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富农问题(杨奎松)

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富农问题

杨奎松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很大程度上依靠财富、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传统权力结构和统治秩序被彻底摧毁,中央政府第一次把数亿农民有效地组织在自己的——而不是借助于农村富裕阶层和宗族势力网络的——权力系统之中。在这场天翻地覆的大改组、大变革中,无数无地少地的农民一度获得了宝贵的土地,他们成了新政权的拥护者,而原来处在农村社会中上层的地主、富农阶层则成为了这场社会大变革的牺牲品。长期以来,研究土地改革及其受益者贫雇农土改前后状况的著述很多,研究土改背景下地主富农情况的学术成果还几乎没有。无疑,这个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要了解土地改革的利弊、意义与影响,非弄清楚这些问题不可:中国的地主、富农到底是怎样一种状况,他们缘何会成为革命性土改的对象,他们在这场土改运动中的实际境遇怎样,以及为何在失去了身为地主富农赖以存在的资本之后,他们依旧不能改变自身的成份,并因此长期被排斥在整个社会之外?换言之,中共对他们的政策,经历了怎样一种变动的过程,为何从原本的区别对待,转向了“一刀切”;从三五年后即可恢复政治权利,转向了无限期地将这一几近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人群视为危险的敌人?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怎样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起作用?


  由于篇幅的关系,本文当然不可能全面解读如此复杂的历史问题,但仍想就中国地主富农的实际状况及其在建国前后土改运动中的命运问题,略做一点分析和说明,用以论证这个问题讨论的必要与价值。


  1.问题的提出


  地主,古语中多指当地的主人或土地神,唐代以后虽也被用来指田地的主人,但向无贬义。近代以来,随着阶级概念的引入,地主一词逐渐成为英文术语“Landholder”或“Landlord”的汉译政治名词,即特指那些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生的人。[1]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创造一切,全部利润、利息、地租,都单纯是对劳动者的剥削”[2],靠收取地租为生的地主自然就被钉在了剥削者的耻辱柱上。


  通过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运用暴力手段,剥夺地主的土地财产,以满足贫苦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来解决农村中生产资料占有和贫富不均的问题,发源于俄国的十月革命,并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共产党在革命中和革命胜利后共同效仿的做法。不容否认的是,这种大刀阔斧,快刀斩乱麻的解决办法,对于根本改革农村社会具有神奇的效果,而且几乎都极大地便利了各国共产党人为迅速创立和发展本国现代工业攫取原始积累。不过,经过几十年之后,特别是鉴于台湾土改的经验,和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意外地发现,在农村,当年那些地主、富农并不都是剥削成性、好逸恶劳;他们与农民的关系,也并不都像教科书里讲的那样紧张;他们的财产也并不都是凭藉权势盘剥欺诈而来;他们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经营生产上的能手。台湾的不少地主,被迫转向工商业后大都取得了成功;即使是大陆那些因成份不好被剥夺了土地财产的家庭,如今改革开放,许多人,哪怕是他们的子女,都再度展现了他们的才能,重又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大户”。[3]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促使许多研究者对当年的土改运动及其方法,展开深刻的反思。


  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通常是以顺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的。在欧洲,包括俄国,在走向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过程中,土地改革几乎都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但十分明显的是,相对于土地占有情况不同的国家,土地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会各有不同。最早成功地实行了土地改革的英国,就丝毫不曾考虑过解决土地占有不平等的问题。英国的土改不仅没有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需求,而且旨在提高土地集中程度,便利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它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却大大推动了英国资本主义整体的进程。法国的土地改革着眼于实现“耕者有其田”,造就了大批小农,但却进一步巩固了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速度,导致法国的工业发展很长时间明显地落后于英国。苏联的土地改革,首先通过暴力的手段剥夺了贵族大地主及其相当部分富农的土地财产,以满足普通农民的土地要求。当发现此举不能有效地获得农业剩余以发展工业之后,斯大林采取了集体化的措施,强行将农民纳入到国家计划经济的控制之下,以牺牲农业的办法促成了工业的飞速发展。但同时,苏联的农业增长及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却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集体化的措施照搬了苏联的模式,也因此在相当程度上步了苏联的后尘。在城市居民生活长期保持低工资、低消费的同时,广大农村的农民则为保证工业和城市计划发展的需要,不仅得任由国家竭泽而鱼,而且在身份上沦为了二等公民。建国30年后,中国甚至还有几亿农民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中国取得了空前的工业增长速度。但即使纯粹着眼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这种空前的增长成绩,并非纯粹是从农业的积累中得来的。与苏联的情况不同,中国当年工业基础的建立与生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外力,即苏联提供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装备等各个方面的大力援助。一旦中苏关系破裂,建立在这种援助基础上的工业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制约。[4]由此可知,如果没有苏联援助,完全依照苏联当年的办法进行工业原始积累,即使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中国也很难迅速建立起自己的大规模的工业基础。换言之,照搬苏联的土改办法,虽然在苏联的援助下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就其经济发展的效益而言,对中国也未必就是最合适的。


  对中国来说,苏联做法之不尽可取,除了上述原因以外,最主要的还在于它并不真的适合中国的国情。这种办法导致中国农村中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的精英,乃至他们的子孙,都成了政治运动的牺牲品。为了加速工业的发展,实行土地改革,破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尤其是把大地主手中的土地国有化,或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然后推动其合作化,都是理当实行的改革步骤。但是,忽视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小农经济和小土地所有制这一事实,简单地把中国看成与俄国一样,相信土地已经高度集中[5],必须彻底消灭地主阶级,才能把农民从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却多少有些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国情。


  有关近现代以来中国并不存在土地日趋集中的严重趋势的观点,近年来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研究者的认同。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几乎所有认真比较考察了全国各地土地占有调查资料的研究者,都不能不同意,以往关于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大约70-80%的土地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郭德宏最早分析了中共建国前后各种百分比的统计数据,并得出结论:地主富农“在旧中国的几十年间”,“约占户数和人口的9.45%,占土地总数的54.37%.”[6]这意味着,过去有关地主富农霸占着农村绝大部分土地的说法并不成立,地主富农所占土地全国平均只达到半数略多而已。但是,这种比例数上的减少,仍旧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中国的地主富农以极少的人口占据着半数以上大量的土地。这也正是为什么,郭德宏相信过去的说法虽有夸大,却坚信传统的观点和革命性土改运动根本上并无不妥。[7]


  针对郭德宏的不彻底,高王凌和秦晖等显然认为有必要摈除关于富农的统计数据,单独计算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这样区分的好处是,既避免了把富农与地主混为一谈,并列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两大支柱,也避免了由于过去富农概念含混,计算不当而造成的统计数据的不实。不过,依照这样一种办法统计出来的数据,各位学者的结论其实也相差无几,即:


  郭德宏:地主占农村户数和人口约3.79%,占有土地约38.29.[8]


  高王凌:地主户数约占农民总户数的3-4%,地主人口约为农民总人口的5%,占有土地在30-40%之间,简单平均为36%.[9]


  由于只有两三个百分点差距的数据未必能够改变人们以往的看法,因此,高王凌进一步探讨了地主和农民的租佃关系,说明农民并非像传统书上讲的那样完全被动地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因为,农民租地交押金,地主就要为押金付息;押金交得多,田租就相应少,押金交得少,田租就相应多;一般情况下地租率为五五开,至多四六开,且只按实际田亩主粮一季产量统计,多数农村佃户在附带田边、旱地、山林、水塘所种植的其他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同时,因为佃户抗租欠租等种种原因,地主地租实收率通常只相当于规定租额的30%,如此等等。[10]


  对此,当年曾亲身参与中共中南局领导土地改革运动的杜润生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很明确地表示同意占农民人口约5%的“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这一新的研究数据,也不否认因天灾战祸频仍,有收租困难的情况,但他认为高对地主与农民租佃关系的看法,举的只是个别事例,不能因此得出“有地主无剥削”的结论。即使相信地主占有土地不到总量的40%,在他看来,以往的结论也无可动摇。即:“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特别是民国以来,地主与高利贷者集于一身,官府横征暴敛,超经济掠夺,地主的土地负担大多数转嫁于农民,加之人口增加,生活艰难,地租率远远高于资本平均利率。大量地区,农村宗法社会遗留的人身依附,当时依然存在。这一切阻碍了社会资本向工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经营的转移。……这个社会结构,除非用革命手段予以扫除,没有别的出路。”[11]


  杜润生的看法并非毫无道理。因为无论怎样改变地主农民占有土地的比例数,也无论怎样强调地主农民租佃关系中农民的主动地位,都不能改变基于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的地主不劳而获这样一种事实,甚至也很难扭转人们固有的“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官僚军阀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到处可见”这样一种认识。这里的问题其实在于,能否简单地把“地主”这一概念和“土地集中”的概念等同起来?也就是说,中国是否真的存在“地主占有制形成的大规模土地垄断”或土地集中的严重趋势?尤其是,占农村人口总户数将近4%的小地主有无可能普遍依仗权势,强权掠夺、横征暴敛、进行超经济剥削和任意将土地负担转稼于农民……?


  实际上,简单地采用百分比的统计数据考察地主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它完全忽略了地主大小、占地多少及其由此带来的种种重要差别。如同我们许多研究者至今仍旧习惯于把地主和富农混为一谈一样,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所显示的,是“天下乌鸦一般黑”的传统阶级观念。只要是地主,不管大小,不管穷富,不管为人善恶,不管对革命态度如何,也不管财产由何而来,统统都是不劳而获的封建剥削者,都应视为农民的敌人。因为,从阶级斗争的角度看问题,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


  在这方面,唐致卿通过对山东农村经济的大量实证性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和思考角度。他认为:“实际上,农村中并没有固定的社会阶层,各阶层处于不停的分化与流动中”,即: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地主经济也受小农经济规律的制约支配。一方面是无数人因天灾人祸而破产,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因农商工而致富。地主富农破产而成小农,小农致富而成富农。一个农民家庭可能因一个儿子跻身士林谋得一官半职而成为地主,一个大地主也可能在几十年内分化出一批中农、贫农户。地主经济只是小农经济的放大,其思想文化、经营方式、生产方式,都与小农并无根本差别。在农村,讨饭二三十年而后成为富农,因赌博将房产地契一夜输光而成为贫雇农的人屡见不鲜。这样的地主并没有特殊的地主经济范畴和独特的思想,这样的贫雇农也没有特殊的与地主富农有差别的农民思想。地主是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小农每日都梦想成为地主富农,只是手中缺少土地钱财。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周期地永无休止地对流易位。[12]


  十分可惜的是,唐在同一本书的另一处又写道:“地主阶级根本不过问生产过程,以收取地租为惟一职能,成为农村中的寄生阶级。”“地主阶级不仅将土地作为直接的经济剥削手段,榨取农民的地租,而且依恃土地特权,对佃农进行超经济强制,使佃农被束缚于封建土地制度之下。”“地主占有土地,实行残酷的原始性剥削,在农业生产中造成了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破坏性因素。”“地权同时是政治压迫的基础。在旧中国,正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形成了落后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政治法律军事制度的根本特征。”[13]


  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唐通过实证研究,看到了一个充斥着差别不大、周期性易位流动的小地主与小农关系的真实的农村社会;但他在观念上又不能完全跳出传统阶级分析的窠臼,因而不能不离开他所看到的情况,从理论上强调地主作为一个农村阶级整体上具有寄生性、落后性、压迫性和破坏性,结果就出现了上述明显矛盾的两种判断。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中国近现代的农村依旧是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话,我们就不能不注意到它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个体家庭消费为生产目的基本特征。正是这种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单位的小农经济,和适应于这一社会生产方式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宗族伦理关系等传统与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了以租佃关系为中心的中国地主土地占有制度的发展。中国的地主制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地主制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欧洲多数国家因为贵族世袭和限制土地买卖等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批大地主,那里几乎没有小地主生存的空间;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体制却周期性地分解着大地主,并持续不断地在小农中间制造着小地主。换言之,唐通过实证研究所观察到的情况并没有错。只是,在唐笔下那些时时受到小农经济规律支配和破产威胁,和小农划不清界限的所谓“地主”,需要具体说明是小地主。他们和那极少数大规模垄断着土地资源,有条件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实行残酷的超经济剥削的大地主,并不能等量齐观。只有了解到这一点,唐致卿的这一概括才是准确的和有意义的,即这些小地主不过是些“有土地有家资的小农”而已。他们和多数农民之间本质上并无多少差别。除非出现奇迹,他们几乎没有成为大地主的机会,反倒是随时都有因分家、灾荒、战争及经营不善而破产,重新变成小农的可能。因此,他们中许多人和极少数军阀官僚大地主,未必有着一致的阶级利益。


  2.小地主的中国


  能否证明中国近代以来的地主阶层,仍是以小地主为主呢?


  我们首先以陶直夫(钱俊瑞)1934年提供的数据来算一笔账。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国土地集中化趋势严重的学者,他在1934年研究统计:当时全国地主约有240万户,占农民户数4%,总共据有7亿亩土地,占全国可耕地面积的一半(50%)。如果此说无误,那么,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240万户地主,平均每户也只能占地约290亩,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罢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4]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全国各地确有少数军阀大地主存在,他们占有土地少则数千亩,多则以万数计。[15]另外,我们也知道,当时全国还有近10%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强各国,包括外国公司、教会等当时也占据着数量不少的土地。[16]如此算下来,这240万户中90%的地主家庭平均占地充其量也就在百亩上下,人均也不过十几亩地。[17]


  1937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6个省163个县大约2000万亩土地上的129.5万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也进行过一次调查。这次调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论。调查显示,户均占地120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农户的98.66%,人均占地16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各省农户的99.62%.这足以说明中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如果按地主占户数约4%计算,则地主户应为占地面积超过50余亩,人均16亩以上者,他们总共占地约为总面积的33%.人均6-16亩者达到总户数的4.44%,占地相当于总面积的24%;而人均有地16亩以上者,只占总户数的0.38%,占总面积的9.75%.所谓大地主,由500亩以上计算,占地500-999亩者为0.07%,占地千亩以上者仅为0.02%.他们所占土地分别为总面积的2.30%和1.75%.[18]


  上述统计数据,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变化。但变化的趋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进一步分散了。当年统计的地主户数240万,到1950年初竟变成了400万户。1930年代的统计因为依据的是地籍和赋税资料,受中央政府当时有效管辖范围所限,出现漏记少记不可避免,但少160万户,也不大可能。1950年代初的统计,难免有在土改划成份时扩大化的情况存在,但考虑到这时的统计已经经历了两度大规模的土改反霸及镇反运动的冲击,各地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地主人数已超过数十万,因此两者相抵,应该也不会差得太远。


  如此算下来,中国当时人口约5.4亿,农业人口姑且计为4.5亿,可耕地大约14亿亩,地主400万户,且地主占地36%,人数占农业人口5%,则等于地主共占耕地约5亿亩,地主总人口2250万左右。结果是地主户均占地125亩,人均占地22亩。这还没有减去少数军阀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国人所占土地,如果减去这几项土地,哪怕我们只是计算400万户地主中1%,即4万户大地主人均占地上千亩,则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


  要说明中国绝大多数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单纯依靠上述办法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这里需要进一步利用各种研究成果和当年的调查数据,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首先来看毛泽东的一则调查分析。毛1930年对江西寻乌农村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地主全数为一百,则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占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九,小地主占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19]


  赵冈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统计资料详尽说明了中国土地占有趋于分散的情况,并对比了清代与民国年间河北大地主的占地资料,论证了1930年代上半期河北各县境内土地集中程度,还不如清代。他所举的数据显示,1930年代华北453个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户拥有的田产还不满200亩。在苏南4县11个村庄中,地权分散到地主户数竟大大多于佃户的户数,每户地主占地一两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比较而言,“南方地主比华北的地主没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的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20]


  史志宏利用1930年代和1950年代多次对河北清苑县11个村的调查,指出:这11个村地主户均占地98.6亩,约为当地总户均占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占地则仅为13.86亩,约为总人均占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00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21]


  黄道炫对东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也显示,“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如福建南平县地主占地最多,人均21.76亩;浙、皖、闽、苏南235个县略次,地主人均占地14.26亩;浙江76个县再次,地主人均占地7.96亩;福建66个县又次,地主人均占地7.47亩;浙江东阳区8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仅3.918亩;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县3县,地主人均占地更只有2.1亩。[22]


  从日本人当年在中国所做的一些农村调查资料当中,也不难了解到这种情况。上述赵冈对华北453个村和苏南11个村的统计资料,就来自于满铁。满铁的调查机构还对河南彰德县在村地主和不在村地主有过一个详细的调查。该调查显示,作为袁世凯的老家,他一度确曾拥有过数千亩土地,但早已在冯玉祥占领河南时被没收充公。其他大地主因战乱也不复存在。在彰德农村中,在村地主明显地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即一头是极少数拥有200亩以上土地的较大地主,一头是只有10亩左右土地的细小地主,大量的则是有着几十亩土地的小地主。而不在村地主,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都住在彰德县城10里范围内。他们所有土地多者三四十亩,少者二三十亩,甚或一二十亩。因为土地较少,因此他们中一些人往往会与佃户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经营。[23]同样,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当年对密云、平谷、遵化、玉田、临榆、乐亭6县25个村的调查也显示,那里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极少,自耕农往往超过农户的一半以上,几乎很少有纯粹的地主。因为土地过少,一些农户既出租土地,又不得不自耕,[24]


  类似的调查统计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吕平登曾在1930年代初期通过对四川省农村的深入研究,断定四川土地正日趋集中,军阀官僚正在形成一个拥有巨量土地的新兴的大地主阶级,旧的中小地主阶层及农民中间阶层之消失不可避免。[25]但将近20年后的1950年底,中共西南局有关机构对3000余住蓉地主的调查却显示,虽然确有占地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如刘文辉、刘文彩、刘湘、潘文华等,但占地500亩以上者其实只有120余户,能够占地上万亩者也只有20余户,最大量的还是中小地主。而且,3000余住蓉地主中只有将近四分之一占地在百亩以上,半数以上的地主占地都在100亩以下,将近200名地主占地仅在10亩上下,最少的还有占地仅0.6亩者。[26]


  上述资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当多县乡农村调查报告的佐证。如川东江津区对7个县、一个区、285个村的调查,以250亩以上为大地主,85亩以上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做了一个统计,说明大地主所占地主户数比例为13%,中地主为31.3%,小地主为55.5%.合川县找不到250亩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亩以上都算为大地主,45亩以上算为中地主,以下为小地主来统计,结果10个乡这样的大地主才仅为16.83%,中地主为27.03%,小地主为56.14%.[27]达县罗江乡几个村的调查,“解放前最大的地主占有田四十多亩,最小的地主占有田四亩多,一般的地主占有田地十多亩”。[28]广汉县调查,有地在30亩以上的地主100多户,但超过80亩者仅18户。20户地主占地在20亩以下,有12户地主占地在20-30亩之间。[29]整个温江县调查,本县地主29650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仅5.23亩。[30]


  考虑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须要考虑多数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区7个县,特别是合川、达县、广汉和温江几个县平均每户地主占地的数字,如果进一步分解为人均数字,其结果可想而知。鉴于上述调查报告中没有地主人均占地情况,我们再看其他一些有此类数字的调查资料。


  广汉连山乡的资料显示,那里的土地比较集中,地主人均占地达到24亩。绵竹西南乡的情况就差很多,地主人均占地仅6亩。雅安大兴乡地主人均占地10.09亩。[31]灌县有2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1亩,另有5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8.7亩。[32]乐山县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三到四亩。[33]蓬溪县附西乡8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2.4亩;南充县龙门乡第十二保地主人均占地7.1亩。华阳县中兴乡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占地2.17亩。荣经县双江乡地主人均占地1.8亩;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仅1.6亩。[34]


  四川情况如此,其他不少地区也相差无几。广西8个分区13个县2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1.93亩。柳江县思贤乡思贤村地主人均占地12.1亩,百棚区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占地5.9亩。[35]广东龙川县莲塘乡地主人均占地5.33亩。鹤山县龙门乡地主人均占地3.029亩。[36]灵山县梓崇塘乡地主人均占地3.8亩。普宁县塘湖乡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41亩。[37]湖北南益阳县黄家仑乡地主人均占地5.42亩。[38]鄂城、监利、京山、石首、潜江、襄阳6个典型乡地主人均占地不到9亩。另有荆州、宜昌、大冶、孝感、郧阳、黄冈等7个专区12个县16个区27个村地主人均占地7.38亩。[39]汉川县6个乡地主人均占地4亩左右。黄陂方梅区14个行政村和鄂城县6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不足5亩。[40]安徽“皖南小地主特多”,当涂3亩以下出租户占13.73%,5亩以下出租户占到30.22%.另据铜陵、芜湖等4县市6个典型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仅11.69亩。[41]


  西北的情况比较特殊,除个别军阀大地主外,许多地方历来土地就极为分散,连小地主都不多。众所周知,陕西关中地区甚少地主。如当时调查报告证实,渭南、咸阳、长安、三原等县,一般地主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数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区,如陕西渭南辛市区五乡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12.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3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0549户,只有地主21户,3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42]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2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11.86亩。[43]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2.9亩。[44]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16.8亩。唐山专区2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9亩。[45]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14.89亩。[46]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35.95亩,莒南、赣榆两县3区1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10.72亩。沭水、临沭两县3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11.36亩。沂南县艾山乡13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15.34亩。[47]海阳、乳山两县62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9、6.7、2.48亩。[48]
另据中南区100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29亩,最低6.3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2.11亩,最低2.63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21.10亩,最低3.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10.06亩,最低3.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37亩。[49]


  而在战争频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小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30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0.3%;碾子村过去60.6%,现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50]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357.11元,1936年为305.83元,1948年下降到 187.18元,降幅高达47.58%.[51]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52]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3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32.46%,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0.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43%.又据上述3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2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3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3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38.83%.沭、临两县3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发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2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处在日本、国民党和中共三种势力争夺范围内,地主受冲击较多。[53]


  上述资料显示,第一,中共建国前各地情况虽然千差万别,多数省份都会有极少数大地主,但小地主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几乎所有地区都占据着地主阶层中的绝大多数。这从以上所举各地大批地主人均占地10亩上下,甚至更少的情况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谓大小地主,单从每户占有土地数量上亦难做准确判断,必须要考虑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东北虽有许多大地主,但正如当年的调查者所说:“人口众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余口,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在东北农村中是到处都有。”[54]不计算人均土地占有,只计算户均土地占有,或干脆只举出某某地主占地多少,很难说明问题。


  第三,占地亩数与地主在当地的大小,也还要考虑到地区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单位产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种种情况,还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耕畜、农具之类消耗的有无多少等等差异。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户地主有几亩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维持简单生活;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因地广产薄,小地主占地的亩数亦要比内地高得多。张闻天调查中即发现,因为地质条件差,产量低,山西兴县小地主户均占地至少要有三五百亩(100垧)[55]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维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6]


  第四,仅从数据上看人均占地多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没有。实际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广或山地、坡地等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当地有几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个地主人均占地面积拉升起来了。如前述山东莒南3个区11个村,共有169户地主,957口人,占地30000余亩。其中大店区 4个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该区4个村地主共136户,957口人,就占有了土地31688.8亩,平均每户地主占地233亩,不可谓不高。但实际上,这 136户中,有28户占地300亩以上,总共占地18839.68亩。如果除去这28户及其土地,仅以余下的12849.12亩,平均到其余108户地主,每户则降为118.97亩了。以上述3个区地主169户,957人,平均算下来每户5.66人计,大店区108户地主人均占地仅21亩。其实,这 108户地主中还会有一些地主占地较多,故绝大多数地主人均占地恐怕也就十几亩。[57]


  再以北满的调查资料为例。当地地广人稀,种植时间短,耕作粗放,故地主人均占地最少都得在二三十亩以上。[58]在这种情况下,北安县第四区地主人均占地37.36亩;双城县永乐村地主人均占地52亩;密山县半截河区居仁屯地主人均占地51亩,均可判明当地是以小地主为主。明德屯地主人均占地84.3亩;拜泉县时中区地主人均占地86.5 亩,亦可大致判断当地小地主众多。但一些地方,按人均计,动辄一二百亩,甚至更多,是否小地主就很少了呢?也未必。如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地主人均占地达141.6亩,实际上该屯21户地主,大地主仅7户,平均每户占地就达到2575.7亩;中等地主2户,平均每户占地达到825亩;小地主12 户,仍占多数,其户均占地只有237亩,人均只有30亩左右,也到了最低水平了。[59]


  3.富农问题的由来


  由上所观,中国近代以来的所谓地主阶级,必须区分大地主和小地主,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当属无疑。而注意到中国特有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小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我们便不能不讨论到那些曾经有过流入小地主行列可能的富裕农民的问题。因为,由于“富农”概念的引进,这些在生产经营上颇有能力的农民,虽然仍在力农勤耕,却意外地被当成了不是地主的地主,在很长时间里受到了和地主一样的打击和对待。这一部分人,同样数量众多。


  “富农”一词完全是一个外来语,是中国人1920年代逐渐从俄国人那里引过来的专门术语。富农之所以会被与地主相提并论,说起来也是“剥削”二字惹的祸。这是因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出租土地换取农民的劳动成果,是剥削行为,通过放贷或雇工获取利息或收益,同样也是剥削。无论在中国,还是俄国,农民之间相互借贷或雇人帮工,原本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间的寻常之事,只是富裕农民在这方面的需求相对较为固定而已。因此,就创造出кулак(富农)这一概念的俄国人,要把这样一批富裕农民从普通农民中间分割出来,也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坚持要把富农等同于地主的联共(布)中央从来也没有找到一种统一的科学的标准来规范其所指。这样的讨论断断续续持续了10年之久,到了1930年必须要全面推行集体化运动之后,联共(布)中央不得不放弃科学规范其标准的努力,各地实际上均自行其是。[60]


  值得注意的是,联共(布)领导人坚持要把劳动农民中的这一部分人与地主联系在一起,是有其十分现实的考虑的。那就是,第一,地主贵族被剥夺之后,这些富裕农民虽然也一度受到剥夺,但新的富裕农民增长很快,在占有耕地、拥有耕畜及新式农具等方面,逐渐在苏联农村经济中再度据有很强的地位;[61]第二,凡是富裕农民都对当局出于工业化目的的近乎掠夺性的征粮政策,以及旨在消灭私有财产的集体化措施等做法,几乎本能地抱以抵触甚至是抵抗的态度。[62]因此,在消灭了地主阶级之后,决心靠农业获益创造原始积累以全力推进工业化的联共(布)领导人,就非彻底消灭富裕农民在农村中的影响和力量不可。用莫洛托夫的说法,此举就是要让农民,尤其是中农,“在我们面前毕恭毕敬”。[63]


  1930年1月30日,联共(布)中央首次正式通过消灭富农的决议。决议规定:在农民中划富农的户数应限制在全体农户比例的3-5%以内;并应将富农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即反革命的富农活跃分子,对他们要立刻用关进集中营的办法即以消灭,对恐怖行为、反革命暴动及暴乱组织的策划者不惜使用镇压手段”;第二类即“富农活跃分子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大富农和半地主”,“把他们驱逐到苏联边远的地方和该边疆区范围内的遥远的地方”;第三类即一般富农, “应该把他们移民到集体农庄范围以外的新拨给他们的地段上去”。[64]


  这场运动导致全苏联110余万户农民被划为富农,其中38.1173万余户,180.3392万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等“没有人烟和很不适合居住的”边远地区的劳改营罚做苦役。[65]其余没有被流放的富农被扫地出门后,只允许带上基本的生活用品和劳动工具,集中到“特别村”去单独居住与劳动。另外还有大批中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


  把苏联的这一作法搬到中国来,并非是因为中国也面临到了苏联一样的困境,即非要靠剥夺农民来创造实现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不可。在这方面,中共中央当年之所以要照搬苏联的作法,纯粹是因为得到了共产国际的命令。在1928年,由于联共(布)党内对富农的政策尚存争议,中共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中国的富农虽仿照苏联舆论的口吻颇多谴责,但还力主要中立富农。[66]一年后,莫斯科消灭富农的方针已定,共产国际马上宣布说:“中国富农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他们时常用更野蛮更残酷的条件以剥夺农村中之大多数的基本群众”。[67]中共中央不得不跟着改变了看法和做法,将“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定性为“半地主半封建”,并提出了“坚决的反对富农”的方针。[68]


  中共相信应该打击富农的根本性理由,当然是因为其有“剥削”行为。但依照共产党人的看法,资本家也有“剥削”行为,而且远比富农的“剥削”行为大得多,何以中共始终注意采取联合和改造的政策,而不施以残酷打击呢?且富农通常也被共产党人称之为“农村资本家”(或“农村资产阶级”),两者待遇缘何如此不同?依照上述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相关指示,必须要消灭富农,是因为中国的富农都有很强的封建性,大都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行为。但是,中国的小地主中也有很多主要靠雇工耕种而较少出租土地者,中国的资本家中也有不少在乡下购田置产,收取地租房租的,何以未见与富农同等对待呢?


  实际上,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苏联式的所谓“农村资产阶级”(富农)。苏联人所说的富农,指的是近代以来在俄国农民中出现的那些主要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使用雇佣劳动生产粮食作为商品到市场上出售获利的农户,而不是像传统地主那样靠地租谋利的农户。无论苏联人对富农的标准存在着怎样不同的解释与矛盾,他们都不会忘记强调其剥削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换句话来说,是因为富农与劳动力市场→雇工→工资→劳动→商品这些明显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商品生产密切相关,使他们坚信农村中有这样一个明显区别于地主的农民阶层。而与苏联不同的是,在中国的农村,“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古已有之。[69]所谓雇工耕种在中国并不是近代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富裕农民才有的一种专利。恰恰相反,中国不少地方拥有田地的农民,大都有雇工的习惯。一般农民多雇短工、零工帮忙,在乡地主或富裕农民则往往会雇上一个或几个长工。这一点古今并无多大改变。


  关于雇工与阶级分野无关,不属于富农专利,地主、一般农户,乃至贫农,都会雇工的情况,仅举几例。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调研室1944年对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9个村统计显示,很多农户都使用雇工。48户地主,36户使用雇工,占地主总户数的75%.而出租土地者仅12户,不过四分之一。富农130户,113户使用雇工,占富农总户数的86%.中农490户,69户使用雇工,占中农总户数的14.08%. 贫农909户,4户使用雇工,占贫农总户数的0.44%.[70]沭水等3县3区9个村的调查除了贫农没有使用雇工以外,其他地主、富农和中农使用雇工的情况也基本类似。[71]


  薛暮桥、刘瑞生1934年对广西农村经济情况的调查报告说明,广西农村中的雇佣劳动,相当普遍。年工(长工)通常工资30元左右,全年住在雇主家里,参加一切农田劳动。日工(零工)则工资较贵,通常是在农忙时期雇佣较多。一到插秧、秋收季节,广西各处都能见到这种零工市场。一般地主、富农,都会到市场上去谈价寻工。受雇者并不都是雇农,反而多是贫农、中农。而一般贫农、中农,每年往往也会去雇几个日工帮忙。[72]


  邓力群、康云1946年对北满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调查结果,21户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户富农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户富裕中农2.2%雇年工,10%雇零工;36户中农1.1%雇零工;27户贫农0.2%雇零工。万发屯 7户地主,3.5%雇零工;7户富农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农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0户富裕中农12.43%雇零工;中农7户,0.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户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户富农40%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户佃富农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农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诉我们,江浙一带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来就“没有租佃的习惯,地主阶级多数雇工经营”。山东、河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1930-1940年代调查之33个自然村中,40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30%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 50%,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0%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县1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 63.69%,超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3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超过40%.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0-80%,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24.84%.[76]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发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发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小地主的说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小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共产党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点。


  如毛泽东1930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发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80]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说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81]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82]无论穷富,均可能发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83]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1933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发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所谓有劳动,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每年劳动不满三分之一时间叫附带劳动。“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经商,即是否有资本主义方式的剥削行为,只要有“剥削”,同时又有劳动,就算富农。这样一种办法,明确是明确了许多,但不仅混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且其以剥削收入超过全家年总收入15%的标准,把划富农的标准更随意化了。因为,在何为“剥削”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农民除农田耕种外的任何一种谋利行为,都可能被算成“剥削”。而15%的份额,对于许多劳力不足需要帮工,有余粮剩谷需要出卖,为了家计必须经营小买卖的农民来说,动辄就会超过。因此,乱打乱划富农,成为中共土改运动中的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1947年前后,在中共解放区内展开的土改运动,不少地方把农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统统划成了地主富农,然后仿照苏联当年的办法,剥夺财产,扫地出门,并且为分浮财、挖底财而乱斗、乱押、乱打、乱杀,致使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死了25万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乱划成份所导致的严重错误,促使中共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速设法提高划富农的标准。这就是,把富农家庭的“剥削”量标准,从15%提升到25%.中共中央明确电告各中央局:“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四分之一,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烦……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是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86]只是,由于何谓“剥削”依旧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因此“剥削”量提高到25%,各级党委和基层仍旧无从准确掌握。对此,毛泽东也别无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办法是: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个比例数字,告诉土改的干部严格掌握。比如划为地主、富农成份者不得超过农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农的数量控制在这个比例数之内,他相信这样至少可减少发生扩大化的情况。[87]


  基于建国之初统战政策的考量,毛泽东在1950年3月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进一步提出了中立富农的策略。[88]但是,这一意见却没有得到多数中共干部的赞同。从刘少奇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共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讲:江南各省并无土地集中的情况,许多地方地富连同公尝土地[89]加在一起,还不到50%,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占30%左右。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发动不起来。而且富农见地主和公尝土地都分了,也不会相信共产党会不动他的地。结果势必两头不讨好,政治上将陷于不利。[90]考虑到种种情况,毛泽东只好做出了让步。


  在中共中央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不同意见的妥协折衷的结果。其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对主要不是靠雇工经营,而是靠出租土地获利的所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0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共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2]就说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共产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3]既然中共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发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3.成份问题的困扰


  在中国,被划成富农,遭受到和小地主一样命运的富裕农民有多少?据王传骥估计,中共建国前后富农应占农村人口的5%,即有2000多万人。[94]据郭德宏估计,富农应占农村户数和人口的5.67%,也就是应当超过 2500万人。[95]加上前面按5%的农村人口计算的2250万地主分子,这两部分人口的数量,就达到了4500万上下,几乎接近于全国1949年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了。这显然大大高于中共中央1947年关于地富人口3600万的估计,但与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估计,则相当接近。[96]


  在中国明显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情况下,要把农村人口的10%划为阶级敌人,它所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树敌太多,会造成自身严重的不安全感以外,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大多数农户都是小土地占有者,都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所谓“剥削”行为,因而划起阶级来势必会难于区分,导致极大的主观随意性,造成土改运动中更大范围的伤害。从各地基层土改的报告当中,足以看出,这一问题的发生确实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中共中央当然了解中国小土地所有者过多,划分阶级太难这一特点。但是,“划分阶级实际是划分权力”,[97]基于其阶级斗争的理念和重建农村权力结构的需要,它亦别无选择。中共中央这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各种名头弄得尽量准确一点,再多搞一些政策性的区别。考虑到地主有主要靠出租土地、主要靠雇工经营和主要靠经营工商运输等等区别;富农有雇工经营、出租土地、租佃土地以及新和老等区别;出租土地者有土地多少和家庭劳力多寡有无等区别;农户中有主要靠务农和主要靠出借房屋、耕畜、金钱等区别;划分地主与富农有区分主要劳动与附带劳动等区别;划分富农与中农有何者算剥削、何者不算剥削,剥削多少算是富农,多少算是中农等区别……,为尽可能减少划阶级的主观随意性,它针对中国农村的这种极为复杂的情况,制定出了各种多少有些区别的名头,如封建地主、经营地主、二地主、工商地主、破产地主、半地主式富农、佃富农、旧式富农、新式富农、小土地出租者、高利贷者等等。


  但是,第一,所有这些不同成份者的区分,在中国众多小土地所有者中间多半只能从个别量上精细把握,如同计算一农户有劳动无劳动,只能看家中有无人参加农业劳动且在一年里干够4个月否,到4个月即算富农,不到4个月只差几天即算地主;一年全家收入中雇工等非自己劳动收入超过25%即算富农,只有24.5% 就可以划入中农之类,此种分寸把握之难,可想而知。结果,许多地主、富农的划定,主要依据的其实不是这种份量上的精细计算——因为这种精细计算几乎是做不到的,而是人缘。即多半要看被定成份者在村里的人缘如何。[98]第二,头衔不同,政策待遇上虽有些微差别,但在干部和贫苦农民的眼里,照样会被视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其实际的命运并不会两样。更何况,通常情况下,贫苦农户“在划成份时,对有好房子好地的户,总想提高一级,要划成地富,否则就要失望。”特别是不少文化程度不高的干部嫌麻烦,主张“有剥削就该斗”,“村里谁日子好过,谁就是地主,斗就斗了,对农民有好处。”[99]


  在定成份的问题上,虽然土改工作程序上有相当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强调群众参与,自报公议,三榜定案和允许不服者申诉。但实际上,如此复杂的划分办法,基本上还是要靠土改干部起作用。而实际上,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干部,在划阶级的问题上也很难做到准确把握。下面几例足以说明这种情况。
北京市政府检查,郊区土改中因为基层土改干部机械地以有无劳动和主要劳动必须是生产粮食的农业劳动为计算标准,结果导致大批村子把从事园艺生产的中农逼成了富农或地主,把很多富农划成了地主,并把不少居住在城区而在郊区有土地出租的非农业人口,也划成了地主。[100]

  河北省委检查,新区土改几乎各村都有划错成份情况,有些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不少地方是村干存有左倾情绪,而故意提高成份。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村、区干部,甚至县干部对划阶级不熟悉所致。”香河县“大田村高洪山剥削量只占总收入的23.2%,亦宣布为富农,杨厂村孙殿元六口人六十二亩地,有一人参加主要劳动,雇半个活,忙时令其外甥帮忙,给划成地主。其本人不同意,工作组的同志强令其按手印。西王各庄刘凤祥是个瞎子,被划成地主后不同意,向工作组询问时竟被捆起来送区扣押。”[101]


  四川铜梁重点东廓乡,因为土改干部“讨厌保甲长”,就将该乡10.6%的农户划为地主,按江津地委审查结果,其中34%,即107户均被错划。原因就是当地许多中农,甚至贫农当过保长、保代表之类,为旧政权服务过,有变相强制村民无偿劳动的情况。[102]广元大石乡第七保两农户即是如此。其中一农户5口人,有田地10.3亩,既无出租土地,也无雇工和放贷行为,只是因为当过几年保长和保代表,常有因为自己公差多而让村民帮工的事情发生,土改干部即把他们划为富农。[103]


  陕西咸阳分区某县上报的划成份材料中显示,不少县一级领导人根本弄不清上面所定地主、富农或小土地出租者之间的区别和标准是怎么回事。对一名叫赵立杰的农户,县领导人甲批:“按小土地者,征收超过者”,又注:“应查他是否劳动者,若有是小土地出租者,若无是地主。”乙批:“若生活好可订半地主式的富农,若生活不好可订富农。”丙批:“破产地主,分时可照顾”。丁批:“材料不明”,但又将此四字勾了,又批“定为富农”。戊批:“定为地主”。[104]


  由上不难看出,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干部,在划阶级的问题上也很难做到准确把握。因此,从中共中央的角度,真正能够控制在农村划定剥削阶级成分时不致严重扩大化的最重要的领导技术,其实并不在把握剥削形式和剥削量等等具体标准,而在严格控制8-10%的量化规定。各上级主管部门严格要求下级部门照比例办事,比例少了,就是右倾,必须补划;比例超了,就是“左”倾,必须纠偏。不少地主富农的帽子其实是由当地的比例数,而非由剥削不剥削或剥削量多或少来决定的。


  被订为地主、富农或其他什么有“剥削”的成份,对土改期间的农户实在是命运攸关的大事情。因为,一旦被视为地主,即使是这个时候还属于被保护之列的富农,哪怕只是被认为有“剥削”,或有劣迹,在减租退押反霸清匪,特别是土改、镇反运动期间,都可能遭遇难以想象的灾难性后果。而最一般的遭遇就是,“一切会议无权参加,一切问题无权发言,一切组织无权参加,一切权利无权享受”,包括平时言论、行动、居住、活动及写信,均无自由权,且对其财产,“农民有随时追查的权利,如发现其浮财、牲口、粮食、车辆等,立刻没收。”[105]


  严格地说,自1947年土改中乱打乱杀的错误发生后,中共中央曾再三检讨并三令五申反对乱打乱斗,甚至连分浮财、挖地财这些可能导致乱打乱斗的作法,都有所限制。[106]在这方面执行得最为得力的,是中共华北局。在建国前后先后展开的华北新区土改运动当中,对此有过相当具体的规定和指示。[107]但即便如此,由于中共中央最关心的并不是分配土地财产,而是发动农民群众,斗倒斗臭农村旧势力,以树立新政权的领导权威,因此,它非常清楚激发贫苦农民对旧势力的仇恨的极端必要性。既然要鼓励这种“阶级仇恨”,就不能不允许农民有所表现和发泄。所以它一面强调“不允许由工作团或政府自己组织打人与采用肉刑”,一面又不得不反复说明:“由于真正群众自发的突发的激情,对其所痛恨的压迫者予以殴打时,共产党员应当站在群众方面,拥护群众的义愤,绝对不可对群众泼冷水。”[108]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中共中央反对乱打乱杀的规定很难有效地贯彻执行。尽管中共华北局在反对乱打乱杀问题上态度相当坚决,也因中央有此指示而无法有效制约多数土改干部对这种限制性规定的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强烈表示:对地主“不打不行”。不打,逼不出浮财;不动浮财,农民发动不起来。“不打不杀不发动群众,解决不了问题。”即使不能乱打,至少“有的地主不打不行”,而且只有“用这个办法发动群众快”。[109]在这样一种情绪支配下,即使是在华北局直接指导下的新区土改中,乱打乱斗和剥夺富农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


  如河北省顺义县1949年8月五区、十区7个村土改实验,4个村乱扣、乱打、乱斗。有报告称:“干部进村,首先将地主、富农扣押起来,并封锁全村,不得自由出入与生产,然后强迫群众去斗,‘不斗则已,斗则扫地出门、净身出户。’”[110]唐山专区芦龙县11月土改开始后也重复了过去乱打、乱扣、扫地出门和侵犯中农的种种作法,扣押农户达134人,14人被打,81个村450余户被查封财产,另“追浮财逼死二个妇女”,“造成社会人心恐慌”。[111]魏县八区北台头、小仓口等六个村,将地主及旧式富农当年劳动所得的粮食,全部没收与征收。很多地方明知华北局有“不挖底财,不分浮财”的规定,却不仅照样没收地主的浮财,而且连旧式富农的浮财也一并没收。临漳各区干部乱扣、乱打风气盛行,九区区长甚至亲自动手打人。对此种种违反政策的做法,邯郸地委曾严令禁止。结果,一些干部“不仅不觉悟,反而躺倒不干,要卷行李回家。”[112]


  必须指出,华北新区土改是属于相当注意掌握政策界限的,斗争会虽多不胜数,声势浩大,打人、死人的情况总的却比较少,因而因恐惧、绝望而自杀者也很少。下面以保定专区新区土改县斗争扣押地富及自杀统计表为例,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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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据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3.另据3月河北省统计,保定专区打人数增至66人,扣人数为25人,另其他几个专区打人、死人的数字,亦与保定专区大体相近。)


  中共中央有令,华北局有令,两级最高权力机关三令五申仍不能有效左右地方党政干部依令而行,足以见这种阶级划分的政策及其传统的习惯作法在中共干部中形成的思维惯性有多强。如果只是中央有令,中央局折扣执行,其情况出现某种失控,就不可避免了。在这个问题上,中南局所属地区出现的偏差,最为明显。


  有关中南局对土改的指导思想,我们通过前述中南局书记邓子恢给毛泽东的信,即可以看出其激进的倾向。他们不仅在动不动富农问题上表现出很强的斗争性,而且还对华北局指导下的土改做法,委婉地,却分明是有所指地提出了批评。邓子恢在信中写道:“平、津近郊土改,民主人士叫好,农村不乱是好的,但农民是否真正发动起来,也应检查。如果经过土改而农民没有发动,则土改成为形式,这不仅政治上不利,在将来生产上也有极大不利。”[113]


  中南局的这种态度,当然会对其领导下的地区产生影响。


  河南省是中南地区最早开始实践中南局土改主张的省份之一。它从1950年春动手土改试点后,就接连上演了1947年暴力土改的某些情景。新华社《内部参考》当时即有报道称:河南一些地方土改颇为极端,往往“采取四追:追亲戚、朋友、佃户、狗腿;五挖:挖夹墙、地洞、粪坑、竹园、稻垛的斗争方法。”由于干部权力无边,因此常常为所欲为。对怀疑为地富者,动辄打骂斗争。仅一个多月,就打死、逼死人命30余条。兰封县瓜营区在20天内即接连逼死7人。该区区长某日到村上开群众大会,有一中农在家装麦子被一区干部看到,怀疑是地主,在乘机偷偷隐藏麦子,遂将其拖到会场。区长当场打耳光,并挥枪威胁。七八个区干部见状动手乱打,有干部甚至用枪托乱捣,以致意外走火,当即打死了坐在台下的该村农会主任的母亲。另考城城关区未营村佃户宋二尼一向表现积极,被人诬告是地主走狗,该区副区长不加调查就在群众大会上指名大骂。其子要求为父亲申辩,该副区长大发雷霆将其赶走,致使宋之子回家后即愤而自杀。[114]


  不过,在1950年10月之前,这样过火的情况严格说来还是个别的。


  4.“斗争土改”的冲击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的爆发,特别是10月间志愿军入朝作战,对中国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正如陶铸后来所说:如果说中共中央过去主张土改要温和一点,那是因为战争没有了,搞得太激烈了社会震动太大,不利于统战。现在抗美援朝战争打响了,战争的震动那样大,我们正好可以着手解决国内镇反和土改的问题了。而且,经验也证明,“必须以革命的手段解决农民土地问题”。[115]


  10月中下旬以后,毛泽东开始放手在全国推动镇压反革命运动。11月,毛泽东又紧接着全力督促广东、广西、福建等省立即开展全面的土改斗争。正是这一战争形势的到来,对南方等尚未开展土改和正在土改过程之中的省区,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共华东局一向注意反对“左”倾偏向,这时也开始强调放手。[116]结果原本受纪律束缚的江浙各地土改干部迅速开始出现乱捕、乱斗、乱打倾向。据中央政策研究室报告:从12月初华东局宣布放手后,运动马上蓬勃展开,但仅仅半个多月,不少地方就“出现了乱抓乱打的过左现象。如苏南奉贤、浙江嘉兴等地都有一些被吊打罚跪的情形,或者把大批地主不必要的看管起来。”[117]无锡一县遭跪、冻、打的有872人,青浦县龙固区几天里就打死了17人。奉贤县5个区被斗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打的13人,被捆绑的18人,被剥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种体罚。宜兴县强迫斗争对象跪碗底,把猫放入斗争对象衣服里面,剪掉妇女的头发和眉毛,常熟县还发生了割掉被斗妇女乳头的事情。苏南各县(市)土改期间召开村或联合村斗争会16841次,乡以上斗争会13609次,斗争人数达28234人。一个苏南区土改期间仅斗争会上就打死了数十人,并造成了293人自杀。[118]


  西北局因为有1947年的教训,再加上西北地区不少地方没有地主,因此一直也比较谨慎。但这时也不能不开始要求干部放手,自然也出现了几乎相同的情况。如平利县四区双河乡对地主、富农、中农以及工商业者40余户进行了全面清算和罚没,连茶缸都不放过。[119] 长安乡王曲区斗争地主、富农“打、跪、拔胡子、脱衣服已成习惯”。渭南县九个区一个市的统计,因土改干部乱施刑罚、疲劳审讯逼供逼死了7个地主,15个普通农民和富农、小商、干部及小土地经营者各一人,造成上吊、跳井、自刎81人。[120]镇安县分了富农的土地,竹林管区征收了半地主式富农的自耕地。石泉县7个乡斗了43名旧保甲人员,并把他们和地主集中起来强制劳动。南郑58个乡,平均半数地主成份者被打,自杀了96人。安康县惩治了地主661人,管制了357人,自杀了82人,紫阳县一度将地主几乎全部管制起来。[121]


  和华东、西北相比,中南局明显走得更远。它一上来就明确提出:此前的土改试点地区普遍因为“防‘左’纠‘左’太多”而存在着“和平土改”的偏向,造成了严重的“夹生饭”现象。因此,必须让干部了解,土改不是单纯分田和得到经济果实,土改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土改后的农村真正成为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乡村。为此,不能束手束脚,”不要过早和过分地强调防‘左’“,不要让群众感觉规矩太多,对真正群众大动起来发生的过火行为,不应泼冷水。总之,要搞”斗争土改“,”放手发动群众,掀起一个大规模的农民反封建的革命运动“。[122]


  中共中央这时对中南局的这一指示表示了赞赏,并马上转发给各中央局。当然,对乱打、乱杀的后果依然心有余悸的刘少奇等,也注意到了中南局指示太过于偏重强调反右倾的倾向,因而特别提醒中南局:“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扫地出门、乱打乱杀等错误不许再犯。然而,这恰恰是中南局认为土改发动时不应去做的,因此它并未在这方面给予重视。[123]


  由于公开强调要敢于放手,并尖锐地提出了反对“和平分田”的要求,中南各省党政部门层层贯彻,一些一直感到束手束脚的基层土改干部,尤其是军队和农民出身的土改干部,自然容易变得十分激进。尽管,1950年6月28日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令“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不少地方的土改干部和贫苦农民全然不顾。湖北潜江重点乡李家大台、紫月两村,共413户,工作队进驻后,硬是划了64户地主,69户富农,“地富合计占总户数32.2%”。他们还将所有所谓“地主”扫地出门,迫使这几十家农户(其中多户实为富农)全家外出讨饭求生。其他的“富农”(实为中农和贫农)亦多被剥夺,只是没有被逐出家门而已。[124]汉川县土改工作团亦大张旗鼓地斗地主、打恶霸,全县土改、镇反先后杀了数百地富及反革命分子。其做法之简单激烈,导致了普遍的恐慌情绪,许多并无多少劣迹的地主富农,甚至一般农民纷纷自杀。十一区3个多月有37人自杀身亡,三区亦在同样时间里自杀了31人。其中且多为女性。[125]


  中原各地陆续开始土改之际,四川省尚处在退押反霸斗争中,双流县1951年初两个月就枪毙了497 人,141人(73男,68女)因恐惧被斗被逼而自杀。郫县头两个多月枪毙了562人,也造成222人以自杀相抗。不少地主甚至“舍命不舍财”,宁愿全家自杀也决不肯拱手交出财产。据双流县报告,该县自杀的141人当中,“舍命不舍财”的地主就有63人之多。[126]随着土改开始,一些干部更习惯性地把上级号召的“政治上打垮”理解为一个“打”字,“因而在斗争中产生放任暗示和组织打人的情况”。据报,“有的还带上打手,以捆、吊、打人代替政治上的打倒地主,阳奉阴违,报喜不报忧,在赔罚、镇反、划成份等各个环节上交待政策,分别对待不够。有的地方经领导上具体指出来的问题,亦未实际的去做,因而在各个环节上死了一些人,结果大多报为畏罪自杀。”[127]营山县30%的村子发生了吊打和肉刑的情况,全县被划地主多达3760户,其中自杀了261人(总共自杀301人)。[128]荣昌县七区4个乡,54个村,共划地主663户,3376人,区领导自土改开始,便放手组织乱打、乱吊。14村共划中小地主 15户,就打死了15人,平均每家一个。土改干部林成云在斗争大会上甚至用刀割断了被斗地主的脖子,众目睽睽下当场将地主杀死。由于地主成为受辱和死亡的代名词,一些农户得知被划为地主后,竟绝望自尽。有地主生恐被斗,硬被拉到斗争会场后,即用头当场撞柱而死。仅这几个乡地主富农就自杀了96人(男39,女57),当场斗死16人(男9,女7);斗争后几天里又病死、饿死了66人(男42,女24),加上关押致死的12人(男8,女4),总共死了190人(男98,女92)。[129]


  广东东江惠阳县潼湖区欣乐乡土改伊始就乱打乱吊地主,不但打吊,而且乱挖底财,该区发明了 20种吊打人的方法来逼底财。5月30日至6月5日6天中,就打死6人,逼死13人。增城斗争地主中实行吊、打、绑、埋(埋至颈)、关5种办法,还动用火刑,强迫农民签名参加吊打,否则不分果实。[130]惠阳县因此自杀了199人。[131]仅5-8月间,[132]北江地区就造成了614人自杀。[133]潮汕专区则造成了755人自杀。[134]兴梅专区仅5月20日至6月7日,就逼死了202人。[135]全省5-8月连打死带自杀,共死亡4000人左右。[136]而全省1-8月份非正常残废的数字更加惊人。仅一个东江地区在1951年上半年土改开始的几个月时间里就斗争了5698人,其中地主成份者2567人,富农成份者1047人。镇压了其中的3642人,另有2690人因绝望和恐惧自行了断了生命。


  但是,对于已经如此激烈的土改运动,中南局仍批评为“和平土改”,并经中共中央同意,派陶铸等来广东,撤换了“在农民问题上犯了右倾错误”[137]的华南分局领导人方方,并从各地补派了1000名土改干部。新一轮土改从1952年春夏开始,几个月时间就造成了更大范围的伤害,大批过去多少受到保护的华侨被打成地主、富农,许多人被剥夺了财产。惠阳潼湖区欣乐乡又捉地主100人,使用肉刑打、吊、焗烟、灌水,十村用木棍自胸碾至腹碾出大便。博罗有用小蛇、大蚂蚁装进地主裤裆,还有吊乳头、熏烟火、坐水牢、睡勒床、点天灯、假枪毙等刑讯方法。[138]东莞290人自杀,230人是地主成份。[139]仅恩平县在这一轮土改中因重划阶级就多划了地主1039户,按政策标准等于错划了将近三分之一。也因此错斗1173户,2179人;错捕了486户,553人;被吊打138户,278人;因错打、错捕、错斗、错管制,致死122户,236人;错戴帽子213户,401人,并导致830人自杀,其中地主达570 人,富农108人,有的全家7口全部自杀。[140]另据华南分局通报,从2月3日至3月6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因为残酷吊打,一度竟造成了805人自杀的惨剧,全区这段时间先后自杀了1165人。[141]在这一阶段土改运动期间,广东全省农村不算被镇压的,光是自杀就死了17000人之多。[142]


  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档案中有太多的记载,仅此即不难看出,1950年,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以后开始的南方和西北地区的土改运动中,过度的暴力现象,和对富农的严重伤害,绝不是偶发的和个别的。它们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并且在一些地方造成了极为恐怖的后果。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当指出,和1947年的暴力土改风潮相比,它们还是局部性的,并且是与中共中央的三令五申相违背的。即使是中南局,我们也可以找到它对这种乱打乱杀乱划成份和伤害富农等作法进行批评和纠正的相关文件。这也是中南各省土改过程中,这种过度暴力现象很不平衡,也还没有发展到普遍失控地步的原因所在。[143]


  但是,在这里值得格外注意的是,针对地主富农的这种打击越多,中共基层党政部门所看到的来自地主富农分子的敌意、反抗和报复也就越加明显和激烈。这种情况反过来也就越发促使中共多数地方领导人高度警觉,绝不相信地富丧失了财产和地位,就应该给其以一般人一样的待遇。在这方面,习惯于从理论和策略高度考虑问题的中共中央态度固然有所不同,但上述所举中共中南局在富农问题以及在反对“和平土改”问题上坚持己见,促使中共中央改变政策的例子,可以说明,中共地方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是足以改变中共中央的看法的。下面这个例子正好可以进一步说明各中央局对中央政策的这种影响作用。


  1951年5月10日,中共中央鉴于各地土改走向尾声,开始从恢复经济和统战关系的角度考虑对多数已经接受了现状的地主适当采取羁糜政策,并据此发出了一个关于土改后安置地主就业的指示。指示要求各级干部在土改完成的地区,劝说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能从事教书或其他职业者,应允许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或分配教书工作给他们。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作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作生意。”要让他们了解,“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他们以后生产所得,不论多少,均不再没收。”只对于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劳动,又无其他职业者,应强制他们劳动,不允许他们游手好闲以讨饭为生。对于那些继续顽抗的地主,除应继续斗争外,“亦可把他们编成劳役队强迫他们劳动。”[144]


  这一指示没有得到各地的拥护和响应。相反,各中央局对向地主表示缓和的作法多不赞成。他们深信遭到土改严酷打击的地主分子,绝不会安分守己,多半都会怀恨破坏或反攻倒算。华东局因此提出了一个与上面的指示完全不同的管制和改造地主的文件。内称:“在土地分配已经完成地区,为了防止地主反攻复辟、窃取农民的斗争果实,继续压迫农民,必须对他们提高警惕,并严格地进行管制,不能稍有麻痹懈怠。”“在对地主管制期间,应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和经常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同时并进。乡人民政府和乡农民协会,应近期按期召集地主训话,检查其劳动改造及遵行管制规定的情形。”只有“对确实长期安分守法积极劳动并较一般地主表现为好的个别地主”,可以“酌情缩短其管制期限”。[145]


  对于华东局的这一文件,中共中央亦不能不表示赞同,并转发各地参考执行。它只是表示,“在实际执行上为免于疲劳群众和流于形式主义”,最好将“较一般地主表现为好的个别地主”一句,改为“表现较好的地主分子”,在同条末尾“得酌情缩短其管制期限”一句后加“或免予管制”几个字。它说明,它之所以主张对地主要略给些希望,只是为了“更策略些”而已。[146]


  然而,来自地方上的这种报告看多了,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看法也很快就变过来了。只过了将近一年半,中共中央就根本改变了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它并且开始修正原定地主劳动满5年、富农不剥削满3年就可以给他们公民权的决定,[147]强调对地富恢复公民权利问题,“根据各地区不少地富的破坏活动及抗拒政府法令的行为看,目前似不宜做统一的明文规定”,只可个别试点。[148]毛泽东后来甚至根本反对轻易给地富分子“摘帽子”。他表示说:“过去规定摘地主帽子一般是三、五年,现在看来,恐怕要到三十到五十年。”刘少奇解释说:因为苏联过去是把地富都驱逐了,而我们没有这样做,还和地富在一起,因此如果界线划不清会很危险。[149]


  5.“一刀切”政策的利弊


  由上述情况可以清楚地注意到建国后中共土改对地主(实际上也包括对富农)简单一刀切的做法。显然,这一政策并不纯粹来自于意识形态,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中共的现实考虑相关联的。中共早期的农村政策,只把矛头对准土豪劣绅和大地主阶级,并不主张反对小地主。大家都清楚“小地主生活亦苦”,也受帝国主义、军阀和大地主的压迫,故相信从统一战线的角度应当联合小地主,共同反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阶级。[150]直到1927年明确提出土地革命的方针,宣布“无代价地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时,仍公开承诺“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151]改变对小地主的这一政策,开始于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因为要发动农民开展土地革命,必须给农民以好处,而中国南方许多地方没有大地主,只能拿小地主开刀,因此再不提区别大小地主的事情了。[152]


  抗战期间,中共因为放弃了土地革命的政策,改行减租减息和“三三制”,有了许多开明士绅的统战对象。因此,当1946年中共中央不能不再行土改之初,自然又一次突出强调起区别的问题。在《五四指示》中,它就明确提出了“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的具体办法。[153]1947年2月1日,毛泽东也重申了这一政策,要求“对于一般的富农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应有适当的出于群众愿意的照顾”。[154]但这一政策因无法满足众多无地少地农民的愿望和需要,在1947年4月之后实际上被负责土改工作的刘少奇放弃了。自此,从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50年 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都不再有区别的提法和政策。[155]


  对于大中小地主应否在土改政策上加以区别的问题,郭德宏曾有过专门的讨论。他的观点是:大地主一般占田多,且与官府、军队勾结,强取豪夺,民愤较大。中地主没有这样大的势力,“小地主往往只占田几十亩,生活比农民稍为富裕,一般作恶也不多。”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先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对集中力量打击大地主,“是有利的”。[156]但读毛泽东的《寻乌调查》,可以发现郭上述论点的前提似不够严整。


  毛泽东在调查笔记中这样写道:“(寻乌)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中地主是全县权力的中心。他们的子弟许多是进中学校的,县政权如财政局、教育局、保卫团等也是他们抓到的多,特别是祠堂蒸尝费用,几乎全部在他们掌握之中,小地主及富农是很难过问的。”[157]
作为外国留学生的日本人秋山良照,当年随中国的土改工作队亲身参加了广东地区的土改工作,其印象中广东一些地方的地主,也有类似的情况。在村地主中的实权派往往并不很大,但是十分蛮横霸道,和地方军政都有勾结。用他的话来说,“很像以前日本恶霸头子”,常常无恶不作。[158]


  与此相反,一些大地主,因为身为军阀或属社会名流,长年住在城里,与佃户往往不直接发生关系,其对农民的直接压榨反而要少得多,民愤也小得多。[159]上海一农民就回忆:“当时租种的土地是一个地主家的,这个地主家在大团,很有钱,所以收取的地租较少。每年每亩收棉花50斤,谷子90斤。地少的、没开店的地主则要收75斤棉或135斤谷。交完地租后就没有什么负担了。”[160]还有一些大地主,确有直接欺压农民的种种事实,但因为历史上对中共帮助较大,其乡间的罪恶反成其次了。如陕西的李虎丞等即是。[161]


  值得注意的是郭德宏所强调的小地主多数不富裕,这一点过去从来不讲,却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亲历过土改教育和斗争的黑龙江珠河县元宝村的贫苦农民,对村里地主的印象是:“韩老六,做过维持会会长,屋里没啥玩意儿,住得比他好的,那有的是。”“他那小房,那叫啥,搁现在还不如咱各家盖的小仓房呢!小草房,也就三间,就是有两洋窗户”。“老婆是个教学的,教音乐……她会做缝纫,放学回家没啥事儿,就蹬机器,噔噔的。给小学做个操衣啥的,穷不喽嗖的,挣两个钱,也维持不着啥生活。”“实际上他也只是个经营地主,土地不是他的。他是经营……珠河县地主的地,帮着收租,帮着往外租,从中间得好处……和书上写的不一样*.”其他像地主“李兴广、贾明其、刘锅子,就这些人家,家里养活大车,还有马,一大家子,都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的,过年一口年猪都不杀啊,就为攒几个钱啊,……攒俩钱就买点儿地,攒两钱就买点儿地,都是这样的地主。”“那时的地主,一清早撅着棉裤撅着棉袄,腰里头扎个绳子,一弯腰冬天都露出腰来,露肉,他也没有什么衬衣。全都是拼补家增,一块豆腐切两半吃两顿。那时一块豆腐就一分钱。”他们的看法是:那时的“地主啊,富农啊,比一般人能宽裕一点。至于说好得很,比一般人非常富裕,我所看到的不是那样。”“其实那时的所谓大户人家,他和现在的贫困人家距离都挺大,不能比,还不如现在这个生活不富裕的人。他不如。他也得去劳动,他吃的也都是一般粗粮。”[162]


  类似的调查资料也不少。如前引日本人在昌平县小汤山五里外的阿苏卫村所做的调查,即使是村里有田60亩的最富的地主(兼自耕),全年也只能靠吃高粱、玉米等粗粮度日,他家与其他农户在吃饭问题上的最大区别,就是逢年过节多少还能吃上一点白面,约占全家年消耗粮食总量的8%左右。在衣着上他们也与一般农户的差别不大。夏天都赤膊以尽量节省布料,冬天鞋帽极少花钱上市场去买,多靠边角布料自己缝制。被服通常要穿上三四年才会更新,因布料质量较次,故往往一两年后就会破损,也都是补了又补坚持穿用。[163]


  比阿苏卫村多一倍农户的密云县小营村,情况差异较大。全村因出租土地或雇工耕种而可以称为地主者不下35户,其中5户占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14户占地50亩以上100亩以下,16户占地6亩以上40亩以下。但占地最多者,也是家庭人数最多者。如占地300亩的王鸿逵,全家20口人,人均占地不过15亩。该村人均占地最多的一户,达到45亩。但无论占地多少,能够区别贫富者,主要在住房。个别人均占地多的地主家庭,不仅有瓦房住,而且院内有自家的水井。但即使这样的家庭,在衣食方面也与其他农户无甚差别。即一年四季以小米、玉米、高粱和甘薯为主食,夏季一日三餐,冬季一日两餐,极少能够吃上米面和肉类。被服亦同样粗布缝制,女人从不使用脂粉。[164]


  杨懋春笔下的山东黄岛辛安台头村的富裕农户,除了招待客人和春节会稍精致些以外,平时的饮食与一般农户并没有显著的不同。特别是在农忙时,还一定要提供给雇工较好的伙食。[165]河北望都县志记载:农民“中上之户,饭皆粗粝,中下之户则皆搀粮和菜为食。”[166]至于食物衣物方面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也相差不多。侯建新的统计,河北地富人家每人每年平均消费棉布8-20尺,贫农则为10-12 尺。地主平均每人有被子2条,富农平均每人1.5条,,中农平均每人2条,贫农平均每人0.9条。[167]


  建国初四川省遂溪县附西乡有过类似的经济调查。据报,在农民眼里,多数地主和一般农户的主要差别体现在吃上。在农民看来,一年四季80%的时间能吃上大米,就是地主的生活;60%的时间能吃上大米,就是富农的生活;中农一年有一半时间能吃上大米。贫农一年大约有四分之一的时间能吃上大米。而当地小地主居多,如第八村地主 5户,生活状况与富农差不多。[168]


  西康省土改委员会调查组建国初也曾对汉源县第一区击谷乡堰坪村做过经济调查,其中具体调查了各阶层的收入情况。从占地比例数看各阶层差距很大。如该村地主10户,53人,人均占有土地是本村中农的4.3倍,是贫农的11.7倍。但其每年人均实际收入约5.9石谷,只相当于本村中农年人均收入的1倍,是本村贫农年人均收入的将近3.5倍。而中农和贫农的实际消费状况又如何呢。可详见下表:


(注:本表引自《汉源县第一区击谷乡堰坪村关于土地改革前后土地占有情况与生活情况变化暨生产调查报告》,1951年9月2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康/1/587/50.)


  由上表可知,一个中农一年的生活费,就是每天1.6斤黄米的口粮,每月将近半斤肉,一年能有两身土布新单衣。这也就是说,该村人均占有土地11.7倍于贫农的地主,年收入一倍于中农的,也就是这些东西。而因为小地主通常都要供养子女上学,再加上因土地面积多再多些农具、耕畜的花费,何况这些人家往往都还想着要攒钱买地,故一个5口之家的地主即使只想保持相当于中农的生活水平,想来也确实不易。[169]正如费孝通所说:“有限的土地生产力和农民已经很低的生活水准是经不起地主阶层们的挥霍的。把中国一般中小地主描写成养尊处优、穷奢极侈的人物,我觉得是不太切当的。‘一粥一饭’式的家训即使不能算是实况的描写,地主阶层平均所占的土地面积也可以告诉我们,他们所能维持的也不能太过于小康的水准。”[170]


  关于中国的小地主多半“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就为攒几钱……买点儿地”的情况,在今天已经不是什么奇谈怪论了。唐致卿的研究除了介绍到一些地富的财产是下力干活,“是自己治(置)的,是力农致富”外,[171]还依据山东惠民县成氏、沾化县许氏、高苑县和家店张氏世代购地的契约文书等各种原始资料,很清楚地说明了众多小地主或富农日积月累攒钱购地的经过:


  成氏自嘉庆十三年(1808年)到民国三十年(1941年)前后133年间,历5代,分21次购得22块地,总共81.66亩。最大的一块8.07亩,最小的一块仅0.16亩。平均每年购地仅0.614亩弱。


  许氏自光绪三年(1877年)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65年间,经三代,分8次买进8块土地,最大的一块6.3亩,最小的一块仅3分多地,总共买进15.1875亩,平均每年买0.234亩。


  张氏则从乾隆八年(1743年)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204年间,历5代分26次买进26块地,最大的一块8.3亩,最小的只有不到2分半地,总共买进80.229亩,平均每年购进0.3932亩。[172]


  因为无权无势,纯粹靠力农致富,因此不少小地主和富农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或生产能力。这造成这些小地主或富农与佃户或雇工的关系会呈现出两极的情况,很难一概而论,说小地主一定作恶多,作恶少。有些农户的印象,地主越小就越苛刻越扣门儿,像天不亮就用各种声音闹觉,赶着雇工出工;下了工回来还要被要求挑水、铡草、填栏、喂牲口之类的地主富农,并不少见。[173]但雇主待雇工“亲如家人”,“平时主雇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男人同伙计吃小米干粮,家中女人吃粗粮”,“掌柜和伙计都一块劳动,凑在一起谈天说地”的情况,同族接济,富也富不到哪儿去,穷也穷不到哪儿去的情况,也同样不少。[174]


  不过,更值得注意的,也是郭德宏没有提到的很重要的一点,其实是中国小地主所具有的革命性问题。换言之,中国的小地主(包括许多富农)因为多半力农致富,又有些文化,容易接受新思想,对来自军阀官僚政治和帝国主义的压迫相当敏感,因而往往会同情革命,甚至参加革命。自己革命成功,转而把同样可能革命,甚至是已经投身革命的众多小地主一棍子打死,在这一点上,很难认为是适当的作法。


  有关小地主革命性的问题,毛泽东有过相当深入的调查和说明。他在调查江西寻乌的情况时,就发现:因为小地主占着绝对大多数,政治上却受中地主阶层的统治,“在经济上受资本主义侵蚀和政府机关(大中地主的)压榨(派款)”,因而他们“接受新文化比哪一个阶级(都)要快要普及”,“他们革命的要求在初期革命运动中也表现得很迫切,革命的活动亦很猛进”。因此他们中的激进者不少都成了共产党。“如死去了的斗争领导者潘丽(共产党县委书记)、刘维炉(三二五暴动时革委会主席)、刘维锷(共产党区委委员)等,现在的斗争领导者古柏(共产党县委书记)、钟锡漻(红军营长)、黄余贵(共产党区委书记)等等,以及没有参加合作社后头参加革命的,如梅汝黄(红军大队政治委员)等,都是这个阶层里头的人。”[175]


  实际上,早期的中共党组织,包括苏维埃革命时期的中共党政军组织当中,出身或成份是地主、富农者投身革命的人相当多。陈耀煌对鄂豫皖中共组织及苏区的研究,对此已有说明。[176]另以赣西南根据地为例,瑞金早期的党员曾经“百分之八十是地主富农”,“上犹党员八十多人,地主富农占三十多人”。[177]因而1930年反富农斗争开始后,被“开除的地主富农有一千余人”。[178]大批开除一年后,党员干部当中仍有数十名地主和富农成份者。[179]也正是当年采取大批开除地主富农成份的党员出党的做法,促成了富田事变,造成了数以万计地方党员干部和红军指战员惨死的历史悲剧。而事实上,正如戴向青所云,赣西南中共党组织和根据地,早期恰恰就是当地富有家庭的子弟利用他们在地方上的资源艰辛创立起来的,他们并非是不革命或反革命的。[180]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1940年代后半期,因为痛恨国民党的腐败统治,在国民党统治区内许多官僚、将领和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包括不少将领和较富有的地方人士,投身到中共组织的地下活动,乃至于武装斗争之中,帮助中共夺取和接管南方各省市,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样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了。然而,因为建国后在阶级问题上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南方各省的地下党组织及其所领导的外围组织和武装部队,几乎统统因其阶级成份“严重不纯”,而长期受到怀疑。不少人还因此被打成“地主恶霸集团”或其他名目的“反革命组织”,遭遇开除党籍、判刑入狱,甚至是被杀的命运。[181]


  8.结语


  分析中国农村阶级问题的复杂性,和建国初土改背景下地富成份者遭遇厄运的原因,并不意味着我们是在苛责当年的共产党人。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出身于地主、富农的多数中共中央领导人,未必不清楚作为个人的地主、富农有大小、善恶等种种区别,未必不了解中国的地主、富农很多也是苦出身。对此,只要读过毛泽东和刘少奇等对自己父母发家史的回忆,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对此的同情与理解。[182]他们这个时候之所以会用“一刀切”的办法来妖魔化所有地主和富农成份的人,显然不是因为他们缺少知识,而是因为一种现实的政治需要,即他们相信自己的阶级斗争的理论和内外阶级斗争的经验,他们也确实利用这样的理论和经验,彻底改造了中国的农村社会,实现了国民党始终无法达成的目标,建立起了一个巩固的大一统的政权与国家。而随着时光的流逝,当现实的需要发生了改变,共产党人自身的认识也终究还会渐回本真。不信,让我们来读几则共产党人在当今新环境下所写的地富发家史。


  由官方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毛泽东传》这样写毛家的发家史,说毛的祖父是个老实厚道的庄稼人,家境窘迫。毛的父亲因负债被迫外出当兵,长了见识,也攒了点儿钱,因而赎回了家里出卖的土地,苦心经营,逐渐成了当地的“财东”。毛父亲的发家史,证明了“在旧中国,靠自身奋斗摆脱贫困的农民,大多克勤克俭,精明刚强。父亲的这种性格,自然对从小目睹这一切的毛泽东产生了影响。”[183]


  同样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刘少奇传》这样写刘家的发家史:其曾祖父刘在洲当家时,还很穷。“除了在十几里外的茅田滩有祖上留下的一些薄地外,他们在炭子冲的家产只有三间茅草房,靠租人家的田地耕种度日,生活相当艰难。但刘在洲勤劳能干,带领一家人起草贪黑,辛苦劳作,除了种植粮食外,还种些烟叶等经济作物,使家庭境况逐渐好转,开始在炭子冲置办田产。”“刘在洲的儿子刘得云经过多年经营,又把在炭子冲的田产增加了六十亩,还把原来的三间茅屋扩建成七间新房。”刘得云两个儿子分家时,各得了一半田产。刘少奇父亲刘寿生“管理家政有条有理,他把在炭子冲的三十亩地留给自家耕种,而把离家较远的茅田滩上的三十亩地租给别人,自己又在附近租种了别人的十五亩地……农忙时节,还需要雇几个零工才能应付。”[184]


  身为邓小平女儿的毛毛是这样写自己父亲家的发家史的,说其曾祖父早年“十分穷困,田无几分,地无几亩。好在他为人俭朴,十分勤劳,又会纺线织布,于是他就一天天地省吃俭用,不辞劳苦地积攒家业。”到生下邓小平的父亲时,已积攒起十几亩地了。等到邓小平父亲接手家业时,因为田产足够养活一家人,便不再种田,而雇佣个把长工种地,因此成了个“小地主”。[185]


  中共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也同样对身为小地主兼小商人的父亲充满了感情。他写道,早年家只有几十亩地和一所三间四进的宅子,还开了一家烟店,父亲不仅“知书明理”,而且“为人和善、厚道”。支撑着一个有10个子女的大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却还利用家中大厅创办女塾,弄得负债累累,经济难以维持,最终完全是因为被人逼债悬梁自尽的。[186]


  我们这里特别应当介绍的是张秀山对地主父亲的回忆。张在1947年土改期间,是东北松江省委书记,他所领导的土改,曾对当地的地主富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打击。这是因为他当年公开主张:斗争地主不要受任何条文限制,打击得越激烈就越人道。[187]然而,到了晚年,在回忆自己父亲的发家史时,他显然再不认为地主都是应该打杀的恶人了。他写道,他父亲原本贫穷,12岁时还在给富人家揽工、放羊,连糠窝窝也不够吃。但因为好学,粗通文字,又吃苦能干,庄稼种得好,家境就逐渐好起来了。又赶上光绪末年陕北大旱,许多人外出逃荒,有一家人交不起田赋,被迫出让河滩地,转让给了他父亲家,他父亲一家把石滩地改造成了水浇地,因而很快发了财,建起了六孔石窑,并置办下几百亩地,雇了一两个长工,还出租了一部分土地, “这样就成了小地主”。据他说:“那时买地,一亩好地也就一块银圆,不好的地只值几毛钱。”因此,父亲省吃俭用,常常跑几里路进城去忙活一天连花个铜板买个烧饼都舍不得,而是“有了钱就买地”。不仅如此,他父亲还十分同情革命,给了他很大帮助。[188]


  用不着举更多的例证了。通过前面的分析,和今天共产党人对地主富农发家史的描写,中国传统农村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诸多特点当可一目了然。我们由此也不难理解,孙中山早年为什么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中国人通通是贫,并没有大富,只有大贫小贫的分别。”中国发展到今天,依旧是“小地主时代,大多数地方还是相安无事,没有人和地主为难。”[189]显而易见,孙中山的这一看法与他较多生活和活动在地权更为分散的东南沿海省份,较多接触了解南方人和南方农村情况的经历有一定的关系。但同时,它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了中国近代农村的某种现实。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国民党没有能力依照孙中山的办法,在大陆解决农民问题,以致失去了其立足之基,它却得已在台湾这样一个小岛上通过“和平”(其实也是强制性的)土改的办法实践了孙中山的主张,并因此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1]有关地主一词近代意义衍生的考据,可参见李博著,赵倩等译:《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 213-216页。有关这一概念的象征性意义的讨论,可参见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料》,《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年,第108-111页。


  [2]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下),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4年,第975 页。另,有关“剥削”概念的现代含义,如地租、利息、利润乃至资本等等,是否可以简单地与“剥削”相提并论,包括价值与(体力)劳动、资本、地租、管理等等的关系,当今有很多不同看法,本文这里暂不做讨论。


  [3]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村党支部书记语:元宝村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当年那地主富农的后代,将同村人的土地或租或买,又将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形成了产粮大户。现在这些户干得最好,这些是最大的户。看来还是原先他们这些成份不好的人,干得是最好。剩下一般的户,比如中农啊,也有贫下中农,可是比较少。他们的思想啊,可能是被什么本分啊什么的这些约束住,都不如这些户。蒋樾、段锦川执导的纪录片:《暴风骤雨》(未公影)。


  [4]在中苏关系好的10年里,即1949-1959年,中国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平均达到22%以上,中国的基础工业也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中苏关系破裂后,从1960-1976年,中国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平均只有大约6.2%.


  [5]“相信土地已经高度集中”,即所谓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农村70-80%的土地。参见《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7年12 月25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4页;《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250 页;。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页。


  [6]见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青岛出版社,1993年,第7,42页。


  [7]郭德宏前引书,第45-47页。


  [8]郭德宏前引书,第42页。


  [9]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上海书店,2005年,第9页。


  [10]高王凌前引书,第4-6章。


  [11]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22页。


  [12]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8,614页。


  [13]唐致卿前引书,第253-256页。


  [14]陶直夫:《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转见《钱俊瑞选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5页。


  [15]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1912-1927),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3-18页。


  [16]参见朱玉湘:《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文史哲》1997年第2期。


  [17]中国农业部编:《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84年,第14页。


  [18]《土地委员会关于全国土地分配状况的调查报告》,1937年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4页。


  [19]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7页。


  [20]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5年,第147-165页。


  [21]史志宏利用的调查资料还具体考察了地主所占土地质量的情况,否定了地主所占土地远比一般农户好的说法。见史志宏:《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土地分配及变化——以河北清苑县四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22]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3]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彰德縣城附近に於る群小不在地主に就て》,昭和十五年一月,第1-37页。


  [24]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部冀东地区农村实态调查班:《冀東地区二十五箇村農村實態調查報告》(上),昭和十一年,第8-9页。有关这样的例子,在章有义的书中也有记载。见章有义前引书,第306-308页。


  [25]参见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84-185页。


  [26]《驻蓉地主统计》,1950年,见四川省档案馆藏档,74/1/1/2-8;121/2/15/1-157.


  [27]《大中小地主人数比例表》,1951年12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东/1/39/56.


  [28]《四川省达县罗江乡二、四村各阶级经济变化情况调查》,中共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农村经济变化典型调查》,1954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资料/F3/37/33.


  [29]《南中兴乡廿亩田以下地主名单》;《南中兴乡廿亩田以上地主材料》,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1/431/16-32.


  [30]《温江土地占有情况》,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484/2.


  [31]中共西康区党委研究室:《雅安大兴乡调查工作总结报告》,1950年7月18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康/1/514/46.


  [32]中共川西区委:《灌县土改调查报告》,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482/113;《灌县第二区及新民五乡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1951年6月27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482/102.


  [33]《蓬溪县附西乡八村各阶层经济情况调查表》,1951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1/217/81.注:该表中有的乡算上了外籍地主的土地,如此地主占地要达到人均40-50亩,但此种算法因未考虑到外籍地主及其家庭的人数故这里未计入。


  [34]乐山专区公署:《乐山专区农村经济情况》,1952年11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南/1/334/57-63;中共南部县委会:《南部县三合乡黄连村各阶层经济变化情况调查报告》,1952年4月2日,同前引,建北/1/216/106;《荣经双江乡农村情况概括材料》,同前引,建康/1 /513/129;19;中共南充地委:《关于南充、南部、营山、武胜、仪陇县农村情况调查材料》,1951-1952年,同前引,建北/1/216 /2.


  [35]《广西农村阶级关系土地占有及其土改分田研究》,中共广西省委政研室编:《广西农村调查——调查材料之一》,第4页,湖北省档案馆藏档,ZNA982.


  [36]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广东土改简报》,1951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ZNB-188/39,47.


  [37]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编:《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76,219页。


  [38]《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生产部分)》,第92页。


  [39]《湖北省七个专区十二个县十六个区二十七个村土改前后田亩产量比较表》,1952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J530/1.


  [40]湖北省农委调研科:《湖北省三十六个乡土改复查对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打击程度统计表》,1952年11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SZ18/1 /24;《襄阳地委张廷发同志给李主席的土地实验村的情况报告》,1950年11月30日,同上引,SZB882/13/2;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编:《湖北省黄陂县方梅区农村情况调查》,1950年5月28日,同上引,SZH100/附表一;湖北汉川县十一区区委会:《河岭乡土改前各阶层占有田地统计表》,1952年,汉川县档案馆藏档,590/40.


  [41]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三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194-196页。
[42]见陕西省档案馆藏档,123/24/10/10-30.


  [43]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16页。


  [44]《河北省新区土改村庄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变动统计表》,1950年3月26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7/37-40.


  [45]河北省委办公室:《京津新区土改意见》,1949年9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42/2/6/50,47.


  [46]前引《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生产部分)》,第19页。


  [47]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1年12月,第33,6,53,76页。


  [48]转见唐致卿前引书,第258,290-293页。唐致卿的结论是:山东省土地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土地占有相对分散,中小地主多,自耕农、半自耕农特别多,而大地主和无地雇农、赤贫户极少”。(第256页)


  [49]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统计表》,1953年2月,第20-25,344页。


  [50]张闻天:《神府县兴县农村调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页。


  [51]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锡市(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北京,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328页。


  [52]薛暮桥:《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166页。


  [53]《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2-15,35,38-39,59-60,61页。唐致卿的书对这方面的情况介绍得十分详尽。


  [54]《东北农村调查》,第48页。


  [55]西北一般为小垧,一垧相当于3或5亩。


  [56]张闻天前引书,第91页。


  [57]转见唐致卿前引书,第285页。


  [58]东北以垧计,为大致统一,便于了解,这里均以一垧等于15亩加以换算。


  [59]东北局宣传部编:《东北农村调查》,东北书店,1947年,第3,18A ,31,40A ,50,72,80页。


  [60]参见沈志华:《对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富农问题的历史考察》,《世界历史》1994年第5期,1995年第1期。


  [61]还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很担心富裕农民在农村中的影响和作用。他指出,他们在有的省份占到了农户总数20%左右(占人口的30%),集中了一半以上的耕地,在有的省份只占农户7.1%的富裕农民有10头以上的耕畜和占据了全部耕地的36.5%.参见《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199,54页。


  [62]见王茜:《论俄国资本主义时期的农民经济》,《西伯利亚研究》,2002年第6期。


  [63]《弗鲁姆金关于农村状况给联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1928年6月15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4卷,第403页。


  [64]前引《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迁移被没收了财产的富农的决议》,1930年1月30日﹐《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5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00~601页。


  [65]转见吴恩远:《从档案材料看苏联30年代大清洗数字的夸大——兼答郑异凡先生》,《新华文摘》2004年第1期。另据《关于迁出富农数量的资料》(1931年12月)统计当时已放逐35.65余户,167.9万人,《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4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 413-414页;《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迁移被没收了财产的富农的决议》,1930年1月30日,前引《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5卷,第 600-601页。


  [66]中共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44页。


  [6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22页。


  [68]《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1929年8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450,454页。


  [69]《史记。陈涉世家》中即有这方面的记载,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一句,就谈到了秦代田主使用雇工耕地的情况。明清律例中更有专门的“雇工”条文。并参见张晋藩:《清朝法制史》,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257页。。


  [70]《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18-19,21页;中共中央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山东莒南、赣榆县三个区的农村调查》,1944年4月,陈翰笙等前引书,第473-474页。


  [71]《沭县、石河、临沭县蛟龙、大兴三个区农村经济情况调查》,《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第65页。


  [72]薛暮桥、刘瑞生:《一九三四年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1934年,陈翰笙等前引书,第616-617页。


  [73]邓力群、康云:《榆树县五棵树区阶级关系调查》,1946年,《东北农村调查》,第40A ,40B ,42B ,


  [74]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61-63页。


  [7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1952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3–75页。


  [76]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皖南区农村土地情况》,1952年12月,第5,29,195页。


  [77]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福建省农村调查》,1952年12月,第36-37,79,95页。


  [78]《四川省达县罗江乡二、四村各阶级经济变化情况调查》,1954年2月,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西南区农村经济变化典型调查》,1954 年8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F3/37/31;《荥经县鹿鹤乡调查材料》,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康/1/531.福建也有类似的情况,富农出租土地的比例,达到了富农户全部占有土地的90%以上。见《古田县七保村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72页。


  [79]按照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29、1936年和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58年对无锡11个村追踪调查的结果亦可看出,中农、富农向小地主转化和小地主因分家等原因回落到中农,甚至是贫农的相互易位流动的趋势。


  [80]《富农问题——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1930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编:《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97-398页。


  [81]《反富农斗争决议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0年9月,《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33页。


  [82]有关这方面问题的讨论可参见李良玉:《苏南土改与现代化传统问题》,《江苏大学学报》2006年5月号,等。


  [83]参见毛泽东:《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1933年,转见万大宏主编:《共匪祸国史料汇编》第二册,台北,中华民国开国文献编纂委员会发行,1973年,第245页。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第549-556页。


  [85]参见拙作:《1946-1948年中共中央土改政策变动的历史考察——有关中共土改史的一个争论问题》,《开卷有疑——中国现代史读书札记》,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90-344页


  [86]《中共中央关于修改经营地主与富农界限的规定给东北局的指示》,1948年2月6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等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63页。


  [87]《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1949年3月13日;并转见《李井泉同志在兴县三区农民代表会上的讲话》,1948年2月28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469-475页。


  [88]《毛泽东征求对富农策略的意见》,1950年3月12日,陕西省档案馆藏档,123/24/10/2-3.


  [89]宗族拥有的公共土地。


  [90]《邓子恢四月二十五日致毛泽东电》,1950年4月25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27-628页。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43页。


  [9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1950年8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78-189页。


  [93]有关这一点,亦可见1952年9月1日中南局传达的中共中央一则指示。中南局指出,中央虽不认同将占地相当于地主,但劳动主要为妇女的农户划为地主,“但按广东情况,此种现象在有些地区颇为普遍,如将这类户划为富农,则应没收土地将大为减少,势难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协商结果,中央同意这类农户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小地主平均土地数目二倍以上,参加劳动人数不及全家劳动力人员三分之一者,可划为地主。只是对待这种地主“应给以较宽待遇,以示区别对待”。转见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1950-1953)》,1999年,第683页。


  [94]王传骥:《中国革命中的富农问题》,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页。


  [95]郭德宏前引书,第42页。


  [96]《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等编:《苍茫大地谁主沉浮——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2-283页。


  [97]张小军前引文,第112页。


  [98]政务院在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也几度强调了人缘问题,再三说在“群众不加反对”的情况下,尺度可稍放宽。见《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第181-183页。


  [99]《中共河北通县地委致省委并华北局》,1950年1月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798/1/470/29-30;《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检查新区土改工作问题及今后意见》,1949年11月11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10页。


  [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郊区土地改革的总结报告》,1950年11月8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81-687页。


  [101]《中共河北省通县地委关于新区土改工作几个主要经验的报告》,1950年3月7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7/24/7-11;《中共通县地委关于香河县在结束土改中所发生几个错误问题的通报》,1951年2月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900/11/11/25.


  [102]《江津地委三期土改情况简报》,1952年3月9日,重庆档案馆资料D221/719/18-1/7.


  [103]见中共剑阁地委研究室:《广元大石乡第七保划分阶级成份中的问题与土地占有关系》,1950年12月2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1/16.


  [104]《咸阳分区二期土改情况》,1950年12月,陕西省档案馆藏档,123/24/17/89-91


  [105]《贫雇农路线》,东北书店,1948年,第66页。


  [106]前引《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


  [107]在华北新区土改过程中,薄一波曾明确主张除土地、房屋、牲畜、农具和地面上之大量金银财宝和多余粮食外,其他浮财一律不动,底财一律不挖, “把一切可能发生的(导致乱打乱杀的)漏洞都在政策上堵死”。中共华北局并就此发布过专门的指示。见前引《中共河北省通县地委关于新区土改工作几个主要经验的报告》,1950年3月7日;《华北局关于大城市及中等城市郊区土地改革的指示》,1949年11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52/113.


  [108]前引《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决议》,1947年12月。


  [109]《河北省委汇报会记录》,1949年11月8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8;《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检查新区土改工作问题及今后意见》,1949年11月11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09-610页……


  [110]《华北局关于顺义县几个土改实验村中所犯左倾错误问题给河北省委的指示》,1949年10月,《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06-607页。


  [111]《华北局关于重申正确执行土改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49年12月,《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17-618页;《中共河北通县地委关于新区土改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49年12月1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798/1/7/34-35;《河北省新区土改中违犯政策事件统计表》,1950年3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855/1/13.


  [112]邯郸地委会:《结束土改检查会议上的几点意见》,1950年1月10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798/1/470/7-8.


  [113]前引《邓子恢四月二十五日致毛泽东电》,1950年4月25日。


  [114]《河南土改运动中干部强迫命令作风严重一个多月即发生逼死人命案件三十余起》,《内部参考》1950年6月2日。


  [115]《陶铸在分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关于土改和反地方主义问题》,1952年7月6日,《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第619页。刘少奇也有类似的说法。即抗美援朝的锣鼓响起来,响得很厉害,土改的锣鼓、镇反的锣鼓就不大听见了,就好搞了。如果没有抗美援朝的锣鼓响得那么厉害,那么土改(和镇反)的锣鼓就不得了了。这里打死一个地主,那里也打了一个,到处闹“,”很多事情不好办“。《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1年5 月7日。


  [116]《华东局关于华东第二次土改典型经验总结会议情况的报告》,1950年12月8日,转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第604-605页。


  [117]《中央政策研究室关于华东土改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简报》,1950年12月27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703页。


  [118]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编:《苏南土地改革文献》,1952年,第801页等,转见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斗争》,《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4期。


  [119]《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安康地委关于平利县四区双河乡土改中发生的混乱现象的通报》,1952年1月18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40/6-7.


  [120]陕西省办公厅:《关于渭南县委对土改中乱刑乱法的检讨通报》,1951年8月8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40/59-62;《渭南地委关于土改中地主伪人员及落后农民自杀问题报告》,1951年5月23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40/48-50.


  [121]《陕西省委转发对南郑地委关于土改中自杀死人的问题》,1951年12月12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40/36;《陕西省土改组会议记录》,1951年9月,陕西省档案馆藏档,123/24/28/111,114-116,123.


  [122]《中南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南各省土改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1950年11月26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690-692页;《中南局关于放手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改计划的指示》,1950年12月1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 640-642页。


  [123]《中央转发中南各省土改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1950年12月20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第638-639页。


  [124]湖北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土改通报》第五期,1951年2月17日。


  [125]《汉川县第十一区土改运动自杀人事统计表》,1952年6月;《第三区自杀人数统计表》,1952年6月,湖北汉川县档案馆藏档,592/42.


  [126]《成都市附近七县退押反霸情况》,1951年3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502/1-3;《双流县最近退押情况》,1951年4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502/1-2.


  [127]《龚逢春同志在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关于川西第二期土改工作的检查报告》,1951年10月7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西/1/16/1-2.


  [128]《中共川北区党委第五工作团关于营山县情况的报告》,1951年8月1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1/158/33-34.


  [129]《江津地委关于荣昌县七区土改中违法政策及地主死亡情况的检查报告》,1952年5月24日,重庆市档案馆资料D221/719/18-1 /9.注:这里所说的情况和喻权域称他所知道荣昌土改中地主“没有人被打伤、打残、打死”的情况相差甚远。见喻权域:《土改法何曾夭折——四川土地改革亲历记》,《中华魂》2007年第1期。


  [130]《华南分局摘要通报古大存同志检查东江工作报告》,1951年6月23日,《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第314-315页。


  [131]中共惠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东江地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选编》,第19页,转见肖燕明:《对广东土改试点运动的再认识》,《广东党史》2002年第2期。


  [132]转见秋山良照:《中国土地改革体验记》,东京,中央公论社,1977年,第36,47页。


  [133]张根生:《关于北江专区农民运动情况的会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236/1/5/8.


  [134]王伟光:《关于潮汕专区农民运动情况的会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236/1/5/31.


  [135]梁嘉:《关于西江专区农民运动的会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236/1/5/50.


  [136]省土委:《半年土改工作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档,236/1/21/50.


  [137]《陶铸在分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关于土改和反地方主义问题》,《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第615页。


  [138]省土委巡检组:《惠阳博罗第一阶段工作检查报告》,1951年7月1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档,236/1/23/39-40.


  [139]《陶铸在海南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土改、整队、反地方主义及镇反等问题》,1952年11月18日,《广东省土地改革史料汇编》,第772页。


  [140]张佩道:《恩平县胜利地全面结束土地改革运动总结及今后工作任务》,1953年5月2日,《(恩平)生产通讯》第1期,转见广东省恩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编:《恩平文史专辑——恩平解放初三年评论集》,1995年,第76-79页。


  [141]《华南分局关于粤西区发生严重自杀情况的通报》,1953年3月25日,转见杨立春:《古大存沉冤录》,香港,天地图书,2000年,第137页。


  [142]《刘田夫同志在粤西区第三次土改干部扩大会上关于目前情况与工作任务的传达报告》,1952年11月8日,广东省档案馆藏,243/1/124/2-6.


  [143]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参见《日记(1944-1956)》,《郭小川全集》(8),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及《柳城土改日记》,见阳翰笙主编:《柳江怒涛——柳城县土改回忆录》,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等。


  [144]《中共中央对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的指示》,1951年5月10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58-260页。


  [145]《关于土地改革后管制和改造地主的规定(草案)》,1951年6月18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第347-349页。


  [146]《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后管制和改造地主的规定(草案)》,1951年6月24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第345页。


  [147]参见任弼时:《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1948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第313页;《中共中央关于地主、旧富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的指示》,1948年10月16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562-563页。


  [148]《中央关于村选中改变地主成份与取得公民权问题复东北局电》,1952年11月12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9/94-95.


  [149]《毛泽东、刘少奇在各中央局汇报时的插话》,1960年12月27日。


  [150]彭湃:《海丰农民运动》,1926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0页;毛泽东讲:《农民问题》(二),《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4页。


  [151]《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 5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11-112,163-164页。


  [152]毛泽东最早提出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如此则有许多没有大地主的地方,农协则要停止工作。”《“八七”中央紧急会议记录》,1927年8月,《中央档案馆丛刊》,1987年第2期。


  [153]《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第377-383页。


  [154]《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214页。


  [155]《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 422,643页。(注:毛1948年4月又曾提到应当“分别地主的大中小”,但未见实行。《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313页。


  [156]郭德宏前引书,第573页。


  [157]《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27页。


  [158]秋山良照前引书,第91页;并见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92-294页。


  [159]参见黄道炫:《1920-1940年地主农民和共产党》,《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160]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访谈实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69页。


  [161]《临潼县人民政府关于李虎丞单行材料的报告》1951年3月;《陕西渭南地委致临潼县委并报陕西省委关于李虎丞问题电》,1951年3月22日;《中央复西北局电》,1951年4月18日,陕西省档案馆藏123/24/5/2,3-4,12-15.


  *指周立波以该村土改运动为蓝本撰写的土改小说《暴风骤雨》,其中韩老六是恶霸地主的典型化身。


  [162]见蒋樾、段锦川执导的纪录片:《暴风骤雨》。


  [163]前引《冀東地区二十五箇村農村實態調查報告》(上),第40,42-43页。


  [164]同上引,第64-75,89-91页。


  [165]杨懋春著,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2001年,第36页。


  [166]民国《望都县志》,卷十二。


  [167]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冀中11村透视并与英国乡村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00页。


  [168]有报告认为,有田20亩以上的地主就能全年吃上大米,但不考虑人均占地面积的话,此种说法显然不准确。《遂溪县附西乡副业情况调查报告》;《附西乡第八村各阶层经济情况》,1951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档,建北/217/97.


  [169]《中国农村负担史》一书提供的例子显示,广西某农户5口人,有田25亩,年收获仅为6000斤谷子,而光是田赋军粮征借计谷就要收走2100 斤,超过三分之一。即使忽略其他各项摊派不计,剩余的谷子也就够全家一年的口粮而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著:《中国农村负担史》第二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486页。


  [170]费孝通:《地主阶层面临考验》,《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92页。


  [171]唐致卿前引书,第333-334页。


  [172]唐致卿前引书,第327-330页。


  [173]除有名的文学形象“周剥皮”以外,唐致卿也提供了一些类似的例子。见唐致卿前引书,第748-749页。


  [174]唐致卿前引书,第740-741748-749页;唐力行:《徽州宗族社会》,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2,375页;李世华:《共用的墓碑——一个中国人的家庭纪事》,香港,明镜出版社,2008年,第33-34页,等。
[175]《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27-129页。


  [176]参见陈耀煌:《共产党。地方菁英。农民——鄂豫皖苏区的共产革命(1922-1932)》,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2年。


  [177]《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2页。


  [178]《赣西南会议记录——关于组织问题》,1930年10月13日,江西省档案馆编:《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3页。


  [179]《中共湘赣省委工作报告》,1931年10月26日,《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195页。


  [180]戴向青、罗惠兰:《AB团与富田事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1-83页。


  [181]参见前引《恩平文史专辑——恩平解放初三年评论集》;戴魁扬:《三十三年沉冤昭雪记》,《回忆录》,中共衡南县委党史办公室编印,1997年。


  [182]毛泽东回忆了父亲从贫农到中农到富农的发家经过,认为主要是因为当过兵,眼界宽,用心节约再加上勤劳,才逐渐攒钱买地发家的。刘少奇也讲: “父亲虽然受过相当长时的教育,但他很勤劳,仍参加并指挥生产”。自己家能够富裕起来,完全是“由于父兄勤劳节省的结果,家庭经济逐年有很少的剩余。”转见《毛泽东自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7页;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刘少奇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页。


  [183]《毛泽东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页。


  [184]《刘少奇传》(上),第2-3页。


  [185]毛毛:《我的父亲邓小平》(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6-47页。


  [186]《薛暮桥回忆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5页。


  [187]转见《东北日报》,1947年7月2日。


  [188]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从西北到东北》,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第4页。


  [189]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1924年8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81-382页。
这个研究的结论部分比较弱,不好展开说,只好让读者意会。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比较令人感兴趣的是对土改价值的否定,比照他此前以及其他人对土改暴力的否定。

把英国工业化初期的土地过程归放在“土改”名下,显然非常失当,“土改”就其既成的语言定义,就是土地制度的改变,英国的那段历史过程与这个语义不符。
如木匠兄言,说多了就没法发表了。

虽然不能深谈,但这篇文章还是写得很扎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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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后中共和平土改的尝试与可能问题   

杨奎松

        所谓“和平土改”,就是采用和平的而非暴力的办法,相对温和的而非激烈敌对的态度,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抗战结束后,中共中央一度似乎尝试过采取过这种办法和态度来解决土地问题,结果还不到一年时间就放弃了这种努力,改行了极为激烈的剥夺地主富农土地财产,将地主富农打入“另册”,甚至乱打乱杀的暴力土改方针。这一做法虽然不久即得到纠正,但和平土改作为一种方针并未得到认可。随着建国后不久中共中央尖锐批评新区土改对地主过于温和,再度推动激烈的土改运动,“和平土改”从此成为阶级调和论的一种代名词而遭到根本否定。影响至今,凡提到中共土改者,必和阶级斗争的激烈手段相联系,很少会有学者真正相信,一向主张“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1]的中共中央,也曾经有过和平土改的认真设想与尝试。[2]

        在这个问题上,虽仍有少数传统的涉及中共党史的著作肯定中共有过类似做法,但其说明和解读却通常让人不明所以。如赵效民主编的《中国土地改革史》把当时这种情况的存在形容为各地“不拘一格的土地改革”办法之一种。[3]董志凯的《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认为温和土改方式不过是中共中央战后初期出于统战考虑“给农民增加一种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4]金冲及的《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注意到中共中央的相关指示,但只是原文照录,几乎没有解释中共中央如此设想和尝试的复杂原因。[5]相反,与罗平汉的《土地改革运动史》一样,二者都强调全面战争很快爆发后,客观上“要求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果断有力地解决土地问题”,以动员农民参军参战的情况,因而认为这种相对温和的土地改革方法不可能实行。[6]

        那么,战后的中共中央,包括毛泽东本人在内,究竟是否在土改问题有过和平土改的设想,以及为何会有如此设想,这一设想最后又是因为何种原因被彻底放弃了呢?本文即试图根据战后初期中共中央最初的土改政策变动情况,特别是涉及到和平土改方针变动的情况,略作考察。

“五四指示”的产生及其背景

        要说明战后中共中央和平土改的设想问题,必须要首先说明1946年关于土改问题的“五四指示”是如何产生的?

        今天,凡谈到1946年“五四指示”产生背景的,几乎无不强调:“那时,全面内战的爆发已迫在眉睫”,或“大战在即,迫切需要动员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支持革命战争”。[7]但是,客观地考察1946年5月4日以前的国共关系情况和当时国内形势,是否真的已经到了“全面内战的爆发已迫在眉睫”或“大战在即”的关头了呢?

众所周知,1946年1月10日国共双方停战令达成,政治协商会议召开,31日政协通过五项重大和平决议,并决定了整编国共双方军队的原则方案,从而在国内掀起了一股和平民主的舆论热潮。紧接着,中共中央于2月1日通过并向全党发出了准备迎接和平民主新阶段,“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的重要指示。[8]在此方针影响下,中共中央于2月21日发出指示,部署参加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代表推举工作。[9]25日,国共双方签订了《军队整编及统编基本方案》。3月6日和7日,毛泽东接连起草并发出精兵简政的指示电,要求各地中央局在3个月内外以复员和整军的名义,完成第一期精简1/3兵额的任务,并抓紧部署第二期再精简1/3的工作。[10]随后,因国共双方围绕着东北接收问题发生冲突,和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有否认政协决议的种种言论,导致中共中央停止提交准备加入国民政府的领导人名单,并要求将国大召开延至双十节。5月1日,鉴于争夺东北半壁江山的四平战役进入白热化,毛泽东明确主张:一面“坚持奋战”,一面力争“求得有利我之和平”。[11]

        不难看出,尽管国共两党在“五四指示”形成前在东北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摩擦冲突,甚至爆发了四平街之战,但关内民众和舆论的和平声浪依旧,多数地区中共的党员干部内心也普遍存在着和平心理。即使是毛泽东,也不时发出指示,强调和是大势所趋。他对坚持以战促和的作法持怀疑态度的多数党的高级干部,也还要顾虑到多数人的思想顾虑,只好通过十分委婉曲折的方式来做政治局常委几位领导人的思想工作。[12]注意到这样一种历史背景,应当不难想象,“五四指示”制定时,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共中央,其实还并未做好“大战在即”的思想准备。

       那么,立足于推动土改的“五四指示”又是因何而发的呢?其实,关于这一点,“五四指示”本身就写得十分明白。指示开宗明义就说明了中共中央决定要将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运动引向土地改革运动的原因所在。这就是:“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广大农民已经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因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 [13]


        显然,我们在“五四指示”当中,丝毫看不到因“大战在即”因而要加速土改,动员农民以应需要的内容。不仅看不到,而且会注意到“五四指示”内容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颇为矛盾的现象。即它一方面强调要“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不要怕这怕那;一方面却又再三强调在宣传上暂时不要公开土改意图,仍应维持减租减息的说法,在行动上除对少数充当大汉奸的地主以外,一般也不得采取没收土地的做法,要着重于通过“佃权交换”、“清偿负欠”等有偿形式,迫使地主“自愿出卖土地”。指示明确规定:“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对抗属、烈属、干属及开明士绅等,还要“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14]以至于这一指示从一开始就被下级干部形象地概括为“一条批准九条照顾的土地政策”,使原本在一些地方已经相当激烈的夺取土地的运动,反而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制约。[15]

        对此,一年之后刘少奇曾经有过一种解释。他说:“从‘五四指示’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看,要求中央制定一个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当时广大群众还没有觉悟到和平不可能,还不了解与蒋介石、美国和不了。……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16]刘少奇这里所谓“当时广大群众还没有觉悟到和平不可能……”等等,其实也是“事后诸葛亮”了。但他所谓当时为了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又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因而将和平与土改二者兼顾,却恰恰就是形成“五四指示”的重要背景所在。

中共中央推动土改的关心所在
        注意到“五四指示”内容的矛盾性,自然也就不能不考察中共中央非如此不可的原因所在。

        根据“五四指示”所说,中共中央决心批准“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是基于“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谈到“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广大农民已经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因此,“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换言之,中共中央这个时候提出土改意图,并非有计划地设计在先,部署其后,而是受到地方报告所称实际运动的推动,非明确表态“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不可。

        那么,中共中央是如何受到地方报告的推动的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的是,1946年4月中旬中共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到达延安,汇报了华中根据地减租清算试点的情况。在谈到淮安县石塘区农民已经充分发动起来,甚至出现数千人集体进城押了几十个地主回乡,清算其剥削账的现象时,刘少奇当即表示了不赞同的态度,指出:“目前各地发动的算账运动,对大地主、恶霸及汉奸化了的地主是可以进行的,但不要普及到中小地主及富农。”鉴于此,邓子恢马上于20日致电华中分局称:“今天我们主要口号是减租减息,至于清算旧账,一般是对汉奸及少数恶霸来提,不要向一般中小地主普遍算旧账。这会引起整个地主阶级之恐慌,而感到无所底止。”[17]由此不难了解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的减租清算运动的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发现大规模冲击中小地主及富农的情况,颇感不安。

        紧接着,中共中央又召集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薄一波和山东分局副书记黎玉等人汇报各地减租清算情况,意外地发现,各根据地农民在减租清算斗争中的普遍倾向是要夺取土地,一些地方已经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措施支持农民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18]因此,仅仅几天之后,即在4月26日,中共中央就有电报给没有来中央汇报工作,但同样向中央提出了这类问题的晋察冀中央局去电说明:“现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均有极广大群众在清算及减租斗争中直接解决土地问题,我党不能不拥护群众此种土地改革行动,现中央正召集各区负责同志讨论这个问题。”邓子恢因此也不能不马上急电华中分局,说明:“华中目前群众发动应大胆放手,不应束手束脚,不要过早纠正过左,不要害怕改变土地关系。”[19]

        刘少奇及中共中央这种态度上的变化,再清楚不过地反映出中共领导人到4月下旬还不曾意识到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更不曾想到过要用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来动员农民。推动中共高层在这个问题上改变政策的,不是战争形势,而是各根据地减租清算运动中所反映出来的现实状况。

        可以与此相应照的,还有经过各种年谱、传记和专著所透露出来的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五四指示”时与会者的发言记录。

        关于中共中央讨论“五四指示”的会议记录,存在着时间上的不同解释。因为当年关于“五四指示”的会议记录未标明时间,且被误植于3月15日另一次会议记录之中,因此,《任弼时年谱》的编撰者认为所谓“五四指示”的讨论会实际召开于1946年3月15日,[20]而《毛泽东年谱》、《刘少奇年谱》以及《刘少奇传》的编撰者则否认3月15日会议讨论过“五四指示”草案,坚持“五四指示”的讨论发生在5月4日当天。[21]

       不论此一讨论发生在3月15日,还是5月4日,对笔者的讨论,当不会发生多少妨碍。这是因为,从会议记录所显示的发言内容,与会者没有人从“大战在即”这个角度来谈论推动土地改革的必要性的问题。

        根据会议记录,任弼时首先报告各地减租清算情形。说明“各地群众利用清算的办法,迫使地主赔偿积欠”,“依减租减息的标准来看,这种运动是‘左’了;依群众运动现在的标准来看,限于减租减息的办法是右了。”“现在党的面前的问题是,是否批准群众的这种运动”,即“用彻底的减租减息的名义,争取在今年内基本上解决农民要求土地问题”?

        康生发言肯定农民的作法,称:“减租清算运动发展中的实际内容是农民要求土地,解决的方法……一般理由都比较正大。结果地主只好出卖土地,而农民又不要买地,于是减价折价让予农民。老解放区大概从1943-1944年就着手解决了,日本投降前已解决得差不多了。新解放区约三分之一亦已解决,但有种种偏向。”

        刘少奇提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说:“土地问题今天实际上是群众在解决,中央只有一个1942年的土地政策的决定,已经落在群众的后面了。今天不支持农民,就要泼冷水,就要重复大革命失败的错误,而农民也未必就范。”但是,“要看到这是一个影响全国政治生活的大问题,可能影响统一战线,使一部分资产阶级民主派退出与我们的合作,影响我们的军队、干部与国民党的军队,影响国共关系与国际关系。内战虽不由此决定,但会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不作谨慎的考虑。”

        林伯渠问道:“另外有什么既不过火又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呢?”

        徐特立提醒说:“大革命时代的错误一定不可重犯。”

        毛泽东表态称:“七大写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当时七大的代表多数在延安时间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未能充分反映,现在有了这种可能,使我们从观念形态上解决问题,进而使一万万人得到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严重的斗争,而不致失去群众的支持。国民党比我们有许多长处,但有一大弱点,即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民不聊生。这一方面正是我们的长处。”“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查历史问题决议说法),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今天必须表明态度。”解决土地问题,“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是下层建筑,其他都是上层建筑。这必须使我们全体同志明了。”当然,在宣传上,应当“暂时不讲耕者有其田,但将来一定要宣传。”

        刘少奇最后对讨论作了结论,说:“方针作这样的决定:实行耕者有其田,文字还可以修改。”[22]

        总结上述发言,不难了解,第一,“五四指示”的形成,与当时的战争形势并无直接关联。第二,直接影响中共中央不得不下决心进行土地改革的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根据地农民受到中共各地阶级政策的影响,已经开始广泛地尝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相当部分地区实际上已经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了土地问题,中共中央必须做出反应。二是1927年大革命失败所留下的心理阴影。从与会者多人不约而同地强调不能重复大革命失败的错误这一点,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中共此前始终认为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的原因就在于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当时在工农运动问题上采取了右倾机会主义的态度,特别是压制了湖南农民运动,因此,中共领导人这时不能不把是否支持根据地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视为可能再度影响其革命成败的关键性要素了。由此可知,与其说中共中央1946年决心推动土地改革运动是为了应付国共全面战争的动员措施,倒不如说这是它在突如其来的农民运动面前,基于其对1927年革命失败所总结的经验教训,而采取的一种应变措施。

土地赎买政策的提出与背景

        既然主要还是一种针对各地农民要求土地运动的应变措施,中共中央决策与实施的情况,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时整个国内外政治大环境的制约,其支持农民实行土地改革斗争的幅度,也就自然要受到相当的约束。在这方面,毛泽东的态度明显地比刘少奇等人要激烈一些。比如,他在5月4日的讨论中,就基于大革命时期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的“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的观点,明确表示:“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强调除了对大地主、恶霸、汉奸以外,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23]

        不过,比较毛泽东的讲话和随后修订公布的“五四指示”内容,可以发现,毛泽东的意见只是部分地被写进了指示当中。而对于刘少奇所坚持的关于要尽可能保证不变更富农的土地,对一切中小地主,特别是属于军属、抗属、烈属的地主家属,在土地份额上及面子上,应给予相当的照顾等项规定,毛泽东随后也表示了认可。

        5月5日,毛泽东修改并正式批准了“五四指示”,且再次重申:宣传上“不要谈土地革命等”。[24]刘少奇据此起草了中共中央的指示电,告诫各地称:“在目前斗争的策略上,我们在各地的报纸上除公开宣传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群众斗争外,暂时不要宣传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改革的行动以及解放区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暂时不要宣传中央一九四二年土地政策的某些改变,以免过早刺激反动派的警惕性,以便继续麻痹反动派一个时期,以免反动派借口我们政策的某些改变,发动对于群众的进攻。”[25]

        而为了从理论的高度说明中共中央对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观点,中共中央还于5月8日形成了一个《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作为对“五四指示”的补充说明文件。内中说明:第一,“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必须有坚定明确的态度。”第二,“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四分之三人口的地区,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如果在一万万几千万人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不觉疲倦。”第三,土地改革是中国革命“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必须使全党干部认识其重要性。”据此,“不要怕自由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暂时的动摇”,“不要去批评农民的平均主义”,但要反对“不联合中农……不照顾应当照顾的各色人等”,要反对破坏党的工商业政策。[26]

        由上述指示中不难了解,“五四指示”尽管政策温和,限制甚多,但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帮助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的决心却很大。其在给冀热辽分局的电报中就宣称:“减租还应进行,但只靠减租不能解决土地问题,应利用清算减租,清算负担,清算抢掠霸占,清算黑地挂地,清算劳役及其他剥削等各种方式,使地主土地大量转移到农民手中。”到了5月19日,鉴于东北争夺战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已明显地具有了通过解决土地问题来争取农民支持的政治意图,因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算运动不仅可以用来清算敌伪及汉奸土地,而且可以用清算方式解决地主阶级的土地。”[27]这意味着,中共中央认为在东北可以突破“五四指示”的规定,不分汉奸与否,向一切地主阶级取得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然而,形势必人强。5月下旬,由于四平战役失利,在与国民党的军事较量中,中共军队主力被迫退过松花江,放弃了前此占领的大片地区。为牵制国民党在关外的进攻,毛泽东在5月底开始在山东地区实施报复作战,将战火引到关内来。6月1日,中共中央第一次作出了“全国内战不可避免”的判断。[28]但真的到了“大战在即”的时刻,中共中央对要不要利用激烈的土地改革方式来动员农民的问题,却反而变得犹豫起来了。

        首先,在和战问题上,毛泽东相信中共尚未做好全面战争的准备,故一方面坚持寸土必争,寸步不让,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马上开战,故再三强调:“我党基本方针应是在不丧失基本利益下实现和平”。他要求周恩来等要“竭力争取和平”。称只要蒋答应停战,就要全力争取,并且要设法“变暂时停战为长期停战”,说“长期战争于我不利。”即使蒋介石非打不可,也“必须使全国性内战爆发的时间尽可能推迟”。真打起来,也要争取议和。并表示说:“大打后,估计六个月内外时间如我军大胜,必可议和;如胜负相当,亦可能议和;如蒋军大胜,则不能议和。因此,我军必须战胜蒋军进攻,争取和平前途。”[29]

        其次,在土改问题上,一方面,从战争需要和新区巩固的重要性出发,毛泽东再三指示东北局等说:“今年务必将土地问题全部或大部解决完毕。土地问题解决,兵也有了,匪也容易剿了,大城市也巩固了”,此点“至关重要”。[30]但另一方面,因为毛泽东这时的基本思想还是想和,而非想战,故他深知维护统一战线和联合中间势力的极端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他自然对随着“五四指示”下发的《土地政策发言要点》中的一些鼓励各地不要怕农民的平均主义,不要怕吓跑资产阶级和中间分子之类的说法,[31]感到不尽妥当。鉴于许多地方这时已经发生了过火斗争的情况和中间派人士开始发出明显的怨言,经反复斟酌后,毛泽东于6月27日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正式提出:“中央正考虑由解放区发行土地公债发给地主,有代价地征收土地分配农民”,“如此可使地主不受过大损失”。[32]

        尽管,中共中央内部这时多数人怀疑,战争将起,各地有无可能拿出许多钱来贷给农民,而那些贫苦农民是否有能力向政府借贷来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是否有能力偿还公债利息等,但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后,中共中央还是很快就起草了和平土改的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19日正式下发征求各中央局的意见。

        其电报称:“为了公开宣布我们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使农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土地改革运动与各解放区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法令相互配合,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推进土地改革运动的规模和速度。同时为了公开宣布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需的生活,以缓和地主逃亡,分化地主内部,并减少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和中间人士的动摇怀疑,以巩固反对内战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使土地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中央正在研究一种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即准备根据孙中山的照价收买的办法,“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农民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量的地价,分为十年至二十年交清。另一部分由政府在自己的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除公债办法外,在抗日战争期间,地主负欠农民的债务,农民亦可当作交付地价折算。”“在土地改革后地主所保留的土地及财权、人权均受政府法律保障,不得侵犯。”[33]

        中共中央在这个时候提出这样一种极为温和的土改方案,无疑是与军事形势紧张,因而重新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的态度变化有关的。中共中央这时专门给在重庆的周恩来等去电,要求他们向民盟等中间派人士解释说明:“各地农民在抗战八年中,曾三次起来要求土地,我党均用了极大的说服解释工作,推延下去。自日本投降后,各解放区广大农民起来清算汉奸恶霸,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我党无法和不应阻止这种群众的正当要求。”“农民起来之后,在个别地区或有过火之处,仅仅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这是难免的。但根据最近苏北的统计,淮海区在减租、反奸清算之后,全区现有地主一万一千零五十二户,共有土地一百三十四万二千九百五十亩,如平均计算,每户地主尚有一百二十一亩,如以每户八人计算,地主每人平均有十五亩,等于中农每人土地的五倍。太行区最近反奸清算后的统计,地主每人平均有地十三亩七分,中农每人只三亩一分地,贫农每人只二亩一分地,地主每人平均所有的土地,等于中农四倍半,等于贫农六倍半。其他各区地主保留的土地,等于中农的两倍至五倍。这些材料证明解放区农民忍受了很大的损失,来照顾地主在土地改革后必需的生活,希望民盟人士对解放区的农民土地改革运动,加以全面的具体的调查研究。”至于中共中央的政策,则准备“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34]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随后也再三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必须和各界人民亲密合作,必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人。在农村中,一方面应坚定地解决土地问题,紧紧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另方面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时,应将一般富农、中小地主分子和汉奸、豪绅、恶霸分子,加以区别。对待汉奸、豪绅、恶霸要放严些,对待富农、中小地主要放宽些。“凡亲自从事耕种土地之中农及富农的土地,不问其多少,应免于征购。”[35]尤其是,为了粉碎蒋介石的进攻,“我们必须自觉的向富农让步,坚持中央不变动富农自耕土地的原则。”在土地问题已经解决的地方,应保障一切地主必需的生活条件,并“应对一切地主采取缓和态度”。[36]在一切土地问题已经解决的地方,除少数反动分子外,应对整个地主阶级改取缓和态度。对一切生活困难的地主阶级给以帮助,对逃亡地主招引其回来,给以生活出路,借以减少敌对分子,使解放区得到巩固。如此做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准备努力生产,使一切必需品,首先是粮食和布匹,完全自给。争取在战争全面爆发之后,使自卫战争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同时又必须使人民负担较前减轻,使我解放区人民虽然处在战争环境,而其生活仍能有所改善。[37]


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试行

        需要了解的是,提出土地征购的设想,也是与中共中央对其所在地陕甘宁边区统战情况的了解和认识密不可分的。因为边区有一半地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分配了土地,已鲜有所谓地主和旧富农了,另一半地区抗战期间通过减租减息,地富的土地财产也已受到极大削弱。再加上边区未被日军占领过,不存在反奸清算的条件,相反农村富裕阶层中相当多开明士绅和被统战人士,以及抗属、烈属和干属等,简单地指望通过减租清算运动来平均土地,肯定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波动。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此种影响难免会对中共自身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伤害。

        但问题在于,各个敌后根据地的情况与陕甘宁边区的情况相差甚远。不仅各个根据地都是抗战期间建立起来的,没有经过土地革命,而且在抗战过程中也多经历过与日军反复拉剧的过程,因此反奸清算早已成为各根据地用来向地主斗争的最主要也是最简便易行的政治方式了。对此,中共中央虽然也并非不了解,因而它非常在意各中央局的意见。它为此特别询问各中央局:如果我们目前宣布这样的法令,对当前正在发展的群众运动有否阻碍?地主多留地和用公债征购及农民出一部分地价等办法,农民是否赞成,有无损伤农民的基本利益?现在由政府宣布土地法令是否已到时机?如果你们那里土地问题大部分已经解决,那就要采取批准农民既得果实,由政府调剂补救地主的必需生活资料和土地的办法,这样的法令是否适当?如果在大部没有解决,群众运动刚开始的地区,宣布这样法令又是否适当?等等。[38]但是,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都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9月21日,由于各中央局的意见分歧甚大,中共中央决定暂缓发表征购土地的提议文件。其指示电就此解释说:“中央关于征购土地提议,有些地区要求暂缓发表,以免影响群众的反奸清算运动;有些地区要求提早发布,其主要目是为了在老区内解决抗日地主、抗属地主的土地。我们将各地意见研究之后,认为目前暂不公布为有利,等过了阳历年各地将土地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再看情况决定发布问题。”但是,指示同时还是明确要求:即使反奸清算,也应该遵照如下原则行事,即:“(甲)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的必需生活,给他们留下不少于中农或多于中农每人所有的半倍到一倍的土地;(乙)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坚决实行‘五四指示’的原则;(丙)中农必须使之在土地改革中得到利益,决不能侵犯中农利益,如中农的土地被侵犯者,必须退还和赔偿。”[39]这一指示说明,中共中央这时固然因为担心影响正在反奸清算运动中的部分地区的群众情绪,决定暂缓发表征购土地的文件,但并不是认为这一新的政策有什么问题。不仅如此,它还生怕各地的运动不注意照顾地主,更不允许动富农的土地和侵犯中农利益。

        有关征购地主土地的文件虽然没有在各地公开发布,但仍在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进行了试点。这一年9月底,边区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试行土地公债的决议。11月,即在蒋介石不顾中共反对,断然宣布召开国民大会,国共关系面临全面破裂之时,陕甘宁边区第三届第二次政府委员会发布决议称:“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以贯彻减租,并采用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额土地的办法,以消灭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在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亦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土地整理登记,将公地适当分配给无地和地少的农民,调解农民相互间的纠纷,确定地权。”[40]

        11月25日,边区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首先在距延安不远的绥德县贺家川村进行试点,由政府向地主用征购的方式买地,然后再卖予贫苦农户。仅9天时间,村里61户无地少地农民就在边区银行的资助下,用8000磅的粮食买到了200多英亩的土地。[41]随后进行试点的,还有庆阳、关中两个分区的一些村子。[42]

        紧接着,12月初,边区政府公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明文规定:“一、在抗日战争中、自卫战争中,对边区著有功绩之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二、中小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五十;三、大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产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四、恶霸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等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百分之八十。凡地主自力耕种之少量土地,不得征购。” [43]

        对此,党内一些领导人犹感不足。时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谢觉哉就主张:“解决土地问题是消灭封建,繁荣农村,不是对地主取报复。因此,二、三、四项的分别规定没有必要。‘对边区’、‘少量’字也不必要。”[44]

        12月24日,新华社专门向全国发出电讯,介绍了贺家川村通过政府征购和平赎买地主土地,再由政府银行资助无地少地农民获得土地的成功经验。

        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定要对此后土改政策激进化负责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这时也于12月10日受命带人前往陇东调查土地公债的推行情况。他调查的结果,一样是正面的。回到延安后,他就在中央党校做了一个报告,公开宣称:“用公债征购土地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45]

        1947年1月,陕甘宁政府进一步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了土地征购工作。仅在初步完成征购的5个乡,就使农民承购到土地2.6万亩。以米脂县桃镇区8乡为例,此次征购前地主人平均占有土地12.1垧,征购后减少为4.4垧;富农征购前人平均占有土地6.4垧,征购后仅占4.3垧。同样的情况,葭县倍甘区一、五两乡经此次征购后,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贫农的土地已接近于全乡人均占有土地的平均数。[46]

       到1947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进一步修订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土地条例》,取消了有关“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的条款,强调“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47]

        对于陕甘宁边区的这一和平赎买政策,中共中央不仅支持,而且为其成功而一度颇感鼓舞。在已经宣布暂缓发表征购土地办法三个月后,刘少奇在1947年1月10日又再度致电给各中央局领导人,说明:“土地改革已获伟大成绩,在运动深入的广大地区,地主已屈服,数千万农民已得到土地。但尚有约三分之一地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在已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中,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发生了一些毛病”,“为了在这些地区继续深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请你们考虑并收集意见后,答复我……是否由各解放区政府各自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一切地主多余的土地,无代价地分给农民,以便采用一般合法方式,最后取消地主这一个阶级?”[48]

        根据陕甘宁边区试点调查的结果,刘并且在2月8日更进一步指出:“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过去大家担心农民负担不起,政府财政有问题,实践证明:“在土地改革时期,地价大跌,故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市价很低,公债本息偿还时期又规定很长,故我们政府与群众完全负担得起,很为群众所欢迎。我们最初认为(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偿还公债本息的想法,是不合实际的。”故“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49]

        受此影响,冀东行政公署等也相继发行了土地债券,帮助农民据此取得土地。[50]华东局规定:“地主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由政府征购等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51]包括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作暴力土改始作之地的晋绥边区,这时不仅没有着重去考虑如何通过土改从农民手中取得资源,以支援战争的问题,反而在2月中旬也通过一项决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共同“节衣缩食”,一方面减少税收,一方面拿出90亿元边币贷给农民,“让群众喘一口气,使群众能够发展生产,发展土特产”,“让群众翻身”。[52]

        由上不难看出,通常为许多研究者所怀疑的中共和平赎买地主土地的作法,并非是一种用于掩盖其暴力土地政策的虚幌一枪的对外宣传手段,相反,它确曾是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后其土地改革政策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一般所说国共内战爆发的1946年6月以后,直到1947年初,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没有因为内战的爆发而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极端,反而是从“五四指示”的方针上进一步后退,采取过更加和平的土改办法,即发行公债征购地主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或贷款由贫苦农民购买的方法。

关于中共和平土改可能性的一点讨论

        按照通常的说法,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做法,是因为国民党军队1947年3月初大举进攻边区,并于15日占领了延安而被迫中断的。这种说法显然为中共实行和平土改的可能性留下了某种悬念。人们有理由猜想:如果国民党不打断中共中央的这种和平土改的尝试,一个月之后是否还会发生众所周知的异常激烈的暴力土改的风潮呢?

        历史固然很难假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依据种种珠丝马迹,对中共土改政策发展的可能脉胳,依据逻辑进行某些合理的推断。

        在这里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共中央自身对和平征购土地的办法其实就一直担心“是不是会妨碍发动群众?”[53]多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也同样更感兴趣用群众清算的办法来搞土地,而对中共中央和平赎买土地政策不十分热心。这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搞得比较激烈的晋冀鲁豫中央局的答复最具代表性。它表示:“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土地办法,在我区似不迫切需要,因我区土地问题是采取直接的、平均分配的办法解决,谁都认为分配土地是应该的,是大势所趋,清算就是分配土地(农民认为这是土地还家),这在地主及农民中间均已认为合法合理。但颁布这样的法令亦无妨害,对解决干部家属及民主人士等的土地问题有好处,且可给群众多一层合法工具亦有好处。”[54]由此不难了解,多数中央局因为所处地区条件与陕甘宁边区不同等缘故,明显地对中共中央的这一主张持消极怀疑态度。但它亦必须要考虑到干属和民主人士的特殊情况,因而也还是同意,个别情况下有此办法,便于灵活掌握。而既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考虑,再加上中共中央这时的三令五申,因此如果和平赎买政策能够延续,像晋冀鲁豫边区的土改斗争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策牵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毛泽东在农民运动问题上“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以及“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对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之类的说法,我们也应当清楚地了解,真正意义上“和平土改”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1947年2月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针对和平赎买政策的推行,毛泽东再度提出:土地问题不仅要尽早解决,而且一定“用群众运动来与地主决裂,来得到土地。”[55]这就更清楚地反映出,即使和平赎买土地的办法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继续,也注定了是要以与地主决裂的方式来进行,而不可能是“温良恭俭让”的。换言之,公债征购土地的和平赎买办法,并非就会是“和平”的。正如西北局在指示下一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中所说明的那样:公债征购形式很好,但这种“征购只能在群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形式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账;算账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卖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质却是由下而上的群众斗争。”[56]这也就是2月17日康生在晋绥分局财经会议(即专员会议)上所讲的,土改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搞清算”和“自上而下的搞征购”两条腿走路。表面看起来,征购还可以进行,但这种征购却是建立在诉苦清算,组织农民批斗地主,“教育农民敢于同地主撕破脸斗争,要把地主的气焰打下去”的基础上的。[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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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9页。

[2] 陈永发认为中共当时只是为了争取国民政府地区舆论的同情,搞过温和的土改试验,实际暗中则在大力推行暴力土改。见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大陆杂志》第九十二卷第一-三期。相近观点的文章亦可见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21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总第15期);李炜光:《暴风骤雨般的土地改革与战时财政动员》,2000www.cc.org.cn,等。

[3] 赵效民主编:《中国土地改革史(1921-1949)》,北京,人民出版社,322-330页。

[4] 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9页。

[5] 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北京,三联书店,第382-384页。

[6] 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3-54页。

[7] 金冲及前引书,第377页;罗平汉前引书,第5页。

[8] 《中共中央关于形势和任务的指示》,1946年2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2-67页。

[9] 《中共中央关于国大代表选举问题给各地的指示》,1946年2月21日。

[10] 《中共中央致各中央局并靠聂荣臻、贺龙等电》,1946年3月6,7日。

[11] 《毛泽东关于东北前线指挥及在四平、本溪歼敌问题给林彪的指示》,1946年5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149页。

[12]见毛泽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几点估计》,1946年4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181-1182页。此一文件毛4月下旬拟就后只发给政治局几位常委私下传阅,而未向政治局其他领导人,更未向政治局以外的党员干部透露。

[13]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第377-383页。

[14] 《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刘少奇选集》(上),第377-383页。

[15] 所谓“一条批准”是指批准“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九条照顾”是指指示要求照顾中农、富农、照顾抗属、军属、照顾中小地主、照顾被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普通农民、照顾工商地主、照顾知识分子、开明士绅,包括对逃亡回乡的地主要给以生活出路等。

[16] 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1947年9月13日,《刘少奇选集》(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86页。

[17] 《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45页。

[18] 薄一波称:“到1946年3月,全区有50%的地区,贫雇农直接从地主手中获得了土地,实行了‘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大体上人均三亩)’。中农也分到一些斗争果实。” 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第397页。3月间,华中局也发出了《中共华中局关于实施土地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清算目的在算出地主阶级土地”,要“在运动中鼓励农民赎田买田”,等。转见《共匪祸国史料丛编》第六册,台北,黎明文化有限公司,1967年,第153-154页。另外太行、太岳两区也均从4月开始主动指导农民运用清算的办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了。参见《人民日报》1946年6月20日。

[19]见《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5-316页。

[20] 《任弼时年谱》,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11.516页。其1946年3月15日条称当日出席中共中央会议,会议讨论《中共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草案)。任弼时在会上首先发言云云。5月4日条则只字未提开会事,只提到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21] 《毛泽东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0-61,77-78页;《刘少奇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6-27,42页;《刘少奇传》(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56页。上述书中肯定3月15日中共中央开过会议,但认为所讨论者系时局问题,非土地改革问题。同时,认为5月4日中共中央有过专门会议,讨论“五四指示”的内容。


[22] 参见《任弼时年谱》,第511页;《任弼时传》,第707-708页;《刘少奇年谱》(下),第42页;《毛泽东年谱》(下),第78-79页;《刘少奇传》(上),第556页;金冲及前引书,第378-379页;罗平汉前引书,第6,9-10页,等。

[23] 《刘少奇传》上册,第556页。

[24] 《刘少奇年谱》下,第42页。

[25] 《中央关于暂不在报纸上宣传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指示》,19546年5月13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0页。

[26]《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1946年5月8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2-3页。

[27] 《中央就如何深入清算运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给冀热辽分局的指示》,1946年5月17日;《中央情报部关于关内各解放区开展清算运动的经验给中共东北局电》,1946年5月19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2,13页。

[28] 《中央关于中原军须求经济自救与准备突围给郑位三等的指示》,1946年6月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181页。

[29] 《毛泽东年谱》(下),第84,89,91,93,97页。

[30] 《毛泽东年谱》(下),第84-85页。

[31] 前引《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

[32]《毛泽东年谱》(下),第99页。

[33] 《中共中央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给各中央局的电报》,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254页。

[34] 《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256-257页。

[35] 《中共中央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给各中央局的电报》,1946年7月19日;《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5-18。19-20页。

[36] 《中央关于对富农及中小地主的土地政策给华中局的指示》,1946年8月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264-265页。

[37] 毛泽东:《以自卫战争粉碎蒋介石的进攻》,1946年7月20日,《毛泽东选集》,第1187-1188页;《中央关于在山东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指示》,1946年9月21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35-36页。

[38] 前引《中共中央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给各中央局的电报》,1946年7月19日。

[39] 《中央在关于山东地区土地改革的指示》,1946年9月21日,《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35-36页。

[40] 罗平汉前引书,第55页。

[41] 转见李炜光前引文。

[42] 金冲及前引书,第383-384页。

[43] 《谢觉哉日记》(下),第1035-1036页。

[44] 《谢觉哉日记》(下),第1035-1036页。

[45] 《康生同志关于群众工作的报告》,1947年2月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572/1/170/3.。


[46] 董志凯前引书,第71-73页。

[47] 罗平汉前引书,第57页。

[48] 转见《刘少奇传》上册,第560页;《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43-44页。

[49] 《中央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1947年2月8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408-410页。

[50] 《冀东行政公署关于发行土地债券的指示》,1947年1月20日,《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第135-136页;《西北局关于发动群众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1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32页。

[51]罗平汉前引书,第32页。

[52] 贺龙在晋绥边区生产供给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贺龙文选》(上),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490-491页。

[53] 前引《康生同志关于群众工作的报告》。

[54] 《薄一波关于晋冀鲁豫区土地改革情况的报告》,1947年,《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53-55页。

[55]罗平汉前引书,第80页。

[56] 《中共西北局关于发动群众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1月27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332页。

[57]王乐鸣、柳泽宁:《康生与晋绥土改中的“左”倾错误》,http://blog.0437.gov.cn/7212/viewspace_5501



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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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8 09:16 编辑

杨把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乃至发端(就俄国而言,杨显然不知道社会革命党及其土地纲领)都搞错了,后面的一切便成了空谈。


作为常识问题,土地改革,解决的是农民(更准确地说是农奴)对于土地贵族的人身依附,就法国,以及二战后日本道路而言,还有土地贵族通过这种依附获得的政治权力。
杨奎松的望文生义犯了和过去的教科书一样的错误,把“地主”描绘成了(“道德”败坏的)农业资本家。
说到英国,我倒是记得主张财产资格选举权的哈林顿,也认为要重新分配超过一定数量的土地。
三苗少来泛酸

常识问题是,中国至少从五代以后,就不存在贵族垄断土地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也不存在农民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不懂的事情少插嘴,就没人当你是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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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8 10:17 编辑

14# 老木匠


中国不存在贵族,可是存在官僚和士绅。人身依附关系消失了(当然比唐及之前的确松弛了)?明代的赋役黄册上的免税免役人群除了官僚士绅外还有谁?或者木匠师傅认为中国自宋代开始已经成为法权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了?


木匠师傅,敝叔公他老人家对世博很感兴趣哎。
又来犯浑:没有贵族就是资本主义?你的脑袋里除了细胞就是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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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凭你半生不熟的读的那些书,还是少来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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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老木匠


木匠师傅哎,(生产关系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之所以为资本主义,与(西欧的)封建主义的区别就在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是否存在(土地改革正是针对这个的),您老不知道吗?
14# 老木匠


中国不存在贵族,可是存在官僚和士绅。人身依附关系消失了(当然比唐及之前的确松弛了)?明代的赋役黄册上的免税免役人群除了官僚士绅外还有谁?或者木匠师傅认为中国自宋代开始已经成为法权平等的 ...
三苗 发表于 2010-8-8 10:14
你连什么叫做贵族都没有概念,来搅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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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17# 老木匠


木匠师傅哎,您对《红楼梦》了如指掌么?只许州官放火?
19# 老木匠


那木匠师傅你告诉俺什么叫贵族?看来木匠师傅对这个词也有“个性化表述”?
另,木匠师傅您认为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的参与者们对中国历史也是半生不熟?还有陈翰笙他们?
如果是到了博士生还为这个定义犯浑的话,只好为你敲几段

首先,“贵”,是指社会地位,和“富”不是一个概念

贵族就是通过世袭获得政治经济社会特权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后代(至少是长子)可以自动获得父辈的这个地位

和世界大多数地方一样,中国古代贵族也是通过和统治者的血缘亲属关系——皇亲国戚,或者是通过战功、朝廷的恩赐而获得这个特权地位。附随着政治地位——担任官职,或者直接获得一块统治的区域;经济地位——国家分配的土地及附属人口;社会地位——衣食住行方面的各类标志;得到法律特权——有些犯罪可以豁免

不过从战国时代开始,中国的贵族制度就开始和世界其他地方不一样。

一个是没有直接统治区域——即便是最高等级的侯爵,以封地命名,但却只是那块封地的赋税给你做个人收入,该地的政治权力仍然属于朝廷,官员由朝廷委派,向朝廷负责。以下各级爵位一律没有封地可言。贵族一般都被小心翼翼的排除在朝廷核心政治权力之外,比如不允许掌握军事指挥权。这和19世纪以前欧洲军队组织原则完全不同。

另一个是侯爵以下实行减等继承法,后代里仅有长子有爵位继承权,但所继承的爵位相比老爸要减等级。秦汉时大庶长直接减8级,以下每代减两级。五代以后恢复为平民。甚至到了唐宋,后代是否能够继承爵位,必须要经过朝廷的特别恩准。

还有一个是,到了均田制瓦解后,朝廷按照贵族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完全消失——只有很少的个例,给几位亲王置办。

所以利玛窦到了中国最感叹的是,中国没有贵族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通过考试选拔的聪明人手里。通过传教士们发回去的信件,这对欧洲人尤其是没有贵族地位的欧洲人很震撼,所以会有很多赞美中华文明的论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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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士大夫阶层,是一个具有参政资格、以及社会特权的集团,但不能称之为贵族。

他们的地位不是依靠世袭自动获得,而是必须要经过国家各级标准化考试,或者在某些特定时段可以拿钱买。

他们也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一个士大夫的头衔,除非平时考试成绩优秀、国家给你一份伙食费外,并没有国家授予的土地房屋,尤其是没有供驱使的人口。

而且在把这一切都严格起来的明清两代,地方上的士大夫还不得讨论地方本身的政治问题,不准为地方政治“建言”。

敲字太累了,去看看张仲礼的《中国绅士》,就知道了。可以看他的英文版,那是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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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10-8-8 11:08 编辑

官僚,是一个流动性的社会集团,子弟没有办法自动获得父辈的地位与职权。有些朝代规定可以有一个儿子获得一个选官的资格,但总体而言,绝非世袭集团。

除了俸禄,官僚也没有国家分配的经济利益。均田制时代有按照品级的赐田。自均田制瓦解,官僚只有通过购买来获得土地房屋。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本帖最后由 三苗 于 2010-8-8 11:19 编辑

23# 老木匠


我还以为老木匠师傅您有什么特别惊世骇俗的东西呢,原来不过是一些港台和海外保守主义史家的陈词滥调而已。


第一,我已经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没有贵族,但是有官僚和士绅;


第二,港台的文化保守主义史家通常强调“文化资本”在中国古代特权阶级形成中的作用。但是封君封臣的“封建主义”在西方也只是一个流派的观点,而且这个概念正是遭到批评最强烈的一个概念,比如susan reynold:fiefs and vassals。除了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之外,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也是一个整体社会结构的范畴。

第三,所谓“考试选拔”并不能否定这些人所拥有的特权。从考试的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本身就是为“父家长制”的君主制做论证的,并不是如比方说物理化学那样的没有直接政治涵义的知识(清末改良派和革命派对之的批判,包括李安宅的研究木匠师傅肯定已经很熟悉了);从考试的手段看,有谁能够长时间地脱离劳动而学习这些和实际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知识(当然也产生了范进这样的下层文人,这也是等级观念向下渗透的一个标志和渠道)呢(顺便说一句,新式教育兴起后农民反而受到了损害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想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官僚的确存在着如木匠师傅你说的一些限制,但是能够否认他们拥有的诸多特权吗?至于官僚的“购买”土地,我想作为一个常识,尤其是明清,中国古代官僚的正规俸禄不能满足他们家庭(当然这个家庭的规模一般来说是非常之大的)的基本需要和其它各种需要以及欲望,那么“购买”这些土地的货币是从何而来的呢?这些货币的存在本身,就是他们特权的表现。另外,中国宋以后在进行“改革”的时候都有一条内容是反对豪强的“荫庇”,请问这是“购买”么?木匠师傅你准备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寻找资本主义中才占据主要地位的抽象和形式平等下的契约(应该说秦晖在这个方面还是很准确的)?


最后,用存在流动性来否认一个相对稳定的拥有各种特权的阶层的存在,我想木匠师傅你近乎诡辩了。事实上西欧的贵族的“流动性”也相当可观。当然木匠师傅你不是这个专业的,可以理解哦。


当然,这些结构性的手段比之当时的西方直接手段,强制性肯定会隐蔽一些,但决没有,也不可能消除。我想木匠师傅你的标准是太绝对了。


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众所周知,强调的本来就是生产关系,至于农民依附的对象是官僚还是贵族,不是核心的问题。另外,木匠师傅你一直谈“国家”如何如何,那么我必须得告诉木匠师傅,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恰好不是“自上而下”,而是恰好相反(记得skocpol还因此扣过“社会中心论”的帽子),换言之,不是“国家分配土地”(就中国古代而言,也不可存在一个形式上与,而是土地所有者通过控制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农民拥有政治权力(当然就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及中国传统王朝而言,情况会比较复杂)。木匠师傅你顶多只能说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不是封君封臣,但是这个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论战的时候就已经很清楚了啊,对木匠师傅你试图批评的对象丝毫没有触及啊。
你连最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也敢来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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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马克思根本不懂欧洲以外的事情,你拿他的话来当祖宗,不过是三十年代那些跟从第三国际的所谓学者的水平,不顾中国实际情况硬要套一个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来为革命鼓吹而已。

那是为了政治目的,和学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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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敲了半天,对一个水肿的只有主义的脑袋也就只能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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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老木匠  


木匠师傅哎,您对《红楼梦》了如指掌么?只许州官放火?
三苗 发表于 2010-8-8 10:22
至少比你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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