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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5-3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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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教育权
本帖最后由 kemingqian 于 2010-5-3 02:42 编辑
在教育中,我们谈的较多的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学习权),容易忽视的是进行教育的权利(教育权)。
说家长对子女有教育权,大家会同意。说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权,大家也会同意。说上级对下级,老板对下属,老人对年轻人有教育权,这就会有分歧。如果说网友之间谁对谁有教育权,估计大家都会反对。对他人进行教育的权利并不是人人都有,何处都有的。
这里,让我们看一下家长及教师两者间的教育权有何不同。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在许多国家都由民法明文规定,比如,“行使亲权者,拥有对子女进行监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日本民法820条)。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从过去的光宗耀祖,到近代的家产继承等等,原因很多。现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一般解释成对孩童学习权的保障措施之一。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任何家长,都无法侵害其子女学习的权利,有对其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
那么,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指什么?这里的权利指在子女教育中的教育自由。家长在履行教育义务时,对子女教育内容的筛选受到一系列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的保障,比方说,学问、信仰、表现(言论)自由以及自我决定权、追求幸福权等等(基本人权)。在这些权利之下,家长有对子女的教育内容的第一优先决定权。这点,【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也提到过。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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