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荷兰情结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5 22:55 编辑

    我的荷兰情结(两年前的一篇旧文)
    岁月如白驹过隙。在荷兰留学攻读博士学位是2001年至2004年的事,距离现在已经是不短的时间了,然而荷兰缓缓的风车、悠悠的运河总是挥之不去。我也去过美国讲学,到过法国、德国和比利时游玩,然而那是一种匆匆而过的游客的心态,惟独对荷兰情有独钟。或许因为在那边逗留的时间最长,印象也就最深;或许因为在那边获得了博士学位,似乎有一种归属感。其实,在去荷兰之前,我对荷兰的了解仅止于其首都是阿姆斯特丹,国际法院在海牙,以及鹿特丹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另外,它是一个对安乐死合法化、同性恋合法化、毒品政策比较宽松的国家。我不知道其国花是郁金香,并以风车和木鞋闻名,也不知道我申请的Erasmus大学是取自15至16世纪荷兰最著名的哲学家伊拉斯谟之名,我甚至不知道荷兰红白蓝三色国旗。“中荷教育研究中心”的主席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在对上海的候选人进行面试时,我围了一条红白蓝三种颜色的围巾纯属巧合,也许正是这种冥冥之中的安排,我非常幸运地被选中了,因而开始了我的荷兰之旅。
    作为“中荷教育研究中心”的主席,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除了在候选人中进行遴选外,还负责我们在荷兰的学习和生活。他为我们组织各种讲座,并帮助我们联络导师,以争取在荷兰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让我难忘的是他屡次要求我们权衡在荷兰读博的利弊:“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如果在荷兰读书使自己不愉快,应该尽早放弃,以回国做其他更值得做的事情。”他的话语让我们面面相觑,因为当初的我们都意气风发,怎能接受他这种“消极”的生活观?我们一致认为荷兰人太贪图安逸和享受。当然荷兰人看待中国人或许也会别扭。我在博士论文答辩之前,总是提前完成一些应有的程序,15分钟的讲演稿、11句概括的命题我都早早准备好了,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不知是表扬还是批评,微笑着对我说:“You are typical Chinese.”现在想起来,荷兰人的生活方式何尝不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呢?人生苦短,忽略世俗的评价、听从内心的召唤、该享受时尽情享受、不慌不忙地走好每一步,这也许是一种更高的境界。我相信荷兰的这段人生经历其实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

我的荷兰情结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5 22:55 编辑

在我众多的荷兰朋友中,最难忘的是我的导师Hans de Doelder教授。他连续两届担任Erasmus大学法学院院长,又是“透明国际组织”荷兰分组织的主席,Erasmus大学甚至为他设置了一个De Doelder Day(十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在我读博期间,他承担着修改荷兰安第列斯岛和阿鲁巴岛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大项目(安第列斯岛和阿鲁巴岛是广义的尼德兰的组成部分,地处加勒比海,与荷兰国土很遥远)。教授在荷兰德高望重,他有很多弟子,其中有教授博导,有法学院院长,还有法官、检察官等。教授平时不苟言笑,其实是一位最宽厚仁慈最让人信赖的长者。我刚到荷兰时,因为自己的英语水平特别是口语不过硬而非常不自信,他鼓励我:“使用非母语不可能像使用母语一样自然,任何人都一样。”在博士论文的写作中,他给了我很多指导,从论文的框架结构、谴词造句到论文的参考资料、注解引用等等。
      Hans de Doelder教授也是鹿特丹地区法院的代理法官,经常审理案件,因而他绝不只是纸上谈兵的学者。当他在中国上海旁听一个贩卖海洛因700克的刑事案件时,我告诉他按照中国的法律是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他告诉我,这样的案件在荷兰大概判处6至7个月,因为1公斤海洛因判1年监禁。他亲自审理的一起抢劫银行的未遂案件,只判了6个月监禁,而在中国抢劫金融机构的,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荷兰也许是世界上刑罚最轻的国家,轻得简直让人瞠目结舌。教授曾带领我们去参观荷兰的羁押机构,使我们对荷兰的羁押场所有了感性的认识。对于有暴力倾向的被告人是一人一间4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只有一个地铺和一个简单的卫生设备,其所有行动受到中央电子监控室的实时监控。一般的被告人是两人一间8平方米左右的房间,上下两个铺位,有牛奶橱、书橱,两台电视机,一台在桌上,另一台则悬挂在墙壁上。每天放风1小时,体育锻炼1小时,劳动4小时,报酬为每小时0.65欧元。教授告诉我,在荷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并不构成犯罪,我十分惊诧,他则轻描淡写地说:“向往自由,何罪之有?”当然,如果在脱逃时伤害监管人员,破坏监管设施则构成犯罪。我们参观的那个羁押机构工作人员有291名,而当时的被羁押对象有290名,如此比例也让我们大跌眼镜。
      留学生活其实挺枯燥,但是每一年Hans de Dedoelder教授总会为我们安排一次在荷兰的观光旅游,这是我们在荷兰最愉快最轻松的时候。我们乘着他驾驶的私家车,到荷兰盛产奶酪的Gouda广场上惬意地喝着啤酒,参观几百年前建造的拥有19座风车的风车镇,以及到Delft参观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的安息之处。在这样的时刻学生与导师之间极其平等,尤其是教授的荷兰博士生偶尔会“揶揄”教授,说安息在Delft的格老秀斯比我们这位教授名气大多了。在这样的时刻也让我们领略了平素很严谨的教授其实非常幽默。我是他的第13位博士生,我很失望地向他解释在中国“13”不是一个很吉利的数字,他便打趣道:“那么你是我的第12-2或者第14-1个博士生。或者以性别为标准,你是我的第3位女博士生。”教授有一位他很喜爱的荷兰博士生Joost,他很年轻,也非常健谈。一路上教授为我们开车,他则一刻不停地用荷兰语与教授闲扯。教授用英语不紧不慢地对我们中国学生讲:“他就是这样多嘴,他讲的你们听不懂,我其实也没有兴趣。”我们不禁哄堂大笑,Joost也不尴尬,不知为何还自鸣得意。

我的荷兰情结

如果说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和Hans de Doelder 教授是长者,因而我或多或少心存敬畏,那么与跟我年龄相仿的法学院刑法组的几位年轻人交往时则十分轻松和愉悦,我感谢他们给我单调的留学生活带来了很多乐趣。他们都是Hans de Doelder教授的学生,有的已经博士毕业,有的还在读,他们几个年轻人共同聚集在一个很大的办公室中,与我的一人一间的小办公室南北对应。Haje是一位在法学院刑法组勤工助学的30多岁的学生,他有些特立独行。他一个人住在一艘船上,经常在海上航行。他告诉我们每当他航行时,总会有警察上前盘问,对此他非常反感,而每次对话的内容大同小异:
“你在干什么?”警察问。
“我在航行。”
“你为什么总是在航行?”警察又问。
“我喜欢航行,请问航行是否合法?”
“航行是合法的。”警察不得不这么说。
“那么你们为何总是询问?”Haje反问道。
“因为恐怖分子太猖獗。”
Haje的故事让我们忍俊不禁,因为他的相貌的确不属于和善的那类。这一故事也让我们体会到了打击恐怖犯罪活动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的冲突,执法机关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与Haje同处一室的Paul是一位很刻苦的刑法教师,他总是在电脑前不停地敲打着键盘。他非常友好,我有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便是找他帮忙,比如机票改签时需要在电话里听说一长段荷兰语或者英语,非面对面用非母语交流我总是没有把握,这种时候Paul总是很乐意助人。在我博士论文答辩之前,Paul正好过他的30周岁生日,他用A4纸打印了很多印有他头像,并且写上他名字以及30字样的广告,在校园内的必经通道上张贴了很多,他以这种广而告之的方式庆祝他30周岁的生日让人觉得很独特,这种张贴头像的方式在我们国人看来不是悬赏广告,就是寻人启事。偶尔我会用发生在中国的学界有分歧的刑事案件考验Paul,比如在大型超市中某人将装有方便面的盒子掏空,藏入影碟机,按照方便面盒子上标示的价格支付了款项,这个案件性质属于盗窃还是诈骗? Paul毫不迟疑地说:“Theft, not fraud.”他的思路很清楚,收银员并没有处分影碟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我的荷兰情结

    Vincent与其他几位相比,不仅年龄稍长一些,也是资历最高的一位,他在1999年获得了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是《银行与洗钱》。荷兰报纸整版采访他对于银行反洗钱的观点,这张发黄的报纸被张贴在他们的办公室中,显示出Vincent无限的自豪感。因为我的博士论文也是洗钱犯罪研究,因而与他的交往更多一些,确切地说,他也是我的指导教师之一,我定期向Hans de Doelder 教授和Vincent博士汇报写作内容以及写作进度。如果说其他年轻人很友好、很热情,Vincent博士多少有些高傲。我第一次向他们汇报研究计划时,作为开场白,Hans de Doelder教授非常友好地问我:“你知道鹿特丹有多少中国人吗?”“我听说有两万。”我不自信地回答。Vincent博士在一旁补充道:“那是合法的,加上不合法的,则远远不止。”也许他只是在讲述一个客观事实,可我的自尊心似乎受到了一些伤害。随着与Vincent交往的增多,让我发现他其实也是一位非常友善的荷兰朋友。Vincent将他荷兰文博士论文——300多页的《银行与洗钱》一书赠予我,说书后10多页的英文简介可以参考。扉页上写下了:“For He Ping, good luck with your thesis and a long life as a doctor.”我当初还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为何说a long life as a doctor?他说有两层含义,一是doctor有future doctor 和current doctor之分,我属于前者。二是他祝愿我早日取得博士学位,在荷兰攻读博士学位短则4年,长者8年甚至10年的,越早取得博士学位,以博士身份存在的生命期限便越长。
    在我前后长达四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Vincent博士给了我很多专业上的帮助,我不得不承认Vincent是一位优秀的专业教师,他告诫我:“不要只看资料,不着手写作,美其名曰看完资料后再写作,实际情况往往前看后忘记。应当一边收集资料,一边有所记载,把每一个观点及时保存。”事实证明这样的写作效率比较高。Vincent在向我解释洗钱的方法和手段时,讲到了他在安第列斯岛上亲历的洗钱行为的嫌疑。荷兰当初已经使用欧元,而安第列斯仍然使用荷兰盾,1欧元相当于2个荷兰盾。Vincent在安第列斯岛上的咖啡馆里享用咖啡,假定一杯咖啡的价格是5个荷兰盾,那么他只要支付2.5欧元。令他惊讶的是在他支付2.5欧元之后,账单上显示的价格是5欧元,服务员告诉他咖啡馆的电脑系统设置有问题,不必在意,而Vincent怀疑咖啡馆涉嫌洗钱行为。咖啡馆很有可能在正常的营业额中夹杂犯罪所得并向政府申报纳税,以掩盖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安第列斯地处加勒比海,是臭名昭著的洗钱天堂,Vincent的怀疑不无道理。
    在荷兰留学的几年中,我心无旁骛,笔耕不辍。一点一滴,一步一个脚印,虽然缓慢却又稳步地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我在美国、英国的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数篇关于洗钱犯罪的英语学术论文,有的论文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电子学术图书馆收录,有的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指定为刑法研究生的主要阅读资料之一。在国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英语学术论文曾经是遥不可及的梦想,然而这一切都在荷兰留学期间得以实现。虽然离开荷兰已经有几年了,荷兰朋友也许早已把我淡忘,而我还经常想起这些给我帮助给我快乐的荷兰朋友,我还常常怀念那一段虽然简单但是很独特的日子,我始终相信在荷兰的求学生涯是我生命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段独特的人生经历是我一生的宝贵财富。我想起了一位中国朋友送给我的一首英语小诗,它恰好表达了我对荷兰生活的留恋之情:
People laugh and people cry.
Some give up some always try.
Some say Hi while some say Bye.
Others may forget you but never wil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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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黄昏MM的郁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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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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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喜欢郁金香的燕谈gg和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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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该献给谁了,就献给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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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黑郁金香啊?
邱晓云 发表于 2009-9-5 23:56
啊?太遗憾了,没有黑郁金香。如果还有机会去荷兰,争取采些回来。
向老哥表功一下,搬来之前,还藏在《五年前的今天》后面,做跟贴,这种容易引起起诉的行为,被我制止了。不过搬得腰痛,正在拔火罐来着。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9-9-6 09:02
多谢梦子。可是显示的是emmer妹妹呀?太复杂了,俺看不懂。
也谢谢emmer。
People laugh and people cry.
Some give up some always try.
Some say Hi while some say Bye.
Others may forget you but never will I.
——————————————
有人欢笑,有人哭泣,一如
有人坚 ...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09-9-6 06:57
有刀,俺自作多情了一回。
后来才知道原来是翻译。
4# 何萍  



“在荷兰留学的几年中,我心无旁骛,笔耕不辍。一点一滴,一步一个脚印,虽然缓慢却又稳步地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我在美国、英国的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数篇关于洗钱犯罪的英语学术论文,有的论文被 ...
金秋 发表于 2009-9-6 08:35
金秋过奖了。其实在国外发表文章比在国内方便。电子文档过去,很快回复说已经收到,大概2周左右会告诉录用还是不录用。不像国内经常石沉大海。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6 10:43 编辑
请教:

荷兰人说他们国家犯罪率和凶案等在欧洲甚至世界来说相对低,是吗?
如果属实,和他们国家宽松的法律和行政管治有关连吗?

谢谢。
ee 发表于 2009-9-6 09:23
谢谢ee。但是请教不敢当。
荷兰的犯罪率如果跟中国相比,我感觉应该是更高,因为荷兰犯罪圈很大,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都是犯罪,而我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当然这种比较没有意义,因为的犯罪的起点不一样。
但是荷兰的监禁率很低,广泛使用罚金、社区矫正等。刑罚很轻缓,我记得他们最低的监禁刑是1天,罚金是1欧元。刑罚执行很人道,对于有的犯罪可以判处几个可供选择的刑罚,如罚金或者参加社区劳动,罪犯自行选择执行哪个。对于被监禁的罪犯,有时可以享有不受监督的探访权(即与配偶的同居权),被判处14天以下监禁的罪犯可以选择在周末收监等等。总之,非常人性化。
但是,据说近来犯罪率也在上升,我最近在看去年出版的《荷兰刑事政策》一书,翻译了前言部分的一段话,摘抄给你。

“长期以来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以其对待社会上和道德上有争议问题的温和以及宽容态度而闻名于世。比如,这种温和态度在20世纪70年代反映在极低的监禁率上,还有在毒品、卖淫或者安乐死等问题上荷兰的宽容态度一直令国外的刑法学家和刑事司法官员关注。但是,这种一向宽容的做法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越来越少见,犯罪大幅度的增加,监禁率也随之而上升。荷兰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犯罪趋向于暴力化,并且越来越趋向于有组织犯罪。在这种环境里,原有的宽容做法受到人们的指责,这种做法也变得越来越有争议。这些变化亟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对付。近年来,荷兰的警力和检察机关都已重建组,警察调查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权利已经扩大,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审判机关也在扩充,监狱容量增加。”

:“那么你是我的第12-2或者第14-1个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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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恐怕有误,还是我读得认真仔细吧。

2002年欧洲旅游时去过荷兰,家里至今还有小木屐,郁金香木头制品。
我最佩服荷兰人的奋斗精 ...
周熙 发表于 2009-9-6 10:39
谢谢兮兮捧场。
我记得当初导师好像是这么说的:so, you are my second-twelfth or first-fourteenth Ph.D student.
我是这样理解的,我们刑法修正案为了不增加条文数量,经常在某一条文之后,以某某条文“之一”、“之二”的形式出现。他大概也是这个意思。
答何萍:看到这个精彩的帖子委屈地挤在《五年前的今天》里面,作为跟贴,就动了分割移动的念头。可笑的是,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只会一贴一贴分割,一贴一贴移动,再一贴一贴合并,emmer在最后跟贴,把她的帖子分割移动 ...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09-9-6 10:22
再次感谢梦子!!
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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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告诉我,在荷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并不构成犯罪,我十分惊诧,他则轻描淡写地说:“向往自由,何罪之有?””
——心灵里有件物事,愉快地刷新了一下。
周泽雄 发表于 2009-9-6 13:21
呵呵,在一位“关系密切人”的怂恿之下,另一位“关系密切人”对帖子加了精。谢谢!

泽雄兄有什么愉快的事不要偷着乐。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6 21:21 编辑
我只知道红白蓝是法国和理发店的标记~~~

William Lammerts van Bueren教授知道何萍们一个个头脑聪慧、锐意进取,学什么都会有成就,所以最大程度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才会既学有所成又学得开心~~~
紫壶 发表于 2009-9-6 12:00
William 教授是真诚地希望我们权衡利弊,还列举他的儿子原先在一个大公司上班,薪水很高,可是他不愉快,后来转到一个普通的报酬较低的公司工作。他觉得他儿子的选择是对的,因为合适才是最重要的。
事实上,我们2001年一起去荷兰的6位候选人,5位的确放弃了,他们后来都在国内读博了。我当初如果可以在本校读的话,或许也打退堂鼓了。当然,后来的经历也没有后悔。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7 13:37 编辑
美女博士,问一个问题:你提到“国际法院在海牙”,问:你能不能去?如何才能去?去的都是些什么人?他们在干什么?与联合国是什么关系?

先谢了!
吹笛在湖北 发表于 2009-9-7 09:09
    吹笛兄给俺布置了很多作业,趁中午休息时间赶紧做一下。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他五个机构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每次我把和平宫的照片显示给学生看时,都会非常得意地讲:“你们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吗?这是和平宫,好像是我的宫殿。”学生都会哄堂大笑。当初觉得和平宫很气派,但是自从去了巴黎后,就觉得它有点小气了。
    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没有刑事审判权,不能审判个人。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它的经费来自于联合国,联合国费用由会员国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我于2001年参观过国际法院,只要进行安检以后就可以参观,好像不需要事先预约。现在只记得里面放着些艺术品,包括中国的瓷器。审判席很长,忘记了多少位置。我们是跟着William教授去的,当时担任国际法院副院长的史久镛接待了我们,他是解放前圣约翰大学毕业的,我目前所知在的学校就是圣约翰的旧址,因此格外亲切。记得他70多岁了,但精神很好,向我们介绍国际法院的大致情况。2年后(2003年)他担任了国际法院的院长,当初国内的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我对他的上海口音印象很深,同行的其他朋友意见很大,说听大不懂他的普通话。
    其实海牙还有两个机构,很容易引起混淆,一个是刑事特别法庭,曾经审判过米洛舍维奇,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审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国际法庭,这个法庭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司法机关。还有一个是1989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这两个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顺便说一下,在荷兰,政府官员根本不是高高在上的塔尖人物,我们第一次去荷兰时就去拜访了鹿特丹市市长,大概3年前他到上海来访问,我们Erasmus大学校友也与他一起开会。我们还见过荷兰前总理,他也毕业于Erasmus大学。西方国家都差不多,很多地方都是可以免费参观的,我一个人也单独去过旧金山市市政厅、加拿大最高法院等,都是随便走走,看到了就进去了。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7 20:10 编辑
这景色真美,令人叫绝。是公园之类的地方,还是一般住地?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6 19:20
回陆兄:
Ironland张贴的图画我没有印象,推测应该是私人住处。
我张贴的荷兰郁金香来自荷兰的一个花园。我把有关花园的介绍摘抄如下:

阿姆斯特丹附近的小镇丽丝(Lisse),是著名的花田城市,库肯霍夫花园就位于此。春回大地,一块块的花田交织成一幅五彩缤纷的大拼图,这个典型的古老城市,依然保存中世纪时期的风貌。
库肯霍夫花园有一段有趣的历史,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401年,当时,这块土地属于Jacoba男爵夫人(Contess Jacoba van Beieren)所有,这里不但是她的住家,也是狩猎场,亦是厨房收集药草香料的地方—这正是Keukenhof名称的由来,Keuken在荷兰文指的是Kitchen厨房,而hof则是courtyard,意指花园,从此「厨房的后花园」,一路演变,成为国际知名的花园典范。
公元1830年,这个公园有了现今的雏形;公元1949年,一群花农与出口商决定选择此地作为花卉的户外博物馆,这个构想一直持续至今。Keukenhof每年都以不同面貌吸引成千上万游客。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7 20:25 编辑
看来并不是严刑峻法就能有效防止犯罪。
曾在网上看过一个待决女囚帖子,其中有的人是头一次贩运毒品,因为够上死罪数量,只一次,就被处极刑了。怪可怜的。
西瓜 发表于 2009-9-7 14:44
谢谢西瓜。西瓜的专业应该不是法学,但是能够发出“并不是严刑峻法就能有效防止犯罪”的声音很不简单。

200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提到:“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灾难的威胁愈大,则愈会竭力避免它;为了避免一个罪的刑罚,竟会犯很多的罪。”



荷兰俺去过,好像有个在欧洲都很著名的红灯区就是他们那儿的。
童志刚 发表于 2009-9-7 20:40
是的,阿姆斯特丹的橱窗女郎举世闻名。
荷兰导师是这样点评的:“每个国家都有丑陋的东西。”我倒是觉得这种东西与其暗地里藏着,还不如光明正大地公开。有的地方藏污纳垢,其他地方便显得干净了。

老童对荷兰的印象就这个?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8 12:59 编辑
谢谢何女士,三个与庭审有关的机构搞清了。还有就是我说的不是进入参观,是如何才能进去做法官?一般是些什么人。

可能问题太幼稚,美女博士不想回答,也非常感谢了。
吹笛在湖北 发表于 2009-9-8 07:22
吹笛兄:
我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感觉上国际法院的法官都是些非常著名的国际法专家,应该是所在国推荐后进入的。如中国的倪佂奥、王铁崖、史久镛等。
我上个月接待了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的Gerhard Werle教授,专门研究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以及《罗马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法专家。我觉得国际刑法专家也有望成为特别法庭或者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我国没有签署《罗马规约》,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应该不会从我国专家中选拔吧。这是我想当然的。
61# 何萍  

这些性设施的开放或性自由究竟是减少了性犯罪,还是相反;是巩固了家庭和夫妻关系,还是相反——不知道有谁做出过明确结论。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7 21:44
陆兄:你的问题超越了我的能力。“这些性设施的开放或性自由究竟是减少了性犯罪还是相反?”你的问题侧重于犯罪学的,而我的专业是刑法学。凭感觉说,我觉得性设施的开放应该是减少了性犯罪,德国的费尔巴哈很早提出了“心理强制说”,即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有公开合法的宣泄途径,为何要实施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性犯罪呢?
至于是“巩固了家庭和夫妻关系还是相反?”我更难回答了。应该需要调研。但我觉得,我所理解的荷兰人的最大优点是宽容,能够容忍各种不同现象的存在;而不是性开放、性自由。事实上,我所了解的荷兰人比较保守,非常注重家庭。另外红灯区之类的地方我认为主要是满足于下层社会的需要的,政客、名人、专家、教授是要脸面的,出入这种地方毕竟不雅观。而且名人几乎没有隐私权,出入这种场所不是自找麻烦吗?
呵呵,不好意思。提名奖根本不是什么奖。纯粹凑数而已。
不过,还是得谢谢黄昏妹妹。
难得看到一篇有趣的帖子。

不过,何萍博士是否该深度思考一下,这样的“导师点评”——究竟是代人开口,还是记忆出错?

有没有想过“红灯区的合法化”背后是否也该有“法理”的支持?

别让人感觉——“ ...
天边外 发表于 2009-9-21 22:22
有一次图示测试表明,我喜欢肤浅、表象的东西,我觉得很准。
天边外可能喜欢遥远的事情或者深层次的内容。
导师认为红灯区是丑陋的东西,这并不妨碍国家将其合法化,道德与法律向来有差别,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导师肯定属于一个高尚的人。
我从来没认真想过事物的“合理”与“不合理”;对我来说,存在的,就自然有着存在的理。

嘻嘻,您也许会说,跟一个绘画的人说理,没啥意义。
ee 发表于 2009-9-22 00:08
ee跟谁说话呢?我没有看明白,应该是与天边外吧。
本帖最后由 何萍 于 2009-9-26 22:22 编辑

“殷殷有笑语,凄凄有人泣。学术,思想,随笔,文化,哲学,历史,读书,批判, {* r% u( m! v
或恐高难企,或勇不言弃。
同道欣相逢,陌路兹兹去。www.yantan.org5 I) q! W" Z* }( t; o# E+ O; P2 A
他心无所系,我心长相忆。”

谢谢梦田!
这不是翻译,而是创作。
很有诗情画意!
86# 迅弟儿  

迅弟儿这家伙,似乎至今还在对“某毛”问题耿耿于怀吧?

1,有不雅,有小雅,有大雅,程度各自不同,我说的是“不大登大雅之堂”,还没有说“不雅”呢——拜托老弟可要看仔细了。

2,何萍女士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26 10:10
赞同陆兄的观点,尽管我不觉得被冒犯。
哈哈,国庆生日啊?与我老爸同一天生日。同贺同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