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茶 ,童志刚 跟 本人所受到的不同待遇,似乎在于地位的不同。
佛手瓜转那个贴子是什么意思?不好意思,这种贴子我实在没耐心看完。
    你提到了王铭铭的“傻”。但我认为,如果真抄了,这就不是能赖得了的事。即使把别人文字都重组了,甚至打乱了顺序重组,内行人还是能看得出来。只需指出,整本书你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观点是不是自己的,这是骗不了人的。
    如果王彬彬用这种方法指证汪晖的抄袭,我会举双手赞同。我再重申一下,我反对的是王彬彬的打假方式,不等于我认定汪晖没有抄袭。因为我没有看过汪晖的书,我也不是这个专业的,我就没有资格做出这种鉴定。我只是从王彬彬提供的证据来看,他的打假难以令人信服。另外,从其它专家的评论来看,我觉得汪晖即使要抄袭,也不会像王彬彬所认定的那么低级。后面是我的怀疑,不是我的结论。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乌龙茶 ,童志刚 跟 本人所受到的不同待遇,似乎在于地位的不同。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5-8 22:48
可怜的小蟑螂,你要什么待遇啊?俺给说道说道?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乌龙茶 ,童志刚 跟 本人所受到的不同待遇,似乎在于地位的不同。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5-8 22:48
这里的“不同”是说我的比你的好还是说我的比你的差呢?然后我再来告诉你你说得多么的错误。
什么是抄袭?周叶中案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杨支柱     
                上传时间: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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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半年前,某旅美华人因为偷懒,写新闻评论时抄袭了他人同一题材新闻评论的事实部分约一百个字,原作者提出批评后,我根据自己的理解讲了一番什么是抄袭,结果弄得这位先生在论坛里认错,后来又在另一篇文章中表达了他对本人多事的感谢。

我当时是这么说的:“新闻作品可以使用而不侵犯著作权是就内容而言的,因为同一新闻的内容是一样的,真相不能垄断,不能因为这家报道了那家就不能报道,但是新闻作品的文字和文章结构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人家成段的文字或者只篡改几个字还是构成侵权的。评论和学术论文受到更多的保护,除了文字、结构还保护其内容,用自己的话概括也要说明来源。还有比新闻得到保护更少的著作,那就是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汇编,连文字也不保护,只保护汇编的结构。”

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一审判决做出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大错特错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来也不过是一纸文件,何况是本人所做的学理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无疑是由法院的判决构成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就王天成指控周叶中、戴激涛《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之一,以下简称“宪政解读”)抄袭其《论共和国》的文章基本结构与对核心概念的定义做出判决,但就王天成指控的四十六处具体抄袭进行了裁判:
原告王天成主张《宪政解读》一书抄袭其涉案作品的内容共有46处。经比对,其中7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周叶中、戴激涛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比对,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证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鉴于上述论著均早于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已经履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因此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根据杨君佐的证言主张杨君佐发表涉案论文系经原告授权,故该论文著作权仍归属原告,但在杨君佐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当庭主张杨君佐涉案论文系抄袭原告涉案作品的侵权作品,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这一裁判中,不难概括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抄袭认定的如下规则:

一、把他人著作中一句完整的话砍掉一个分句或增删若干文字后就“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了,不构成抄袭。判决书所说 “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的“7处计452字”,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7处。根据判决书前文的叙述,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代理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主张其中有5处,即第33、34、35、38、45处,在表述上差别很大,不构成抄袭。为了避免专挑对被告不利的文字进行对比(即使这样做也是原告的权利),我只对比排列在最前面的第33处:

原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论共和国》)
被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日益强大的生命力。(《宪政解读》第四章第185页)

二、客观性的内容,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 这条规则有判决书原文可证,因此就不用对比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字了。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主观性内容的表达,因为客观性内容的表达形式有限。以后记者做新闻报道但抄无妨,没必要用自己的语言重新叙述。

三、主观性的内容,只要文字不雷同,内容雷同没注明出处不构成抄袭。
“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这条规则也有判决书原文可证,不用对比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字。上一条规则似乎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形式,因此客观性内容允许文字雷同。这一条又明确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如果我们假设法律是不自相矛盾的(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之一),那么就只有从内容到文字全方位雷同才构成抄袭了。

四、从内容到文字全方位雷同,只要书后附录了参考书目就不构成抄袭。判决书说:“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由于“规则二”的产生,法院已不必费神解释引用外国学者的观点为什么文字、注释完全跟原告论文一样的问题。尽管中国法院通常并不要求证人出庭,但以出具书面证据的证人未出庭为由否定杨君佐关于他的文章部分内容来自王天成文章的证言,从证据法的角度还是讲得通的。到此为止仍给杨君佐留下了控告周叶中抄袭的机会。不过判决书接着又确立了一条规则:从文字到内容全方位雷同,只要在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就算有“合法来源”的“适当引用”。这里判决书创造了一个新词——“标注”,千万别以为是尾注,其实不过是参考文献。不明确的是,不知法院认为这种“借鉴”有没有量的限制。如果没有量的限制,那么把两个人的书各取一半合成一本,书后把这两本书作为参考文献列上,是不是也算是有“合法来源”的“适当引用”?

五、四十六减三十九等于零,抄袭有量的限制。“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在这一条规则中,法院试图给抄袭以量的限制,但仍然没有明确到底从内容到文字雷同多少才算抄,更没有说量的限制是否适用于雷同部分的来源文献已列明于参考文献的情况。

综上所述,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一审判决相当明确地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抄袭概念,极大地放宽了认定抄袭的尺度,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大文字和内容的借鉴者带来了福音。白璧微瑕的是,该判决只是断定王天成所诉周叶中教授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并没有断定周的行为不构成学术规范意义上的抄袭。不过这也不要紧,周教授身为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有很多机会参与学术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原帖链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639
果然!
简单对照,简单判断,简单定性,简单处理。我现在看到的就是这么一个一哄而上的简明现象。我觉得乌龙茶的执著谈论并没有为汪晖辩护的意思,更没有为抄袭开脱的企图。我也觉得,抄袭的认定并非如大家所说的那么简单,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7 16:11
老童:

抄袭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照抄,让编辑和读者误将别人写下的文字当成抄袭者作品的一部分,至于不抄文字抄意思的做法,可不可以也称作抄袭,则有不同看法。有刀个人认为改换了文字之后表达与别人相同的意思,是不宜算作抄袭的,也就是说,我主张对抄袭的认定主要从文字表达形式对照着眼。乌龙茶的选择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的范畴,再说对具体的文字作品要认定是否抄了前人著作中的意思很难,除非由尚不存在的权威机构来认定,普通人是不能指责谁谁谁抄袭的。我觉得这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假定硬要把抄意思也算作一种复杂的或高级的抄袭,不是不可以,但问题在于,汪晖抄袭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和高级,现在被揭露出来的汪晖抄袭,可以说主要是简单的、低级的,通过普通人目测就能判断的。汪晖的抄袭行为,是不能算作“脱注”的。

我们可以说抄袭有多种方式,其中有些方式比较隐蔽,认定起来不那么简单。但具体到汪晖抄袭事件,我一点也看不出对汪的抄袭有什么认定困难,以至于有刀这样的读书人也必须谦虚谨慎到放弃判断和自行噤声。把并不复杂的事实假设成复杂,肯定是不对的。及时地表达对抄袭者的鄙夷,比向揭露抄袭者致敬更为紧要。

再回过来说王彬彬,他这次批汪晖抄袭时有没有提供证据?显然提供了,而且提供得还非常具体。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至于王彬彬本人学问是否比汪晖差,他的批判文章能不能再写得漂亮些,倒是与跟汪晖是否构成抄袭无关的题外话。不能因为汪晖看上去水平高,王彬彬对汪的抄袭行为就丧失批评资格了。抄袭他人文字,本质上是偷。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有盗窃行为,小学生或文盲都绝对有见义勇为的权利。

茶兄虽然多次讲他无意为汪晖辩护,但这样标榜没有用,因为看来看去,他的基本观点是说王彬彬批评汪晖抄袭的方法是错误的,王彬彬的学术水平也很差劲,进一步的结论则是不仅王彬彬无权讲汪晖抄袭,除了那至今尚未成立的让茶兄无条件服气的权威机构可以认定抄袭外,普通人谁都没有资格去判断张三是否抄袭了李四——请恕有刀坦率,茶兄显然就是在为汪晖抄袭作辩护,当然,辩护得不成功。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

我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事实是,在王彬彬的“简单对照”中已经出现了故意省略前后文、相关圈注等问题,他这种有意的“作假”必须引起读者的警惕,如果我们就据此作出判断,那恐怕就不是“简单判断”而是“错误判断”了。
本帖最后由 心中有刀 于 2010-5-9 11:07 编辑
“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

我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事实是,在王彬彬的“简单对照”中已经出现了故意省略前后文、相关圈注等问题,他这种有意的“作假”必须引起读者的警惕,如果我们就据此作出判断,那恐怕就不是“简单判断”而是“错误判断”了。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00:00
老童;

你说王彬彬“有点问题”,指他“故意省略前后文、相关圈注”,但你觉得王彬彬所指出的汪晖抄袭每一项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吗?——如果是,那王彬彬就不是“有点问题”,而是彻头彻尾错了。我看到的事实是王彬彬所指出的汪晖抄袭大部分都无可置辩。对于判断汪晖有没有抄袭,这更重要吧?王彬彬为了批汪晖抄袭,可能还写过破句和错别字,但那不等于汪晖没有抄袭。

你说对不对?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这么多人都在说,本来不想参合了的,我觉得产生争议最根本的概念没有分离出来:抄袭问题是不是学术问题?

我觉得首先要把抄袭与学术两个概念要分开,不能互相交织在一起夹缠不清。我的看法是:抄袭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抄袭本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这和学术没有必然关系。

事涉汪晖,那么抄袭问题在他这里不是他学术水平高低的问题,不是他的新左派立场问题,不是他是否担任《读书》主编的问题,他的水平、立场和身份,都与抄袭没有任何关系。

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并不复杂,就是指控方进行文字的对照,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没有任何说明,那么抄袭的指控就应该成立,剩下的就是来分析抄袭了多少,在整个作品中的比重。

我一个小见是,即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构成对学术水平的根本性否认——如果抄袭的文字不多,比重不大的话,但这也不能否认抄袭存在与否,因为道德和学术水平本来就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来没有说谁的道德好,他学术水平就一定高的。不是这样的因果关系。

这里还有个概念上的区分,就是抄袭与雷同的关系,所谓雷同,无非是指说了意思相近的话,但雷同不是抄袭。抄袭有自身特定的含义:使用了别人的文字不进行任何说明。

有的时候分析一个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太复杂的技术,分析抄袭与否也是如此,只要依据常识我们就应该懂得,两个不同的作者,不论怎么写,都写不出一段一模一样的文字来,尤其在学术著述方面,哪怕两个作者的观念非常接近,一旦落实到文本上都会显得大相异趣的,这是人自身对文本构造能力决定的。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这里的“不同”是说我的比你的好还是说我的比你的差呢?然后我再来告诉你你说得多么的错误。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8 23:19
乌龙茶超级斑竹在本文中提到的,

(1)比如对王彬彬文字逻辑的思路不足以支持他的立论的,说明学术批评文字这样写会有问题。这点在我蚂蚁搬家式的沈善增的文字及其评论中已经说明。我试图说明的一点,就是辛普森案被判无罪,不是因为这是否是个客观事实,而在于是否是个法律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要注意程序正义原则。如果这么分析,那么如果是王彬彬诉汪晖案,可能会判失败的。如果是周择雄诉汪晖案,可能就胜诉了。

(2)比如说是否需要独立或相应的机构来对此事进行核查,和因此进行后续的操作。我在相关的评论中也早就表达过这个观点。因为如果大家都认为辛普森犯罪了。还是需要大陪审团对其进行定罪。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行为属于只有起诉才能立案,那么王彬彬算不算起诉了?如果不需要自诉,有关方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诉。总要找个地方做的。

(3)对于判断抄袭标准问题。不管是对学术论文的抄袭有没有标准,还是对一般文学的抄袭有没有标准,标准有多细。这些可以有定义。否则可能陷入这样的争执状态。而可能各有各的道理。即使是各有各的道理,在判定过程中也一定会以某些点为主的。那么,这个为主的东西,就会是最基础的标准。

仅以以上三条而言,我或多或少的表明过。但得到的是嘲讽,讥笑。好在没有漫骂。虽然我不会所谓的治学,但是仍然依稀看到这种“围魏救赵”和“围魏不救赵”的过程中,对“围魏”方法的分析的缺失。
“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

我觉得还是有点问题。事实是,在王彬彬的“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00:00
童斑竹提到的问题,正是我上贴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即本案属于什么案件?(假设以案件思想来分析的话)。是王彬彬诉汪晖。还是周择雄诉汪晖。童斑竹考虑的是王彬彬诉汪晖,而周择雄斑竹是要重新立案的。这是两人思想方法的不同之处。
蟑螂同学,俺给解释下吧,不一定准确啊。

你看,心中有刀网友来了已经6年了,才3个精华;铜板来了已经5年了,才5个精华。一个平均两年得一个,一个平均一年得一个。蟑螂网友才来了一个月就两个精华了,说明你的水平至少不低于有刀网友和铜板。一般的情况下,水平高的要被掐的狠一些,只有把水平高的掐翻在地,我们才有成就感啊。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162# 网事情缘

网版。表笑话我。我知道水平有限。2精华一个是转的,一个是引用的,都不算什么。

我只是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而已。而且是想积极让你们批评指正的。不过我的想法是我自己的想法。我只能说我可能受人影响,但是不是谁的徒子徒孙。

我认为对问题探讨的深入,可能会得到一些之前看不到的东西。因为我读书少,又没经过训练,所以出洋相算常有的事情。也是没办法。

我前面发个牢骚,是觉得为啥“围魏”的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我说话的语气,方式不对?还是因为人家是斑竹,我是个刚来的,你们还没搞清,以为我是来搅浑水的,汪晖的仰慕者或孙子?
蟑螂小弟,那俺就再劝劝你吧,不必想的太多,论坛掐架,胡掐一气是经常的,来的都是网友,有时间长的,就熟悉些;有时间短的,就陌生些。说实话,掐你的手已经算是比较轻的,掐得重的太多了,时间长了你就能见到了。

燕谈还是有个优点,一般情况掐架只针对帖子,不针对个人,你大可放心地在这里玩就是。而且和汪晖没有什么关系,汪晖同学从来就不是燕谈的敌人,不管是他家什么人,我们一概欢迎,照掐不误。何况,你和他还没什么关系,对吧。

放心地玩,不要有什么想法。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9 20:42 编辑
乌龙茶超级斑竹在本文中提到的,

(1)比如对王彬彬文字逻辑的思路不足以支持他的立论的,说明学术批评文字这样写会有问题。这点在我蚂蚁搬家式的沈善增的文字及其评论中已经说明。我试图说明的一点,就是辛普森案被判无罪,不是因为这是否是个客观事实,而在于是否是个法律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要注意程序正义原则。如果这么分析,那么如果是王彬彬诉汪晖案,可能会判失败的。如果是周择雄诉汪晖案,可能就胜诉了。

(2)比如说是否需要独立或相应的机构来对此事进行核查,和因此进行后续的操作。我在相关的评论中也早就表达过这个观点。因为如果大家都认为辛普森犯罪了。还是需要大陪审团对其进行定罪。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行为属于只有起诉才能立案,那么王彬彬算不算起诉了?如果不需要自诉,有关方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诉。总要找个地方做的。

(3)对于判断抄袭标准问题。不管是对学术论文的抄袭有没有标准,还是对一般文学的抄袭有没有标准,标准有多细。这些可以有定义。否则可能陷入这样的争执状态。而可能各有各的道理。即使是各有各的道理,在判定过程中也一定会以某些点为主的。那么,这个为主的东西,就会是最基础的标准。

仅以以上三条而言,我或多或少的表明过。但得到的是嘲讽,讥笑。好在没有漫骂。虽然我不会所谓的治学,但是仍然依稀看到这种“围魏救赵”和“围魏不救赵”的过程中,对“围魏”方法的分析的缺失。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5-9 01:32
我没有看你们前面的争论。但从你列的这三条看,好象与我的观点并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我不明白兄台如何从中看出了你我在燕谈的地位有所不同?在这件事上,我是少数派,好象你也是少数派,这说明我们受到更多的否定这一点上,待遇是相同的。
     兄台在“乌龙茶”后面加上“超级版主”四个字,我觉得没有必要。我不是也受到批判了吗?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这么多人都在说,本来不想参合了的,我觉得产生争议最根本的概念没有分离出来:抄袭问题是不是学术问题?

我觉得首先要把抄袭与学术两个概念要分开,不能互相交织在一起夹缠不清。我的看法是:抄袭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抄袭本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这和学术没有必然关系。

事涉汪晖,那么抄袭问题在他这里不是他学术水平高低的问题,不是他的新左派立场问题,不是他是否担任《读书》主编的问题,他的水平、立场和身份,都与抄袭没有任何关系。

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并不复杂,就是指控方进行文字的对照,如果使用了他人的文字而没有任何说明,那么抄袭的指控就应该成立,剩下的就是来分析抄袭了多少,在整个作品中的比重。

我一个小见是,即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构成对学术水平的根本性否认——如果抄袭的文字不多,比重不大的话,但这也不能否认抄袭存在与否,因为道德和学术水平本来就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来没有说谁的道德好,他学术水平就一定高的。不是这样的因果关系。

这里还有个概念上的区分,就是抄袭与雷同的关系,所谓雷同,无非是指说了意思相近的话,但雷同不是抄袭。抄袭有自身特定的含义:使用了别人的文字不进行任何说明。

有的时候分析一个问题并不一定需要太复杂的技术,分析抄袭与否也是如此,只要依据常识我们就应该懂得,两个不同的作者,不论怎么写,都写不出一段一模一样的文字来,尤其在学术著述方面,哪怕两个作者的观念非常接近,一旦落实到文本上都会显得大相异趣的,这是人自身对文本构造能力决定的。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5-9 00:17
蟑螂兄可能是怀疑我受到了特殊对待。所以我们两个——既是版主,又是同乡——要争论一下,给他做一个示范。
      网兄说抄袭问题是道德问题(更严格地说,应该是学术道德问题),不是学术水平问题,这个界定是正确的,我非常赞同。
      但是我还想提请网兄注意:正如你所说,抄袭“可能出现在任何一种文本中”,所以,存在着不同文本领域的抄袭,也就存在着如何对不同文本领域的抄袭进行出认定的问题。而这正好说明,验证是否抄袭的方法是复杂的,而不是“并不复杂”。这个道理也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其它领域。比方说,认定一包烟或一瓶酒,我们尝尝就可以知道了。但认定一盒药是假的,却不是我们尝尝就能知道的。认定某个古董是不是仿造的,也不是普通人看看就能识别的,这可能需要专业人士,可能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5-9 21:39 编辑

但认定一盒药是假的,却不是我们尝尝就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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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企图把巧克力当成治疗心绞痛的特效药高价卖给你,你觉得看着像巧克力,闻闻也是巧克力,舔一下还是巧克力,那你咬一口就肯定知道了。如果你坚持还是一定要请专家鉴定,可以随便找一个喜欢吃巧克力的孩子来鉴定。

这位老兄也许会很淡定地告诉你,这是我们最新研制的巧克力口味的特效药,吃起来味道和巧克力完全一样,但是治疗心绞痛效果真的很好。然后他给你写一大堆莫明其妙的分子式。你会真的拿着他的巧克力去找权威的,公正的药物检验机构去做动物试验,临床双盲试验吗?
可以肯定邹峰不是做假药的,也显然不太懂什么是假药。
可以肯定邹峰不是做假药的,也显然不太懂什么是假药。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21:32
我当然不懂假药,但是对于敢把巧克力当药卖的骗子,我知道什么是巧克力就够了。
161# wolfzhang
看了你的回帖知道你是认为我的命运比你好了。其实你不知道,就在老童同样是版主的时候,别人就曾公开以“蠢”、“笨”、“傻”这样的词来评论过我的,所以我得告诉你,你受到的待遇比我好多了。论坛讨论(我喜欢称之为“掐架”),除了骂人,几乎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三十六计除了“走为上”轻易不要使用之外,其他的你可以随便用,前提是你得有比较强的抗打击能力。另外,你看看嘛,茶版主不是正在遭到“围攻”吗?但他有多坚强,这个是你要学习的。呵呵。
我当然不懂假药,但是对于敢把巧克力当药卖的骗子,我知道什么是巧克力就够了。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1:36
恩,有这句话这就够了,你不懂假药就别参与假药的鉴定工作了,那需要专业人员。
补充一句:你可以参与鉴定巧克力。
老童:

抄袭的基本行为特征是照抄,让编辑和读者误将别人写下的文字当成抄袭者作品的一部分,至于不抄文字抄意思的做法,可不可以也称作抄袭,则有不同看法。有刀个人认为改换了文字之后表达与别人相同的意思,是不宜算作抄袭的,也就是说,我主张对抄袭的认定主要从文字表达形式对照着眼。乌龙茶的选择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的范畴,再说对具体的文字作品要认定是否抄了前人著作中的意思很难,除非由尚不存在的权威机构来认定,普通人是不能指责谁谁谁抄袭的。我觉得这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假定硬要把抄意思也算作一种复杂的或高级的抄袭,不是不可以,但问题在于,汪晖抄袭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和高级,现在被揭露出来的汪晖抄袭,可以说主要是简单的、低级的,通过普通人目测就能判断的。汪晖的抄袭行为,是不能算作“脱注”的。

我们可以说抄袭有多种方式,其中有些方式比较隐蔽,认定起来不那么简单。但具体到汪晖抄袭事件,我一点也看不出对汪的抄袭有什么认定困难,以至于有刀这样的读书人也必须谦虚谨慎到放弃判断和自行噤声。把并不复杂的事实假设成复杂,肯定是不对的。及时地表达对抄袭者的鄙夷,比向揭露抄袭者致敬更为紧要。

再回过来说王彬彬,他这次批汪晖抄袭时有没有提供证据?显然提供了,而且提供得还非常具体。通过王彬彬列明的对照文字(包括被抄袭的文字和涉嫌抄袭的文字),我们能否通过“简单对照”作出“简单判断”和“简单定性”,确认汪晖抄袭呢?有刀认为毫无问题。至于王彬彬本人学问是否比汪晖差,他的批判文章能不能再写得漂亮些,倒是与跟汪晖是否构成抄袭无关的题外话。不能因为汪晖看上去水平高,王彬彬对汪的抄袭行为就丧失批评资格了。抄袭他人文字,本质上是偷。如果一个大学教授有盗窃行为,小学生或文盲都绝对有见义勇为的权利。

茶兄虽然多次讲他无意为汪晖辩护,但这样标榜没有用,因为看来看去,他的基本观点是说王彬彬批评汪晖抄袭的方法是错误的,王彬彬的学术水平也很差劲,进一步的结论则是不仅王彬彬无权讲汪晖抄袭,除了那至今尚未成立的让茶兄无条件服气的权威机构可以认定抄袭外,普通人谁都没有资格去判断张三是否抄袭了李四——请恕有刀坦率,茶兄显然就是在为汪晖抄袭作辩护,当然,辩护得不成功。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0-5-8 23:37
刀兄这段给老童的回复,因为涉及到我,所以我要申辩几句:
      我是否在为汪晖辩护,这个我说了不算,所以刀兄可以坚持自己的看法,我也不打算在这个方面为自己辩护。但刀兄认为我为汪晖所作的辩护是不成功的,这个是必须要申辩的。我并没有承认我是在为汪晖辩护,所以刀兄不能把我辩护是否成功,与汪晖联系在一起。关于我的辩护动机,因为我不可能提出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所以刀兄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可以是完全自由的,也就是可以完全主观的,对此我无能为力。但我辩护得是否成功,这涉及我的辩护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逻辑,这却不是刀兄可以自由地、主观地做出个人鉴定的。刀兄和我可以相互反驳、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最后谁是谁非,要看我们各自说出了什么道理。
      刀兄批评我是“先把抄意思归入抄袭”,结果“既把别人绕晕了,也把自己绕晕了”。按刀兄的意思:抄意思是抄意思,抄袭是抄袭,抄意思不是抄袭。认定抄袭就是可以“简单对照、简单判断、简单定性”,因为抄袭的定义就是简单的:只要你的著作或论文中出现了与别人的著作或论文中相同的文字,那就是抄袭。
     刀兄无视我一再指出学术著作与非学术著作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在学术著作中,涉及到公共知识。在学术研究中,哪些知识是可以共享的,哪些知识是属于个人的,这并不是普通人能判断的事情。对于刀兄一定要把一件复杂的、有专业难度的事情,交给普通人来判断,对此我也可以提出一个怀疑,刀兄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觉得法官的权力还不够大,还是觉得律师的权力不够大?
     上面是开一个玩笑,刀兄别介意。我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说明,如果我们的争论不是从事实和说理出发,这样的怀疑就难免要产生。但这不是一个好的趋势,也不是一个好的习惯。我说过,我已经给出不能按相同或相近的字数来认定学术著作或论文中的抄袭行为的理由。我希望刀兄的反驳能指向我给出的理由,而不是指向我的动机。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恩,有这句话这就够了,你不懂假药就别参与假药的鉴定工作了,那需要专业人员。

补充一句:你可以参与鉴定巧克力。
童志刚 发表于 2010-5-9 21:45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5-9 22:17 编辑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9 22:10
你们把巧克力送到药物专家那里去鉴定能不能治疗心绞痛,就不怕专家笑话吗,不怕浪费公共资源吗?
王铭铭的抄袭也是学术著作吧,不知道是属于假药还是巧克力。不过,周叶中的显然属于假药了,判决写的也很漂亮,很能支持乌龙茶的观点。
你们把巧克力送到药物专家那里去鉴定,就不怕专家笑话吗?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2
这种傻事我是不会做的。但你会不会做,我不敢说。因为你的回答让我感到,你有可能把假药当假巧克力来鉴定。不过你放心,我不会笑话你的,我只会同情你。多聪明的人,只是因为固执,就变得。。。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这种傻事我是不会做的。但你会不会做,我不敢说。因为你的回答让我感到,你有可能把假药当假巧克力来鉴定。不过你放心,我不会笑话你的,我只会同情你。多聪明的人,只是因为固执,就变得。。。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9 22:16
你已经试图在做了,而且关键问题是还没找到愿意鉴定的公正权威机构。
王铭铭的抄袭也是学术著作吧,不知道是属于假药还是巧克力。不过,周叶中的显然属于假药了,判决写的也很漂亮,很能支持乌龙茶的观点。
佛手瓜 发表于 2010-5-9 22:13
你转的那个贴我看了,但我的印象与你相反:不是支持了我的观点,而是支持了你的观点。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你已经试图在做了,而且关键问题是还没找到愿意鉴定的公正权威机构。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0-5-9 22:18
因为不相信权威机构,所以你觉得不如自己来好?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