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杀人不对,但杨佳杀人的动机,以及处理杨佳的方式,值得思考。

围脖上那位台湾朋友,这几天是这么说当场打死挟持儿童的罪犯的事情,请大家批判:
其實這件事的發生,並沒有那麼重大,只是群體法律與正義的無意識,讓我深感恐怖!

我用我自己有限的台灣法律常識說明一下。遇到需要開槍射擊的狀況時,首先要看匪徒手中的武器殺傷力,棍棒、刀槍、還是手榴彈?是否一定要取其性命?可否射擊手、腳部等?也可以這邊談判,另一邊安排狙擊手,趁其不備使其失去攻擊力。也就是說,這是有一整套判別程序的,若照網友所言,談判過程長達一小時,這中間是否到了非得要殺死他的地步?

如果大陸這邊也有相關的規定,那麼當時,特警們是否按照此程序執行判別,確認必須要“擊斃”?我的意思是說,因為缺乏法律常識、加上簡單粗暴的區分正義與非正義,爭論又只停留在人權與不人權,就很容易造成對執法者應負責任的放縱。我說,“如果”執法者並未進行相關程序就決定殺之了事,引發社會群眾一片叫好,那麼這中間的過錯就會被忽略!

我記得有網友跟我說過幾個三十幾年前的故事,當時好像村書記就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我之所以在此絮絮叨叨,只是想提醒各位,看到惡人伏法、好人無傷,很痛快。不過,痛快之餘總得想想,這程序之中是否有所缺漏?很多人好奇,台灣民主的過程,其實我個人認為重點在於“常識”,面對公權力,在於你知道哪裡該質疑,否則很容易被公權力迴避自身的缺失!

轟動台灣社會的白冰冰女兒白曉燕命案犯罪人“陳進興”,曾經潛入南非武官官邸暴力脅迫警方提供工具與金錢供其逃命。當時找了非常專業的談判專家進行談判,終於把陳進興給談出來了。比照今日之事,我想問,談判專家是否專業?是否考慮過可以射擊手部就可解決問題?有無可能因為世博期間,故而過當執法?很多人說為孩子想想,可若,那死者是自己兄弟?

再換一個角度,各位是否想過,世界其他國家,看到中國發生一件暴徒挾持案件,犯罪人被當場擊斃,全國一片叫好聲,這會是甚麼觀感?今天在美國紐約時代廣場同時也發生暴徒炸彈案件,美國的社會輿論又是怎樣的反應?我深知,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其實我對此事的較勁絕不亞於我在大眼睛的遭遇,因為同樣是法律、同樣是人權。言盡於此!

台灣日前一晚槍決四名死刑犯,引發對程序正義的討論。其中一人被判死刑六年、曾經16次寫信給法務部要求執刑。即便如此,各界還是討論這些人該不該在此時此刻槍決!輿論多數認為,死刑不該廢除,也就是說,人,是該殺的。不過該不該就這麼殺了,這是一個問題!

然若情況已經到了犯罪嫌疑人非死不可的地步,事後也應由法官決定是否真的如此?過程有無瑕疵?否則,如果將來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有可能繫於執法者的“自由心證”,那麼維持秩序的“正義旗幟”將成為某個階層輕取你我性命的“正當理由”!
歪楼一把。先向各位道歉。
所以我也业余的回答一下楼主的问题,

我说过“对于实力相差太大的弱者来说,极端手段的采用,在于他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除了强调对人的心理辅导之外,应该有相关的设施和机构,让弱者获得伸冤的权利.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不要再逼着他们走投无路了! ”

杨佳被同情,是因为中国“以眼还眼”的复仇群众心理还根深蒂固。你杀人了,你就必须死,(杨佳不然也不会要讨个说法,警方也不会那么快的干掉杨佳,正如那么快的干掉南平的凶手)。所以我们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一直都想不通。这是不同思想方法的差异。

以暴易暴当然不行。所以先对警方的暴力要做限制。国外有很多,比如说米兰达法则,比如说程序正义原则等等。在众多的限制下行使暴力,群众才会感到安全,否则就会陷入对公权力特别是暴力恐惧的状态。

所以,楼主提到的对杨佳的叫好,无非是对警方曾经的,或一贯的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反抗而已。这是不理智的,但是是可被分析的。警方应考虑如何做的更好才会让民众减少这种状态。所以,这件事情该反思的首先应该是他们。(然而显然没有)。

对于我们自己而言,既然没警方那种暴力机器的强大作用,就应该加强自身法律修养和正当的维权意识。另外在行动中能够更有智慧。
ys老先生,你把杀幼案地区化了。不过国外也有校园枪击案等。(比如说韩国的那个)

我的意思上面已经表明,再重复一遍,无论在哪里,这事情总会发生,所以杀幼杀学生跟文化无关。特别是跟中国传统文化无关。不然美国,韩国杀人的,难道是学的中国文化?

关键在于,对于杀幼案的态度和做法。国外将被杀学生的坟墓围绕在韩国学生(他也自杀了),想让他死后能感受到大家的温暖。

中国的马加爵,南平医生,杨佳,包括泰州的那个,一定是从速从快的枪毙。不信您等着瞧。
如何面对连环惨案(完整版)


萧瀚


南平屠童案的死刑执行消息尚未消散,雷州惨案、泰州惨案却相继而来,悲痛欲绝的伤亡者亲友们、目瞪口呆的社会,再次发出恸问:“我们怎么了?我们怎么办?”


虽然世界各地残杀无辜者的惨案,也常见诸报端,然而,在短短不到40天内连续发生三起特大屠童恶性案件,无论如何给人极度震惊之感。


为此,有舆论非常及时地发出新的疑问:“这些惨案之间在社会心理上是否存在着某种关联?”换句话说,前事是不是后事的教唆犯?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如何保护无辜的人们不受这种泄愤式甚至无动机屠杀的残害?


1974年,美国社会学家大卫·菲利普斯经过深入研究得出结论:平均每一桩成为头条新闻的自杀事件都与其他至少58宗自杀事件相关。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著名的“维特效应”(得名于两百年前《少年维特之烦恼》导致的自杀模仿)——社会认同原理。十年后的1983年,菲利普斯又得出更加惊心动魄的研究结论:任何一种广为宣传的暴力行为都会刺激很多人竞相效仿。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新闻界第一次在诚实报道和有效报道、自然报道与克制报道之间发生分歧,甚至在是否报道问题上都产生困惑。


校园凶杀案事关孩子们的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感,公众享有天然的知情权,这是无可疑义的,但是如何达到知情权与正面效应的和谐状态,却是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如果为了防止恶性案件带来的模仿效应,政府取缔正常报道,显然是不可取的。当鸵鸟并不能解决问题,反倒可能使得真相屏蔽导致案外的社会怨怼累积,从而引发其他的弊端。自由报道是一项原则,公权力不应干涉。只有在报道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是媒体主动故意教唆了后来的类似事件,公权力才有权介入调查,甚至进入诉讼阶段。但这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公权力在此类事件的公众知情权问题上,除了事先不干涉,不应有其他态度。


同时,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也应谨慎保守此类案件审讯中获得的作案技术性细节以及血腥的内容,防止此类信息不当外流(正如西方诸多国家的刑事重罪法庭会禁止媒体报道刑案的详细细节,理由可能是宣扬暴力、践踏隐私等),但以不影响司法信息公开为限,例如法院不得以此为借口而不允许外界了解当事人是否获得应有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诉讼权利。


政府还应当在惨案连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的情况下,迅速开启应急保护机制,即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增配警力,加强巡察,以内松外紧不引发居民莫名紧张的方式保护校园安全。但这样的做法不能成为日常政府行为,其警戒状态应当有期限(社会不能允许政府随意扩张权力)。同时,学校的保安措施应该制度化。


从媒体角度看,新闻自由也是有新闻伦理来自律的。作为社会舆论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较为合适的态度,是在忠实新闻真实性的基础上,对过于血腥、过于技术性却无关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细节内容,应当不予报道或者尽可能模糊报道,同时,无论这些案件多么惨烈、规模巨大,在是否作为重点推荐的头条处理时尤应谨慎,这便是遵循新闻伦理的自律。


但即使媒体已经相当自律,凶案的报道本身再怎么低调,再怎么克制,它依然存在前述社会心理学上“认同原理”所引发的恶性效仿可能——至少不可能杜绝模仿。这种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不可能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更不可能依靠幻觉创造清凉玉宇。


为此,除了政府的应急、媒体的自律,社会自身也应以自组织方式,增强安全系数。例如,学校或者部分学生家长可以作为组织者,将学生家长们组织起来,充当巡察保安义工,对各学校进行日常的督查保卫,尤其是在上下学时间段里要加大警戒力度。即使这种做法很难成为长期实行的方法,也至少应该在凶案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应急实行。


心理学家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人类攻击行为既来自本能,也来自情境激发,有时后者甚至起到主导性作用。作为一种激发情境,当代中国社会处在一个坏社会向好社会转型的时间断裂带上,制度、人心都存在无数扭曲现象,这种不稳定与扭曲状态犹如地震带般更易激发各种复杂甚至邪恶的人性。这成为一些报复社会性质的泄愤式屠杀的情境激发源。同时,由于还存在着一些无动机的破坏性攻击行为,改善情境激发源就显得更为紧迫。


为此,政府、社会、个人自身,都应该看到,制度应尽快改善,风俗应尽快净化——改善情境激发源。同时,人的心理状态也亟需关怀——然而国人还相当陌生,为此,心理卫生应该成为当代国人的一个常识。应当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广而告之,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有心理调整的需求,有心理垃圾需要消除,只有每个人的心理状态得到关切的社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激发恶性的情境。


米尔顿诗云:“心灵拥有其自我栖息之地,在其中可能创造出天堂中的地狱,也可能创造出地狱中的天堂。”天堂和地狱并不遥远,只存乎一心一念之间,古人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然而,这一心一念的稳定天堂,却是制度与风俗、群体与个体、外在与自我共同努力得来的。

                                          2010年4月30日於追遠堂
对暴力的容忍度--就是杀死施暴者.不就是这样么?
ys老先生的意思,可能是"恩格斯"不算无产吧.不过李老师(黄老师)的意思,是尽管恩格斯 做过英国曼彻斯特的欧门——恩格斯纺织厂的总经理,但他背叛了自己的小资产阶级,为无产阶级说话,同时从事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所以他是无产阶级的代言人.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
李老师的话
《水浒》中的正义观,如果用阶级分析法来理解就容易多了。地主是坏人,地主的老婆、儿女、亲戚当然也就是坏人咯,当阶级对立的时候,好和坏,则阶级分。
杨佳杀警,仍然在阶级仇恨的范围之内。
ys老先生的话
“地主是坏人,地主的老婆、儿女、亲戚当然也是坏人了”这句话似乎绝对了点。
    俺不知道老马、老恩是否认可中国的“阶级分析”方法,不过,如果用这种分析方法去分析老马、老恩、老列,不知结论是什么?
    还得指出,事实上提出并坚决执行这种分析方法的“先知”们,他们本人却往往得是这种分析方法的例外。
我的分析,这句话似乎绝对了点自然是对的.但我觉得李老师讲的不是这句话是不是真理,而是以暴易暴者有这样的思维逻辑.

我们知道,在首恶旁边,是有帮凶,帮忙,帮闲的.还有可能的是无关者.那么,对于首恶做恶,但是又没有力量对付首恶的情况下,对付帮凶行么?对付帮忙和帮闲行么?对付无关者行么?这实际上涉及到所谓"沉默的大多数"是否有罪的问题.

以战争为例吧.两国交战,你穿着军装.那不管你自己是不是与人为善的,你都会被敌军当作靶子.这是战时的态度.甚至,对于像巴勒斯坦这样的平民人肉炸弹.没穿军装的,也时不时要变成靶子.因为他们的游击战,群众战,已经分不清军人和平民的区别.那么,这种情况下,杀了他们,或者误伤了平民,最多获得一些指责,似乎是究不了什么罪行的.

那么,杨佳案件,跟杀幼案件,其视角在于,杨佳将派出所警察,视为他的敌对力量,然后用屠杀类似人的方法,表示对警察的复仇.此种思考方法,是基于杨佳认为警察是坏人.是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警察有部分是坏人.但不是其他的都是坏人.

杀幼案与其不同的是,那些婴儿不是罪犯的仇人.而是无关者.甚至他们都不会表达自己对罪犯本人所受屈辱的态度.我想,如果这些孩子中有长大了,一定有些是对罪犯曾经受过的委屈会有同情的.但是罪犯本身不知道.他以屠杀儿童的方法,发泄自己的情绪,制造社会恐怖,以达到威慑效果.

其实对警察的屠杀也是制造恐怖.但是当前社会的情绪化状态,以及警察的所作所为,让人并未对其产生适度的同情.有些人因自己曾收到警察的罚款,侵犯人身自由,或者维护专制等各个程度,认为这是对警察的警示.我觉得这是不对的.但是要考虑其深层原因.因为如果警察在以前实施公权力的时候,如果考虑到更多的保障人权方面,可能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人家杨佳不是来讨说法没讨到么?)

所以,就以上来看,杨佳是采取了李老师所说的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分析这件事情的.这也许是以前老师叫他的.这个能怪谁呢?

媒体?恐怕未必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cf1f30100i2jn.html
徐 贲:“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

一连四篇

感觉徐 贲先生分析的比较到位。有意者可以去看看。
64# psyzjs

遇到这种事情,总该先问问为什么会发生,不要只强调官方造成的。这种二元化的思路是有问题的。对问题分析透彻了才能对症下药。

你到医院看病说肚子疼,到底是因为你胃痉挛,还是盲肠炎,还是其他什么问题。如果医生不给你调查清楚,直接先把你的盲肠割了,你觉得是对的么?
WZ,且不说你为官方文过饰非动机为何。

单说你没理解我之前所言的真实意图,即“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社会行为也是可以实证研究的。这恐怕是你思想方法上的软肋。
psyzjs 发表于 2010-5-8 20:31
我什么时候说这件事一定跟官方没关系了?我说得意思是,不能只怪官方怎样。像这样的事件发生,总要看看你当时遇到凶手曾经遇到的问题或者委屈的时候,你是不是也是视而不见的。当时如果有你的同情和鼓励。甚至有你的关心或帮助,甚至心理辅导,未必会让他陷入这样的深渊。

当然,这个你不是就是大树你了。

至于你后面那句话,那是对的。

不过,我贴出徐先生的文字链接,你的意思是不是,徐先生未做实证研究,所以不该这么写?应该先在他的美国实验一把,然后再写出这样的雄文,顺便加上实验的参数和结果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