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10连跳之后,有人就已经在用自杀率一词给它辩护了。我反驳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散列分布的概率,全国人民的自杀率不应该那么巧的都归并到他这一个企业中去,而且在今年上半年这么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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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士康龙华工厂拥有员工40多万人,已经比很多县城的人数都要多了。一个40万人口的小县城,半年会有多少人自杀?还要注意18-30岁农村人口的自杀率。

2/ 其他工厂的自杀,是否被媒体报道?单独将富士康的自杀人数列出来而没有比较,无法证明富士康比其他工厂更黑暗。

25村年平均自杀率(2008年)(每10万人)
三农中国 http://www.snzg.cn  http://www.snzg.cn/article/show.php?itemid-17666/page-1.html




表2:三类人群年平均自杀率(2008年)(每10万人)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5-27 13:40 编辑

我觉得频繁跳楼之下,富士康的责任倒是最小的。
(据说厂门口还是有很多人等着被雇佣,因为待遇不错。当年那个IPONE妹妹也是富士康一员呢。)

如2楼所言:就我们大陆所有企业而言,富士康中员工的待遇并不是最差的,薪水的发放准时,说到做到。

仅仅逼走富士康只会是当年印度童工变童妓故事重演。让他们的雇员被更糟糕的工厂雇佣。

仅仅将问题归结于一家血汗工厂和为富不仁是不够的。绝望和暴戾蔓延,不是一家企业的责任。要改变的不仅是富士康。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5-27 16:35 编辑

本来跟你说,你跟我谈什么率。。。这些率。。。用在人身上是不可行的。换句话说,你如果认为这是可行的计算,那么,当时毛挑出55万右派,,,那也是可行的。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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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统计是客观存在,不是情绪或正义、道德能影响的。

比如总有人说大跃进死的人不多,那几年的人口增长仍然是有的,或者举例说自己认识人没有饿死的。但如果把前后几年的在人口增长数量放在一起比较,就会明确显示死了太多人。

富士康连续死亡亦是。

没有和其他数据的比较,不能表明这家厂有多畸形。

仅仅悲愤激昂是没用的。

想起一则短短俄国故事:有个农奴死了儿子,庄园主的太太去看望丧子之母。那位母亲正在喝汤。太太很惊讶:你怎么还喝得下去。农奴母亲说:汤里有盐,盐是很宝贵的。太太回家后一直抱怨:太狠心了。

保障的究竟是什么?是民工的工作权,改善生活的机会,还是满足自己的道德感?

另外我没说富士康没责任,我说,它的责任是最小的。

如果这个社会有较公平的机制,把人当人看而不是当奴隶看,给工会罢工权,给弱势群体安全保障,有基本医疗制度的低保……我们国家的自杀人数是否还会占全世界的一半?

我并不是认为那些自杀是理所应当。这点上我想大家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我反对拿富士康大作文章。如果你和自己小区的保安聊聊天,就会发现血汗工厂在你眼皮底下。第一个需要改变的肯定不是富士康。


至于你要我拿出一个月的数据。很抱歉,我找不到。中国并不太喜欢公布自杀数据。而普通民工的死亡,似乎也成不了全国新闻。

用 民工 自杀做关键词搜索,除了富士康案,找了另外一些旧闻。截了些内容贴上。

東莞半年內近400民工自殺(这条得翻墙看,07年新闻)
http://tw.epochtimes.com/7/9/20/66027.htm
今年4月至9月之间,东莞有近四百名外来的工人自杀,占当地自杀总数近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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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夫妻为何投江自杀
 编者按:2006年6月,本报刊出报道——《一个民工家庭能抗多大风险》,讲述了一对农民工夫妇因付不起1859元药费,投闽江自尽的故事。时隔不到8个月,同样的悲剧又发生了,又一对民工夫妻因高额药费,命断长江。

  他们同样出身贫困农户,他们同样外出打工不顺,他们同样丢下了一个孤儿……但不同的是,前者未参加任何保险,而后者曾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对那些抗风险能力几乎为零的农村家庭,此类社会保险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或许正如一位专家所说:“这是中国医疗保障最根本的问题——医疗改革没能和社会发展同步,医疗基金无法和飞涨的药价相比。”
http://www.southcn.com/weekend/top/200704050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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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九零后理想破碎三民工相约自杀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0-05/25/c_12140273.htm

民工讨薪引发争执坠楼身亡 工地方称系自杀
http://news.163.com/10/0202/21/5UI2FM43000120GU.html

苏州日报:乙肝民工被辞退,郁郁寡欢杀人自杀!
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 ... A%E6%9D%80%EF%BC%81

民工向女学生求爱未果 当街挥刀自杀
http://www.srzc.com/news/flzgzc/092268443.html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5-27 16:24 编辑

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



一、导论

1872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维也纳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四年后,被奥匈帝国授予世袭贵族爵位,回德国前,他在维也纳法学会发表了一个著名的演讲,这就是大家熟悉的《为权利而斗争》。今晚演讲的主题“为权利而自杀”,显然参照了耶林的风格。这一主题看起来离法学、特别我所从事的诉讼法学领域相距甚远,但其实是我关于劳动争议研究的初步成果。劳动争议是最典型的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抗,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正义观念的摇摆:究竟是所有人的正义还是有钱人的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只是一个神话?

我们置身于一个急剧变革的转型时代。这样一个时代特别合适用英国大文豪狄更斯的《双城记》的开篇来描述:“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有些人身在天堂,另一些人却置身于相反的方向。”在二十多年的转型过程中,尽管经济高速增长,但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贫富悬殊越来越大,弱势群体规模越来越扩张,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甚至激烈冲突的现象大量出现,腐败渗透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社会不公日益突出,我们关注的农民工被限制、排斥、剥夺、压迫和侵犯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2003年中国官方数据为0.458,专家的估计为 0.54,而0.4就为国际警戒线,即社会失衡的临界点,0.6则为社会动荡的临界点。中国的弱势群体数量大致为1.2至1.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 至14%,中国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按照官方统计是2800万,按照联合国的统计标准,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是1个亿。诸位是否能想像,在迈向和谐社会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每15个人中就有一位吃不饱、穿不暖。难道诸位不能清晰地感受到身边的社会不公吗?不能深切体会什么是贫富悬殊吗?难道诸位没有听说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女生捡馒头过日子吗?至少许多研究生交不起学费是你们耳闻目睹的事实吧?你们是否听说过西南政法的退休教授患癌症无钱医治?

“医疗改革提前送终,教育改革家长逼疯,住房改革口袋掏空,企业改革下岗职工,物价改革涨价成风,国企改革肥了富翁,股市改革股民被蒙,所有改革希望落空,改革越深化,心里越害怕……”。这就是当代民谣勾画出的中国的景象,这些不仅仅是流传的话语,而经常在真实地上演。四川人尤国英在浙江打工,病重,住院,没钱,医院用急救车送她回家,但房东不让进,最后经家属同意把她送到殡仪馆。

社会学家孙立平把转型中国概括为一个“断裂的社会”。社会结构断裂,而且已经定型,贫富强弱阶层已经尘埃落定。上层社会由权力、经济和知识精英结盟而成,并且赢家通吃,一个人在某一领域获得优势,在其他领域则可以畅通无阻。而社会底层的人群也日趋定型,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穷人的后代还是穷人,社会底层的人群向“上”流动极其困难,父母职业、家庭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对个人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强,靠个人努力改变命运的难度加大。不说别的,单凭教育支出占低收入家庭消费开支的16%,就决定了穷人很难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如果我不是幸运地比你们大上一轮,赶在教育改革前读完大学,必定会像你们中许多人那样为学费发愁;如果你我不是因为幸运,因为偶然的机会读大学读研,必定还是一位农民或者农民工,在钢筋水泥的森林中茫然无助,生活困苦。读书难、考大学难、考研难、找工作还难,找到工作也许还要混上若干年才能当上个小科长。女士们先生们,活着不容易啊!要珍惜生活,珍惜今晚我们短暂的相聚!去年圣诞前,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承认:教育产业化会毁掉中国的教育。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最近在上海回应物权法立法进程受阻的事件指出: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也鼓励穷人成为富人。穷人成为富人?神话呀!

回到主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特别是2000年以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状况非常突出,讨薪难成为社会热点,许多人被迫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其中更有部分农民工以自残,甚至跳楼、跳塔吊、服毒、自焚、剖腹等自杀手段相威胁。尽管“以死抗争”的现象由来已久,但转型中国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程度严重,自杀式讨薪事件频频发生,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生命如此宝贵,为什么农民工以自杀作为维权手段?八字衙门朝南开,他们为何不利用法院、政府等机构来救济权利呢?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自己决定生存或死亡,更可谓人类面对的终极性问题,也许是人类生活中最具悲剧色彩的问题,一个涉及人性深层的神秘问题,一个体现社会状况和社会结构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关自杀的研究将为观察社会与人性的深层因素提供一个绝妙的视角。我这项研究(便是)基于社会学视角通过关注农民工权利被侵犯的状况以及他们维权的实践,来探寻“为权利而自杀”这样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这篇文章可能将在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发表。

为权利而自杀,即农民工自杀式讨薪,它是一种维权,一种抗争,一种私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类型可分为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和私力救济三类。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属于典型的通过自损行为实施的私力救济,即通过针对本人的自损行为而给他方施压,强制其接受自己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

这项研究是一项跨学科研究,主要运用社会人类学方法,也涉及其他学科。自杀最初是作为一个哲学问题提出来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许多思想家都讨论过自杀。加缪在《西西弗的神话》开篇写道:“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自杀。判断生活是否值得经历,这本身就是在回答哲学的根本问题。”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当人的希死本能比希生本能强烈时,会表现出攻击性的一面,而当攻击性内化针对自我时,自杀便是行为表现之一;自杀是一种以死亡进行抗议的报复、解脱行为。”生物医学关注自杀者的身体(诸如器官特征、神经系统)、遗传以及病理等因素。我主要关注的是社会人类学的研究。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自杀论影响深远。他认为,自杀并非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应以社会事实解释自杀率,并提出自杀率与宗教社会、家庭社会、政治社会的整合度成反比。20世纪以来,阐释社会学从个体主义视角研究自杀,认为自杀的解释应从个体行动所表达的“意义”中探寻。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描述了初民社会一个自杀案例,自杀被作为抗议或者维权的手段。自杀方式可能和缓,可能激烈(如从树顶跳下或吞食毒品),“致命的自杀方式都是被用做逃避没有结果的窘况的手段,并且其内心的取舍相当复杂,包含有自裁、复仇、自我恢复和情感上的苦衷”,且“如同巫术一样,自杀行为也是保证土著居民严格遵行法律、防止人们做出极端和反常行为的手段,两者都被视作是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保守力量和强大支柱”。日本法学家高见泽磨在研究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时,(其作品便)涉及(到)作为纠纷激化结果的自杀及其法律责任,部分地涉及到自杀维权。我期望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问题,探讨为权利而自杀的法社会学。

二、为什么自杀

关于自杀式讨薪,有必要提及近年来的一些争论。有人创造“跳楼秀”这样的新词来嘲讽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此种论调以民工之苦为乐,已招致广泛批评。还有人指责自杀式讨薪不理性,倡导理性维权。理性维权的确是理想的发展方向,但须追问的是,在现实条件下农民工的理性维权是否可能?陕西西安高新区某工地 150位民工80万元工钱被拖欠一年多。2005年8月2日,40多位民工组织了“民工讨薪维权新闻发布会”,诉诸理性,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讨薪。但仅过 9小时,农民工与承建方交涉时就遭突袭,30多位不明身份者冲进办公室暴打民工(长达)十多分钟,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要回应上述争论,需解释一个基本问题:农民工为什么选择自杀式讨薪?就根本而言,自杀与人类的其他行为并无太大区别,农民工的行为可视为其在既定条件下经成本与收益权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当行为人认为悲惨境遇不可改变、自杀效用高于生存效用时,就会选择自杀。与真实自杀不尽相同,自杀企图或自杀姿态旨在发出求助信号并提高生存的边际效用。自杀式讨薪,正是自杀企图、姿态的一种,旨在发出信号、祈求帮助、引起关注、形成压力、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当然,农民工的自杀式讨薪行为也确实存在情绪的因素,是理性与激情的混合性结果。

具体而言,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解释:

(一)背景:社会严重不公

第一,农民工的“前身”,即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李昌平上书总理时说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正如民谣所描绘的那样:“通信基本靠吼,交通基本靠走,取暖基本靠抖,治安基本靠狗,耕地基本靠牛,照明基本靠油,结婚基本靠想。”

第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农民工大量进城,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1992年突然出现4600万农民工,占全国总人口的4%。而因户籍、职业、城管等因素,农民工实际上被排斥到收入低、环境差、福利劣的次属的、劣等的劳动力市场,而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去年北京政协委员张惟英大放厥词:外地人进京应该实行准入制度,不能让13亿人都往北京跑,因为这些人素质低。

第三,农民工不仅被排斥到次属的劳动力市场,而且权益普遍受到严重侵犯,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无假期的情况常见;工作环境恶劣,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劳动安全措施缺乏,基本上没有为女工考虑的特殊劳动保护,许多女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生活条件艰苦,卫生条件差,甚至限制劳动者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有些工厂几乎实行现代式的“奴隶制”,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搜身等现象时有发生;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2005年11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特大矿难事故发生后,矿领导接受采访说,矿难与矿工素质不高有关。就工伤事故而言,据“民工律师”周立太调查,1998年仅深圳宝安、龙岗两个区就发生工伤事故 1.5万多起。据广东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珠三角发生断指事故超过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截。农民工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工会组织或其他维权组织几乎不存在或形同虚设,等等。1845年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67年马克思的《资本论》把这种工厂称作“血汗工厂”。诸位必定读过夏衍先生的《包身工》,记得“芦柴棒”这个人物,但也许大家并不知道的是,最近高一语文课本删除了这篇文章,为什么?很可能就是因为包身工往往被用以描述当代中国的“包身工”。

第四,农民工不仅收入低下,而且工资常被拖欠,甚至讨薪还常遭侮辱和殴打。近12年来,珠三角外来农民工月工资仅增长68元。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2 年农民工月均收入582元,400元以下占27%。对浙江900多个企业的调查表明,人均被拖欠工资1500元以上。国务院研究室最近编辑出版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表明:农民工月收入300以下占4%,300-500元的占30%,500-800元的占40%,800元以上的仅占28%;农民工基本能按时领到工资的占48%,领工资有时或经常延期的占52%。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内的仅占14%,8-9小时的40%,9-10小时的24%,10小时以上的23%。诸位脚穿的名牌鞋有许多是东莞两家鞋厂生产的,宝元和裕元鞋厂,这两家工厂的工人都有五万左右。据一份名为《耐克、阿迪达斯在中国》的调查报告显示:两家工厂的工人一天工作13个小时,大概收入2.44美元,一年收入是860美元,调查期间就有15个人跳楼,工作时没有防护有毒气体的设施,性骚扰严重,军事管制,等等。一双耐克鞋所有工序的工资低于70美分,而到美国却卖到120美元。正是这样一种严重的被剥夺感或者说是相对贫困感,加上生存伦理规则推动,导致农民工选择极端行动。

(二)直接原因:权利不能获至适当救济

中国有一套正式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制度,但其利用率不高。我对广东东莞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情况的调查表明:尽管劳动纠纷大量发生,但进入法律程序的很少。东莞法院受理劳动案件大幅增长,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与现实的劳动争议相比还很少,每年起诉到仲裁机构的大概有四万多,起诉到法院的不到2000件,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比例低于4%。但决非大部分实际的劳资纠纷都进入仲裁。包括劳动监察在内的行政处理、调解、私力救济等仍较大作用。2001年某村劳动调解办结案3883件,占仲裁的21%。进入法律程序的劳动争议很少,意味着农民工更多地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这一过程往往会引发更激烈的冲突,农民工围堵、绑架、打伤、杀死老板及自杀讨薪的事件时有耳闻。为什么他们不愿诉诸法律,而宁愿私力救济,甚至被迫通过自杀维权呢?原因至少包括:一是公力救济的成本太高,耗时过长;二是程序繁琐,法律复杂;三是公力救济的实效性不足,即便付出巨大成本,权利仍可能得不到救济。这几方面是密切相关的。



1.成本高昂。农民工诉诸公力救济需耗费经济、时间、心理、人力、机会成本等。经济成本包括仲裁收费、法院费用、律师收费、辅助费用等。除上述私人成本外,还需耗费社会成本。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农民工讨薪成本至少三倍于收益。走完调解、仲裁、诉讼全部法律程序,时间至少需一年以上。因经济实力弱,劳动者对解纷时间高度敏感,几乎不可能等待走完复杂程序,更难忍受拖延。

2.程序太繁琐复杂。劳资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诉前须经仲裁,工伤等仲裁前须经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有些地区甚至实行调解前置,例如东莞,申请劳动仲裁须先经镇(区)或村级劳动争议调解部门调解。最需通过简易、快捷、低成本程序解决的劳资纠纷,却用了一套最复杂的法律程序,最需保护的弱势群体离司法正义距离最远。不仅程序繁琐,且相关法律规则庞杂,相互冲突。即便一位律师,若不以劳动法为专长,要搞清劳动争议解决的各种问题也不易。






3.公力救济实效性不足。即便付出巨大成本、走完各种程序,仍可能得不到救济。陕西山阳27位民工在洛南陈耳金矿打工,2001年6月查出矽肺病,找洛南县劳动监察大队,仲裁委,劳动局,卫生防疫站,县政府,法院,商周市劳动局,卫生防疫站,中院,陕西省卫生厅,高院,信访办,高法,国家信访局,劳动社会保障部。找到心碎,14人找到“马克思”,其中3人自杀,2005年终审判决每人获赔偿6万,但仍未执行。

实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公。地方政府、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仲裁委、法院等只能为劳动者提供有限的保护,他们站在资方一边。许多地方政府实际上是资本依附型政府,为吸引资金,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往往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过于迁就资本家,公开支持残酷剥削。东莞最低工资标准450元,当局表示一分钱不加。吉林有一句很著名的标语,“谁与招商引资企业过不去,就是与蛟河人民过不去”。长春市市长祝业精2005年1 月17日在市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纳税人就是上帝、投资者就是贵宾、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人就是功臣”的观念,努力形成亲商、扶商、安商、富商的氛围。蛟河市在城区明显的部位立了一些标语口号。比如,“谁与投资者过不去,就是与蛟河人民过不去”。“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纳税人是衣食父母”。要学习蛟河的作法,结合长春实际,拟一些有文化水准的口号挂出去。我们的政府究竟是人民的政府还是资本家的政府?

当前行政主导型体制会将政府偏向资本的态度传递到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司法救济,法律运作普遍非规范化,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大量存在,民众对司法公正怀疑,没有对法律的信仰,甚至政府以及法院本身“赖薪”现象时有发生。2004全国被拖欠工程款1755亿,其中政府拖欠643亿,占37%。海南中院审判庭工程拖欠800多万,被起诉到高院。广西北流市法院审判楼拖欠200多万,动用法警将建筑商赶出施工现场。

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解决,影响权益保护,有时引发群体性事件。1993年,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1-6万起,参与人数约73万,2003年发生的群体事件是6万,参与人数是307万。2004年发生7.4万起。2000年吉林某县教师因两年没发工资引发的“7.13堵路事件”;2001年7月9 日吉林舒兰矿工拦火车,拖欠工资35个月,最高峰达到三万人;2004年10月6日深圳美芝海燕电子厂3000多员工要求付薪上街堵路。99年深圳的大规模罢工超过100起,没人能准确统计珠三角有多少罢工,广东总工会说,每年一万多,另一说两万多。2004年1-7月,广东劳动部门处理群体性突出事件 540宗,涉及5.7万多人,预计2005年可能突破1000宗。

4.民工通过法律维权的能力弱。民工不仅经济弱,难以应对较长时间、高成本的法律程序,且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权利意识淡(如很少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与资方对抗往往不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治组织,工会也是资本依附型的工会,自行组织的维权协会少,受压制。企业也可能阻止起诉。东莞法院提出一些方案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但方案被有关部门否决。甚至有传闻说,总工会的领导人在东莞视察时大放厥词,“没有资本家哪有工人,不保护资本家哪有就业”。劳工问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国外有关机构呼吁,当局不高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Aanita Chan一项有关中国与越南劳工权利保障的比较研究表明,同样是台湾人开公司,在大陆往往为所欲为,到越南就老老实实,遵纪守法。为什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工人的组织化程度问题,特别是工会的作用,越南的工会就特别强,所以台湾人到越南开工厂规规矩矩,没有超时工作,工资不拖欠,但在中国就不一样,关键是制度本身的原因。

(三)作为一种抗争策略

为权利而自杀,在主体方面可定位于一种维权的策略行为,主要表现为自杀姿态,是农民工为救济权利而以身体和生命为赌注的威慑机制。声称自杀,在客观上也构成一种比较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如布莱克所说:自杀可能被归罪于某人,仿佛被归罪者就是谋杀者,自杀者因此维护了自身利益。农民工与老板、政府博弈互动。经过反复博弈,自发行动有转向自觉运用为权利而自杀的救济策略之趋势。

第一,为权利而自杀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詹姆斯•斯科特所谓的“弱者的武器”。东南亚农民往往利用偷懒、怠工、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装傻卖呆、诽谤、偷盗、纵火等进行日常抵抗。民工上楼自杀具有公开性和表演性,其目的在于传递信号,使社会和政府了解其冤屈,从而引起关注。爬上塔吊,痛斥老板欠薪和盘剥,声称不达目的就从塔吊跳下。老板和政府面临压力,由于这种有效威慑,纠纷解决向有利于农民工的局面转化。倘若有媒体介入,他们的声音则往往会被成倍地放大,威慑力也会随之提升。

1.农民工与老板的博弈。在自杀式讨薪的氛围下,农民工的声音更响亮,舆论往往一边倒;老板为迅速了结,而迅速支付工资。高见泽磨说:“逼迫他人自杀的人是会受到法律谴责的,在这种正义感情下,对于感到被逼入绝境的人来说,自杀成为最后的攻击性抵抗手段。扬言要自杀,并故意让他人看到为自杀而作的准备工作,仅此而已就可以成为进攻的手段,周围的人必须把这件事当作至关重要的事情来对待。”

2.农民工与政府的博弈。社会稳定一直被视为政府及官员追求的表层目标。政府有一种“问题情结”,稳定压倒一切,不出问题是政绩。农民工自杀表明社会不和谐,给政府施加了压力,政府期望迅速了结,往往出面承诺适当解决纠纷,督促老板支付工资。

第二,老板和政府相应的策略。老板可能先答应,等农民工下来后再谈。但有人坚决要求把工资付给工友,或者送到楼顶,或者打入指定帐号。政府则意图通过惩罚对自杀讨薪者进行威慑,但此类禁止的信号基本不能传递到农民工,他们不看报纸不上网;而即便知道,生存伦理规则仍会推动其为权利而自杀

第三,为权利而自杀的行为并非纯粹的策略,自杀姿态存在向真实自杀转化的较大可能,威慑效用因而具有现实性。通过网络搜索“自杀讨薪”,搜索到案例82 宗,其中真实自杀和自杀姿态的比例为为34:48,真实自杀率41.5%;导致死亡的为10例(占真实自杀的30%),其他情形大多也产生了受伤或残废等严重后果。即便其中的自杀姿态,大多经劝解而放弃,不只是姿态,至少事前不清楚会不会自杀。事前明显“做做样子”根本不打算自杀的只有2例。讨薪成功、不成功、不清楚的数量分别为25、24、33,成功与不成功的比例大体持平。自杀讨薪的方式有四类,其中“跳楼”接近2/3。之所以首选“跳楼”,是因为它更适合权利救济策略展开,更具新闻性和威慑效果,更便利(无需准备药品、工具),更安全(爆炸、服毒、卧轨、触电极易致死),更不损害他人(爆炸、自焚危害公共安全),更具弹性(服毒、上吊、割腕、剖腹、撞墙等一旦实施往往难回头)。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跳楼并非纯策略性姿态或者跳楼秀,他们很可能受伤残废,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老板和政府就不敢轻视农民工的自杀姿态,为权利而自杀因而具有较大的威慑力。既然如此,但为何自杀式讨薪的成功率不高呢?仅 30.5%。原因很多,特别是农民工接受劝导放弃自杀姿态后,老板不履行承诺,这最终体现民工的弱势,没有足够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自杀式讨薪,是极其昂贵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动。






三、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

即便自杀式讨薪极其昂贵且成功率偏低,但农民工“以死抗争”并不能视作非理性行为,因为除极端行动外,几乎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为权利而自杀,是农民工权利救济逻辑发展的结果,逼上梁山式的维权抗争,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农民工讨薪维权,以及从一般意义而言权利救济的逻辑结构可概括如下:

1.忍受和回避是最通常的纠纷处理方式,人们往往只在无法回避或忍无可忍,才寻求权利救济。
2.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成本高,时间长,实效性不足,相比而言,农民工更愿意选择私力救济。
3.私力救济包括交涉和强制,若通过交涉可解决纠纷,通常不会诉诸强制。但农民工缺乏足够的交涉能力与资方对抗。
4.若程度轻微的攻击型私力救济能实现权利,一般不会以生命为赌注。
5.自损型私力救济一般也是逐步升级的:从自杀姿态到真实自杀。
6.攻击型私力救济若超出一定限度,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许多犯罪是对他人行为的反应、私力救济,甚至涉及对正义的追求。1969年休斯顿有1/3的杀人案件发生在争吵中,1/4来自自卫或被挑衅。
7.讨薪往往导致暴力冲突,民工被打伤的现象非常多,如哈尔滨民工被砍断手筋,成都38个民工遭毒打,安徽民工被砍掉鼻子,五旬妇女被打断肋骨等。若发生暴力冲突,农民工可能实施自损型私力救济,最终演变为权利而自杀;也可能实施暴力抵抗,从毁损财产到人身伤害直至杀人。
8.自损型私力救济,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采取爆炸、自焚方式的讨薪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共场合声称自杀也可能被警方视为损害公共秩序,而施以治安处罚。

注:箭头表示农民工讨薪逻辑的发展,虚线表示“可能”,实线表示从属关系,数字对应着正文的分析。

因此,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从公力救济到私力救济;从交涉到强制;从攻击型到自损型;从协商到冲突到暴力攻击再到违法犯罪;从自残到自杀姿态到真实自杀。为权利而自杀,以及为权利而犯罪,正是这一逻辑链条发展的结果。

这一论点可以通过农民工讨薪的标志性事件来说明:2000年的标志事件是全城围堵工头(自助行为);2001是绑架工头全家(作为私力救济的犯罪); 2002年是农民工上塔吊讨薪(为权利而自杀);2003年是总理讨薪;2004年总理讨薪不成功,黑龙江鸡西市农民工被欠工资1160多万,最长拖欠长达10年,政协委员夏家俊给总理写信为农民工伸冤,温总理三次批示,中央省三派检查组,至今仍执行难。鸡西市反复造假欺瞒中央,鸡西市政府的秘书长如是说:谁叫你们干活,你们就找他们,政府不欠你们的钱(此语名列当代无耻语录排行榜);2005年的标志性事件回归为作为私力救济的犯罪——王斌余讨薪激愤连杀四人。

救济措施的逐步升级,按照埃里克森对类似现象的解释:是为最小化有效威慑的费用。他在分析美国加州夏斯塔县牲畜越界、栅栏修建和维护等纠纷解决时,提出关于救济措施顺序的命题:救济规范要求非正式抱怨者按顺序用尽具体的自助措施,首先告知不轨者非正式债务的存在,接着传播不还债的坏话,最后以强力扣押或毁坏一定的财产(毒死、射杀或阉割越界牲畜)。上述经济学分析有助于解释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和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若能通过较低成本的救济措施维权,通常不会选择成本更高的行动;当然,成本的判断具有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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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的态度

随着自杀式讨薪现象的增多,国家的态度逐渐强硬。2002年北京公安局法制办、深圳南山区警方、2005西安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都声称要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通过网络搜索的自杀讨薪实例中,受处罚的就有8例(9.8%),除2例系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应受刑事制裁的情况外,多数情形是以妨害公共秩序为由的治安处罚。这样的政策是否会导致为权利而自杀现象的减少呢?

事实上,国家转向强硬态度至少从表面看来并未减少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行为,如2002年以来自杀讨薪实例逐年增加。国家的这种做法遭到普遍批评,我们需要追问:国家如何对待为权利而自杀的现象?能否通过法律禁止自杀维权?为权利而自杀是否构成一项权利?人是否有自杀的权利?

这一系列追问很复杂,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层面。我最关注的是,国家能否通过实定法禁止自杀或对自杀行为予以处罚?公安认定农民工实施自杀姿态,救下后处罚,处罚后真自杀怎么办?真实自杀率为41.5%,公安凭何认定只是姿态呢?若自杀式讨薪损害社会秩序,若社会秩序建立在禁止自杀的基础上,要这种秩序做甚?难道秩序真的胜于公正,甚至胜于底线正义?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都可放弃,法律对何种对象处罚?一种可能是对财产或尸体,正如英格兰长期视自杀为犯罪,自杀导致财产被充公,并以木桩穿透尸体不体面埋在路上。现代法律以及中国传统都不可能如此。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实定法可禁止人们的世俗行动,但怎么可能限制人回归天国呢?

自杀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若意图通过自杀(姿态)寻求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表明正义的实现机制存在严重障碍。1.2亿民工离家千里,生活在繁华浩大城市的社会底层,艰辛劳作而分文无收,父母妻儿生活贫寒,生老病死毫无保障,子女教育难以维系…其生存权如何保护?法律常常宣称其是平等的,是保护弱者,但其实法律从来都是强者的武器,以公正和中立的名义站在富人一边。这就是法律的政治性!法国大作家法朗士有言:“法律在它崇高的平等原则下,同样地禁止富人和穷人不准睡在桥下,不准在街上行乞,也不准偷窃面包。”公力救济机制何尝为民工提供了适当的讨薪途径?为权利而自杀有深层原因,不对症下药,靠高压换取暂时的稳定和谐,完全是本末倒置。

国家当深刻反思社会正义及其实现问题,调整政策,使不公正保持在可容忍限度内,而不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由颁行刻薄、不近人情的所谓禁止跳楼法,对民工的自杀 (姿态)施加处罚,更不应把民工推下来:要么去死,要么下来受罚。为权利而自杀,是出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在生存规则推动下自行实现私人正义的最后抗争,非到不得已时而为之的最后救济。我把这种救济称作底线救济。

五、结语

转型中国的农民工遭受的压迫令人触目惊心。今天所分析的自杀式讨薪现象,只是少数人为救济权利的以死抗争,沉默的是绝大多数。未来的形势很严峻,中国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出来,13亿人口中9亿劳动人口,农村5亿多,其中1.2亿打工,加上随带人口,有1.8亿流动农民,每年增加1000多万人,未来十余年需要提供2亿多个就业机会。这在世界上是史无前例的,也会带诸多社会问题,如离婚率急增,农村2000多万留守儿童,难以计数的留守老人。但这个有庞大产业后备军的大国,2003年下半年以来却出现了民工荒,2004年2季度,江苏、浙江、福建、广东12个城市缺工比率高达34%。这也是令人惊异的。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基于上文分析,可得出一些基本判断:

1.为权利而自杀的行为,是理性与激情的混合性结果,主要方面是符合经济逻辑的理性选择。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目的是为最小化有效威慑的费用;为权利而自杀是这一逻辑发展的结果。

2.为权利而自杀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严重不公。直接原因是权利不能获至适当救济。同时,农民工自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能力也非常弱。

3.为权利而自杀,在主体方面是作为策略、技术的自杀,是一种以生命为赌注的威慑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但它并非纯粹的策略行为,因为自杀姿态存在向真实自杀转化的较大可能。从结果看,它是一项极其昂贵且成功率偏低的行动。

我绝非是有意倡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而旨在描述现状,揭示制度的缺陷和政策的失衡,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方向。从根本来讲,“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经济与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最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应当转变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重视公平兼顾效率,矫正过度的社会不公,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具体建议包括:

1.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救济的实效性,大力推行法律改革,促进民众快捷、低成本获得公平、公正、实效的救济。
(1)劳动争议可以实行“或裁或审制”;(2)改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使其成为真正的仲裁机构;(3)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法院,制定劳动争议解决的特别程序;(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5)通过行政、市场、法律等综合手段,提高企业拖欠工资的成本;(6)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不应成为资本依附型政府;(7)打破户籍制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为农民工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发达地区试点。1998年深圳的外来工创造的政府收益超过300亿,当年深圳财政支出185亿预算外(还)支出120亿,没有一块(钱)是给农民工的。农民工生活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底层,几乎没有享受国家的任何福利。农民工到城市打工还要办暂住证——他们是暂住在自己的祖国!

2.完善权益表达机制。应多管齐下,特别是要大力促进农民工组织建设。大家必定会唱一首豪迈的歌,“咱们工人有力量”,但这句是虚的,后一句才是社会现实:“每天每日工作忙”,要害在这里。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媒体、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学者的作用,还要激发农民工自身觉悟,使之愿意为权利而斗争,农民工应当会唱国歌和国际歌,而且要经常唱,以激励他们维权抗争,当然应尽可能通过常规的途径维权。

最后,我以夏衍先生《包身工》的最后一句作为今晚演讲的结束语,并顺便抗议这篇既有历史意义更有现实意义的影响了几代人的经典作品从中学教材中被删除:

黑夜,静寂得像死一般的黑夜!但是,黎明的到来,毕竟是无法抗拒的!(
34# WIND

光掐了尾巴忘了头。赶紧改了。
33# WIND

我又想又改,哪里赶得上你发帖速度。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5-27 17:49 编辑

38# wolfzhang

转这篇讨薪跳楼,并不是想说富士康的自杀者们有作秀之嫌。只是试图表明民工的弱势地位有多普遍。

按照东莞05年600万外来人口(含妇女儿童) 半年自杀400人计算,富士康的自杀仍低于平均水平,不能证明它是地狱入口处。

还是建议你和小区保安打听一下,月薪多少,有没有买社保,是否提供宿舍。

对死者的家属而言,统计数据没意义。但要分析解决问题时,数据是有意义的。


你两次提到孙丹勇自杀和富士康保安有关,那其他11起都是和企业直接关联么?

http://news.sohu.com/20100527/n272376407.shtml

第一跳马向前,家属至今不承认是自杀,先说是其主管对其虐待所致,后说是被其老乡打死,现在又说是环安科将其打死。

第二跳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父亲有病,家庭贫穷;

第三跳是自己春节加班费被偷;

第七跳是精神有问题,五一期间公司派其两位同学陪伴,在其得知其父母第二天要到深圳,两位同学陪他在公司宾馆住宿,并企图拦住其跳楼没有成功。

第八跳是因感情问题;

第九跳家属认为与工作调动有关系;

第十跳原因公布,南某欠下赌债数千元。

  一个多月来,富士康阻止了30多起不正常情况,多数为情感问题,女性为多。其中有一名员工要求其同在富士康已经分手的女友见面,并威胁要富士康为其支付25万元,否则就要跳楼。一对湖北籍的男女员工,男员工打骂女员工逼其跳楼,说可以拿到赔偿款。还有一个小伙子因女友分手,发短信给家里说要跳楼,深圳、山西两地发动众多社会资源,才找到这个小伙子。




PS:我对自杀是非常尊敬的。对个人而言,那是种简单明了的解决问题方式,同时也列在了我的计划表里。基于目前寿命的统计数字和遗传特性等个人因素,我在合适时间选择自杀将是非常合理的选择。
本帖最后由 ironland 于 2010-5-27 18:23 编辑

其实大家的想法差别不大。无非是对骂富士康到什么程度的意见不同罢了。

我觉得骂死富士康也没用,只是害工人丢饭碗而已。其他黑工厂会笑死,不负责任的郭嘉也乐得隐形。

如果这件事上,大家的注意力仅仅在富士康,那是很遗憾的事情。
42# wolfzhang

同意。

至少富士康的保安最近得收敛些。

不过40万人的工厂确实太可怕了。这样的规模不是一家企业能搞定的。

如果富士康取消员工宿舍和其他林林总总的员工生活安排。员工只是进厂工作,出厂生活,事情会变得怎样呢?
嘿,之前我说错了。

富士康有责任。

不是在他算不算血汗工厂,而是他把《摩登时代》放到了今天。借助技术和全球化,流水线规模大到40万人,超出了人类能承受的程度。这样巨大的工厂,就像巨型蚂蚁一定会被自己的重量压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