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种自杀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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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6-01-18 11:23:30
/ 个人分类:拉杂随笔
对牺牲自己生命去弘义者,我表示敬意,当然也要歌颂。因为舍己利他是一种罕见品德,是接近神性。当年日本人研究中国人说支那人就是一条长蛆虫,复式结构使他们永远相互之间没有痛感,可以截断了还各自为阵。而陈天华之死给中国人以尊严,证明中国人也具有整体的类意识,也唤醒千千万万国人自强不息,他的死极具精神价值,辛亥革命的先驱。但并不能鼓励学习他,因为鼓励是对他人生命的建议或诱导,谁也没有这个权利,如自称有则是邪教。
对因一己生存原因自杀者,我表示同情和惋惜,这是我对朱湘之死的看法。一个人有剥夺自己生命的自由。但他的死的受益范围有限,纯粹私人领域,因此我绝对不会认为他的死法价值高与陈天华。
对以别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成就所谓的大义者,我表示齿冷,生命只能是当作目的本身而不能当作手段,哪怕是看起来是为正义崇高的目的而以他人生命为工具去实现。生命权利是不可未经生命个体授权就被剥夺的,这是我对陆秀夫负幼帝投海自杀的看法。
综上,陈天华自杀是一种正价值,朱湘自杀是零价值,而陆秀夫的行经则是一种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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