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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事实”凑合法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6 15:16:49 / 个人分类:刀笔的漫谈

10、以“事实”凑合法律

清代实行“逐级复审”制度,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要经过层层衙门的复审,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各级上司的复审,师爷在帮助东家制作案件文件时,要注意“锻炼”和“剪裁”案件当事人的供述及证词,使之前后一致,尤其是要能够引申出最后提出的判决意见。这是师爷的看家本领之一,所有的幕学著作对此都有很多的关注。

从法律上来看,清代法律是禁止删改罪犯口供以及证人证词的。法律要求在审讯时,由刑房书吏记录庭审过程,明文记录问、答的原话,庭审结束后,主审官要在记录上签字,亲笔批上日期,然后存档。可是苏州师爷万枫江在他的《幕学举要》里公然说这一规定实际上不过是具文。他说在上报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记录“叙供”部分,不必完全按照庭审记录,“闲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并意到而词不达者,必须改定;土语难懂者,亦须换出”,只是要注意不要太文言化,保留口语的风格。

另一本由张廷骧写的刑名幕学专著《刑幕要略》里,更是明确指示师爷们办案起草“叙供”时要注重“剪裁”。“办案全要晓得剪裁,其某处应实叙,某处应点叙,某处应并叙,详略得宜,位置不乱,方为妥当。”剪裁的目的是要把供词理出一个逻辑关系,来引出结论,“预先打算出路与结穴”。他打比方说:“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也就是说在“叙供”里以供证所反映的“事实”,要围绕将来要适用的法律来展开。

苏州师爷王又槐在《刑钱必览》里具体提示了刑名师爷在叙供时剪裁供证的要点:一是“口供要确”,这个“确”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性的逻辑),没有破绽,足以使人相信。二是“情形要合”,情节的发展、当时当地的情况要互相能够对证吻合。三是“情节要明”,对于案件的起因、发展的先后层次要明确交代。四是“针线要清”,一个人的供词和能够和其他人的供词对照,就好比是针线缝衣,横缝、竖缝都能够“路数碧清,无不贯串”。五是“来路要明”,所有的情节来龙去脉都要交代清楚,能够使人了解案情的发展脉络。六是“过桥要清”,在叙述案情发展时有自然过渡,前一情节自然带出后一情节。七是“叙次要明”,要求叙供整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

由于古代到庭作证实际上和受审相似,也要长跪在堂前,弄得不好也会被打板子,作证除了浪费时间,得不到任何好处。所以所有的幕学指导书都建议尽可能减少证人的数量,《佐治药言》所说的可为代表:“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只要罪犯已经认罪,在卷宗里就要尽量减少证人的出现,只列入确实能够指证罪犯本人的证人。当然同时也要注意到证人的角度,不要使得证人似乎是案件中无所不在的旁观者。《刑幕要略》举斗殴案件为例:“案内见证虽须指证殴情,然不可自始至终某人殴伤某处,一一记得明白,如代为记帐,竟忘其袖手旁观,亦一病也。”因为清代法律规定百姓有当场制止犯罪的义务,把证人列为无所不在的旁观者,那这个证人也要治罪了。所以这本书建议只要叙述关键的证词,比如“余人已歇手,只见李四将张三殴伤某处倒地,连忙喝住云云”,这样就明白显示出“李四正凶无疑”,而这位证人有“喝住”的情节在内,也可摆脱旁观斗殴、不予制止的罪过。

物证也要剪裁入卷宗。比如破获盗窃、强盗案件,盗赃大多被捕快侵吞,《刑钱必览》公开表示“捕役若不克留盗赃,何以养家用度?何以承值衙门?何以结交朋友?何以贿求免比(设定破案期限称为“比”,逾期不破案就要挨打)?”反正抓获的盗贼不敢得罪捕快,不会出来告发,指导师爷们只需要记录一两件赃物、足以定案就可以了,决不要将失主的“失单”一一对照,在卷宗中以“挥霍殆尽”、“出卖过路行人”的含糊话语一笔裁去其余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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