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教师和家长,谁更对道德教育负责?

思考道德教育时,在讨论教什么和怎么教以前,在我看来,先有一个谁对道德教育负责的问题。提问如下:教师和家长,谁更对道德教育负责?
顶了再说
这个问题克明兄以前提过,现在克明兄再提,想必是有想法的。我努力揣测克明兄的意思,未有所得,只好先发表几个可能是文不对题的见解,等着从克明兄的批评和指正中学习。
    我以为,在提出道德教育的责任这个问题时,显然已经有一个看法,道德教育的内容、性质和目的,与知识教育是不同的。从内容上讲,道德教育要教的东西,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作用,所以是我们每天都在亲历和实践的。从性质上讲,道德规范是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美和善的,所以道德教育是软性的,是在人对生活的品质有较高追求时才有意义的。从目的上讲,道德原则是人之为人的根本,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成人,所以它也是教育的根本目的。通俗地说,人在文化知识上有欠缺,并不妨碍其成为一个高尚的、既受人尊敬也有自尊的人,但在道德品质上有所欠缺,那就难以想象这个人是受人尊敬也有自尊的人(如果这样的人也能受人尊敬或有自尊,那么社会就出了问题,比如现在的中国社会)。
    所以,道德教育必然是全社会的事,也即道德教育的责任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的,而是全社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教育的责任是全部上一代人。如果从事实上讲,全部上一代人中,有的人自己就是道德品质败坏的,没有资格承担道德教育的责任,那么这个事实从另一方面来讲就是,那些道德品质败坏的成人,他们也在以他们的行为影响下一代人。因此在一个社会中,道德高尚的人只有承担更多的道德教育责任,这个社会才是有希望的。
    家长和教师,谁有道德教育上负有更大的责任?我以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从事实上看,家长和教师,谁对儿童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更大?对此,我倾向于认为,家长的影响要大于教师。理由是,道德教育建立在价值观的培植基础上,而儿童的价值观首先是从他们的父母那里习得的,由于价值观的形成与生活方式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家长对儿童的道德品质负有更多的责任。其次是从应当上看,家长和教师,谁应当对儿童道德形成和发展承担更大的、更高的责任?对此,我以为答案是明摆着的,当然是教师。因为每一个孩子都有父母,而所有的父母就是一个社会各式各样的人,显然不能要求所有的父母,都应该在道德上是高尚的,但却可以要求,所有的教师都应该在道德上是高尚的,这是教师作为一种职业人员的前提所在。当然,这个问题从事实层面看,又可以说,显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在道德上都是高尚的。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这样说,对教师提出道德和道德教育上的要求,比对家长提出道德和道德教育上的要求,是更容易做到的,也是更具法理意义的。这也是一个事实。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先谢谢茶兄加入讨论。

先把我的观点说一下,我认为对儿童道德形成和发展承担更大的、更高的责任的,是父母。理由等等,明天有时间再说。

当然,观点不同没有谁对谁错,我们所受专业训练不同。今天时间不够,先表述一下我的观点,以便茶兄作谈论准备。
孟母,那个时代可以三迁,倘若就是迁不了呢?比如从西柏坡迁不进北京城,只能带着孟子就读民工小学,没准还要再遭遇禁令呢?

颜渊读学于孔子,算是够幸运的了吧。可教材必须使用鲁昭公颁定的《囵语》,把自己毕业成颜仔,谁的责任呢?
先谢谢茶兄加入讨论。

先把我的观点说一下,我认为对儿童道德形成和发展承担更大的、更高的责任的,是父母。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0-4-30 10:50
我同意!
云想衣裳花想容,假如没有天堂,那就带着梦想去流浪吧。dance in hell, die in heaven,live in world, love in dream
父母更容易和子女形成情感上的依恋,老师更多的就要靠缘了,而没有情感上的真实依恋,要想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感觉,我觉得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
但人的有些公共行动规则和“道德”好像关系并不是很密切,像公共仪式之类的,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感觉,估计还是会让人觉得有点老土、落伍什么的,这些东西本质上是去情感的,感情色彩越少,“表演”才越大方得体自然庄重,这样的教育应该还是学校更容易实现哈?公共仪式再弱一点,可能就是公共礼仪之类的,本质上都是去感情化的,英国贵族的公共礼仪好像都是面无表情的哇?越无表情越帅,动作越僵越绅士。这些都适合去学校学,父母最难做到的就是对自家孩子从里到外的“生硬”和“冷漠”。呵呵。
当然是家长,养不教,父之过。自己的孩子哪有靠他人培养道德的。
父母更容易和子女形成情感上的依恋,老师更多的就要靠缘了,而没有情感上的真实依恋,要想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感觉,我觉得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
燕丝 发表于 2010-4-30 17:02
然而,基本是本能的情感依恋,也同时降低了父母在教育中的理性成分;并且,家庭是一个私人空间,一个利益共同体,这种亲密气氛中的实践缺乏对普遍规则及义务的理解和尊重。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
其实我是认为同龄人对学生道德感的影响最深,但同龄人的道德感又从哪来呢?而且“影响”也不是责任。我不能回答的是这类问题。但是,假设这类问题已经解决,就是说,责任的问题我们已经解决,那么,让我更迷惑的又是,在这些学生离开学校进入社会之后仍能保持住他们业已取得的那些道德感,这其实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其实还是蛮有意思的。
当然是总体吧!社会的风气吧!不是哪个单位付得起的,不过孩子应该都是好孩子,仿佛是一张白纸,就看家长如何在这张纸上勾画出美景。我还没有当父亲,剩男了,不过亡羊补牢,犹未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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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大多数家长、教师而言,对子女、学生的道德教育主要是“身教”,而非“言传”(政治课教师除外),家长的一言一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对子女、学生起着影响。
    相对而言,家长的教育可能影响更大些。
    有些教师,道德高尚的,也可能对学生有终身的影响,不过,这种教师现在是稀有动物,可能比大熊猫还珍贵。
本帖最后由 shen 于 2010-5-1 16:17 编辑

现在这个社会,对教师的师德医生的医德提出激烈批评,他们的批评不可谓没有道理,的确,这两种职业,对从业者的道德和素质都有较高要求,而现状却是越来越差。
但以我的经历,就算如此,这两种职业,相对于其它职业,还是相对认可知识和良知的,从业的素质,仍比其它行业如公务员,做生意的强许多。
社会道德的下降,不是靠教师就是可以拯救的,一个信仰将事搞成就是能力的社会意识,一个只知道对钱和权力打上光环的社会环境,是没有资格单方面指责教师的堕落的。当强势群体,将弱肉强食和从林法则当成正当竞争,将运用潜规则当成合理使用权利,将忽悠当成理所当然,那么,这些人,这些主导社会环境和社会导向的人,当他们沾尽无数便宜,有什么道理要求其他人不可效仿,有什么道理要求教师和医生洁白如天使。
从个体上说,我不认为,教师和医生可以因为社会环境而放弃操守,但是社会对教师的批评,实质上是避重就轻,放弃对造成这种现象的本质负最重要责任的人的批评,而批评这个环境中弱势群体,是毫无意义的发泄。
对孩子的道德教育或者说道德影响,我认为就目前的社会实际来看,分成了两个阶段,家庭和社会各有侧重。

在孩子一定的年龄段以前----我以自己的孩子为例吧,我认为是上初中以前。在这个阶段孩子的价值观成长方向主要是受父母和家庭的影响。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家人的依赖较强,而心智的成长也未足以使她对身边以外的世界有过多的感触和思考。

而在孩子上了初中----依照我所在的城市的惯例,一般是将孩子送到相对封闭(在物理环境上甚至是全封闭)的寄宿式学校去念初中。这样她就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了家庭和父母的耳提面命,转而“被迫地”发展自己的社会人格了,如和老师同学相处的关系等等。

在这个阶段,老师的教化(如果也可以这么说的话)和同学群体中普遍流行或认可的道德观、价值观就会对孩子起着更多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天寒尚可逢知己,道裂何曾见铁肩。

家长的教育权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3 02:42 编辑

在教育中,我们谈的较多的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学习权),容易忽视的是进行教育的权利(教育权)。

说家长对子女有教育权,大家会同意。说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权,大家也会同意。说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老人对年轻人有教育权,这就会有分歧。如果说网友之间谁对谁有教育权,估计大家都会反对。对他人进行教育的权利并不是人人都有,何处都有的。

这里,让我们看一下家长及教师两者间的教育权有何不同。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在许多国家都由民法明文规定,比如,“行使亲权者,拥有对子女进行监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日本民法820条)。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从过去的光宗耀祖,到近代的家产继承等等,原因很多。现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一般解释成对孩童学习权的保障措施之一。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任何家长,都无法侵害其子女学习的权利,有对其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

那么,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指什么?这里的权利指在子女教育中的教育自由。家长在履行教育义务时,对子女教育内容的筛选受到一系列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的保障,比方说,学问、信仰、表现(言论)自由以及自我决定权、追求幸福权等等(基本人权)。在这些权利之下,家长有对子女的教育内容的第一优先决定权。这点,【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也提到过。

第二十六条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优先选择的权利

教师的教育权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3 09:56 编辑

如果我们承认父母对子女教育内容有优先选择和决定的权利,那么,教育本身应该说是一种很个人(私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对未成年学童的教育等同家庭教育。当然,大家都送小孩上学。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对知识等的要求已经超过许多父母家长的学识或时间允许的范围,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学习权,家长把本属个人范畴的教育责任共同集体化了。但是,教育的私属性本不因为这种“集体化”而有所改变,学校教育是一种共同化的“私事”。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私事的干预是有局限的。(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堀尾輝久所著『現代教育的思想与構造』一书中对此有详细论述)。教师的责任则是对这种私人事务负责,对家长负责。把教师对国家的责任经常挂在口上,在实质上,是不承认教育的私属性,也不承认家长对子女教育的优先权。

就教育自由的观点来看,家长对子女持有的教育自由,和教师对学生拥有的教育自由,有本质的区别。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自由属基本人权之一,而教师的教育自由,则来源于教师这个职业。前者起源于自然法,后者为实定法。教师的教育权,来源于家长教育权的委托。受限于家长意志。
本帖最后由 伊来 于 2010-5-3 11:12 编辑

第一:题目是谁的责任更大,与实际影响、应有影响以及教育权利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第二:如果教师的教育权来源于家长教育权的委托,那么九年义务制教育之义务与家长之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之所谓受限于家长意志,是否是说教师能不能教、教什么和如何教受限于家长的意愿和要求?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
回克明兄:
    (1)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在某些方面是有教育权的。比如:上级可以教育下级“要听从指挥”,这是上级的权利;老板可以教育下属要“懂规矩”,这是老板的权利。
    (2)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公共事业而非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那就没有公共教育,也没有义务教育,甚至,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学,也没有法理基础。
    (3)承认父母在子女受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有优先权,并不等于承认了教育是很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说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有确保自己的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就是荒谬的。
    (4)教师的教育权利不是父母委托的,至少在公共教育里,情况不是这样。教师的教育权是受托于社会(社会不等于父母或父母的集合),具体来说就是受托于政府,如果教师的教育权利是受托于父母,那么每一个父母都有权要求教师按他们的意意来教育孩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父母的意志是不同的。
吃的是草,吐出来的也是草。
第一:题目是谁的责任更大,与实际影响、应有影响以及教育权利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伊来 发表于 2010-5-3 11:06
抱歉,还没有写到这一层。觉得需要在某些前提上对我的看法做一个说明,不然可能不好理解后面的分歧。这样,话就从教育权上开始了。后面一定会谈论到的。
第二:如果教师的教育权来源于家长教育权的委托,那么九年义务制教育之义务与家长之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伊来 发表于 2010-5-3 11:06
义务教育里的义务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指国家负有提供教育所需条件的义务。比方说,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学校、教师和经费,这是国家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是指家长必须履行子女的就学义务,不能剥夺子女的就学机会。义务教育的目的在于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对此,国家和家长负有不同的义务。

义务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是怎样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他们有权1)选择学校,包括送子女去私立学校或宗教学校,或选择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2)选择教育内容,包括拒绝某些学科;3)有向学校和教师质问咨询的权利。日本教育基本法第10条有一下规定:

第十条(教育行政)
1) 教育不得屈服于不当支配,其实行必须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

直接负责是指家长有权质问咨询教师,教师必须对此提供专业角度出发的解答,并告知对意见采取与否的见解和根据。
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在某些方面是有教育权的。比如:上级可以教育下级“要听从指挥”,这是上级的权利;老板可以教育下属要“懂规矩”,这是老板的权利。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这句话我和茶兄意思差不多。茶兄说“在某些方面有教育权”,我说“会有分歧”(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关键在于上级或老板能否认清哪些方面有教育权,哪些方面没有教育权。比方说,思想道德教育,上级和老板有没有这方面的教育权?我觉得没有。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4 04:50 编辑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公共事业而非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那就没有公共教育,也没有义务教育,甚至,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学,也没有法理基础。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我前面提到过,“人类对知识等的要求已经超过许多父母家长的学识或时间允许的范围,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子女的学习权,家长把本属个人范畴的教育责任共同集体化了。”这是公共教育的起源。其目的,是在于更有效地保障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学的法理也在于此,它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三大原则是义务、免费和中立。义务前面提到过,是指国家有办学义务,家长有使子女就学的义务。免费,当然不是说真的不要钱,而是指国家必须从国家财政中拨款负担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来自税收,是纳税人的钱,把其中的一部分用来实现纳税人子女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相反,当国家靠希望工程这类项目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是国家对其责任的渎职)。

义务教育中的中立,其实,倒是真正地回答了谁对道德教育负责的问题。教育的中立性是指不把私人的道德宗教观念东西带进公立学校,也指不让国家或社会的意识政治随意进入教室。公费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自纳税。纳税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各异。这些人的交的税都混在了一起,这些人的子女都坐在了一起,在价值观念上教什么好?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其最自然的解决方式,就是尽量采取中立,让父母施教。
承认父母在子女受教育内容的选择上有优先权,并不等于承认了教育是很私人的事情。如果教育是私人的事情,说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有确保自己的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就是荒谬的。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我想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教育属私人的事情,那么父母有没有不让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或者说,我不想让他读九年,六年就够了。

回答是这样的:对子女,父母有教育的自由,但没有不进行教育的自由。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谁都不能否定的。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来自立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他们就有把子女送去上学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从此父母就把自己的教育权放弃了。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4 05:06 编辑
教师的教育权利不是父母委托的,至少在公共教育里,情况不是这样。教师的教育权是受托于社会(社会不等于父母或父母的集合),具体来说就是受托于政府,如果教师的教育权利是受托于父母,那么每一个父母都有权要求教师按他们的意意来教育孩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父母的意志是不同的。
乌龙茶 发表于 2010-5-3 16:49
这段话,明天再讨论。我现有的看法是:在教育上。政府多的是义务,少的是权利;家长有义务也有权利;儿童则有不可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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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里的义务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指国家负有提供教育所需条件的义务。比方说,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学校、教师和经费,这是国家不可回避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是指家长必须履行子女的就学义务,不能剥夺子女的就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0-5-3 21:55
国家的义务是提供教育所需条件,如学校、教师和经费,但只有教室、人和钱肯定构不成教育;那么,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学科内容、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这些条件的提供是谁的义务呢?
友谊是一朵生长的异常缓慢的花儿。
根据克明兄的意思,这里的道德最好也能分辨一下,人类的公共道德(现在可以简化为公民道德)以及具有理论、党派倾向性的“道德”。公民道德(还包括一些卫生上的训诫)理应纳入学校的教学目标,至于政治性的说教、党派上的劝诱,则在禁忌之列。——说到后者,中国孩子得以在学校里避免成为党国教化的试验品,不知还要经历几世几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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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雄 发表于 2010-5-4 10:55
谢泽雄鼓励。本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过偶尔也可豁出去一把。
国家的义务是提供教育所需条件,如学校、教师和经费,但只有教室、人和钱肯定构不成教育;那么,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学科内容、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这些条件的提供是谁的义务呢?
伊来 发表于 2010-5-4 11:08
学问学问,你问我学,倒也不错。再让我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