刨花直窜过肩膀 方显木匠功夫深

衙门系列故事之三——衙门的事务——赋税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5-05-18 08:23:10 / 个人分类:八字衙门里

       21、搜刮民财为朝廷

       中国古代地方官号为父母官,治下的百姓们都成了子民。按照传统的礼教和法律,父母对于子女有教训惩戒的权力,也有获得子女供奉孝敬的权利。作为父母官,教训惩戒的权力就是上文所说的司法审判权力,获得供奉孝敬的权利就是本节所要说的征收赋税的权力。

       作为州县长官自己,以及全衙门各种人物:佐杂官员,各房书吏,三班衙役,幕友师爷,长随家丁等等,其合法或半合法的收入也主要是靠征收赋税事务。其中只有很少的一小部分是朝廷允许州县官吏人等开支的俸禄、工食,而主要是在征收赋税时附带收取的具有附加费、手续费性质的种种陋规常例。所以征收赋税对于全衙门上下的人们都是维持生计的大事。

       明朝开国两百多年后的张居正改革时,才将赋役统一化、货币化的一条鞭法向全国推广。一条鞭(鞭是编派、整齐的意思)法把过去一些征收实物和征发劳务的赋役改为征收白银。清朝入关进一步改革,主要是不再征收康熙五十年以后出生的男丁丁银,将各省已经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到该省的田赋银上一并征收,合称地丁银

       名义上地丁银分夏秋两季征收,但后来都是分期缴纳,从每年的四月开始一直到年底十二月,均为纳税期,纳税人(称之为花户)可以选择最方便的时候缴纳。各州县都要印制易知由单,这是纳税通知书,上面开列纳税人姓名、住址、土地面积及等级、本年度应缴纳的地丁银总数,以及附加一并征收的种种杂项,比如随地起征的种种杂税,各项折银的杂泛差役,耗羡(详见下节)等等,通过里甲乡保组织发放至各花户。到四月份,就要印制发放串票,这是纳税的通知书和纳税的收据,一式三份的三联单,一联留衙门存底,一联交给里甲地方催头催促缴纳,一联发给花户。串票分成10段,每段开列该花户本年度应纳税总额的十分之一,并载明每段的缴纳期限。花户每完纳一段就截去一段,盖印注销,花户留为存根,所以也叫截票。串票编列有《千字文》为序的字号,预先印制两、钱、分、厘、毫重量单位,由户房书吏填写具体数目,每段都骑缝盖有州县印章。

       明清时都严禁书吏、衙役携串游征(自己携带串票到花户家里收税),要求所有的花户都亲自到衙门缴纳赋税。从四月份开始,各州县都在自行预定的日期收受税银。衙门的大门院落里会摆上几只特制的银柜,柜门用封条封上,顶部开有一个小孔。银柜旁放有长桌,长桌上放着天平,由临时点拨的书吏(并不一定就是户房的书吏)、库子负责收银。花户持银子和串票到衙门后,向书吏出示串票,书吏找到存底的同一串票联对照无误,接过银块,放在天平上称量、较验成色,按照正项地丁的数额,仔细将银块剪断,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正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再按杂项数额,剪下银块,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杂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花户还要按照当地的惯例交给收银书吏具有预定手续费性质的陋规银子,习惯上都称小包,同样要称量后包好投柜。书吏在花户的串票联、存底的串票联上都盖戳注销,并在循环簿上登记。已注销的存底联夹入串簿,每天汇总至户房或钱谷师爷处。

       当晚,钱谷师爷会同钱漕门上,监视户房书吏开封打开银柜,取出一包包的银子,逐一核对注销的存底串票联,已核对无误的一一截角。统计当日所收正项、杂项总数后填写入实征簿,再核对无误,由师爷亲手销毁存底的串票联。最后到倾银房,监视银匠把花户缴纳的零碎银两统一铸造为50两一个标准的元宝大银锭。

       如果花户不按期缴纳,就要用武的一手威胁。这叫做比较,设定5日或10日的最后期限,通知花户必须到衙门缴纳,如果晚到、或虽到衙门报到但不能缴纳应缴纳的数额,就得受,挨一顿板子,按照法律最高可笞五十或小板二十。如果到比较日不来衙门报到,就要发票勾摄。经三仍不能完纳的,就为抗粮之罪,拘拿归案后处笞五十,枷号示众一个月。比较日都预先公告,一般是在开审日的下午,上午长官审案,下午就集中责比,将未能完纳的花户集中勾到,轮流责打,一批批押出去枷号示众。

 

       22、做清官成“苦行老僧”

       《儒林外史》第4荐亡斋和尚吃官司  打秋风乡绅遭横事说道,范进中举后,和张静斋到高要县打秋风,严贡生向他们介绍高要县知县的收入,说:我这高要县,是广东出名县份,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像汤父母这个做法,不过八千金,前任潘父母做的时候,实有万金。

       这里提到的知县的收入完全和俸禄无关。按照清朝的制度,五品知州每年俸禄才80两;七品县官,每年的俸禄不过是45两银子。实际上即使官至一品的总督,年俸也只有180两,和这成千上万的说法相差得不是以道里计。所有地方官的主要收入都来自陋规。

       明清的官俸标准是中国历史上最低的。明初原来制度是以实物发放官俸,而且当时的标准就过低,明朝正七品的知县管辖的人口远远比汉唐时的县令要多,每月俸米才7.5石。而汉代县令年俸号为六百石,实际月俸70石;唐朝县令官阶七品,月俸80石,另有4月俸钱以及职分田的收入。后来明成祖又改部分发放纸币宝钞,当时纸币已在飞速贬值,后来不得不再折回实物发放,折粮折棉,又发放部分铜钱,几经倒腾,当最后统一发放白银后,按照1两银子买4石粮食的官价,知县的月俸才2两不到。清朝入关后,统一以白银发放官俸,才最终定下标准。

       按照明末至清中叶时期一般的物价,大约一个人一个月的伙食费用就要1两银子,清代一个知县的年收入只能养活3个半人,这实在是常人所难以忍受。比如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为淳安知县,除了为母亲祝寿买上几斤肉外,平时只好顿顿吃素。清朝江南清官陈瑸,除45两银子外一毫不取,康熙皇帝召见时,问他官俸是否够用?他回答说:官吏在正俸之外妄取一毫就与贪污千百万没什么不同。别人贪污,主要是生活奢侈,才不够用度。我当知县一直如此,从来不觉得有什么不够用的。他退下时,康熙皇帝对左右说:这真是个苦行老僧。绝大多数州县官员都是不愿意当了官还忍受这种苦行老僧的生活,总是要想办法创收。而满衙门的书吏、衙役那极其微薄的工食银更是无法度日,所以陋规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要靠这种种陋规。州县《赋役全书》中的存留部分,理论上是作为地方行政费用的,可是制度上规定的这项款项只能用于本衙门的人头费用,发放本衙门官员的俸禄,书吏、衙役的工食银,按照个人亲手签收的领单奏销。州县衙门的办公行政费用理论上是没有的,按照明初设定制度的初衷,所有的办公行政费用,诸如勤杂劳力、维修费用、办公家具、纸张笔墨等等都应该来自当地百姓的差役,由百姓来提供劳力或实物。到了明中期以后这套制度无法维持,逐步成为丁银、杂项之类的赋税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赋税收入州县长官又不能自主运用,任何原来正税存留以外的收入都要向上级报告后才可以奏销。任何政务的行政费用、手续费用都是没有预算可言的,所以每干一件政务,就要另收一笔陋规常例。况且还有大量临时性的紧急政务开支摊差,州县衙门没有一点小金库是根本无法应付的。

       即使是州县长官落入自己腰包的陋规收入,也有一些支出是具有公务性质的。比如聘请刑名、钱谷两位师爷就要用2000两银子,州县衙门里的那五、六位师爷的束修总额会有3000两左右,也需要这些理论上不合法的陋规。

 

    23、耗羡杂税创收忙

       州县长官所得到的最重要的陋规就是耗羡。耗是指火耗,衙门在倾铸标准大元宝银锭时发生的损耗;羡是指羡余,原来是征收运输粮食时发生的损耗,这些都要求纳税人来承担。但是朝廷从来没有规定这种损耗的比例,各州县自行决定,有的为3%,有的是5%,更有高达10%以上的。除了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抵销倾铸损耗、粮食运输损耗的,大部分都落入长官的腰包。这种惯例明初就有,一直是官场上不言而喻的传统。清朝的康熙皇帝也承认清官并不是一毫都不取,收取一分(1%)火耗的,就算是清官。雍正皇帝更进一步,推行耗羡归公,公开核定各州县原来火耗、羡余一般的比例,定额为一个固定的数目,作为养廉银,州县长官可以合法的占有。各省的具体数目不同,一般在几百两到一千几百两之间。比如直隶、甘肃各县在6001200两之间,江苏各县10001800两之间,湖北各县在6001680两之间,云南各县在400800两之间。

       不过耗羡归公后,火耗、羡余损耗还是要有,州县衙门的开支也总是越来越大,所以在养廉之外又征耗羡,总的比例也就突破了10%。其中的大部分仍然是州县长官的灰色收入。乾嘉后耗羡愈发膨胀,道光初年,有个叫英和的官员上奏,认为耗羡屡禁不止,是因为州县办公无资而取民无艺,主张将各州县现有的各类陋规中确定一定的数额为合法,专项用于州县衙门的办公开支,在这之外多取者,重罚之。道光皇帝把他的上奏批转各总督、巡抚讨论,大多数总督、巡抚都表示反对,认为如此施行,必定会导致陋规之外再生陋规,还不如维持现状为好(《庸闲斋笔记·裁陋规之议》)。

       耗羡之外的陋规收入主要有杂税和杂项。每个州县的杂税都有一定的上缴定额,一般不过几十两或上百两左右。理论上定额以外的杂税收入也应该作为盈余上缴朝廷,不过多交没有好处,多交了以后就成为该地的一项必须上缴的定额。况且杂税在考核时并不作为一项政绩,还不如略在帐目上动些手脚,化公为私入腰包。比如田房契税:明清时规定凡是土地、房屋买卖或出典,都要缴纳契税,并持契约到州县衙门加盖官印。契税税率为契价的2%(明朝)、3%(清朝)。明清有千年田、八百主之谣,土地转移频繁,一个州县每年的土地交易总有几百起,总的契价可达几万两,契税收入就可以有上千两,而上缴的定额不过一二百两而已,其余的就可以设法转到内衙。杂项是过去州县确定要上贡朝廷的土特产、或特定为某项政务提供的物资,后来逐渐大多折银征收,折价的数额并不高,很少有超过百两的,多征部分可以落入州县长官的腰包。

       在海瑞、陈瑸之类的正宗的清官看来,上述的这些陋规都算是贪赃,所谓一毫与千百万无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自己取一毫指责别人取千百为贪,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也是不可以的。不过明清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如此认为,他们把这些灰色收入视为自己的合法收入,虽然取了这些陋规,只要是历任皆取、不是自己新发明创立的,就可以问心无愧,并不妨碍自己的清官形象。只有在这之外向诉讼当事人勒索、另创陋规项目的才被认为是贪官。禁绝一切陋规的正宗清官在官场上绝对是不受欢迎的。《庸闲斋笔记》里说有个名叫陈锡熊的,仗着自己的父亲任长芦盐运使,家产丰厚,每到一地任官,就禁绝一切陋规,衙门的开支不够,就拿自己家里的钱来补贴,号为陈青天。但是整个官场都对他侧目而视,他自己的叔父都骂他:居己以清名,陷人于不肖。

 

       24、解送银鞘往四方

       《儒林外史》第34回,庄绍光应征上京,途经兖州附近的辛家驿。刚歇下,只听得门外驿铃乱响,来了一起银鞘,有百十个驮着银鞘的牲口,解官指挥脚夫把银鞘搬入驿馆。第二天庄绍光和这起银鞘一起上路,遇到响马强盗,劫去银鞘。幸好解官的朋友萧昊轩连发神弹,打败强盗,夺回银鞘。

       小说里说的银鞘,是明清时官府解送银两的专用器具。上文已经提到明清时官府的银两都倾铸为一个个50两的标准大银锭。这种银锭侧面看过去是两头微微上翘的船型,从上往下望,又是两头大中间小的腰子形。这样的形状平时易于一个个银锭叠放保存,在运输时,就要使用专门的器具。取一段圆木,纵向一剖为二,在剖面上开挖凹槽,把10个银锭嵌入凹槽,再将圆木合上,外面打上3道铁箍,封上封条,就成为一个银鞘。每鞘10个标准银锭,正好500两,解运和计数都很方便。银鞘可以装车,也可以用驴、骡等驮运。习惯上每一批解运称之为一杠,所以又称杠解,解往京师的俗称王杠

       明清时朝廷财政采取统收统支的原则,理论上州县衙门所征收到的所有赋税收入都必须归由朝廷统一支配调用。但实际上白花花的银子并不真的全部集中到京师,只不过在帐面上奏销,各州县征收到的赋税银两都直接解送到朝廷指定地方用于特定的政务开支。一般应该解送的地点都规定在各州县的《赋役全书》里,有时也会由朝廷指令改解其它地方。

       州县一般解送物资银两的去向,据清乾隆年间王又槐《钱谷备要》一书的说法,有应解藩司(省布政使司)者,地丁起运、存留(起运是指由省统一解运到朝廷的赋税银两,存留是各省得以充作本省财政的赋税银两)是也;应解邮政者,驿站支剩等银也;应解总河(负责治理黄河的河道总督)者,河银是也;应解粮道(负责漕运的督粮道台)者,本折(本来应该征收漕粮、改折为征收银两)、行月、轻赍(原来粗笨的上贡物资改为银两)、浅贡等款是也。更有解司(指布政使司)之京协、兵饷、抵课、水手,及新例解司转给之祭祀、俸工役食,并解部(朝廷户部)之本折颜料、蜡、茶、药材、丝绵、熟铁等项。此外州县所征收的各类杂税:当税、牙税、商税、酒税、醋税、香捐、煤捐、船捐、碓引费、鱼网税、茶税、门摊费、落地税、牛捐、驴捐、羊捐、猪捐、田房契税等等,也要随地丁钱粮一起解送到布政使司。

       除了赋税外,州县衙门的杂项收入也要解送指定衙门。比如州县出卖官盐的盐价银要解送各省盐运使。各州县属于官府的学田(大多由没收罪犯田产设置)的田租收入除了本地官学开销外,要按定额解送省学政衙门,用于充作救济贫寒学生的膏火银,余下部分为学政的养廉银

       所有赋税银两的解送都有严格的期限,略有迟延,就算是公罪,要受处罚。相反如果能够在年底以前全部解送完毕,就可以受到嘉奖。《钱谷备要》要求统筹赋税的征收和解送:征解要识缓急,地粮为急,官租次之,杂项又次之。地粮之中大户为急,中户、小户又次之。地粮项下起运急于存留,起运之中又以河工、兵饷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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