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故事三:谋杀



在审理谋杀案时要庭审大量证据,很多时候要利用逻辑推理来建立因果链条,也要用统计数据来增加说服力,而用错数据和推理,结果可能是致命的。


九十年代,辛普森杀妻案轰动美国,各种证据都似乎证明凶手就是辛普森,而最后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帮助他成功脱罪。林达曾用了半本书来讲这个故事,极生动,主要讲这个案子的审理程序,想说明当国家机器想给个体定罪是多么容易,个体是多么无助,所以这些必要的程序每一步都疏忽不得。

但是林达没有讲下面这个故事。


为了证明辛普森有罪并给陪审团留下他杀妻的印象,检方举证说辛普森之前有家庭暴力行为,而“扇耳光是谋杀的前奏”。但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说,检方不过是在误导陪审团。辩护律师说:截至1992年,美国每年有400万女性被丈夫或男友打过,但是根据FBI的报告,其中只有1432人被丈夫或男友杀死,这概率大概2800分之一。怎么能用这么小的概率来推理呢?


这个辩护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但实际上完全与案件无关。问题根本不在于打过女人的男人有多大可能性杀死这女人(这概率,如上所述,是2800分之一),而在于被打过且被杀死的女人中,有多少死于打过她的人之手?这后者的概率,根据1993年的美国犯罪报告,是90%。在辛普森案中,检方从来没提起过90%这个数字,显然中了辩方的招。


简评:我做过两学期初等概率论和统计学的助教,讲辅导课时,条件概率和贝叶斯定理很难教。我相信这些概念和推理是合乎逻辑的,但我也相信它们和人类直觉相悖,人通常不这么思考问题,人很容易被愚弄。
这个故事来自加州理工的教授Leonard Mlodinow的畅销书《The Drunkard’s Walk: How Randomness Rules Our Lives
没看过书,凭直觉诌一句:不论这两个概率的大小,都不该作为犯罪证据吧。辛普森的案件中,凭印象地说主要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而无法定罪。
网事情缘 发表于 2010-7-7 21:27
控辩双方都是尽量把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者数据递交给法庭,确切说是展示给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团最后投票决定。所以理论上什么都可以拿来做证据,只是效果好不好,是不是对自己有利的问题。

上面那个90%以上的概率显然是个重磅炸弹,被辩方刻意隐瞒了。

出问题的是警察和检方急于求成,用辛普森抽在试管里的血滴在现场作为证据,被发现里面有EDTA抗凝剂,证明是人为造假。
邹峰的数学也许学得挺好,但邹峰似乎并不懂如何运用数学。定罪的证据能根据概率大小吗?不要说90%,就是99.9%,也不能算是定罪的证据,只能说,成为证据的可能性极大。
蝈蝈 发表于 2010-7-16 12:08
我以前关于概率问题和老童掐得昏天黑地,现在和蝈蝈又杠上了。

美国是陪审团制度,如果12个人里面有7个人以上认为90%概率是个有力的证据,那么这个数据就有可能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所以这个概率是不是有效定罪证据不是你我说了算,也不是法官,律师,公诉人说了算,而是那12个人投票说了算。
本帖最后由 zoufeng_1234 于 2010-7-16 13:59 编辑
你的意思是,12个陪审员里面,有7个不懂概率和证据之间的区别,所以只要把概率尽可能说大点,就可以影响他们的判断,并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
蝈蝈 发表于 2010-7-16 12:33
这就是英美普通法的特点,那些陪审员都是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他们无所谓懂不懂概率和证据之间的区别,就凭着普通人的常识来判断。你能影响他们的判断,就算是你的本事。

你本事越大,收费就越高。辛普森钱多,就能请很多高手为他服务
zoufeng兄:
不要忘了,在这种法庭上,任何一种说法都面临正反两方面的拷问。证人要面对两方律师的询问,一方律师要面对另一方律师的论辩。
WIND 发表于 2010-7-16 14:03
我没忘啊,所以要看谁本事大啊。如果不需要辩论和询问,那就无所谓谁本事大了。
呵呵,你的胆子越来越大了。尽管信口开河吧,不过估计这地方没人支付你费用,虽然你的“本事”很大。
蝈蝈 发表于 2010-7-16 15:00
那你说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讨论问题最好不要用这种冷嘲热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