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暗操生杀大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09 11:47:44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上一段讲到左宗棠当师爷时的跋扈模样,不过实际上他也有吃瘪的时候:每当他代东家起草有关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文,往往会被刑部驳回,不是被指责适用法条错误、就是被指摘供、证之间存在漏洞。左宗棠极其自负,一直自比诸葛亮。可是他只是喜欢策划军机大事,对于一般政务的认真程度远远比不上事必躬亲的诸葛亮。面对烦琐的法律和刑部的苛求,他只会大发牢骚。他的推荐人胡林翼听说后,赶紧写信鼓励他,建议幕府另外聘请“精晓例案之刑名幕”,把司法审判事务转给刑名幕友,自己专攻军情大事的奏章。同时又说西汉时太尉周勃,虽曾领兵百万,可不懂法律,一旦入狱,任凭狱吏欺侮玩弄,因此大才不理案牍古已有之。最后官场老手胡林翼也叹苦经,说是大清的法典简单而条例众多,案牍要求如此烦琐,不过是给了部里的书吏生财之道,真令“英雄气短”。

胡林翼的这封信大致可以说明为什么主管司法审判事务的刑名师爷在衙门幕府里排名第一的原因。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是排在首位的重要政务,比如《明史·职官志》介绍知县的职责就是这样说的:“掌一县之治理,决狱断辟,旁理民务”。清代的法律又非常复杂,刑事法典《大清律例》中有436条律条,以及1000多条条例,条例是逐年奏准皇帝颁布的单行法规,其中不少是和其他律例条文有矛盾的。此外有关官员处理事务的具体要求是由另外的《吏部处分则例》来规定的,这部52卷之多的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类政事的处理细则,官员如有违反,就要受到罚俸、降级甚至罢官的处分。所以清朝人说大清“诗文制器”都远远比不上古人,而“律例之细”可以排在远超古人的3件事之首(《庸闲斋笔记》)。

而清代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也可以和这“律例之细”媲美。州县作为初审机关,受理一切案件,但却只能自行裁判其中处罚为杖一百以下的案件,以上的徒、流、充军、发遣、死刑案件,都要由州县侦查、初审,拟定判决意见,然后案件经过一层层衙门的复审,各自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直到具有终结判决权力的那一个衙门为止。一般来说,徒刑由省的按察使司确定判决,流、军、遣及一些重大的死罪案件由各省的巡抚、总督判决(都必须经过朝廷批准),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朝廷复审。如果下级对于案件所拟判决被上级认为不妥,就会遭到驳诘,被认为错误的,就要遭到处罚。而上级的看法往往并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比如死刑案件中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天举行的朝廷大臣会审“秋审”定案,而“秋审”中判为“情实”(处死)或“缓决”(留待下一年秋审决定)、“可矜”或“留养”(免死),并没有一定的具体标准。所有这些审判方面的公文往来都有固定的体例,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

为了应付这件头等大事,专门聘请来的刑名师爷都必须要熟悉律例,以及审判方面的种种惯例、成案,能够起草种种文件,是这方面的专家。刑名师爷一般至少要经过3年的学习和实习,才能够掌握这一技能。

刑名师爷的职责一般为:起草是否受理案件的“批词”,对受理的案件划定传唤的范围,确定审理的时间;刑事案件则要起草案情通报“通详”,整理审讯记录,起草有关案件的报告“申详”,草拟判决的罪名和刑罚“看语”。除了不能登堂问话、宣判外,审判的其他事务实际上都是刑名师爷在负责。所有一直有研究者认为,清代审判之名在官,而审判之实在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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