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0-3-6 10:56 编辑

迅弟儿的第一个帖子在表达上可能让有些人有所误会,但我明白他的核心意思,那就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私德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正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荧屏上那个宋思明的角色的确严重理想化了。我昨天还和人说,贪官贪官,贪婪之官,习惯了拿别人的人肯拿出五百万给小三,简直天方夜谭。还有,以往大家看到的贪官长得都比较恶心,这次好不容易看到一个还算端正的,就觉得是帅哥了。多金又帅,还有情有义,难怪不谙世事的小女孩们都想遇见宋思明。
假如宋思明只是一个商人,他用自己合法的收入包小三,这就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当然,前提是他不能和小三长期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就触犯了现有中国婚姻法中的重婚罪。
既然屏幕上的宋思明是个贪官,无论他有没有小三都已经犯罪了,把巨额赃款送给小三,不过多了一条转移赃款罪。
这就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