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可以这样乱搞吗?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06-02 01:19:16 / 个人分类:拉杂随笔

缘起:在重庆,一位计算机系的学生对我说:“我们宿舍八张床,却睡着15个人,唯独我一个人睡一张床,其余全是一男一女两人。”

“那你能够忍受吗?”

“刚开始我简直不能忍受,我都快疯了。特别是一到晚上那种声音……叫我无法忍耐。他们以为我睡着了,其实我压根儿就睡不着觉。我曾经想搬出去自己租房子住,可我却没有多余的钱。有一段时间,我简直想自杀。一到了宿舍就像进了魔窟一样……后来,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


回帖(与yxh66讨论):这问题太简单了:搞当然可以,这是他们的人权;但不能这样乱搞,那就侵犯别人的人权了。这些人的行为无异于动物公然交配,自身已经不自我定位属于人的范畴,不把自己当作一个社会化的“人”,而当作动物一样未开化的人,所以他们的行为也应该不配谈人的权利难道不应约束/谴责/管教?

集体宿舍是大家共同与学校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肯定事先有不能非正当使用该房屋的条款,这些人的行为对于学校就是违约。至于对同室其他人的侵权,则视后果的严重程度,法律才予以干涉。

不要以为法律不能干涉,中国是大陆法系,不必英美法系列举或惯例,乃以普遍抽象条款来和具体事实对应即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就是说,法律即便没有明文规定,也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比如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守则),该行为在道德上违反社会公德到一定程度也可以违法处理。这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我们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首先是不去侵犯他人的自由。

房子里可以作爱,难道这个租约只是一个人的吗?如果租客只有1人,自然不会干涉他人正常生活;现在8人共同与学校这一出租方签约,订约时自然就承诺了遵守规定,正当使用房间。哪怕8个人里有7个人愿意乱搞,我也坚决反对以所谓的民主方式来否定剩下的1人的自由,所谓大多数人的暴政就是这个意思。这是类似共同共有(类比,不精确),每个人的权利都是整体。哪怕7人同意并且实施了不当,也不能因为绝大多数同意就视为/转为正当。同样,8人中任何一人的不当行为均是整个租客的违约行为。

诚然,我国宪法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引用宪法条文只是回答你是否违法,而不是回答你违宪法后是否一定追究。何况,我国宪法理论上它的意志体现在大量的下位法中,比如民法通则。66屡屡提到法无明文规定就是不违法。表面上似乎振振有辞,但难道真的法无明文规定?肯怕是法律做了概括性规定,已经是明令规定不得作为,而你偏偏不顾,以具体去对抗普遍,难道需要法律事无具细地全部罗列吗?

我认为权利有边界,即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也即权利不得滥用。性生活应该是正常人的高度私密的个人化事件,这些学生不避他人已经属于骇俗,姑且不论;但个人生活干涉/侵犯了同寝室其他成员哪怕只有1个人的正常生活,这就是把个人化事件转化为与他人相干的事件了。本来正常的事情因为不当,难道不是“乱搞”,何谓乱,不守规矩影响到他人就是乱,比如随地乱吐痰;而你在自己家随地吐哪怕随地大小便都是你的自由。这是正常思维的用法,何来侮辱?而且,我要告诉你66的是,如果这些人真的仅仅是你所说的仅仅是“乱伦、乱交”,那在我看来反而不是乱了,因为只要不影响别人,就是他的自由范围,他愿意如何交是他的自由,怎么在你66眼里就是乱了呢?!我认为要保护个人自由,哪怕是他“乱伦、乱交”的自由。但前提是他的自由不侵犯到其他社会成员。我针对你在55楼第三点所说“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当尊重”,意即也可不尊重,其实是废话”认为你藐视法律,法律上的“应当”怎么在你眼里就是“也可不呢”?!哪怕最低的语文水平也不能做如上解释。而我眼里,法律上的“应当”是“不得不”“必须”的强制性文意。你对民法通则的反对,是对现行法律的个人意见,等你当了老大,再来废除它吧。在此之前,你管不了它,它却还在管你,所以只有你当了老大才可能有这个权力去藐视,这是我们的现实(我们共同反对的现实)。

从66的回答中,我分明读出了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崇拜和对他人的奴役。当然,这样的66在面对7个学生时的袒护态度也就可以理解了。对66严重失望ing。总之,这7人违反租约,又侵犯他人自由,学校可以以违约为由解除租约;而同室被侵权的人可以诉求他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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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小培   /   2006-06-19 11:58:24
    我今天在写日记的时候,还在写“不考试不知道自己还是学生,不考试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学些什么”。当然我属于很垃圾的学生,上面的属于更垃圾的。现在很难说清楚大学生的生活状态。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你身在其中都说不清,那我更加了。

dream rain bear 引用 删除 bear   /   2006-06-10 14:32:08
哈哈,有趣。同意厚叔。同居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方式。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厚叔一语应该淡化,岂料有蔓延之势~

引用 删除 szyxh   /   2006-06-07 03:48:06
http://www.zmw.cn/bbs/dispbbs.asp?boardID=4&ID=63801&page=1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辛苦啊,呵呵

引用 删除 平平   /   2006-06-07 01:30:46
严重同意厚叔,个人权利应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行使。不过我觉得那个报道稍微有点可疑,不太符合常情,也有可能是我不了解现在的大学生吧。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这是常识,己所  不欲勿施于人就可以回答了,难道66愿意是那个可怜的人?

引用 删除 szyxh   /   2006-06-02 04:11:41
哈,厚书怎么不把我的发言贴上呢。链接都不给一个,分明是心虚哦





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未经许可,怎么敢侵犯你的著作权?这才让我心虚.那你不妨贴在这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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