授课,同学没法正常听课,试问谁来保障他的同学们的受教育的权利?我们除了苦口婆心地教育,不能采取任何让他敬畏的措施。真是非常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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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mingqian 于 2009-5-26 23:03 发表
再补充一句。

我觉得国内解释家长在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时有点过于简单。基于现有体制,教师往往被解释成学生和国家目的的中介者。我的看法是教师为学生和家长的中介者。家长不只是配合教师,家长对教育的目的和方法,对教师的监督,都应该有发言权。当然,这些现在都是空话。但我还是希望每个中小学都有独立于学校行政的家长委员会的存在。
我的学校的确有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办学特色、年度预算、教师评聘、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学校优秀学生的评比以及向高一级学校保送优秀学生方案、过程和最终结果等重大事项都有发言权。

[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09-5-27 15:30 编辑 ]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原帖由 小妖怪 于 2009-5-27 15:29 发表


我的学校的确有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办学特色、年度预算、教师评聘、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学校优秀学生的评比以及向高一级学校保送优秀学生方案、过程和最终结果等重大事项都有发言权。
校长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比较健全。下面的那个最后一条有点搞笑。


崇明县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小学德育大纲》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社会都要关心教育事业”精神,增强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意识,提高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能力,使家长能适时地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加快实验中学的育人步伐,提高学校的育人质量和水平,走出一条适合实验中学校情的“学校一家庭—社会”的育人模式,结合我校实际,经家长大力支持和配合,决定成立“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一个群众性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支持学校教育改革,协助并参加学校与家长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协助学校拓展多种育人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校内部环境,努力促进实验中学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是:
    l、家长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应了解实验中学办学目标、学生管理模式及教育教学水平等校情,关注学校各方面发展,支持学校的建设,为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2、做好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工作,促成家长与学校间的沟通,及时传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以及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成为学校与家长间的联系纽带。
    3、协助办好家长学校,协调和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提高质量。
    4、监督学校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对加重家长负担的乱收费应予坚决制止,对符合政策的合理收费,及时向其它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5、向社会广泛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及取得的成就,努力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6、每年召开一次家长联席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定期到学校了解各方面工作,并以不同形式汇报给各位家长。
    7、听取和审议校工作计划,有权对学校各项正作提出建议咨询,协助制订家长学校办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8、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加强教育工作,保证入学率和巩固率。带头学好家教知识,帮助全体学员提高家教素质。
    9、力所能及地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10、协调家长和学校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积极做个别家长和后进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并有一定教育能力和经验的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成员可由学生推荐、家长自荐、家长互荐和学校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学校、年级家长委员会分别由15人、28人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是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设顾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委员十名,委员分工由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每年一届,可连荐连任,学生毕业,该学生家长自动离职。

第八条:校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室设在实验中学校内。常设联系电话:59623425,

传真59623425,学校网址为:http://www.syzx.sh.cn

第四章:职能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的职能为:

    1、宣传作用:宣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弘扬尊重人才、尊师重教、关爱学生的社会风气。
    2、桥梁作用:沟通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的联系,促进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发展。
    3、教育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纪事件的发生。
    4、助学作用:积极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教育改革,提高学校声誉而努力。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条件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知晓上级的教育政策,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略和教育现状。
    2、参与权:有权视导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策划活动。
    3、监督权: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人员的工作予以监督、评议、提出批评。
    4、建议权:有权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教育和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和培养目标,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积极配合参与学校举行的素质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2、听取和反映家长的意见或建议,协调家长与学校的联系、接受家长的咨询和求助,并及时与学校反映沟通。
    3、力所能及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和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困难。
    4、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GCD,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较高。
    2、热爱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工作。
    3、支持“家校合作”教育,并乐于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4、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组织力和表达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5、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好的教育效果。
    7、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8、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9、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本章程由崇明县实验中学负责解释


实验中学家长行为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是子女的终身学校,教育子女成为一个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四有”人才,是父母的职责。

    1、热爱党、热爱祖国,树立“为国教子”的观念,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2、尊重子女,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讽刺、打骂子女。
    3、有事同子女商量,尊重子女的发言权,关心子女生活、学习情况。经常与学校教师保
持联系。
    4、夫妻和睦相处,敬老爱幼,搞好邻里关系。
    5、身为子女师表,要子女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热爱学习,经常阅读报刊杂志及有关
家庭教育的文章,提高教育质量。
    6、诚实,守信,不随意许诺。答应要做的事,一定要努力做到。如实在难以做到的,也要向子女解释清楚。
    7、遵守社会公德,不说脏话,不讲家长忌语,不做、不参加有悖于精神文明的事。
    8、关心子女思想和行为上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并及时和学校取得联系。
    9、培养子女劳动习惯.子女能做的事不包办。
    10、夫妻相爱注意时间、场合,不在子女面前过分亲昵。

                       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全体成员
                          2004年9月
原帖由 小妖怪 于 2009-5-27 15:22 发表
谢谢克明兄所提供的信息,美国有《零容忍法案》,中国却没有,对于就近入学的学区内行为有严重问题的学生,学校几乎不能对他们采取任何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不能让这些严重行为偏差的学生停学那怕是停课一天都不行,因为我们“不能剥夺他受教育的权利”。---试问谁来保障他的同学们的受教育的权利?我们除了苦口婆心地教育,不能采取任何让他敬畏的措施。真是非常困惑。
有这样的学生,应该采取停学反省措施。让他的家长去法院控告,校长则请有刀出马辩护。事成之后,也算对法律的完善。
辩护成功又如何!以我的一星半点的法律常识,似乎中国没有案例法,以往的案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有刀兄,是这样吗?
小妖怪,在校长的工作词典里,教育是唯一的词。题目用了惩戒,还是针对学生的,那是很不恰当的一个词。我懂你的意思,但是,我仍然要说,对于学生永远不存在惩戒,只有教育。
今天,我就是高瑜
留校是极其糟糕的办法,会给学校,甚至教师惹来不测。知道法律厉害的学校或老师,一定不会动用这种办法。小妖怪,一定要把这条给删掉了。
“我的学校的确有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办学特色、年度预算、教师评聘、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学校优秀学生的评比以及向高一级学校保送优秀学生方案、过程和最终结果等重大事项都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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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们做学生时进步多了。

美国的家长委员会好像还有另外两个重要作用:一是为学校义务劳动,比如学生出外活动时,多几个家长帮老师照顾学生,确保安全等等;二是为学校募捐,家长经济比较好又肯支持的学校,因此可有很多额外的资源与机会,最后是自己的学生受益,在竞争中占了优势。

[ 本帖最后由 许刚 于 2009-5-28 08:34 编辑 ]
中国义务教育为九年制,高中对学生采取停学或退学处分,应该不算违法。

对学生的惩戒,也能成为教育的一部分。它会让学生知道什么叫后果,学会自律。名字不好听,建议改叫赏罚教育。有鼓励有戒罚。
我所在的学校没有恶老师,但的确有少数恶学生,学校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惩戒办法,善待无用、攻心无用,警告或记过处罚又有何用?要相信,人类天性中就有邪恶,别以为是孩子就必然天性淳良,也有劣性不改的孩子,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教育方式照样会出现天壤之别的两种人,否则,这个世界上就没有恶魔了。合理合法有效的惩戒,至少可以让他们有所收敛,至于将来,就看各自的造化了。

回复 15楼 的帖子

名不正言不顺,赏罚教育,就教化(狡猾)多了,至少听起来很顺耳。
今天,我就是高瑜
原帖由 kemingqian 于 2009-5-27 22:43 发表


有这样的学生,应该采取停学反省措施。让他的家长去法院控告,校长则请有刀出马辩护。事成之后,也算对法律的完善。
谢谢克明兄指点,我先说两个真实学生的案例吧:
先说学生X:
2007年夏天,我所在校区对口的一所小学校长在向我介绍本届小学毕业生情况的时候专门提起学生X:从小父母离异,父亲因偷盗入狱,將其交由爷爷抚养,爷爷对他宠爱有加。国家的监狱教育非常有效,其父亲出狱后痛改前非,洗心革面,目前自己开了一家建筑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出狱后发现孩子比自己小的时候还要坏,偷盗成瘾,唯恐其步父之后尘,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无奈孩子的爷爷一再宠爱,不得其果,终于在学生X讀四年级时,其父亲彻底失望地对这位小学校长说:”我父亲这辈子生了我和妹妹两个孩子,都被他教育得进了监狱,现在轮到我儿子了,我今天这样都是监狱教育好的,这个孩子看来将来也只有进了监狱才能变好了啊。“
这位小学校长为我打预防针:”我的苦日子终于熬到头了,你还有漫长的四年等着你,请记住我的一个忠告,教育真的不是万能的。“原来这位校长在这个孩子身上真的花费了很多心血,从生活上学习上关心他,希望能弥补这个孩子缺失的母爱,感化他,可是丝毫没有起色,在他小学毕业前校长想再最后一次找他谈谈,希望他进入中学后能够懂事一点,沒想到等这个孩子离开办公室后校长却发现自己新买的 MP3不翼而飞了,第二天,校长把MP3的充电器和说明书一起从家里带来,找到X,说:”我的MP3是你拿的吗?如果你喜欢可以问我要,我很原意送给你,但希望今后不要用这样的方式获得你喜欢的东西,这是配件,一起给你,算是你毕业我送的礼物,希望你能记住我的话."X不以为然地说:“哦,那个MP 3 昨晚听了没有电了,就把他扔到垃圾桶里了。这东西我喜欢,分分秒秒就能搞到。”
听罢这位小学校长的话,我一夜无眠,第二天起来发现嘴里长满了泡。真是愁死我了。
即便这样我们还是必须接受现实,教育学区中的未成年人是我们教育的职责所在。然而近两年的时间,教育依然没有起色,派出所警察也拿他没有办法,打伤同学,我们报警,警察批评他,他说:“你们应该感谢我,如果这个世界上都是好人你们不就失业了吗?是我们这种人给了你们饭碗。”他家附近的几所大超市的所有保安都有他的照片,此人是超市不受欢迎的人。有一次他在学校偷窃其同学的东西,被我学校的保安抓获,我严厉地批评他,最后异常气愤地对他说:” X,你连同学的东西都要偷,兔子不吃窝边草,你知道吗?“他异常诚恳地向我保证:”校长,我知道了,以后我保证不在学校里偷了。“沒过几天,我就接到离我学校5公里以外的一所学校校长的电话,X利用双休日把那个学校偷了个遍,有录像为证。
X 所在的社区看他怕得要命,特奥运动会期间,他所在的街道有接待德国代表团的任务,前一天晚上社区干部把会场布置好,第二天早晨发现会场被完全破坏,一查就知道,当然是他。警察把他请到派出所,晚上他就得意地对同学说:”我是未成年人,他们不可以把我怎样的。“
每年放假,社区,警署,学校都要开联合会议,专门讨论X 同学的问题,如何才能让他不搞破坏。最后我们谁都没有办法。09年寒假我和阿吕去澳洲度假,回来后得知这个寒假他居然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很好奇打电话问他父亲,他父亲说:"我把他全身脱光,把他所有的衣服全部没收,让他只能呆在被窝里,三顿饭我都送进去,吃喝拉撒让他都在他那间房间解决。这样才熬过了这个春节。”
大家都拿他没有办法,我们只盼望他快快长大,到16岁,就可以送他去少年管教。我和我的老师在他身上牵扯的精力实在太多了。
他其实是个很聪明的孩子,写得一手好字,上课从来都不认真听讲,可是自己看看书还能考得及格,最崇拜的人是拿破仑,最喜欢看的书是《拿破仑传》,个头非常小,却有超强的领导力,据警署警官提供信息,社会上有一批无业青年都很听他的。非常害怕他将来成为中国的拉登,若如此,我和我的学校可就出大“名”了,越想越怕。

[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09-5-29 10:38 编辑 ]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小妖怪所举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他的父亲很配合学校和社区,已是不幸中之大幸。他自己能在监狱里被教育好,也是个例外,似乎有更多的人在监狱里非但没被教育好,反而越来越精通了作案手段,以后入狱彼此通报判刑的次数,次数越多越光荣。
我同事做班主任时,有一女学生家长双双下岗在家搓麻,即使有就业机会也不去工作,每个学期都要来学校吵闹,有一次班主任为女生垫付了600元,几个月过去了还不归还,于是电告女生家长,谁知家长破口大骂,一叠连声斥教师“放屁”。此前,女生偷同学手机,查出后,班主任把自己的手机送给她,还带她到饭店边补营养边谈心,发生欠款事件后,女生竟然跟家长一起耍懒,孔子老早说了:“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 哪个教育家再嚷嚷:“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我啐!
原帖由 自觉的梦游人 于 2009-5-28 01:30 发表
小妖怪,在校长的工作词典里,教育是唯一的词。题目用了惩戒,还是针对学生的,那是很不恰当的一个词。我懂你的意思,但是,我仍然要说,对于学生永远不存在惩戒,只有教育。
呵呵,感谢梦兄的提醒,其实在我的工作词典里的确只应该有一个词,但我认为真正的教育必须是有效的,其实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原帖由 李大苗 于 2009-5-28 03:02 发表
留校是极其糟糕的办法,会给学校,甚至教师惹来不测。知道法律厉害的学校或老师,一定不会动用这种办法。小妖怪,一定要把这条给删掉了。
谢谢大苗兄提醒。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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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家长委员会好像还有另外两个重要作用:一是为学校义务劳动,比如学生出外活动时,多几个家长帮老师照顾学生,确保安全等等;二是为学校募捐,家长经济比较好又肯支持的学校,因此可有很多额外的资源与机会,最后是自己的学生受益,在竞争中占了优势。 [/quote]

许刚兄所提到的这两种重要作用,前者我们的家长委员会也是有的,我们鼓励家长到学校做义工,我校有学生近1300名,每天有一位家长志愿者到校值班一天,巡视校园卫生,食堂卫生和相关工作流程,接待其他家长来访,处理家长投诉事件等学校日常事务,遇到学校重大活动,能帮得上忙的家长都会来校帮忙。至于第二点,我是不大敢去接受,一者,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全额拨付教育经费,只要是年初我能想到的科目财政预算允许列支,财政就会给相应的经费。如果有募捐款也要被财政收回再做统一调整,募捐对于我来说没有意义。以前我学校的帐上曾经结余了一部分校友捐赠,恰逢学校校舍改造,我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财政批复:“请先將你自己帐上的钱用尽。”我很不舍,申述说那是我们自己的钱,得到的回答是:“什么你们我们,国家的学校,钱都是国家的。”这可能和美国不一样。二者,上海市教委每年都在整顿乱收费现象,明文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接受与入学挂钩的个人捐赠”,一旦接受了捐赠,就很难撇清是否与入学挂钩。尤其我这个学校又是比较热门的学校。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好呀。

[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09-5-29 21:51 编辑 ]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以下单论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惩戒。(惩戒一词,可能是从日本有关教育法规的术语中直接翻译过来的,专指为维持内部秩序的制裁)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教育委员会对品性不良的中小学学童,若其行为妨碍其他学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可责令家长停学。当然,停学处罚不能滥用。学生迟到,其行为并不对他人的学习权产生侵害,不能关上校门拒其入内。学生吵架,影响教学,则可请其离开教室。对更重大的不良行为,若对其他儿童接受教育带来“不良影响”,可令其家长停学。

公立学校的校舍设施属公共财产。学生是利用公共施属上学,教师则负有对其管理保护的责任。基于这种关系,教师有权惩戒学生。惩戒一词,和刑罚不同。刑罚是不能由个人说了算的,而教育上的惩戒,则可由学校教师校长个人实行。主贴提到的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暂时没收、留校指导皆属于此。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这一点教师必须认识清楚。若有学生偷窃,作为惩戒教育令其留校询问指导是可以的。但若处理不当,也有可能变成非法拘禁。

停学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不属于惩戒,至少在日本的教育法中。它不是惩戒学生,而是对其家长所下的行政命令,责令其子女停学。对儿童教育负最高责任的是家长,当他们子女的行为对他人受教育权产生妨碍时,家长要负责任。

我们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教师,是认为不是家长而是教师要对学生教育负最大的责任。对家长下达停学令,其实是把对儿童教育的义务还原给家长。在下达停学令时,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也需保障。学校必须确认该学童家庭能对其提供充分的监督指导。若家庭不能给予学童应有的监督指导,学校就要同有关方面联系协作,给学童提供帮助。这时,教育就从学校教育,转化为一种包括家长在内的特殊社会教育了

[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09-5-30 03:04 编辑 ]
谢谢克明兄,越看越沮丧,中国为什么没有这样的停学令.不过也能理解,假使中国有了这个停学令,难免有校长把成绩差行为并无问题的孩子也列入停学行列,因为教育行政部门更加多的是看你这个学校的考试成绩的排名。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学生成绩差,只要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的权利,停学是不行的。

校长不用沮丧。参加座谈会时,积极发言。日语说尽人事,待天命(人事を尽くして天命を待つ)。努力一把,行不行另外一回事。

这个头像看上去倒是有点忧郁,不如原先那个显得轻快。
学生成绩差,只要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的权利,停学是不行的。

校长不用沮丧。参加座谈会时,积极发言。日语说尽人事,待天命(人事を尽くして天命を待つ)。努力一把,行不行另外一回事。

这个头像看上去倒是有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09-6-2 23:50
谢谢!有关停学相关规定,在中国应该无论什么原因都是不可以的.
原先那个头像因为燕谈版本升级,怎么找也找不到了,随便找了一只狗狗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这个问题很有趣。

美国可停学。
日本也可停学。
中国不能停学。

还是我们最讲人权。
这个帖子,今天看起来蛮敏感的。估计要刺激一些人的说。
嘴上有龙!
本帖最后由 老李北海鱼 于 2009-6-4 00:59 编辑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貌似是陈鹤琴说的,此人是搞幼教的,在幼教范围内这样说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害死人。

楼上的真是诸葛,我果然被刺激到了。哈哈。
本帖最后由 老李北海鱼 于 2009-6-4 00:59 编辑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听上去是教育者的经验和心得,可现在常说这话的都是些脱离具体教育工作的官僚,讲这句话的潜台词就是他们压根没有打算尊重教育自身的规律和教师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