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言的明代法律的限制奴隶制度,就是平民不得蓄奴,贵族蓄奴亦有数量限制。另外就是故意模糊奴婢的法律定义,不再明言“视同资财”而已。但后期的条例明确士大夫之家可以蓄奴。清代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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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7 10:57 编辑

28# 李大兴

“梁漱溟先生主张从根本上看还是东方文化优越,觉得简直笑话”,实际上,我是觉得没有什么优劣,各自遵循各自的惯性和趋势,只是在遇到危机时刻便试图应付、克服,这又要看危机的程度和性质。但是到了近代就不一样了,人家打上门来了,这时候就有优劣了,优胜劣败了,所以学习西方都来自于这样一种迫切需要。但是学什么,怎么学,却是大有文章可做。

本楼主帖的“汉代中国全方位领先欧洲”这个断语是引起许多质疑的关键,本人对此没有什么研究,只能提供讨论而已,本身这种题目属于哗众取宠,其内容让木匠兄痛批,因此也许并没有什么道理和依据。如果网坛上这些领域的专家,不妨现身评判一下。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是我的痛批“没有什么道理和依据”,还是我所痛批的“没有什么道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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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6 15:10 编辑

33# 老木匠

怎么样?想不落了吧?

当然是主帖没有根据和道理,老兄是斯学专家,谁有资格能够断定你是没有根据和道理?老兄多看门道,我等多看热闹而已。

此外,“有必要确认的是简单的事实,不是什么先验的“进步”“落后”观念”——
本人觉得:首先,诚如所言,确认事实是首要的——内行和专家的作用尤其体现于此;其次,从外行的角度看,人从动物一样随意被同类控制、杀死,到逐渐受到法律保护,并最终拥有人身自由和选择自由,窃以为就是一种历史进步。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我对东西方比较,无论从哪个层面,都持存疑态度。记得当年读梁漱溟先生主张从根本上看还是东方文化优越,觉得简直笑话。
若比较,只能说说西方有什么、中国有什么,看看有何不同。比如,希腊罗马的“自由人”,是近代个人观念的起源之一,似乎中国没有对应吧?中国的“人”一直是集合的、有具体身份的社会人。又希腊罗马的奴隶身份,似乎与中国也相去甚远。中国的社会身份,其实很早就主要是自耕农和雇佣农,奴隶身份不那么多吧?所以中国更多的是奴才观念与意识,而非奴隶。
李大兴 发表于 2009-9-26 14:11
1,同意大兴兄的观点,比较之前先描述,即:先说清楚甲是什么,乙是什么,再来判别优劣.
2,我不了解梁漱溟,从此对他会有一点成见.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法律上的奴隶制度,各文明几乎都差不多。

至于杀死战俘作为牺牲、祭祀神灵,也曾经是很普遍的现象。西班牙人进入美洲时,那里土著普遍是这样的。后来成为消灭及奴役土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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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看来,奴隶制的现象相当普遍,人不把一部分人不当做人看待,似乎是全世界普遍的现象。

但是,有时候这也可以让信奉某主义的历史学家更加振振有词地主张人类历史有普遍的必经的历史阶段:原始-奴隶-封建-资本……云云。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比起我们现在的黑砖窑,黑煤矿,比起躲猫猫死掉的被劳教被收容那些,可能罗马人的奴隶,华盛顿的奴隶好幸福得多了。


就此看来,奴隶制的现象相当普遍,人不把一部分人不当做人看待,似乎是全世界普遍的现象。

但是,有时候这也可以让信奉某主义的历史学家更加振振有词地主张人类历史有普遍的必经的历史阶段:原始-奴隶-封建-资本…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26 15:15
这个事实就是告诉一切思维还正常的人们,19世纪以前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奴隶制度,根本不可能从中找到一个所谓的“奴隶社会”。

我看不出反而会让思维不正常的人更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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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兄一直对学者如何在解释社会感兴趣,而我从来只对社会本身状况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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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和奴隶制度是两个概念。通常一说到奴隶制度,就涉及社会生产者是奴隶,即先把社会生产限定在劳动力的付出,而且特别限定在体力劳动的付出,因为奴隶主可以无偿占有这种劳动,这就有了奴隶制度。这里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就劳动的无偿占有而言,奴隶主在劳动成本方面,以零投入就可以得到劳动产品的增值,对于奴隶的得到,奴隶主可能有投入,此后对于奴隶的劳动的占有就不再需要考虑劳动报酬了。问题也有,那就是生产的目的,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例,那时的奴隶主都是为了商业而占有奴隶劳动的,他们的这种占有奴隶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活动的一个环节。延至美国黑奴,也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环,他们在农场主的庄园无偿付出劳动,却只是为农场主的商品生产降低着成本而已,对于整个美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所呈现的资本主义商业社会特征,一点没有影响。商业社会的一直在试图得到最廉价的劳动成本,这就是为什么有奴隶制度,但是社会不以劳动,尤其是不以体力劳动作为衡量生产力的标准,奴隶制度和工会制度的差别,说到底,只是体现在劳动的无偿占有和有偿付出的差别,而对于社会生产的目的,两种制度都可以用商业社会提供商品生产。一般而言,如果看到了现代社会和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的传统联系,这种联系只能体现那时的商业法则、市民意识等等超时代的文化因素和现代社会的联系上才有意义。准此,根据体力劳动的无偿占有来判定古希腊罗马是奴隶社会,实际是非常狭隘的马克思劳动观,它把社会生产的维系仅仅看作是劳力的运作,却根本抹杀了古希腊罗马市民既可能是奴隶主又同时是商人的这一历史事实,延至讨论美国的黑奴,人们仍然在那里故意忽略农场主的的双重身份——资本主义农场主和黑奴主人的合一。历史上,确如老木匠所言,要找到一个所谓的“奴隶社会”是根本不可能的,要找到以奴隶为主地从事社会劳动的“社会”也很难,因为社会劳动不是如马克思所说的那么狭隘的,劳动不只是限定在体力劳动。
非生产性的奴隶,则是另一个概念,奴才,狗腿子,家仆,奴婢等等,和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美国黑奴不是同一个概念,他们的生活往往只要能够尽到奴性的本分,相反还有保障,而且一般也不存在奴产子继续为奴的问题。至于战俘为奴,主要还要看社会主要生产劳动主体是不是需要这些战俘,试想一个以小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社会,本身就在那里以食为天,把吃饭看成天一样大的事,再来几个分食的,无异于抢粮,所以以农业为本的社会要接受战俘似乎是很难的,毕竟小农之家不是难民收留站,他们不能接受战俘,也就造成了大量的杀俘。
今天,我就是高瑜
“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普遍流传的俗谚

梦游人的说法还是未脱五阶段理论的框架。

一个社会完全依靠奴隶劳动的地方是根本不存在的。奴隶劳动永远只是一种作为补充的生产方式。奴隶的成本是太高。因为人类是一种成熟年限很长的动物,需要太长的生长时间。10岁的小儿劳动力产出,在机器大生产以前,微乎其微。这样的投资是一般的人支付不起的。而牛马牲畜则要产出快得多。

罗马也只是在扩张战争顺利的情况下、有大量奴隶涌入的时候才出现全城主要依靠奴隶劳动维持的现象。到了下一代,就会出现大量的释奴的情况,以至于罗马法里有关释放奴隶的规定繁琐之极。实际上罗马人利用更多的恰恰是奴隶的智力,因为那样的产出比要高很多。大量的希腊人被作为教师、演员、艺术家、医生豢养。强悍的其他种族则进行角斗表演。

再说一遍,所谓杀俘的说法,只要用常识推理一下,就知道是一项经济大损失。已经成为壮劳力的现成资源为什么要浪费?杀俘都是特殊情况:军粮供应不上,来不及分散和处理——中国古代一般是阉割+断足+砍手,至少也要割鼻毁容,然后分散分配给士兵、转卖给奴隶贩子,或者直接作为政府奴隶——,怎么可能是一种战争常态?

奴隶制度,是指法律上认定一个人为奴隶的方式、奴隶的地位等等的法律规定,与这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奴隶劳动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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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兄说得好,从律令角度看,奴隶制到近代为止一直存在,恰好说明不存在什么奴隶社会。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lidaxing
http://daxingli.blog.sohu.com/
奴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即使视作家产,在私有财产受到保护的理念下,也会受到诸如女性家眷般地保护,由自由人身份的士兵用鲜血来保护。这也可以二战时黑人不得上战场,只能做些后勤保障一样的思维路数。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7 18:37 编辑

44#

诚然,一般在西方古典时代,只有公民拥有政治和参加战争的权利,而其他人只是被保护者,所以后者的权利也是有限的。中世纪的骑士和日本武士也大同小异。

而传统中国的当兵打仗却大多是无业游民、落魄者,让他们来保护,或许更加危险,所谓“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7 18:39 编辑

39# 老木匠,并大兴兄:

本人也一贯反对历史有所谓发展规律或必经阶段。但是本人觉得对奴隶制本身进行分类还是必要的,这或有助于理解奴隶与自由农民的比例以及奴隶制经济所占的比重。

这里有2个问题要请教。

1,显然,传统中国存在奴隶的广泛使用,但是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王朝中奴隶人口大概占全人口多少比例?譬如,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万人,被保护民—— 外地人 和被释奴隶为4.5万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 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斯巴达自由公民8千人,而整个城邦大约接近40万人,其中当然大量存在奴隶人口。公元2世纪罗马城居民超过1百万人口中,约一半是奴隶(《世界城市史》) 。

2,另外,汉唐法律似乎还对无故杀死奴隶予以处罚,如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这部分与西方古典的奴隶制有所不同,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云“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这些也是许多反对中国存在奴隶制的重要依据。日本一些学者如堀敏一认为:魏晋以后“奴婢是‘物’的观念才固定下来。”(《均田制研究》),可见到了后代反而每况愈下,此外是否还有骑马民族如元代等的影响?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09-9-27 19:43 编辑
44#

诚然,一般在西方古典时代,只有公民拥有政治和参加战争的权利,而其他人只是被保护者,所以后者的权利也是有限的。中世纪的骑士和日本武士也大同小异。

而传统中国的当兵打仗却大多是无业游民、落魄者,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27 17:21
陆兄搞混了。

中国的军队是在五代以后才采用雇佣兵制,秦汉全面义务兵制,全体成年男性都要服兵役两年;隋唐府兵制是部分义务兵制,经过挑选的成年男性要服长期兵役。当兵是义务,也是荣耀,更是抬升社会地位的阶梯。“男儿何不带胡钩?收取关山五十州。请君直上凌烟阁,若个书生万户侯。”就改变社会地位而言,当时读书还比不上当兵。

北宋起正式采用职业兵制,当兵拿饷,但要在脸上刺上部队番号。违反了基本孝道,从此为世俗所不齿。

清代的湘军、淮军虽然是标准的雇佣兵,但受雇者必须是身家清白、有家有业,也不是一般认为的地痞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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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兄所谓的奴隶制分类,还是拘泥于有多少奴隶、占多大比例之类,还是想要以此作为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

只好再重复一下,奴隶制就是奴隶制度,是指法律上的定位。这并不与比例有关。制度与人口比例由什么关系?

中国古代的人口统计是以赋税登记为标准的,奴隶只是物件财产,根本不会登记,你哪里去搞什么比例去?希腊罗马也是如此,那些数字都只是后人的估计,出入很大,以此能说明什么问题?

至少在战国秦汉(我这里指的是秦国商鞅变法前后至西汉文景,也就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这200多年里,根据云梦秦简的资料,当时政府机关的勤杂工作基本全部由奴隶承担,有专门的发放口粮及治装费的标准,冬夏不同。查抄一个士伍(平民)的家庭,仅有“一宇二内”(两房一厅)的草房,居然也有一奴一妾,作为财产登录在案。

中国的历史记载是有选择的,皇帝发布了被史学家们认为合乎人道的诏令,就会被记录下来。光武帝一共发过类似这样的诏书有6道之多。可是奴隶制度并未被废除。罗马皇帝也会发布善待奴隶的诏书,就好比我们今天的保护动物法令一般。这拿出来做东西比较,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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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7 20:45 编辑

看来老兄对“历史进步”相当感冒,确切地说,我觉得:在一般情况下,历史可能进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历史也会退步。到了地球成为即将下沉的泰坦尼克号,除非人类能够制止这种灾难(但是不会永远成功),人类的一切劣根性都会暴露无遗,而所谓人类历史的一切进步都会变得毫无意义。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妄人妄语,胡扯连篇
老木匠 发表于 2009-9-25 20:45
不过这篇东西很适合百家讲坛用。
读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字,我最大的震惊,是他们观念上的先进。这份先进,别说拿汉朝来比,甚至今日中国人都比不上。包括公民意识、法律意思、法制文明、竞技道德、公平概念,等等,常常,我很难相信那是两千年前的事 ...
周泽雄 发表于 2009-9-25 22:44
同感。似乎比清代文字更接近现代人。
47# 老木匠

在外患内乱之际,应该是当兵更有升官发财的机会,当然成就感和荣誉感也会随之而来。读书做官应该是科举制成型以后,而且王朝稳定下来以后的事吧。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当兵不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要么因为应付徭役,要么因为衣食无着。古代日本王朝时期,一般民人躲避当兵,到了封建时期,武士以打仗为荣,与平民的身份等级迥然相异,一般平民为了腰间能够挎上双刀,可要付出很大代价。

一般比较而已,要找反例,历史上无论什么都可以找到的。不过,经老兄这么反驳,确实增加许多知识。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古希腊、罗马,公民才有资格当兵,当兵保卫城邦才有资格当公民,有投票权。女人和奴隶不能当兵,也无投票权 。
52# 陆东洋西

老兄,你忘记了几乎所有的古代国家,开始时作战都是贵族的特权。希腊、罗马的平民参战权力是后来争取到的。这很正常,没有必要拉到这个题目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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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例可不是随便找的。

老实说这些事情我很早就想过,也在备课的时候准备过,就是为了给学生打预防针,防止他们受主贴这样的老昏虫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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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篇东西很适合百家讲坛用。
ironland 发表于 2009-9-27 20:33
大概快要上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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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陆东洋西  

老兄,你忘记了几乎所有的古代国家,开始时作战都是贵族的特权。希腊、罗马的平民参战权力是后来争取到的。这很正常,没有必要拉到这个题目来讨论的
老木匠 发表于 2009-9-27 20:55
但是一旦成立王朝,当兵就不是自觉地保卫自己的家乡和生活方式了。

此外,老兄,那话题可是接大苗兄的说法。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看来老兄对“历史进步”相当感冒,确切地说,我觉得:在一般情况下,历史可能进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历史也会退步。到了地球成为即将下沉的泰坦尼克号,除非人类能够制止这种灾难(但是不会永远成功),人类的一切 ...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9-27 20:14
我一直是以“发展”来代替“进步”这个词的。人类社会的演进,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方向,恰似动物的进化谱系图。当然我连“进化”这词也认为太不够中性。

过去写过一帖的,大概陆兄那时还没有上本坛。

进化、进步、进军

老木匠 发表于 2007-7-1 21:37:00


和现在的青年朋友们在网络上交流的时候,遇到的困惑之一就是,他们都习惯于先假定某个文化、某个文明是先进的、进步的,相对的文化与文明则是落后的、腐朽的,然后推导出一套大道理。
这种观念或许是从小学开始灌输的五阶段社会发展史观一种变形的反映,现在又得到土洋学者的文化形态论的支持。尤其是亨廷顿的那本书。
原来以为我们这一辈经历过在人群里划分“先进分子”、“落后分子”时代的人,对于这种认识论会有点警惕。不过看到一些学者教授的大作、尤其是他们在电视上的表演后,原来大多数学者仍然对于这一套说法深信不疑。比如看到有个教授说欧洲领先进入近代社会,是因为“过渡的阻力最小”。
我觉得这个观点很成问题。
因为如果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进化的,那么从生物进化的过程可以看到,遭遇阻力最小的恰恰是不进化的,比如微生物、多孔虫都一直保持它们原来的模样。鳄鱼是恐龙的近亲,它活得很好。海里的章鱼连根脊梁骨都没有,但倒有了近10亿年的寿命。人类产生在非洲大草原,可是我们近亲黑猩猩选择了阻力最小的进化路程,仍然留在树上啃树叶,于是现在被我们养在笼子里,防止灭绝。
姑且按照社会进化的逻辑来从全球范围看一下,就会发现不断进化的事例是极其罕见的。一般一个文明在获得对环境的成功后就不再发展,当技术及组织发展使得生存阻力减小时,技术及组织的发展就会停止,比如波利尼西亚人的航海术。甚至当阻力突然增大时,导致整个文明结束,比如南美史前文明。大多数古代文明都是重复发现与发明,单纯本身因素促成的技术与组织演化极其缓慢。
另外,把“近代化”作为一个进化的理想阶段提出问题,也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的假设是人类社会有一个进化的共同目标——这在生物进化论里就是不存在的,难道所有的动物都应该要进化到哺乳动物?或者是人类?其次,近代化的话语本身是欧洲形成的,其他地方只是后来服从这套话语体系。就堂堂中华来说,传统的话语里只有大同、小康,一治一乱循环往复,哪里要有一个固定的目标?
社会进化论是动员群众最有效的理论武器之一。严复翻译的《天演论》,一时间成为20世纪初最流行的书籍。CCP的早期理论家蔡和森的《社会发展史》也是组织成员最容易理解接受的。因为这样的学说足以使成员产生必胜的信念,来否定原来的社会规范,蔑视已有的社会模式,激发出强大的精神力量。
与这套进化论同时灌输的还有“先进必定战胜落后”,“进步必然战胜反动”。因此很容易将进化演绎为向传统的、故有的社会结构的进军。这样获得了划分并判断何为先进与落后、何为进步与反动话语权的集团及领袖,就可以很顺利的指挥一部分人群向另一部分人群开战,进行消灭其肉体毁灭其精神的讨伐。
基因在遗传过程中总是不断的发生部分的变异,来适应环境的变化,防止过分的依赖于某种环境而导致整个生物圈的灭绝。地球因为陨星撞击、超级火山之类的地质大灾害,每隔个几千万、几亿年就来一次生物圈大扫荡,但是因为生物圈内发展出了丰富多彩的生物种类,总是有一些生命体得以躲过灾难。很难说渡过了危机的就是“先进”的。越是发展到复杂程度的生物往往就愈加依赖于既有环境,结果也就灭绝得最彻底。比如恐龙。
人类文明是生命体之外遗传的信息系统,同样也很难判断究竟什么是先进。我们现在命名为“资本主义”的社会文明形式,确实使作为单个的个体,其生活远远的超越了动物的水平。但是它却深刻的改变了我们居住的地球本身的面貌,灭绝并按照我们的需要改造了大量的其他的生物体,甚至已经深刻的影响到了人类本身的遗传密码,这对于人类本身来说,是祸是福,很难预测。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9-27 21:14 编辑

李天石    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
——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原载《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济与社会》,中国经济史论坛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简中,有不少奴婢的资料,我曾以之与唐代律文中有关奴婢身份的规定进行比较,借以说明秦朝与唐朝奴婢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异同。近年,在湖南龙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简,据说其中亦有不少关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资料。惜乎这些资料的全部公开出版与发表,尚待时日。
2001年,引入瞩目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七四号)出版发表,这为我们研究汉代奴婢的情况,特别是进行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提供了大量弥足珍贵的资料。以下本文从这一角度,结合汉唐传世文献资料,从五个方面简要分析汉代奴婢与中古特别是唐代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便进一步了解中古良贱制度在汉代的源头。

第一,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的奴婢都在生产中广泛使用。

关于汉代奴婢的役使范围特别是是否使用于农业生产的问题,学术界已争论多年。现在来看,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从汉代的情况来看,与秦代基本相同,奴婢在各个领域的使用都相当普遍。如果说传世文献中这方面的资料尚属有限,70年代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竹简则提供了这方面的有说服力的资料。①如第八、九、一六八号等座墓中所出的竹简,其中即有奴婢的名册。有的注明:“耕大奴四人”,或是:“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小奴一人,持插”,等等。有些竹简上还标明奴婢所从事的各种具体职务,有侍、养、谒者、御、牛仆、马仆,田等。“田”字,据吴荣曾先生分析,“田”即指种田奴婢,②即《季布传》中所说的从事“田事”的奴婢。从江陵汉简可见,从事于农田劳动的奴婢有细致的分工,例如九号墓所出的竹简:“大婢意,田,操锄”:“大婢思,田,操锄”;“大婢女己,田,操锄”;“大婢信,田,操锄”;“大奴载,田,操插”。简文中的这些田事奴婢显然是一批专门种田的奴隶。从江陵汉简还可以发现,女奴也和男奴一样用于耕作,但男女之间有分工,男奴一般是“操插”,而女奴都是操锄,这反映女奴在劳动强度上略轻于男奴。名册中大奴、大婢都指成年奴婢,小奴指末成年的男奴。女奴和小奴都用于农业生产,这反映出汉代生产劳动中对奴隶劳力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在两汉时期,奴婢从事工商业的数量亦不少。这是学术界都承认的。
  -----------------------
  ①《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②参见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如《二年律令》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这里,田地与奴婢联系在一起。
中古时期,奴婢使用于农业生产亦是极普遍的,从三国“奴执耕稼,婢典饮爨”、南北朝“耕当问奴,织当访婢”、“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等民谚,到均田制下奴婢普遍受田,都说明了这一点。唐代的奴婢虽不受田,但仍然在农业及手工业中使用,显然,从秦汉到中古时期,奴婢一直都是广泛用于生产的。

第二,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奴婢性质的异同。

汉代人们对奴婢是否为财物的看法并不是十分一致。汉政府明确宣布,奴婢亦为“人”,但在汉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无疑是被人们视为财产的。在汉代居延汉简中,有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载。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叁贰版)载:“候长鰊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资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  “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78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②《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略]6  王岑田口口,直口万五千,奴田、婢口、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7  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9  元始田八口口,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口口口
    10  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11  田顷卅亩,口口口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12  张王田三十口亩,质三万,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井……
这里,奴婢同田地、牛并列在一起,并标明价格,显然是作为资产来计算的。汉代征收的财产税亦包括了奴婢,例汉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①可见,汉代奴婢确属财产无疑。新出土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可见,奴婢也是作为马牛羊一样的财产登记在户籍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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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六《武帝纪》.

另一方面,奴婢亦为“人”的一面也是很明显的。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汉代“刑人和奴婢都不被当人看待,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贱’。”但是在汉代,“奴婢不被当做人而被作为‘物’这种观念也还没有固定化。”①他引用《后汉书》卷五五《刘宽传》中的故事:客人骂奴婢为“畜产”,而刘宽却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认为刘宽仍把奴当人对待,“如果奴婢即畜产这一观念已经固定了的话,那么,这一段插话就失去了意义。”堀氏所言有一定道理。在汉政府的诏令中,光武帝明确宣布“杀奴婢不得减罪”,奴婢是被视为人的。一些开明的地主、士人,也不主张将奴婢当做“物”来对待。这一点与中古社会大不相同,中古时期如《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明文规定: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十四《户婚律》规定: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在中古时期,奴婢被视同家畜、财物这一观念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学者认为魏晋以后。“奴婢是‘物’的观念才固定下来”,②《宋书》卷四二《王弘传》记载了南朝士人的话说:“奴不押符,是无名也。民之资材,是私贱也。”这说明奴婢与被编附于国家直接统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没有独立的名籍,没有被编成符伍,被当做民之资材、私贱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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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译本第33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②[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泽本第33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三,关于汉唐奴婢法律地位规定的异同。

    从史料反映看,汉唐时期法律上对奴婢的规定,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又有所不同。这里试举几例:《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载:“其时京兆尹赵君,丞相奏以免罪,使人执魏丞相,欲求脱罪而不听。复使人胁恐魏丞相,以夫人贼杀侍婢事而私独奏请验之,发吏卒至丞相舍,捕奴婢笞击问之,实不以兵刃杀也。而丞相司直繁君奏京兆赵君迫胁丞相,诬以夫人贼杀婢,发吏卒围捕丞相舍。不道;又得擅屏骑士事,赵京兆坐腰斩。”
  在该事件中,赵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杀害侍婢事胁迫魏丞相,达到其报复魏丞相的目的。看来魏丞相夫人致死该侍婢是实,但问题关键之处在于魏夫人是故杀一一即贼杀,还是惩罚过当一一即过失杀婢。赵君企图以故意杀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经核实在场其他奴婢,侍婢“实不以兵刃杀也”。以兵刃杀,即故意杀害。而此言背后则是:若因笞、杖决罚致死,并不为罪。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亦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实丞相自以过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广汉言。”再如《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彭祖传》载:缪王刘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
    通过以上事例可见,在汉代,杀奴婢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即使贵为丞相夫人,故杀奴婢也难免被追究责任。这与中古时期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颇多杀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鲜明对照。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属于过失或惩罚过当杀害奴婢,在汉代并不是严重犯法。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①可见,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钱赎罪即可。
  这条法律规定,唐代显然继承下来,这当是《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中“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这一律文在汉代的源头。不过,唐代的处罚比之汉代的规定更轻了,主人处罚死奴婢,不要交赎金,基本不要负有多少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汉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实际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汉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祝良为雒阳令,“常侍樊丰妻杀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③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顺和梁王立以杀奴而被夺爵;⑤将陵侯史子回妻因杀侍婢而论弃市;⑥缪王元因杀奴婢、胁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罚等,⑦都说明汉代对杀奴事处罚颇严。
    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⑧在法律上将奴婢与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为庶人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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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
②《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③《东观汉记》卷二十《祝良传》。
④《东观汉记》卷二一《段普传》。
⑤《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
⑥《史记》卷二十《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褚先生补。
⑦《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
⑧《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与汉代相比,中古时期杀奴婢是可以减罪的。唐律明确规定,主人杀奴婢可以减罪四等,故意杀奴婢仅处徒刑一年,过失杀奴婢无罪。而奴婢殴伤主人,即使是过失伤主,也要被处以绞刑,①很显然,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古时期奴婢的地位显然比汉光武帝时要低。
    从奴婢诉讼权利来看,《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规定:“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伦。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议》卷二载:“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除“十恶”罪外,奴婢不许告主。否则处以绞刑。
    先秦时代,奴婢是不可能拥有诉讼权的,从当时奴婢大多与罪隶身份一致、而受过宫、劓、刖、膑诸刑者一般被摒弃于正常社会秩序以外的情况来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权利。秦汉时代,一般情况下奴婢仍不能诉主。前文举秦简《法律问答》即规定了“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②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亦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③的规定。
    唐律中“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当源于秦汉律。④
    汉代奴婢一般仍是诉讼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如“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为被告,是因为他不是法律诉讼关系中的主体。不能负有刑事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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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1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但在法律实践中,汉代奴婢的地位已处于变化之中,如前引汉光武帝诏令,多次规定不许杀虐奴婢,“杀奴婢不得减罪”。在汉代这样的大背景下,有些奴婢开始有了一些权利主体的能力。<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载:“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数千万。”时人评价刁间“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也。”该史料中的豪奴,主人使其经营鱼盐商业,看来其行动是比较自由的。正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权利,方能尽其力而自饶。
    据东汉出土的《建宁四年孙成买地铅券》载:“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价)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少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死尸,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①
    该地券中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似是官府中管理马匹官员的奴隶,其人能以一万五千钱买张伯始田一町,可见其拥有个人财产,契中所谓田中若有死尸男女即为其奴婢,系表示其拥有该土地一切所有权之用语。反映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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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载罗振玉:《蒿里遗珍》,转引自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40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另外,东汉《诸葛敬买地铅券》等一些地券与此券在形式、内客上亦基本相同。可证此券并非赝品。也反映他拥有占有奴婢的权力。大奴孙成有正式姓名,拥有财产,显然与那些毫无权力、任由主人摆布的奴隶身份是有区别的。另外人所周知的汉代《王褒僮约》,①虽系游戏文字,但毕竟反映了奴婢与主人可以有某种契约关系。说明奴婢并非完全无责任能力。
    再如《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附子安世传》载:“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愤怒,诬汗衣冠,’(自)[告]署谪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此史料反映,奸污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于申告。张安世为隐“郎”之恶事而颠倒黑白,指责婢兄诬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若奴婢所告属实,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时期,奴婢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告主非谋反叛逆罪要处死刑,地位实际比汉代进一步下降了。
    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况下,汉代奴婢甚至有财产继承权:“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见主人死而无后者,奴婢可转变为庶人继承财产,并规定了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方法。在唐代,奴婢显然没有这样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无此种规定。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汉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要低下的。同罪并不同罚。如:“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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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颧,畀主。”①

第四,关于官奴婢的管理。

    汉代政府对官私奴婢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重视。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没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将其私奴婢人为官奴婢,用以赎罪买爵;同样,官奴婢也可以通过赏赐或出卖的方式,变为私奴婢。不过无论私变官、官变私,汉政府更重视的似乎是奴婢作为财产关系的转变。而不是身份的转变。甚至贵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钱购买。如《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载:“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贱,请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过购买的手续,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须用钱来向政府请购奴婢,更是不用说了。这与中古时期权贵奴婢大量来自赏赐,情况不同。像唐代,宗室权贵使用官奴婢大多从司农寺直接领取。
    当然汉代亦有赐奴。如汉武帝赐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②又赐方士栾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后受赐奴婢百七十人;④东汉明帝赐弟东平王刘苍宫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赐清河王刘庆奴婢三百人;⑥这些作为赏赐或出卖的官奴婢,出卖或被当做赏赐品以后,其身份也就转化为私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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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②《汉书》卷九七《孝景王皇后传》。
③《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④《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⑤《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列传》。
⑥《后汉书》卷五五《清河王孝庆列传》。

    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严格。官私奴婢区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将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第五,汉代奴婢与庶民界限不十分严格。

    秦代奴婢与自由人界限并不严格。汉代亦大体如此。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规定:“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②可见,汉代奴婢与庶人之间身份的转换,比较灵活。
    又据《汉书》卷一《高帝纪》载,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  “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所在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同书卷《明帝纪》载:中元二年,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
    这些诏令,反映汉代债务奴婢身份并不稳定,中央政权有权加以干涉并令其主人无条件放免。这与中古时期政府相对重视主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只允许赎免的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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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5页。

    在七科谪诸身份中,汉代贵贱等级界限也不严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确的。与奴婢相近的赘婿也是与普通民女成婚,并不实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汉代同秦朝一样,庶民亦可用奴婢赎罪,用奴婢换爵位,用奴婢免赋役。这都说明汉代奴婢与自由民之间,身份并不严格,如晁错就曾说文帝“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载:“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还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②“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③这反映汉代仍有奴婢与正常人通婚,良贱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至于像中古时期那样对奴婢身份地位、良贱关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详密、繁复、森严的法律规定,在汉代大多还没有出现,这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在汉代尚未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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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这篇论文的内容是涉及上面讨论,如果老兄有兴趣,望不吝指教。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