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光学费纠纷之我见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6-25 15:55:26 / 个人分类:拉杂随笔

首先,对于具体的是否应该交/交多少,我至今茫然,也无须费脑力,应该实体上的事情好解决.我不知道光光属于被欺诈还是重大误解,但都应该属于可以变更或撤消的;学费实体上的事情,双方都可以提起诉讼,为什么学校不告呢?非不能也,理亏也.光光为何不告呢?非理亏也,实不能也--这是法治社会的理想作法.在中国,学校是绝对强势地位,光光不可能达到目的.诉讼成本高昂,且有前车之鉴,当然还是等学校提诉讼应战为好.

但是,学校明显的是有错在先,且依其强势地位扣证,这无论如何是错误的.因为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使用于仓储/保管/运输/行纪这些类型的合同范围.学校这属于下三滥做法,它认为有理应该另案解决即诉你债务/欠款纠纷,不能以此要挟弱势者. 

事实上,学校告光光是债务之诉,光光告学校是侵权之诉,不能混谈.学校如果2年内不起诉就失去胜诉权,即便在2年内起诉,光光胜诉可能性比较大,而事实上学校如果预料到这样的结果就不会起诉,因为更多学生的集体诉讼将使起不堪其烦,而且那些学生就是搭便车,光光的诉讼结果可以复制给他们享有。光光则成为吃螃蟹的人物,代价最大,效益均等。而光光的侵权之诉则务必在知道2年内提起,且必赢。这样的侵权诉讼,没有财产标底,所以诉讼费很低的,玩玩也无妨。

我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和赞同云归/泽雄/有刀等的观点,但我在更高层面上赞同光光/伴伴的观点.所谓恶法非法也,何况,目前,学校这一方并不是依据法律和法规,而是不能公开的暗箱操作和内部规定,那就更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了.这是公民不服从的天然权利.当然,严格意义上,光光还不可称为公民不服从,因为他既非群体利他行为,也非政治行为,姑且称为"对国家的拒绝"行为,而这样的行为是弱势者的最后权利,所谓无权者的权利即拒绝.

光光如果彻底点,不去办假证,那就更好了.----我全面藐视你,当然,我也作好了承担相应代价.一个成熟的人必须能够估计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愿意去承担它,至于对错,那是你心中的律令,应该更高.光光如果办假证,我以为极可能犯我先前引用的法条所涉的伪造印章罪,至少是一种非法复制行为即学号内容均为真实但印章的伪造事情重大,毕竟是一种违法的边缘行为,慎之为好.

所以,在学费债务纠纷上,学校总归有错,光光采取的是符合合同法赋予的履行抗辩权(具体上先履行还是后履行还是同时履行,实体上我不清楚);而学校则是扣证侵权,无赖作风,建议光光提起法律武器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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