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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卷宗中“勘查现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6 15:13:23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8、在卷宗中“勘查现场”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寡妇自缢身亡案件。这个寡妇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后给叶氏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4岁的儿子,20多亩薄田。叶氏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中。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有人开始风言风语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要叶氏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并没有真的辞退,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又建议叶氏改嫁邻村的一户刚丧妻的姓周的人,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不料叶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起诉孙氏“逼迫改嫁”。违背寡妇意愿逼迫改嫁在当时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要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可是过了几天县官派人来向孙氏宗族了解情况时,孙氏族长满口否认,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踪,无法对质。

衙门派来的书吏指责叶氏,叶氏只是推说姓秦的雇工主谋诬告,并无它言。想不到的是当晚叶氏就投缳自尽。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个“威逼小功尊长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案件报到浙江巡抚,巡抚也觉得案件越搞越复杂,又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唐若瀛自己以及他的幕友都没有办法解决案件,好在他认识江南名幕汪辉祖,于是就私下向汪辉祖请教。

汪辉祖仔细研读卷宗,尤其是查验现场的记录,发现叶氏死的时候,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现场的卧室只是一间,以木板墙间隔,木板墙上并无房门,里间是叶氏卧床,外间就是姓秦的雇工的木床。汪辉祖读完卷宗就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逼嫁罪名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是叶氏后夫才死了十一个月多就已经是艳装抹粉(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而且她与前夫结婚十七年在丈夫死后都没有守寡,更何况与孙姓后夫结婚才一年?姓秦的是个穷光蛋,哪里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孙乐嘉和族长劝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词拒绝。所以看来她之所以轻生是因为秦某不告而别,并不是因为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姓秦的雇工,应该并不难办。”

唐若瀛依计而行,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而是努力通缉姓秦的雇工。不久果然抓到姓秦的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叶氏改嫁,起先想起诉吓唬一下孙氏宗族,后来得知事情闹大了,就自己逃走,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自杀。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只是个徒刑罪名;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

刑名师爷主要是起草和处理司法审判文件,发生案件时,一般并不会亲临现场勘察。因为他们毕竟是“入幕之宾”,没有公开的身份去代替东家查验现场。师爷完全要靠仔细阅读勘察现场的记录,以及向东家打听勘察时的情形来明确案件的事实。从这一点来说,汪辉祖对这个案子的判断确实是无愧于江南名幕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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